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制度分析
浅析我国保险信用缺失的根源

浅析我国保险信用缺失的根源保险信用缺失是指在保险活动中,保险机构不遵守约定或不认真履行承诺,导致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权益受损的现象。
保险信用缺失较为普遍,一方面是由于行业内制度不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不足,另一方面也与我国消费者保险意识不够强有关。
下面从制度、企业和消费者三个方面简要分析我国保险信用缺失的根源。
一、制度缺失1.监管不到位实施严格监管是保护金融从业者及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但在我国,尤其是进行金融改革之后,监管不够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
在保险监管方面,虽然设立了相关机构进行监管,但监管的完善与落实程度还不够。
有些保险公司经营出问题后,监管机构才会介入,这种被动的监管方式不能很好地维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
2.保险法制不健全我国保险法制还不够完善,缺少一些明确的规定和身份界定。
例如,界定保险诈骗、养老保险等诸多内容,还需要有较为完备的制度保障。
同时,在对保险机构行为进行惩罚时,《保险法》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大,也使得行业内竞争加剧,部分保险机构为了获取利益可能会采用不正当手段,从而导致保险信用缺失现象的发生。
3.权责不清在保险机构与客户之间,权责不清也是导致保险信用缺失的一个原因。
在一些案例当中,存在着投保人、保险公司和受益人之间的利益需求和分配问题。
例如,一些投保人为了降低保费,可能会选择虚报身体健康情况;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为了降低风险,可能会设定一些较为苛刻的条款。
而对于受益人而言,可能会因为保险公司、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不清、条款模糊或者赔付不及时而受到损失。
权责不明确,导致各方利益纷争,也是导致保险信用缺失的一个原因。
二、企业问题1.产品不足目前保险公司的产品种类还不够丰富,缺乏新鲜感。
而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消费者非常关注保险产品的品种和保障范围,一些保险公司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可能会出现“名不副实”的产品违背祖国诚信的企业行为,这样消费者对于保险公司的信任度也会降低,进而导致客户选择其他公司的保险产品。
关于保险诚信与制度建设分析

分析》2023-11-01•保险诚信的重要性•保险诚信的缺失及原因•保险诚信制度建设•国外保险诚信制度建设的经验与启示•我国保险诚信制度建设的未来展望目•结论与建议录01保险诚信的重要性规范市场行为保险诚信要求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销售等不诚信行为,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诚信能够确保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避免被误导或欺诈,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提升行业形象保险诚信能够提升整个行业的形象和声誉,使社会公众对保险行业产生信任和认可,有利于行业的长期发展。
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公司秉持诚信原则,能够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忠诚度,从而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市场竞争力。
增强客户信任降低风险成本树立品牌形象保险公司通过诚信经营,能够降低因欺诈、误导等行为带来的风险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保险公司以诚信为核心价值观,能够树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提升品牌价值和知名度。
03提升保险公司信誉0201保险诚信能够增强行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使行业团结一致,共同应对挑战和困难。
促进保险行业发展增强行业凝聚力保险诚信鼓励保险公司不断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升级,以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求,从而推动行业的创新与发展。
推动创新与发展保险诚信有利于拓展保险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从而扩大市场规模。
扩大市场规模02保险诚信的缺失及原因保险诚信缺失的表现投保人隐瞒信息01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财产、收入、健康等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信息,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准确评估风险,从而影响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保险公司隐瞒信息02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充分披露与保险合同相关的责任、义务、费用等信息,或者故意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导致投保人无法做出明智的决策。
合同欺诈03投保人或保险公司故意伪造、篡改、虚报或编造虚假信息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保险市场的公平交易原则和道德规范。
关于保险诚信与制度建设分析

关于保险诚信与制度建设分析一、诚信危机与制度缺失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社会转型就其本质而言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
在这一制度变迁过程中,旧的制度安排被打破或者被削弱,而新的制度安排又处在形成过程之中,这样就极容易出现制度约束的真空时期和地带。
我国目前保险市场上存在着严重的诚信危机,其根源就在于缺乏解决信息不对称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包括“正规约束”(例如规章和法律)和“非正规约束”(例如习惯、行为准则、伦理规范),以及这些约束的“实施特性”。
根据目前保险市场诚信建设的具体情况,我们将制度分为正规制度、准正规制度和非正规制度。
正规制度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非正规制度主要包括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所形成的伦理规范和风俗习惯等;准正规制度是一种介乎于正规的与非正规的之间的制度类型,主要指各行业自愿缔结的行业准则、自律性公约等。
制度的主要功能就在于通过外部正规制度的强制约束,使内部非正规制度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最终达到防止交易中的机会主义,减少交易后果的不确定性,帮助交易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进而降低交易费用的目的。
而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遇到了正规制度严重缺失的约束,使保险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无法有效解决,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盛行,导致准正规制度和非正规制度不能成为人们自觉遵循的行为准则和的道德规范,使保险市场上诚信危机的产生成为必然。
二、保险诚信与正规制度建设信息的充分程度决定了人们对有限资源争夺的手段,如果信息充分,那么经济主体之间经过充分博弈最终达到双赢,这是最好的结果。
而在保险市场上,由于保险当事人在保险标的和保险条款上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再加上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作为理性人,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必然会利用这种优势去欺骗、剥夺信息劣势一方的利益,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这就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并将其以正规制度的方式规定在各国保险法中。
浅析我国保险信用缺失的根源

浅析我国保险信用缺失的根源摘要: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本文拟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内容、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诚信缺失现象及立法思考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保险信用缺失诚信原则一、我国保险信用缺失的现状保险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保险经营活动中,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基础,在法律的框架和市场经济的原则之下,体现职业道德,保证保险合同得以履行的一种行为规范。
保险信用体系是指通过法律调整、制度建设、道德规范和社会监督等手段对保险监管者信用、保险主体信用及业外信用在保险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而形成的保险信用的完整体系。
保险信用既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自身的特点。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经营信用的特殊行业,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的基础,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前提,决定着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
目前,保险业的社会信誉状况不容乐观,从内部管理上看,数据真实性问题比较突出;从业务开展过程看,保险从业人员误导、欺诈客户的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
主要表现在:1.造假问题屡见不鲜。
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
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
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
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
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
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
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
我国保险代理人诚信分析

####大学学年论文成绩评定表学院:班级: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评定成绩:指导教师签名:年月日我国保险代理人诚信分析#####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指导教师:###关键词:保险代理人;诚信;成因;措施论文摘要:保险业的经营是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基础的,一个完整的保险市场由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中介(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三部分构成。
现代保险业越来越离不开保险中介,而中介组织中保险代理人是其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现实中寿险公司的代理人却存在着种种不诚信的行为,不仅对客户造成了伤害,而且损害了保险业在公众中的形象,所以,保险代理人的不诚信行为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文章从这一角度出发,探讨保险代理人在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中不容忽视的诚信问题。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保险代理人是连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桥梁,常见的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个人代理人。
自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进入中国以来,我国保险代理人队伍近年来发展迅速。
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国共有专业保险代理机构1563家,占中介机构的74%;全国共有保险营销员155.8089万人,同比增加9.0207万人,增长6.15%。
其中,寿险营销员137.5956万人,增长3.57%;产险营销员18.2133万人,增长30.74%。
而目前,我国保险代理人存在着大量不“诚信”行为,致使保险行业的社会认同感大大降低,严重阻碍了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
一、保险代理人“诚信”缺失的成因(一)地位不明确保险代理人虽然是为保险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明确的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劳动合同。
保险代理人拥有自己的客户群,并不依附于保险公司,自己也是老板,不算是公司的员工,也无法享受公司为职工提供的社会保险和各种福利,从某种程度上讲可以称之为自由职业者。
保险代理人虽然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但是因其不是公司正式员工的编制,其合法权益不能完全得到保障,出现问题责任难以落实。
保险行业的诚信缺失问题

1 引言1.1 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1.1.1 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现状随着资本金融全球化浪潮的迅猛推进,国际间资本流通的速度不断加快,金融业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
金融业的发展不仅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整个市场体系的发展与完善起着催化、促进和巩固作用。
而在国民经济发展中,金融的稳定或动荡,对各国经济会产生重大影响。
保险业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也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规模迅速扩大,但产寿险增长不同。
保费收入持续高速增长,并且已经进入稳步增长时期。
自1980年至1999年,保费收入从4.6亿元增加到1393.2亿元,年平均增长35.1%,远远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9.7%的增长速度;2000年保费收入为1595.9亿元,增长率为14.5%,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8%。
其主要原因在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晚、起点低。
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增长快于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增长。
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1999年的521.1亿元,年平均增长28.3%;1982年中国恢复了人身保险业务,当期的保费收入为0.016亿元,1999年为872.1亿元,年平均增长97.71%,表现出了其良好的增长势头与前景,但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中出现的种种失信行为已经导致了严重的信用危机,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在2004 年6月首届北大CCISSR论坛上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64.29%的人认为保险在中国经济与社会中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同时据消协发布的消息,10大领域消费环境问题严重,保险业位居前列。
2002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马永伟指出,信用危机是保险业的最大危机。
信用缺失已对我国保险业的正常运行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成为制约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
1.1.2 信用危机对中国保险行业的影响不久前,上海曾发生一件著名的保险案例:一位投保人在阅读了保险公司提供的入保资料以及听过保险代理人的介绍后,买了一份保险,签完合同后才发现,合同中规定的回报率与当时资料上显示的数目出入较大,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但最后因“宣传资料不构成合同要约”而败诉。
浅议基于中国保险代理制度的诚信缺失
浅议基于中国保险代理制度的诚信缺失摘要:尽管中国保险业尚处于成长初期,但保险业诚信缺失带来的弊端已经日益显现。
本文从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表现与危害分析入手,通过对中国现行保险代理制度的剖析,提出构建中国保险业诚信的思路与对策。
关键词:保险业;代理制度;诚信缺失DiscussiononChina’sinsuranceagencysystembasedontheintegrityofmiss ingShanghaicommunicationsschoolHuFangAbstract:AlthoughtheinsuranceindustryinChinaisstillattheinitialstageofthed evelopment,buttheinsuranceindustrycausedbythedrawbacksoflackofint egrityhasbecomeincreasinglyapparent.Inthispaper,China’sinsurancei ndustryfromtheperformanceofgoodfaithandlackofhazardanalysisapproa ch,b yChina’scurrentanalysisoftheinsuranceagencysystem,theconstruc tionoftheinsuranceindustryinChinaandCountermeasuresoftheideaofint egrity.Keywords:Insuranceindustry;Agentsystem;Creditlack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与中国保险业十多年来的迅猛发展,使得国民对保险的需求日益增加。
但是,随着保险深度、投保密度的逐年上升,中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却越来越受到由于诚信缺失所带来的严峻挑战。
如何解决处在经济利益与道德伦理冲突与摩擦旋流中的保险诚信问题,成为摆在中国保险业面前的一道难题。
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
为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大诚信宣传教育、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社会信用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
但这一原则的理论阐述和现实的实践活动存在差异。
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背景1、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时代难题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
不和谐的原因是风险的存在,风险存在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导致风险是因为竞争。
竞争有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良性竞争本身不是把对手击败,而是比对手领先。
但当前保险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却没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稳健经营的领跑者,几乎全都成为恶性竞争的追随者。
恶性竞争就好像一个险恶的漩涡,大家都往里跳,谁都迷失了方向。
这是因为产品同质化和费率市场化,导致可供竞争主体选择的空间非常有限。
恶性竞争的结果是行业内相互抵毁,违背价值规律高抬手续费、降低费率。
保监会从今年四月开始在广东、湖南试点打击三高:高回扣、高返还、高手续费,以维护市场有序和行业形象。
同此,“诚信危机”已成为道德伦理之外的商业景观,“失信”已经是中国社会中很普遍的现象、很危险的事实、很可怕的后果。
人们惊呼保险不保险。
2、失信惩戒已成为热门话题对于诚信危机的出现,尽管已到了一个相当严重的程度,但终究不能被道德伦理所接受、不能被人们良知所接受。
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从风险机制建设和行政方面的态度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保险行业的诚信缺失问题
保险行业的诚信缺失问题近年来,保险行业的诚信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深思。
保险本应是一个安全和公正的行业,但是一些缺乏诚信的行为却给投保人和整个行业带来了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原因和解决办法等方面来探讨保险行业的诚信问题。
一、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1.虚假宣传:一些保险公司为了吸引投保人,往往夸大保险产品的保障能力,故意模糊条款,以致在理赔时投保人遭遇困境。
虚假宣传不仅误导了消费者的选择,也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声誉。
2.推销陷阱:为了提高销售业绩,一些保险代理人和销售人员往往以隐瞒或者歪曲真相的方式向投保人推销保险产品。
他们往往利用投保人对保险知识的薄弱来达到自己的利益,使投保人购买不符合其需求的保险产品。
3.不诚信的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拖延、推脱责任的行为。
他们为了降低赔付成本,可能会故意找一些无关的条款来拒绝或者延迟赔付。
这不仅给投保人带来经济损失,也破坏了保险行业的形象。
二、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1.利益驱动:保险行业的特性决定了其盈利方式与规模相关。
一些保险从业人员盲目追求业绩和利润,将自己的个人利益置于业务诚信之上,导致出现一些不择手段手段。
2.监管不到位:保险行业的监管体系存在一定的漏洞,不仅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手段也相对滞后,无法有效遏制不诚信行为的发生。
3.行业竞争激烈:保险行业竞争激烈,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保险代理人,都在争相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
一些企业和从业人员为了保住市场份额,可能会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导致丧失了对客户和行业的诚信。
三、解决保险行业诚信缺失问题的建议1.加强行业自律:保险行业应建立更加完善的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标准,强化自律监管,严惩不诚信行为。
同时,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应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
2.加强监管力度: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不诚信行为。
浅谈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与建设.
浅谈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与建设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保险学会正在为《保险诚信读本》做最后的审编工作。
据理解,此举是为落实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提出的“必需从维护最广阔人民大众基本利益和确保保险业久远安康开展的高度,注重和增强保险诚信建立”指示肉体的详细措施。
一、诚信对保险业的重要意义诚信是保险业存在的根底,是保险业安康开展的前提。
在保险活动中,老实守信是对保险买卖对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重,也是对本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重,诚信的缺失最终也会使失信者的利益遭到损失。
能够说,不诚信就没有信誉,就没有保险业的长期持续开展。
1.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与开展的内在请求,是保险机构的中心竞争力。
保险产品是一种典型的无形产品,是以保险公司的信誉向客户所做出的对将来可能发作的保险事故承当赔付保险金义务的承诺。
因此,保险公司能否老实、守信誉,在保险消费者的购置决策中起着很大的作用,消费者只会向其以为有信誉的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公司只要诚信,才干为持续开展发明良好的外部环境,才干加强竞争实力,为更普遍地进入市场、扩展买卖发明条件。
2.诚信是保险市场生机的自信心指数。
保险市场上失信行为的扩展化以及诚信制度的缺位,会增加保险买卖的风险,使保险行为主体对保险市场缺乏自信心,障碍保险买卖向纵深开展,以至使保险市场在较长时期处于低迷状态。
能够说,保险市场疲软的缘由在于诚信缺乏。
一方面,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的不诚信,影响到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市场的自信心;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保险代理人的违信行为,也损伤了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买卖行为的自信心。
3.保险运营活动的特殊性请求保险双方最大诚信。
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
相关于被保险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信息是不充沛的;相关于保险人,被保险方对保险条款的信息也是不充沛的。
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招致买卖本钱增大,可能呈现道德风险并直接损伤保险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要最大限度地老实守信,才干降低保险市场的买卖本钱,保证保险业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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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制度分析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制度分析育龙网 WWW.CHINA-B.C0M 2009年08月31日来源:互联网诚信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冲突与摩擦中,诚信缺失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
目前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体现于保险供给者、中介者及消费者,保险诚信缺失的根源在于制度的缺陷,使保险市场交易中的诚信行为难以有效的保证和扩展。
诚信缺失的影响及诚信的意义,说明应该建立、健全诚信制度。
为保证保险业持续、健康地发展,应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健全的诚信法律制度;培育诚信理念,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健全保险监管机制,推行违信惩罚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完善披露制度,加快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
诚信概念源于道德伦理领域,又在商品经济的产生与发展中不断丰富和扩展,成为经济范畴中的一个重要理念。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诚信被视为道德伦理准则,是对行为的规范要求,是内在诚实品德与外在不欺诈行为的统一。
而按照经济学的视角,诚信作为经济主体间交往行为的规则及制度,既是道德规范的选择,又是一种经济利益的选择。
诚信是经济主体间在长期博弈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行为规则,它内化为市场交易准则和秩序,外化为法律法规等制度。
在保险业的发展中,诚信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冲突与摩擦中,诚信缺失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
一、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及其根源分析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诚实信用的举动,都会导致保险交易受阻,进而影响保险服务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目前,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不仅体现于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关系人,还体现于保险中介人。
1.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供给者即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
由于保险公司的披露缺乏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强,使保险消费者处在不对称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如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偿付能力及发展状况、参加保险后能够获得的保障程度等,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保险代理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使一些保险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任;一些保险公司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给回扣、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对保险代理人的选择、培训及管理不严,有一些保险公司误导甚至唆使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严重危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向保险监管机关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等。
2.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中介者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
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以下行为:在其业务中期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
由于目前我国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数量众多、规模庞大,业务素质及道德水准参差不齐,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较多地表现为保险代理人的诚信缺失。
不少保险代理人在获得更多代理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
3.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投保时和索赔时: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有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有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甚至人为制造保险事故,故意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及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事故,增大了保险标的及社会财富的损害,增加了保险人理赔的成本。
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根源在于制度的缺陷,使保险市场交易中的诚信行为难以有效的保证和扩展:1.产权制度的不明晰以及软约束,使保险公司行为的外部性增大。
合理的产权制度是正常的信用关系的制度基础。
产权过分集中于国家,经济利益不完全与企业经营绩效挂钩,缺乏激励机制,就容易导致短期行为。
从理论上讲,诚信状况往往与长期利益成正比,与短期利益成反比。
一个考虑长远利益的人比一个考虑短期利益的人更容易诚实,更愿意维护信用。
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行为者通常会从长远利益出发诺守诚信。
保险公司的产权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性前提,决定着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和与社会经济各方的关系,影响到保险公司的行为方式。
“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
”我国的保险公司产权不明晰以及软约束,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因而保险公司不考虑长远利益,不考虑信用效应,出现追逐短期利益的短期行为也就不难理解。
事实上,按照博弈论的观点,在保险一方不守信的情况下,一方受损,另一方获得利益最大化,使总体利益趋于小化;在保险双方都不诚实守信的情况下,双方均难以获利。
即产权制度的不明晰以及软约束,会使保险行为主体产生追逐短期利益的心理,陷入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导致诚信行为在质与量上的差异。
2.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代理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
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是保险公司的内部员工及保险代理人行为集合的结果,员工及代理人的忠诚度、能力及协作精神是保险公司诚信状况的基础,当员工及代理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整合状况,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
又由于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岗要求不够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实行的时间短,保险代理人总体素质偏低,保险公司难以完全控制保险代理人的不诚信行为。
3.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诚信的保障机制、惩罚机制和监督机制的缺乏。
在一个具有良好信用的社会中,不守信用将付出代价;而在一个不守信用的社会中,守信用者却将付出代价。
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诚信的人会获得更多的交易和赢利机会。
在目前中国的保险市场上,由于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信用的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当社会性与“经济人”人性的矛盾相冲突时,“经济人”的有限理性使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出现利己主义动机,产生违反诚信原则的道德风险,这也是保险领域产生诚信缺失的重要根源。
在惩罚机制上,信用管理制度严格的国家,对于违背诚信的行为从法律上进行惩罚,并让其承担经济上较为严重的损失,使其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失信行为不仅无利可图,而且会丧失未来的交易机会,这就促使人们尽量维护自身的信誉度。
而目前在中国,对违背诚信的行为惩罚机制不健全,法律上的惩罚规定尚不完善,经济上的惩罚力度不大,约束机制软化,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从人格、伦理上进行谴责,这就难以抑制失信行为的出现。
在监督机制上,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监督主要体现为道德的自律以及有限的舆论监督,法律的强制约束性监督还不完善,失信行为的屡禁屡犯也就在所难免。
二、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影响以及诚信的意义在保险活动中,诚实守信是对保险交易对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重,也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重,诚信的缺失最终也会使失信者的利益遭到损失。
保险活动中对诚信行为的道德选择结果,必然逻辑地体现其经济利益基础。
可以说,不诚信就没有信誉,就没有保险业的长期持续发展。
当保险业的诚信缺失升级为诚信危机时,保险双方就会彼此不信任或者需要用很多事实来证明对方是值得信任的,就会使保险交易成本大大增加,缩小保险交易的范围,使保险市场的行为主体难以正常地沟通和交往,使保险市场缺乏正常运行的基础。
显然,诚信对中国保险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
信誉是企业的生命。
保险产品是一种典型的无形产品,是以保险公司的信用向客户所做出的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承诺。
因而,保险公司是否诚实、是否守信用,在保险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中起着很大的作用,消费者只有在对保险公司信任的基础上才会投保,也只会向其认为有信用的保险公司投保,这样,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就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保险公司只有诚信,才能为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诚信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特别是在入世以后,保险机构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诚信已成为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诚实守信的保险机构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
保险机构之间的竞争,最终是信誉和品牌的竞争,而信誉和品牌是建立在保险机构的诚信基础上的,失去了诚信,就没有信誉和品牌可言,就难以赢得客户及在竞争中取胜,也就意味着失去了未来长期发展的可能。
保险机构良好的信用是其赢得市场的重要保证。
只有树立诚信的形象,才能提升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保险机构只有以诚相待,具有遵守法律和市场规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等信用行为,才能增强竞争实力,为更广泛地进入市场、扩大交易创造条件。
3.诚信是保险市场活力的信心指数。
保险市场上失信行为的扩大化以及诚信制度的缺位,会增加保险交易的风险,使保险行为主体对保险市场缺乏信心,阻碍保险交易向纵深发展,甚至使保险市场在较长时期处于低迷状态。
可以说,保险市场疲软的原因在于诚信不足。
一方面,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的不诚信,影响到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市场的信心;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保险代理人的违信行为,也损害了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交易行为的信心。
即失信行为的蔓延及造成的道德风险,会降低保险双方对保险市场的信心指数。
4.诚信有助于增强凝聚力,促进保险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一方面,信用是企业员工价值的重要体现,保险机构的诚信度高,该机构的员工就会充满自豪感、荣誉感,对企业的行为容易认同,与企业共命运的意识会增强,形成企业的凝聚力。
同样,有全体员工的诚信,才会有保险机构的信誉度;另一方面,在保险活动中,由于保险双方有可能出现欺诈行为,使保险交易受阻,因而,保险双方的诚信有助于保险交易的实现。
在市场经济中,诚信是市场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对保险市场行为主体具有道德意义和法律意义的游戏规则,只有在行为人遵守这一规则的前提下,才能保证竞争的有序进行,在保险供给与保险需求之间实现良性互动及均衡,促进保险业的长期、持续发展。
5.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双方最大诚信。
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不对称市场。
一方面,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而不是已经发生的风险,保险标的本身的风险乃至保险标的所处的环境都直接影响到风险发生的概率及损失程度,而且,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在保险人承保以后可能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