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重点总结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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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商法上的商,是指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的一

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商行为),由四种要素构成: 1.经登记的商主体

2.以盈利为目的

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

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营业

商法

概念:指调整商人在商事交易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各国概念:德国——主观意义上的商法;法国——客观意义上的商法

日本——折衷意义上的商法;中国——从商法的调整对象特征:1.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

商人从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

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反对不合法、

不正当利益】

2.组织法规范与行为法规范相结合

商事组织是商事交易的基础,商事交易是商事组织的最基本活动,组织与

交易行为都是商法规制的内容。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实际是严格性与灵活性的结

合。例如公司法既规定了章程、股东人数,又规定了发起人责任、认缴比例、货币出

资比例等。

3.规范的技术性

商法规范实用且操作性很强,贯穿着促进交易安全、效益、迅捷等重要原

则。如公司法中,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决意方法、董监选举方法、商业账簿中的造具

要求、累积投票制等。票据法中,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及追索等。

4.对经济生活的适应性

商法规范的对象是社会经济活动,而社会经济生活随着科技进步加速变化,

需要法律适应现实生活作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改。

5.含有公法化因素

强调商法的私法性质,是要突出商人的法律地位,使其在商事交易中具有

独立性、自主性和平等性。承认商法含有公法化因素,是兼及现代化社会经济生活的

复杂性和风险性,对商事交易活动加以适当引导和监管,维护交易者利益。

6.规范的可借鉴性

这一特征由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规律性、商事活动类同性决定,可以有力

地推动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商法的地位和渊源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对象,特征 1.是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2.是商事主体基于盈利动机而建立的

3.存在在反复进行的营业活动

商事关系和民事关系的比较

1.主体上:前者是商法人、后者是自然人

2.客体上:前者的客体一般具有明显的种类化趋势,后者的

客体一般为特定物

3.目的上:前者以营利为目的,后者一般以满足主题的自身

消费需求为目的

4.对价关系上:前者完全受市场操控,后者受市场波动影响

较小,基本上由价值决定

5.交易形式:前者同种交易大量反复进行,从而具有集团交

易和个性丧失的特点,后者具有个别的和偶然的性质

6.交易方式上:前者既有现货交易,也有期货期权交易,和

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后者仅有现货交易

7.交易种类:前者种类繁多,后者简单几种

8.功能上:前者是为了建立一种以现代企业组织为核心,合

理利用有限资源的市场运行机制和社会经济秩序;后者是为了稳

定个人、家族等基本的生活秩序。

商法的地位

商法的立法模式 1.民商分立模式——商行为法、商人法

2.民商合一模式

3.示范商法典模式

4.单行商法典模式

我国商法的地位:民商分立

商法应当也完全可以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客观上,无论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都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民法偏重于伦理性,带有很强的地区性、传统型;商法规范偏重于技术性,带有很强的通用性和创新性。

商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可以其独特的市场调节机制保证市场运行

中国上法没有历史包袱,传统羁绊,民法制度也难为上法提供足够的立法基础,可以直接创新,独立发展。

商法与相近部门法律的关系:

1.与民法的关系:立法价值取向上,前者更注重效率,后者更注重公平

经济基础上,前者以市场经济为经济基础,后者以商品经济、自然

经济为其发展的经济基础

适用范围:前者商人居多,后者用于所有主体

法律表现形式:前者重市场,易变动;后者重伦理,更稳定

2.与经济法的关系:

商法是“无形之手”的法律体现,经济法是“有形之手”的法律体现

产生原因上:商法产生于民法无法调整的商事活动,其调整

具有基础性、前置性;经济法是对商法强调私益、造成整体不平

衡的纠正,具有矫正性和后续性。

功能上:商法保护商人的利益,维护商事交易的秩序,“立

足个别,兼顾一般”;经济法保护社会利益,维护市场的整体秩

序,“立足一般,兼顾个别”。

内容上:商法主要包括商人、商行为的原则规定、公司法、

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经济法主要包括经济法主体

及其经济职能的原则规定、宏观经济调控法、微观经济规制法、

国有经济参与法、涉外经济管制法。

调整对象上: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事关系,是横向的;经济

法调整的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是纵向的。

商法的基本原则:(重要)

一、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原则(一)市场准入,进入市场的主体必须按照法

定条件,选择法定形式,履行法定手续。

(二)商事分解,市场分工的细化促使商法将

商行为进行分解,以适应越来越专业的各种生

产经营活动,越来越便于操作。

(三)风险分散,商法设置了有限责任制度、

保险制度、共同海损制度、风险基金制度来降

低经营风险

(四)市场退出,商法通过股权转让、兼并收

购、解散破产来满足市场竞争客观要求,优胜

劣汰,达到资源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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