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企业所得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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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股权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股权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股权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1. 背景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政策规定。

本文将介绍股权转让有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2. 计税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从事独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对于股权转让,如果转让方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那么他们将根据所得的性质将其归结为企业所得,并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转让方是个体工商户,则将其归结为个人所得并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缴纳税款。

3. 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3.1 股权转让收入的计算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从股权转让中获得的价款、股息、红利、处分股权后的收益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从转让价款中扣除直接发生的费用,并按照实际收入额计算纳税。

3.2 税收政策优惠针对股权转让,税收政策也提供了一些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股权转让的收入,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 对于持有股权超过一年的个人和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 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3. 对于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可以适用15%的优惠税率;4. 对于上市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收入,可以适用10%的优惠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申报要求,并经相关税务机关批准。

3.3 股权转让的税务报告与申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从事股权转让的企业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

具体的报告与申报事项包括:1. 股权转让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备案;2. 股权转让收入的计算和纳税计算的明细表;3.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4. 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的报告和申报材料。

财税实务:股权转让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递延吗?

财税实务:股权转让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递延吗?

股权转让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递延吗?
问:A企业2008年将土地评估增值后投资成立B公司,同年又将B公司股权按
投资价值平价转让出去。

由于A企业评估增值所得应征收的所得税征缴困难,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规定,在征得税务局同意后可以递延5年征缴。

请问:
在国税发[2009]59号文出台后,国税发[2000]118号文的此项条款是否作废,另外,A企业是否可以递延缴纳评估增值的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十三条明确:“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对于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适用2008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股权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其中投
资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已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作为递延所得5年内平均摊转到应纳税所得中的,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98号)“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
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所述A企业2008年度发生的投资纳税处理,应按《财政部、国家。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一、背景介绍股权转让是指企业或个人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股权转让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合理的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推动经济增长、鼓励投资活动至关重要。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制定合理的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促进创新创业,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发展。

2. 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激励创新原则、简化税收程序原则。

三、适用范围和对象1. 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在国内注册并营运的所有企业。

2. 适用对象:所有从事股权转让活动的企业。

四、税收计算基础1. 股权出售价款减去成本后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2. 成本包括购买该股权时支付的款项以及与购买相关的合理支出。

3. 若未能提供证明文件证明成本,将按照相关规定的公允价值计算。

五、税率和纳税期限1. 税率: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率为20%。

2. 纳税期限:应纳税所得额确认后,企业需在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

六、减免政策1. 创业投资者减免:对于创业投资者,其从创办之日起3年内,对其在初次投资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 科技创新减免:对于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其股权转让所得可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政策(具体比例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合并重组减免:对于通过合并重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企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下,可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政策(具体比例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避税和反避税措施1. 避税行为: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通过虚构交易、偷逃纳税等行为进行避税。

2. 反避税措施:税务机关将加强对股权转让活动的监管,对于涉嫌避税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将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

八、信息披露和监管1. 信息披露: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活动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双方身份、交易金额等。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种的征免规定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种的征免规定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种的征免规定一、营业税/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行为征税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1、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2)、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3)、企业股权收购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A、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一般性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B、股权收购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企业股权转让 企业所得税法规

企业股权转让 企业所得税法规

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法规
企业股权转让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税问题,税法规定了有关规定。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相关法规可能会有所不同,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一些原则:
1.企业所得税计算基础:
•股权转让的收入通常被纳入企业所得税计算基础。

•计算基础一般为股权转让收入减去相关成本,如股权取得成本和相关交易费用。

2.企业所得税税率:
•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能因国家、地区和企业性质而异。

•一些地区对长期持有的股权可能享有更低的税率,而对短期持有的股权可能征收较高的税率。

3.资本利得税:
•股权转让通常涉及到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是对股权卖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利的一种征税方式。

•有些国家和地区可能对资本利得实行差异税率,即根据持有时间的长短而征收不同的税率。

4.税收优惠和减免:
•一些地区可能提供一些税收优惠或减免,以鼓励企业股权投资和转让。

这可能包括对某些企业类型、行业或投资的
特殊政策。

5.跨境股权转让:
•对于跨境股权转让,可能涉及两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规。

相关的国际税收协定可能对双重征税问题提供了解决方
案。

6.税务申报和合规:
•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时,通常需要遵循相关的税务申报程序,确保合规,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纳税义务。

由于各国税收法规的不同,具体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会计师以获取详细、最新和适用于特定情境的信息。

股权转让过程中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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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数学复习资料整理11、基本概念:(1)必然事件:在条件S下,一定会发生的事件,叫相对于条件S的必然事件;(2)不可能事件:在条件S下,一定不会发生的事件,叫相对于条件S 的不可能事件;(3)确定事件:必然事件和不可能事件统称为相对于条件S的确定事件;(4)随机事件:在条件S下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件,叫相对于条件S的随机事件;(5)频数与频率:在相同的条件S下重复n次试验,观察某一事件A 是否出现,称n次试验中事件A出现的次数nA为事件A出现的频数;称事件A出现的比例fn(A)=为事件A出现的概率:对于给定的随机事件A,如果随着试验次数的增加,事件A发生的频率fn(A)稳定在某个常数上,把这个常数记作P(A),称为事件A的概率。

(6)频率与概率的区别与联系:随机事件的频率,指此事件发生的次数nA与试验总次数n的比值,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总在某个常数附近摆动,且随着试验次数的不断增多,这种摆动幅度越来越小。

我们把这个常数叫做随机事件的概率,概率从数量上反映了随机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

频率在大量重复试验的前提下可以近似地作为这个事件的概率3.1.3概率的基本性质1、基本概念:(1)事件的包含、并事件、交事件、相等事件(2)若A∩B为不可能事件,即A∩B=ф,那么称事件A与事件B互斥;(3)若A∩B为不可能事件,A∪B为必然事件,那么称事件A与事件B互为对立事件;(4)当事件A与B互斥时,满足加法公式:P(A∪B)=P(A)+P(B);若事件A与B为对立事件,则A∪B为必然事件,所以P(A∪B)=P(A)+P(B)=1,于是有P(A)=1—P(B)2、概率的基本性质:1)必然事件概率为1,不可能事件概率为0,因此0≤P(A)≤1;2)当事件A与B互斥时,满足加法公式:P(A∪B)=P(A)+P(B);3)若事件A与B为对立事件,则A∪B为必然事件,所以P(A∪B)=P(A)+P(B)=1,于是有P(A)=1—P(B);4)互斥事件与对立事件的区别与联系,互斥事件是指事件A与事件B在一次试验中不会同时发生,其具体包括三种不同的情形:(1)事件A 发生且事件B不发生;(2)事件A不发生且事件B发生;(3)事件A与事件B同时不发生,而对立事件是指事件A与事件B有且仅有一个发生,其包括两种情形;(1)事件A发生B不发生;(2)事件B发生事件A 不发生,对立事件互斥事件的特殊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相关税务实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相关税务实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相关税务实务一、外转内即外方股东将其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内资企业。

(一)适用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的外国转让方需要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方自然人应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税务处理对于普通的股权转让,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转让方应在本次交易就确认所得或损失。

在某些情况下,如可认定为特殊性税务处理,则本次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可延迟纳税。

需要说明的是,特殊性税务处理只适用于企业,而不适用于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第五条的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财税〔2014〕109号文已调整为50%】(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同时,根据59号文,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计算案例

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计算案例

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计算案例一、案例概述某企业将其持有的另一家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家企业,本次股权转让的收入为1000万元,股权原值为800万元,相关税费为20万元,股权持有时间为2年。

根据税收法规,企业转让股权需要缴纳所得税。

二、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是指企业转让股权所获得的收入。

在本案例中,股权转让收入为1000万元。

三、股权原值股权原值是指企业取得该股权时所支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股权时所支付的价款。

在本案例中,股权原值为800万元。

四、相关税费企业在转让股权过程中需要支付一些税费或手续费,这些费用不计入股权转让收入,需要进行扣除。

在本案例中,相关税费为20万元。

五、股权持有时间股权持有时间是指企业持有该股权的时间。

在本案例中,股权持有时间为2年。

六、股权转让性质股权转让性质是指企业转让的是否是股份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在本案例中,企业转让的是股份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七、适用税率根据税收法规,企业转让股权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5%。

八、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转让股权所得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在本案例中,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800-20)=180万元。

九、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税收法规,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共有的股权取得的所得可以享受免税或减税的优惠政策。

本案例中未说明该股权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因此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计算方法根据税收法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相关税费)×适用税率。

在本案例中,应纳税额=180×25%=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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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税法以及相关税收法规、政策执行等因素,公司在制定股权转让或并购重组方案时,必须优先考虑税收的筹划问题,他将直接关系到转让方的经济利益。

合理减轻税收负担,是任何股权转让方案设计者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

股权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法律实务中的重要内容,股权转让价格是计征所得税的重要依据。

从税收角度,必须从股权转让收益进行分析。

一、股权转让收益确认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股权转让与其他财产转让一样,其收益的性质属于资本利得。

根据所得税法,其计税基础为转让财产所获得的收入与被转让财产的取得成本之间的差额,即企业“转让股权的收入减除股权成本后的余额”。

但是,股权转让所得与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存在着重大区别,股权转让并不是单纯的财产处置收益,因为他往往存在着股息性所得。

企业因为持续经营获取了利润,如果企业将这些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股东可将这些分得利润则作为股息性所得。

股息性所得与财产转让所得的税收待遇不同,股息性所得作为投资方从被投资方获得的属于已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对这部分所得实行税收抵免,即免税(如被投资企业享有税收优惠,则就差额税率部分补交所得税),而财产转让所得则全部并入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见,在股权转让所得中往往包含着股息所得,按资本利得征税,该部分往往承担了双重税收。

实践中,企业往往因为各种原因不会就可分配利润全额分配。

而将该利润记入“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

这部分留存的利润客观上增加了股权的价值,并且在处置股权时以资本利得的形式表现出来。

如何解决股权转让中的股息性收益问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研究我国相关的税收政策。

二、现行税收法律、税收政策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关于企业股权转让中的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如《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97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9号)、《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等。

从上述规定看,我国在1997-98年间实行的政策是区别股权转让所得中的“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将“持有收益”作为股息性所得看待,免予纳税。

相关的表述是一致的,也就是: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帐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2000年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不再区分“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而是将整个股权转让收益视为资本利得,其规定如下:“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和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

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可见,在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之前,由于政策上区别股权转让所得中的“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将“持有收益”作为股息性所得看待,因此并不需要对股权转让税收问题进行策划。

但该文下发之后,政策将整个股权转让收益视为资本利得,因此,进行科学的税收策划至关重要。

三、从税务案例看税收策划的重要性
我们通过一个股权转让所得税案例具体分析的筹划方法。

A公司投资700万元设立B公司。

B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A企业持股比例为70%。

截止股权转让基准日,B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元,盈余公积400万元,未分配利润600元。

B公司成立后未进行过利润分配。

A企业拟将持有的B公司股份全部转让,已与受让方C议定转让价款为20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A企业持股比例未超过95%,因而应按一般的股权买卖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为429万元[(2000-700)×33%]。

由于A公司的持股比例仅为70%,所以不能享受将B公司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按照持股比例确认为股息性所得的好处,从而多缴了税款。

为此,我们设计二种方案让A公司达到节税的目的。

方案一:从小股东手中购买一部分股权,让A公司达到95%以上后再行转让。

假定A公司以5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B公司25%的股份,这样,A企业投资成本上升为1200万元,持股比例上升到95%,全部的股权转让价款上升为2500万元。

对应缴的所得税款进行具体的测算如下:
股权转让所得=2500-1200-1000×95%(股息所得)=350(万元);
股息所得=1000×95%=950(万元);
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350×33%=115.5(万元);
(假设A、B公司所得税率相同,股息所得由于投资双方的所得税率相同,因而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与持股70%时的情况相比,方案一节税313.5万元。

当然,本方案虽然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但却受到一定的条件限制,即A公司要向小股东收购一定比例的股份。

如果小股东不同意将手中的股份进行出让,A公司的筹划就会落空了。

所以,本方案A公司并不具有操作上的主动权。

方案二:虽然持股比例70%时不能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确认为股息性所得,但A企业可以通过先行分配利润然后再转让股权的方法来达到这一目的。

我们知道,B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是合法的,而A企业分得的利润可以顺理成章地成为股息性所得,在本例中可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由于A企业是B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决定B公司的利润分配事项,所以本方案A企业具有相当的操作主动权。

需要注意的是,本方案并不能将享有的B公司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全部确认为股息性所得。

未分配利润可以进行分配毋庸置疑,但盈余公积的处置却受到诸多的限制。

一是盈余公积不可以进行利润分配,二是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盈余公积的余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这里我们采用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方法,并给盈余公积留足法定的余额。

具体操作如下:1.将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全部进行分配,会计处理为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股利”科目;
2.将盈余公积的150万元转增资本,转增资本后盈余公积余额为250万元(不低于原注册资本的25%)。

转增资本时B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记“盈余公积”150万元,贷记“实收资本”150万元。

本方案A企业所得税测算如下:
投资成本=700+150×70%=805(万元);
投资转让收入=2000-(600×70%)=1580(万元);
投资转让所得=1580-805=775(万元);
投资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775×33%=255.75(万元);
与未进行利润分配时相比,本方案节税173.25万元;与方案一相比,多缴纳税140.25万元。

方案一与方案二进行比较,虽然方案一节税较多,但操作难度较大。

因此,方案一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的理想方法,而方案二是比较实用的方法。

结论:对于拥有大量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的公司来说,在股权转让时进行科学的税收策划,将为公司带来极大的经济利益。

(引自大衡律师事务所,供自学备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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