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相关政策课件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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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收入》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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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03
国有资产收入的分配和使用
国有资产收入的分配原则
01
02
03
公平性原则
国有资产收入应公平地分 配给相关利益方,避免不 公和歧视。
效率性原则
国有资产收入分配应有利 于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 经济效益。
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有资产收入分配应考虑 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 协调发展。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 重要来源之一,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 民生、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 。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国家通过出让、租赁、承包等方 式,利用其拥有的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等所获得的收入。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环 境保护等方面。
国有企业收益
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国家将拥有的国有资产出租给 企业或个人使用,获取租金收
入。
国有资本投资收益
国家通过投资国有企业或其它 企业,获取股息、红利等投资
收益。
国有资产收入的意义
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国有资产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对于保障 国家财政的收支平衡和宏观调控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优化资源配置
国家通过获取国有资产收入,可以将这些资金用于基础设 施建设、公共服务等领域,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 效率。
国有资产收入的审计和监督
国有资产收入的审计
通过审计机构对国有资产收入进行审 计,确保国有资产收入的合法、合规 和真实性,防止贪污腐败和浪费现象 。
国有资产收入的监督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 和外部监督,对国有资产收入的管理 和使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其用于公 益事业和社会发展。

国办发(2006)100号文

国办发(2006)100号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

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土地管理法PPT课件

土地管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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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 所有权
占有、使用、收益
集体 和处分的权利,也 土地 可依法转让、抵押 所有 和租赁,但它不得 权的 自行将土地非法 行使 转让为乡(镇)
村建设以外的建
设用地。
村民集体所有
乡(镇)农民 集体所有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村民委员会经营、
管理
乡(镇)集体经济 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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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使用权。中央国

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使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

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其建 设用地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 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改变。另一方面,用地单位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
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它包括了对土地的占有、使
修改了《宪法》的有关条款,在《宪法》中删去了禁止土地出租的
条款,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的内容。这就
为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提供了《宪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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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根据(宪法》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做了相应修改,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
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
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从此有了法律依
据。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
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
条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

【财务知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财务知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财务知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2006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活动。

第三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协议出让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并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

第六条下列情形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二)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四)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申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资格;(二)具有与申请用地规模、用途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协议出让的程序第八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布协议出让地块的用途、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等;(二)符合申请条件的用地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表;(三)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财政问题》PPT课件

《土地财政问题》PPT课件
1994年,我国实施了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在国民收入和财政总 收入中的比例为目的的分税制改革。直接导致地方政府“财权上 移”、“事权增加”的状况,形成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间的缺口。
面对我国经济发展所导致的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规模迅速膨胀与 财政收入规模狭窄的矛盾,地方政府必然转向另一种激励机制来扩大 财源。分税制改革后土地出让金及房地产业、建筑业的营业税是地 方政府独享的。在现行的政绩考核体系下,促使地方官员通过做大 GDP和上缴财政收入来显示政绩,获得晋升的机会。
土地财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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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内容
一、概念现状 二、形成原因 三、弊端分析 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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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现状
(一)土地财政的概念
1、土地财政
(1)地方政府利用土地所有权和管理权所进行的财政 收支活动和利益分配关系。
(2)属于预算外收入,被称为“第二财政”或制度外收 入,占地方可支配财政收入的比重高达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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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弊端分析
客观上讲,土地财政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理财方式,通过融资,推 进了城市的快速发展。但是,地方建设对土地的依赖也越大,其存 在风险的可能性也越大,不利于地方财政安全、金融和经济社会的 可持续发展,其负面的效应大概有以下几方面:
一、大规模的拆建、征用土地,既造成土地浪费,也带来农民失业。 二、推高房价,加剧城市居民购房困难。 三、积累财政、金融风险。 四、容易滋生地方政府“懒政行为”、“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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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治驱动因素 ——国家现行的土地制度与征用制度
依据宪法,“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 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就在法 律上规定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与城市土地的国家所 有权处于不平等的被动从属地位,现行的土地制度与征用 制度为地方政府补充财政预算和城市扩张所需的资金提 供了一条捷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200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2006

中文简体|中文繁体|邮箱|搜索 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确保土地出让收支数据准确无误。

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收回土地使用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已经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统一收缴票据,规范收缴程序,提高收缴效率。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二、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

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每年年度终了,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

同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1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臵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臵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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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相关政策
讲稿
第一部分土地收支管理相关政策介绍
一、主要政策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新财综[2007]38号、伊州财综[2007]20号转发);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新国土资发[2007]574号转发)及配套的《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新财综[2007]99号、伊州财综[2008]1号转发);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新财综[2007]1号,伊州财综[2007]1号转发);
《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财综[2007]29号,新财综[2007]53号,伊州财综[2007]33号转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新财综[2007]95号,伊州财综[2008]2号转发)。

《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04]49号,新财宗[2004]127号,伊州财综[2004]96号)《关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使用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新财建[2005]21号,伊州财建[2005]58号转发)。

二、主要政策及关系。

国办发[2006]100号是纲领性的文件。

文件提出七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二是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是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

四是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利益,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五是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建立土地储备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六是加强部门间协作与配合,建立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共享制度。

七是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

2006年以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发的文件大多是依据这一文件来的。

前三条落实到收支管理办法中;第五条出台了土地储备办法及财务管理办法,第六条通过收支办法及报表体系得以落实,目前第四条尚无具体政策。

第二部分土地收支管理政策内容简介
一、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政策。

政策的主要内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分为总则、部门职责、征收管理、使用管理、收支科目管理、预决算管理七章内容。

下面我们分别就其主要内容做一重点学习。

(一)总则。

总则共四条,第一条是政策的依据;第二条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概念及收入范围,这是总则中的重点;第三条明确了政策的原则及执行时间;第四条分别明确了政策执行的过渡性规定。

(二)部门职责。

本章仅有第五条,分别明确了财政部门、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国库职责分工。

(三)征收管理。

本章共五条规定。

前四条是关于征缴程序及监管的规定,目前州直已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程序已较为规范。

需强调的是第九条,第九条是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跌禁止性规定。

第十条是关于提取土地收益基金的规定;第十一条重申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计提。

(四)使用管理。

本章共八条,明确了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的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从十三条至十七条对支出做了详细解释。

目前支出工作具体是由国土部门操作。

(五)收支科目管理。

本章共八条,具体内容可参见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科目表及解释。

在报表体系填报时我们再详细说明。

(六)预决算管理。

本章共四条对预决算编制、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及建立土地收支管理统计报表体系做出规定。

(七)监督检查
1、机制建设(第三十二条)。

2、处罚性规定(第三十三条)。

3、过渡性规定(第三十四条)。

4、其他相关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

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专门制定下发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新财综[2007]99号,伊州财综[2008]1号),该办法共七章三十条,分总则、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管理、土地储
备收支预决算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

(一)总则。

明确了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及资金管理原则并对土地储备资金概念进行了明确。

(二)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三)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四)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管理
(五)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管理
(六)监督检查
第三部分土地收支报表体系。

目前,中央及自治区建立了两套报表:一是国有土地收支统计季报;二是国有土地收入统计月报。

一、国有土地收支统计季报。

《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季报共六张表。

(一)《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及土地征收统计表》(表1)说明(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配置统计表》(表2)说明
(三)《土地出让收入统计表》(表3)说明
(四)《土地出让支出统计表》(表4)说明
(五)《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支统计表》(表5)说明
二、国有土地收入统计月报。

《国有土地收入统计月报(新财综[2007]88号,伊州财综[2007]65号转发)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统计月表》(表1)填报说明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统计月表》(表2)填报说明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统计月表》(表3)填报说明。

本表县市不填
第四部分土地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州直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与国土尚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

(二)财政内部分工不明确,造成政策执行缺位。

(三)国土收支报表填报质量有待提高。

(四)土地收支政策执行不到位
二、解决当前问题的对策。

(一)按收支管理办法的职责分工确立财政与国土、人行的信息沟通机制。

(二)尽快明确或建立财政内部综合、经建、预算、国库的相关协调机制。

以报表体系为载体建立关系。

(三)土地报表的分工协调明确。

吕勇刚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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