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1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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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2016.1.28)

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2016.1.28)
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并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的计税基础; 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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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资产(股权)并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 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 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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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国税函[2009]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不一致 的,按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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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同一控制下的子公司间划转股权(资产) 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 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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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备条件 (1)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 理的日期。 (3)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一)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 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 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 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同一集团内股权划转和资产划转不同的税务处理问题

同一集团内股权划转和资产划转不同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集团内部的一个子公司转让土地和房产给另一个子公司,该怎么缴税?有哪些税收优惠?答:1、集团内部资产转让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

2、税收优惠:(1)根据《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37号文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2)根据《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①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②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③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

(3)一家子公司将房地产划转至另一家子公司,不属于股权投资、合并、分立等不征土地增值税情形,而应视同按公允价值转让房地产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食堂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职工食堂经费,以职工福利费的名义列支。

是否需要发票?如何取得发票成为大家关心的两个问题。

先看陕西国税的回复,其实别的税务机关一般也是这么回复的!问:单位内部食堂购入的米、面、油、菜部分无法取得发票,以收据和自制食堂核算表列支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税务主管部门是否可以据此认定其计入费用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规定。

关于股权转让的涉税政策

关于股权转让的涉税政策

关于股权转让的涉税政策1、企业所得税(一)居民企业1、一般性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四、……(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二)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

关于资产划转相关税收政策的解读

关于资产划转相关税收政策的解读

关于资产划转相关税收政策的解读资产划转的会计和税收政策最初主要针对国有企业设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将资产划转业务拓展至包括国企、民营、混合所有制在内的所有企业,为集团公司内部资产重组与资源整合提供了新的路径。

本文以109号文的补充征管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列举的资产划转的几种情形对其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处理作简要分析,供大家在实务工作中参考。

一、资产划转的概念资产划转是指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资产划转涉及资产在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属改变,就业务实质而言,需通过相关法律主体之间资产转让、增资、减资等步骤才能实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中关于企业重组的定义为:“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尽管59号文未将资产划转列入企业重组范围,但就其业务实质仍属于企业重组的一种特殊形式。

资产划转与资产调拨不同。

资产调拨只能发生在同一法律主体内部,例如,A公司将产成品由甲仓库调拨到乙仓库,或者从甲分支机构调拨到乙分支机构。

资产调拨发生在同一法律主体内部,资产的所有权并未转移,不需要支付对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也明确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资产划转(过去常被称之为资产无偿划拨),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重组形式,通常发生在国有企业集团内成员企业之间。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划转涉税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划转涉税

国有资产(股权)无偿划转税务处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指出:“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

”在国家大力鼓励企业进行兼并重组,优化产业资源配置的大背景下,资产(股权)无偿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流转方式,因其无须支付对价、能享受税收优惠等特点,在国有企业重组业务中起着愈发重要的作用。

一、国有资产(股权)无偿划转的定义2005年8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由此可见,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此外,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上述规定表明无偿划转的客体为国有产权以及实物资产。

二、国有资产(股权)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目前,关于国有资产(股权)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的规则主要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75条、《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以及《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上述税法规则规定,资产(股权)从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到另外一个法人企业,其税收待遇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一般性税务处理。

此时,划出方对划出资产(股权)按视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按资产(股权)的公允价格与原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划入方按资产(股权)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划转资产(股权)的隐含增值在税收上得以实现;(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财税实务企业所得税类热点问题(2015年9月)

财税实务企业所得税类热点问题(2015年9月)

财税实务企业所得税类热点问题(2015年9月)1.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是否需要备案,如何备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二条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2.小型微利政策标准从什么时间开始从20万扩大到30万?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3.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计算2015年度第四季度的所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第二条的规定,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4.小型微利政策扩大到30万后新老政策如何衔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五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四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政策(2016)

企业资产划转税收法规$ 企业所得税一、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处理1、非100%控制企业之间的资产划转划入方:(1)划入资产作为资本金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资产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2)划入资产作为收入的,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资产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划出方:划出方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备注:如非货币资产用于投资的,可分5年均匀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100%控制企业之间的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符合条件的双方均不确认所得。

二、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税收法规(一)非100%控股企业之间的资产划转1、划入方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划出方的税务处理: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龙湖地产集体培训 地产项目 股权划转案例分享

• 重组对象: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 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非居民企业不适用;40 号公告缩小范围,只有四种情形】
• 会计不确认损益: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 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与59号文不一致】
• 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 经营连续性:股权或资产划转后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
• A: 可以适用。40号公告第一种情形,用于突破59号文中的50%的股权比 例限制,也可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暂时不交企业所得税。若没有40 号公告,按公允值进行的股转产生的股转溢价,即使是100%股权支付, 只能按财税〔2014〕116号文递延五年内平均缴纳。
内部资料 严禁外传 │ 5
案例一 股权划转
Q: 增资有否违背“股权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原来实质 性经营活动”?
内部资料 严禁外传 │ 7
案例一 股权划转 + 增资
税务分析 划转后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股权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 若划转的是资产,则在划转完成日后12个月内不得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 营活动。例:投房用于出租,划转后12个月内只能继续出租
• 不论划转的是股权还是资产,经向某些主管税局了解执行口径,是指划 出方与划入方应在12个月内维持被划转前的母子、兄弟架构状态。(不 能出现新股东增资进入、旧股东减资退出)。
内部资料 严禁外传 │ 10
案例一 股权划转 + 增资
税务分析 A: 可以增资,不影响12个月的判定。原因: 1)股权公司B与地产控股A仍是100%母子公司关系。 2)基金公司A是通过增资中山A成为中山A的股东,而非通过 股转取得中山A的股权。 3)中山A仍为房地产开发公司。 4)基金公司A与地产控股A为关联方(同为控股公司A的孙公 司)。

资产划转相关财税问题探析

ACCOUNTING LEARNING117资产划转相关财税问题探析冯媛 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国家政策导向鼓励,企业并购重组规模和数量不断攀升,资产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

权流转方式,已成为国有资产整理、剥离的重要整合手段,广泛运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各主体间以及主体内资产的无偿转移,而缺乏规范性、统一性和时效性的财税优惠政策也带来执行上的诸多分歧与讨论。关键词:资产划转;财税探析

引言企业发展进程中,随着外部形势的变化,原有组织架构和资源配置已不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甚至阻碍了生产力发展。资产划转作为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一种常用手段,对优化国有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从税法层面,资产划转往往伴随着资产所有权在参与重组主体之间的转移变动而触发相应税项的纳税义务,因此,税收成本构成是企业资产划转重组过程中需要重点考量和权衡的关键决策因素[1]。出于鼓励和支持企业重组以优化企业的考量,自2009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有关企业重组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该通知有两大亮点,一是将企业重组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标准降低,大大扩展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二是明确集团内部重组可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即以低税负实现资产和业务的调整,以优化企业资源配置[2]。但值得注意的是,出于鼓励和反避税平衡的考量,税法对有关企业重组交易适用相关税收优惠也提出了条件和要求,这意味企业在选择重组交易时需对交易安排进行重点审视以规避税务风险。一、案例导入C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是由A自然人出资的合伙企业(持股10%)和B有限责任公司(持股90%)共同出资设立,C公司现持有D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100%股份,A、B、C、D公司均属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2021年7月C公司将约60%的资产(含一栋办公楼、土地使用权和部分债权、债务、劳动力)按账面价值无偿划转给D公司,对于划转资产的行为拟选择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从1到0——40号公告划转与29号公告划转之间的关系

从1到0——40号公告划转与29号公告划转之间的关系本文作者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划转问题,其实在目前的企业所得税中有两个文件涉及:第一个问题是针对母公司和100%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划转,涉及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对于100%母子公司之间划转问题,“财税星空”前几天专门发了一篇付费阅读《消失的划转资产计税基础——100%母子公司之间无偿划转目前千万不要做》(点击阅读),提示出来40号公告针对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无偿划转存在的问题。

文章发表后,很多人读完还是没有能够完全理解。

其实,对于母公司和100%全资子公司之间的特殊关系,有很多问题其实是明晰的:比如,对于母公司将一幢计税基础500万,公允价值800万的房产,如果有偿划转给全资子公司(即对子公司增资),这个大家都好理解,子公司接受投资,母公司按投资,如果按有偿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增加的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就是500万。

当然,由于是全资子公司,实际上子公司的股权支付金额(即我增资的金额可以是自由决定)1、500万全部增加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2、200万增加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增加全资子公司资本公积-资本溢价3、1元增加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499万增加全资子公司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有人认为,只要你对子公司增资那都算增加投资,哪怕最后一种情况,只有1元增加注册资本,则母公司取得子公司股权计税基础还是500万。

那现在的问题就来了,如果连1元都不增加,全部进全资子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这个就变成捐赠,亦或就变成减资啦。

从1到0,就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这个就是很多人认识中存在的重大误区了,需要好好琢磨。

你不能抛开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100%持股关系这个实质去凭现象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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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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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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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在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
问题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就股权或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
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
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
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
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
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
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
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
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
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
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
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二、《通知》第三条所称“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
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是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
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
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三、《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
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
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被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或摊销。
四、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双方应在协
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五、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
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详见附件)和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相关资料包括:
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
目的;
2.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
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4.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5.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6.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六、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
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七、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
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
化的交易一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另
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
八、本公告第七条所述情况发生变化后60日内,原交易双方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
理:
(一)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
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并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子公司按公允
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
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子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
价值视同销售处理;母公司应按撤回或减少投资进行处理。
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划出方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
价值视同销售处理;母公司根据交易情形和会计处理对划出方按分回股息进行处理,或者按
撤回或减少投资进行处理,对划入方按以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投资处理;划入方按接
受母公司投资处理,以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交易双方应调整划转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划转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依法计算缴纳企
业所得税。
九、交易双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申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加强
后续管理。
十、本公告适用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
股权、资产划转,符合《通知》第三条和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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