收结案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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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

收结案审批制度

收结案审批制度是保证事务所收案和办案质量、杜绝私自收费、避免利益冲突及利于总结办案经验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之一。本所律师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填写收案登记表

凡事务所或事务所律师接收的案件、非诉讼法律事务和法律顾问业务(以下简称案件、项目)都需填写收案登记表。收案登记表是事务所重要的业务资料,应由主办律师认真填写。收案登记表中:

1、收案日期、委托人和相对方的名称、案由、争议金额、反诉标的等表中所有栏目必须填写,不得遗漏;无此内容时应填“无”。

2、案由应为司法机关立案案由、法律顾问或非诉讼项目的概括性简短说明;

3、对于收费情况,除应准确填写各项目外,还应注明是一次性收费、按时计收还是风险代理。凡结案后收费或风险代理的,必须给审批人作特别说明。

4、简要案情及办案结果栏应概括叙述案情;结案后填写办理结果。

二、审批人对所收案件、项目的审核

收案登记表由立案员统一管理。立案员在收到内容填写完毕的立案登记表后,应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收案登记表内容是否完备;

2、收费是否符合事务所收费标准;若收费低于事务所收费标准,立案员应要求主办律师填具“减免收费审批表”,将此表一并交审批人审批;

3、根据该表中客户资料对照事务所已有客户资料,检索该客户是否事务所新客户。若为原有客户,应审核该案件、项目收费标准是否与该客户的历史收费标准相一致,若不一致应将该情况标明交由主办律师考虑。

4、根据该案件、项目中对方资料对照事务所已有客户资料,以确定对方是否为事务所客户。若发现其也为事务所客户,应将该情况给审批人作特别说明。以免因利益冲突给客户和事务所造成不良影响。

三、审批人对所收案件、项目的审批

立案审批人为本所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人不在时,由事务所主任或者执行合伙人授权的人审批。

立案员在对收案登记表审核完毕后,应将该收案登记表交审批人。审批人在收到该收案登记表后,应就以下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及确认:

1、该案件、项目的客户与事务所已有客户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2、主办律师是否已确定,客户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3、“减免收费审批表”中注明的减免理由是否合理;

4、案件、项目是否有不能接受和立案的因素等。

若经审核,该案件、项目符合事务所收案、收费标准,审批人应签署和批准该收案登记表。审批人有权将收案登记表退回要求重审,也有权决定不予立案。

四、设立案件、项目编号和案卷

立案员在收到经审批人签字同意收案的登记表后,应对该案件、项目设立编号并开立案卷。编号分为客户号及案件号,都是唯一的和排序的。编号的案卷将交到该案件、项目的主办律师处作为该案件、项目的专用卷宗,以便统一管理。该收案登记表应一式二份,主办律师及立案员各存一份。主办律师必须在获得案件编号后才能与客户签署律师聘请合同及收费,合同编号应与收案登记表编号一一对应。

立案员对审批人要求重审的收案登记表,应按前述程序重审。立案员对审批人不予批准的收案登记表,应立即通知该案件、项目主办律师,作好善后处理。

五、结案时收结案表的填写

案件、项目结束后,承办律师应在收结案表中填写该案件、项目的办理结果,并注明律师费用是否已付清,填好后交立案员。立案员经审核无遗漏后,

将该表交档案管理员。立案员同时应将主办律师填写的办案结果和费用付清情况抄写到自己存留的一份收结案登记表中,按序放入活页夹,以备查阅。立案员在审核时发现特殊情况,应及时告知所主任。

六、结案后的审批和归档

档案管理员在收到该收结案登记表后,应从主办律师处取得该案件、项目的案卷并对其进行整理、装订成册,然后根据该案件、项目的编号按序归入档案室。

七、遇有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例如立案员不在或审批人不在时),主办律师或立案员可电话联系审批人先予立案,后补办手续。要以既遵守办事又适当灵活为原则,保障工作效率。

八、本制度于年月日经合伙人会议修订,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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