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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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火罪案例(1):被告人何某于某日凌晨2时许蒙面翻墙进入百花家俱厂,欲盗窃该厂厂长葛某家中财物,但见葛家有人无法下手,遂在该厂刮灰车间点燃蛇皮袋后大喊救火,趁葛某救火之机潜入葛家,盗得人民币2400元,欲逃离时被抓获,同时,其纵火行为还造成车间生产及产品烧毁,直接损失数万元。

分析意见:第一,此案以抢劫罪定性不妥。

1.何实施放火的行为地点在刮灰车间,而取得财物的地点是葛家,且何葛二人始终未在同一场合相见,由于当场是构成抢劫罪的必备要件之一,因而何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2.本案中被告人行为侵害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并未直接指向被害人葛某的人身。

第二,对何某不应以盗窃罪和放火罪数罪并罚。

判断是适用数罪并罚还是牵连犯之关键是看被告人是否出于数个故意。

本案中,何某在主观上只有一个盗窃故意,应以牵连犯论处。

本案中何金舟为盗窃财物而放火的行为先后触犯了放火罪和盗窃罪,确切地说,何某为达到一个盗窃的犯罪目的,其手段——放火行为又触犯了放火罪,构成牵连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了这一原则:实施盗窃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所以,本案应以放火罪定性,并在其法定刑幅度内决定刑罚。

案例(2):1996年6月2日晚,被告人汤某要其妻张陪同去上海治病,遭拒绝后,两人发生争吵。

汤某即怀恨在心并产生杀人毁家之歹念。

当晚11叶30分许,汤某趁其妻睡觉之际,手持铁榔头对张某头、面部猛击10余下,致张当场死亡。

汤某又到儿子卧室,用铁榔头朝其头部、左小腿部猛击数下,致其子当场死亡。

尔后,汤某将木块在自家厨房的煤气灶上点燃后逃离现场,致使邻居及自己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8间房屋和其他财产被烧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汤少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死二人,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应予严厉惩处;汤少庠杀人后,又放火烧毁自家及相邻7户人家的房屋8间,屋内财产全被烧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放火罪,亦应严惩;汤少庠一人犯数罪,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汤少庠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法律考试刑法妨害作证罪案例

法律考试刑法妨害作证罪案例

法律考试刑法妨害作证罪案例在刑法考试中,妨害作证罪是一个常见的考点,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妨害作证罪是指故意阻碍、破坏证人作证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证据的真实性。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具体案例来说明妨害作证罪的考点和解题技巧。

案例一:小明盗窃案小明因涉嫌盗窃被警方带到法庭作证。

在庭审过程中,小明的同伙小李突然冲进法庭,威胁小明不要作证。

小李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作证罪?分析:根据刑法的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故意阻碍、破坏证人作证的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小李的行为明显是故意阻碍小明作证,因此构成妨害作证罪。

考生在解答这类案例时,应该注意将案例中的行为与刑法中关于妨害作证罪的定义进行对比,找出行为是否符合构成妨害作证罪的要件。

案例二:张某的报复张某因犯罪行为被判刑,他决定报复作证指认他的证人。

他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使得证人不敢作证。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作证罪?分析:根据刑法的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故意阻碍、破坏证人作证的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使得证人不敢作证,明显符合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

考生在解答这类案例时,应该注意将案例中的行为与刑法中关于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对比,找出行为是否符合构成妨害作证罪的要求。

案例三:车祸现场小王在驾驶时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车祸,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

在警方调查过程中,小王的朋友小杨提供了虚假证词,试图掩盖小王的责任。

小杨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作证罪?分析:根据刑法的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故意阻碍、破坏证人作证的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小杨提供了虚假证词,试图掩盖小王的责任,明显符合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

考生在解答这类案例时,应该注意将案例中的行为与刑法中关于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对比,找出行为是否符合构成妨害作证罪的要求。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故意阻碍、破坏证人作证的行为。

在解答这类案例时,考生应该注意将案例中的行为与刑法中关于妨害作证罪的定义进行对比,找出行为是否符合构成妨害作证罪的要求。

法律争议极强的刑法案例(3篇)

法律争议极强的刑法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已婚,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7月,张某因家庭矛盾与妻子发生激烈争吵,在情绪极度激动的情况下,持刀将妻子刺伤,导致其重伤昏迷。

事发后,张某主动报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经抢救,妻子虽脱离生命危险,但身体多处器官受损,导致终身残疾。

争议焦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几个争议焦点展开: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 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激情杀人?3. 张某是否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争吵中持刀将妻子刺伤,其行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且造成了妻子重伤的严重后果,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部分辩护律师提出,张某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激情杀人是指因受到严重刺激,在情绪极度激动的情况下,丧失理智而实施的杀人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激情杀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此,有观点认为,张某在争吵中持刀刺伤妻子,是在情绪极度激动的情况下实施的,属于激情杀人。

但也有观点认为,张某在持刀刺伤妻子之前,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妻子受伤,因此,其行为不符合激情杀人的特征。

二、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激情杀人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激情杀人,存在以下争议:1. 激情杀人的认定标准:激情杀人是指因受到严重刺激,在情绪极度激动的情况下,丧失理智而实施的杀人行为。

激情杀人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行为人受到严重刺激、行为时丧失理智、行为具有冲动性等。

2. 张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激情杀人的特征:张某在争吵中持刀刺伤妻子,虽然是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实施的,但其行为并非在完全丧失理智的情况下发生。

在案发前,张某曾试图与妻子和解,但在争吵升级后,情绪失控,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激情成分,但不符合激情杀人的特征,因此,不能认定其行为属于激情杀人。

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刑法案例一,盗窃罪。

案情描述,小明因生活所迫,盗窃了他人家中财物。

经法院审理,小明被判处有期徒刑。

分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财物价值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明因为生活所迫盗窃,虽然有一定的社会原因,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法案例二,故意伤害罪。

案情描述,小红因与他人发生矛盾,趁对方不备,用刀将对方手臂划伤。

经鉴定,对方手臂伤情属于轻伤。

分析,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轻伤害罪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小红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因为其使用刀具对他人进行伤害,且伤情属于轻伤,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法案例三,故意杀人罪。

案情描述,张三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趁对方熟睡时,用铁棍将对方打死。

经鉴定,对方死亡属于故意杀人行为。

分析,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期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张三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因为其趁对方熟睡时使用铁棍将对方打死,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结论,以上案例分析表明,刑法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刑罚。

无论犯罪行为的背后有何种原因,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远离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刑法学(上)案例选编

刑法学(上)案例选编

刑法学(上)案例选编1、犯罪嫌疑人:韩某,男,40岁,工人。

犯罪嫌疑人:赵某,女,30岁。

无业。

1998年5月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韩某和赵某到某市招待所,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并在房间内用带闪光灯的照相机拍摄裸体性交姿势和单人裸体照片共23张。

招待所的工作人员发现情况后,遂向有关部门举报,案发。

公安机关经过审理后发现,两犯罪嫌疑人拍摄裸体淫秽照片既非为了牟利目的、也不具有散布或传播意图,而仅仅是出于满足两人的感官刺激等低级趣味之动机。

在对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曾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认为两犯罪嫌疑人韩某和赵某私自拍摄裸体淫秽照片的行为,是非法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追究其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刑事责任;二是认为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纯属道德调整的范畴,并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任何犯罪,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不应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最后,公安机关依照刑法第3条之规定,做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运用所学原理分析,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2、被告人:杰克逊,男,46周岁,无国籍。

在"金三角"地区,杰克逊先是通过组织武装控制了该区域的一些地方,然后开始大量种植罂粟、建立制毒加工厂、走私、贩卖和运输毒品,很快就成为"金三角"地区,乃至世界上"赫赫有名"的毒枭。

后杰克逊持假护照进入我国境内旅游观光时,被我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国际毒枭杰克逊被抓获以前从未在我国境内进行过任何犯罪活动。

就我国是否有权对杰克逊行使刑事管辖权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认为杰克逊既非我国公民,犯罪地也不在我国,毒品犯罪行为也非只未针对我国国家或公民,因而我国对杰克逊无管辖权;二是认为杰克逊从事的毒品犯罪行为是国际罪行,依照普遍管辖的原则,我国有权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

我国是否有权对本案行使刑事管辖权?3、被告人:段某,男,42岁,某单位汽车司机。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3篇)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0岁,无业。

由于长期沉迷赌博,张三欠下巨额债务。

某日,张三因无力偿还债务,心生杀意,意图杀害债权人李四以摆脱债务。

经过精心策划,张三于201X年X月X日,在李四家中将其杀害。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刑法领域的一个经典案例。

二、案件经过1. 策划阶段:张三在得知李四家中有价值较高的财物后,心生贪念。

他开始制定杀害李四的计划,并购买了一把锋利的匕首作为作案工具。

2. 实施阶段:张三于201X年X月X日深夜潜入李四家中。

他首先将李四捆绑,然后逼问其财物存放地点。

在得知财物位置后,张三杀害了李四,并将财物据为己有。

3. 侦破阶段:李四的家人发现其失踪后,向警方报案。

警方通过调查,迅速锁定了张三。

在侦查过程中,张三的犯罪动机、手段、过程被一一查清。

三、案件审理1. 起诉书: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对张三提起公诉。

2. 庭审阶段:在庭审过程中,张三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他辩称,自己杀害李四是为了摆脱债务,并非出于报复心理。

同时,他还表示愿意退赔部分赃款。

3.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张三还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

鉴于张三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张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案例分析1. 故意杀人罪: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三有杀害李四的故意;其次,张三实施了杀害李四的行为;最后,张三的行为导致李四死亡。

因此,法院认定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 盗窃罪:张三在杀害李四的过程中,还盗窃了李四的财物。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盗窃的故意、盗窃的行为、盗窃的财物。

张三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认定张三的行为又构成盗窃罪。

3. 自首情节:张三在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

刑法案例分析(受贿罪)

案例分析一、案例概述刘某,原A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队长、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A区分局某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

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间,被调查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本人和国家工作人员王某职务上的行为,为商人李某位于A区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处理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违建主体李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

被调查人刘某将其中的5万元送给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执法总队原副总队长王某(另案处理),剩余的5万元被刘某个人实际占有。

二、情景讨论(一)李某知道刘某将5万元贿赂款交给了王某,且王某对刘某获取5万元贿赂款的行为知情。

1、刘某构成受贿罪共犯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根据行为人刘某的行为方式:在李某事先已知晓刘某将贿赂款中的5万元交给王某的情况下,且王某也知道刘某截留了5万元,说明刘某具有收受贿赂的主观故意,且客观上实行了收受贿赂的不法行为,但同时刘某认为自己的职务和权力不足以为行贿人李某谋取全部利益,因此,将受贿款5万元转送给自己的同事王某,请求王某为李某谋取利益。

属于受贿罪中的“斡旋受贿”情形,斡旋受贿的行为特征包括:第一,刘某利用本人职务上形成的便利条件;第二,刘某为请托人李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王某的行为,为李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四,刘某自己收受贿赂。

而王某知晓刘某和自己的受贿款的分配,也明知此笔款项的用途是收买自身权力的廉洁性,进而积极参与到受贿行为中,主观上与刘某有意思联络,具有承继共同犯罪的认识和意志,客观不法性阶层和主观有责性阶层的要件全部具备。

李某对刘某和王某的不法行为明确知晓和认可,因此,王某、刘某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王某也是承继的共犯。

2、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收受贿赂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

刑法经典综合案例


案例十一


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在司法机关 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 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 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方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 问题: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评述上述两个网上“裸 聊”案的处理结果 。
案例九


问题: 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为什么? 2.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 3.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 么? 4.给周某送的1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 为什么? 5.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 6.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 参考答案
案例五



【案情】 被告人刘志远得知某消防设备制造厂工人刘栋与同事孙玉堂争吵, 即伙同华晓军等人至该厂找刘栋欲给其“摆平”此事,遭刘栋拒 绝,被告人刘志远等人即向其索要“报酬”,索得“三五”牌香 烟2包。被告人刘志远对其给付的“报酬”嫌少,对刘栋心怀不满, 此后,多次至该厂找刘栋索要费用,其间于1998年8月,刘志远 伙同华晓军、孙轶、王建将刘栋带至某服装厂门前殴打,逼其出 具400元借条一张,限当日下午交款,同日15时向刘栋索得人民 币200元。后又将刘栋带至市妇幼保健站附近殴打,逼其出具 700元借条一张。同年10月的一天,刘志远伙同华晓军等人,又 将刘栋带至市妇幼保健站附近殴打,迫使其出具500元借条1张。 嗣后,刘志远等人多次到消防设备制造厂找刘栋,或在路上拦截 刘栋,凭借条向其索取钱财,共索得人民币1300元。 [问题]: 被告人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参考答案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Introduction刑法经典案例是指经过司法实践检验和理论分析,被认为在刑法领域对相关条文的解释和适用产生重要影响的案例。

随着刑法学科的发展,经典案例也在不断积累和更新。

本文将介绍63个刑法经典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评述。

Chapter 1:谋杀案谋杀案是刑法经典案例中的重要部分。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罗密欧与朱丽叶案。

该案件揭示了父母反对儿女恋爱需要遵守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则之间的对立。

案件最终被判定为谋杀罪,同时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

Chapter 2:经济犯罪案经济犯罪案是近年来刑法经典案例的热点。

其中,美国的伯尼·马多夫案备受关注。

该案被认为是史上最大的庞氏骗局,对金融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

案件收到了联邦政府和华尔街的密切关注,最终伯尼·马多夫被判处150年有期徒刑,同时也为美国证券监管制度和操作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经验。

Chapter 3:毒品犯罪案毒品犯罪案是刑法经典案例中的另一个重要部分。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普佐案。

该案是美国史上最大的毒品走私案,涉及到数百名潜在的贩毒犯罪嫌疑人,案件涉及的金额高达数十亿美元。

普佐案传递出了打击毒品犯罪的强烈信号,也引起了各国反毒品合作的广泛呼声。

Chapter 4:性侵犯罪案性侵犯罪案是刑法经典案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科比·布莱恩特案。

该案引起了全球媒体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有关性侵害问题的社会探讨。

科比案中涉及的证据和证人证言在审判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法理支持和操作建议。

Chapter 5:网络犯罪案网络犯罪案是刑法经典案例中的新生事物。

其中最为经典的是骇客案。

该案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对信息安全和网络监管的广泛讨论。

骇客案中数据生产和维护的复杂性,进一步强调了对网络犯罪的警惕程度和应对能力的重要性。

Conclusion刑法经典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是刑法学科中的宝贵财富。

刑法法律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25岁,某公司职员。

乙,女,30岁,甲的同事。

两人共同居住在同一办公室,办公室内有公司的一些贵重物品,如电脑、打印机等。

一天,甲因急需用钱,心生贪念,决定盗窃办公室内的电脑。

甲趁乙不在办公室时,将电脑搬回家中。

乙发现电脑丢失后,立即向公司报案。

二、案件分析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二是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

三、法律依据1. 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案例分析1.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盗窃行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非法占有。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 盗窃行为: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办公室内的电脑搬回家中,属于秘密窃取。

- 公私财物:办公室内的电脑属于公司财产,属于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电脑的价值较高,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

- 非法占有:甲将电脑搬回家中,意图占为己有,属于非法占有。

2.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侵占行为、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 侵占行为: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不属于侵占。

- 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办公室内的电脑并非遗忘物或埋藏物。

- 数额较大:虽然电脑的价值较高,但甲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数额较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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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班刑法第六小组:姜凯蒂江初沙秀珍谢妍邢惟冯玖洲吴齐张颂谦陈开鑫案例讨论:1、犯罪未遂形态:12周案例1李某从沈阳站一次购买某地至北京卧铺票50张,票面总额为人民币1万元。

由于内线举报,在其一张尚未卖出的情况下即被查获。

检察院以倒卖车票罪提起公诉。

关于本案的处理,有两种观点:第一,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倒卖车票罪属于情节犯,在车票没有卖出去的情形,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二,应按倒卖车票罪(未遂)处理。

问:你赞同哪种观点?冯玖洲同意观点二,构成倒卖车票(未遂)罪。

李某买50张车票是为了倒卖,并处于实行阶段,在出卖前被查获是他(她)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是犯罪未遂。

陈开鑫赞成第一种观点。

因为李某尚处在犯罪预备阶段,并未进入实行阶段。

吴齐我赞从第一种观点,即该行为只构成情节犯。

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车票、船票。

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

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

根据1999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张颂谦我赞同第二种观点。

因为李某在主观上想卖出车票赚钱,但是由于内线举报被查获,这是迫不得已的,如果没人举报,他的倒卖车票行为将继续进行下去,所以说他应该按倒卖车票(未遂)处理。

姜凯蒂赞同第二种观点,李某妄图通过倒卖50张车票而非法获利,且票面总额达到1万元,李某的行为一旦成功,其非法获利的金额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其主观恶性比较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大,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谢妍赞同第一种,李某行为属于预备形态,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不大,应不认定为犯罪。

邢惟赞同第一种观点,既然没有卖出,情节肯定不严重,缺少客观方面,不构成犯罪。

沙秀珍赞同第二种观点,李某倒卖面额为人民币1万元,属情节严重。

江初第二种,李某为了倒卖车票获取利益购买五十张火车票,他的行为进入实行阶段,李某的行为属于倒卖车票罪。

但是由于内线举报,李某没有卖出一张车票,所以是倒卖车票罪未遂。

总结:从表面上来看,本案分歧意见的焦点是如何判断情节犯的“情节严重”。

实际上,真正的症结在于,情节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以及其他未完成形态。

首先,李某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倒卖车票的行为,其次,李某的倒卖行为没有完成被迫停止下来了,并且是因为内线举报这个意志之外的因素被迫停止下来而没有达到预定目的,其行为符合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应认定为倒卖车票罪未遂。

2、犯罪中止形态:案例2被告人:李某,男,汉族,案发时16周岁。

被害人:王某,女,汉族,案发时14周岁。

1999年5月18日,李某和王某共同在山坡上牧羊,两个人平时关系较好。

这一天,两个人在山上放牧,李对王说,咱们玩玩,王不解其意遂被李带至一个破窑洞中,李欲对其进行非礼,王遂大哭,李见状随将已脱下的王的衣服给其穿上,李末脱自己衣裳。

后两人又共同在山上放牧。

回家后王将此事告知其母,王母遂告发,李因此而被公安机关逮捕。

案件侦查终结后,公诉机关以强奸末遂提起公诉,法院最后以强奸中止处理,并对李免予刑事处罚。

问:你认为法院的判决合理与否?冯玖洲法院判决合理。

李某的行为是犯罪实行阶段的中止。

在王某大哭后李某可以继续进行犯罪行为,他停止行为是基于自己的意志;并在此过程中并未对王某造成损害,所以是中止犯,对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陈开鑫合理。

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停止强奸行为。

吴齐案例分析二:我个人认为法院判决合理。

首先李某在强奸进行到实行阶段时,出于对被害人王某的内疚,遂自主停止强奸的行为,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需要注意到,李某是出于自己主观意志之内做出的放弃选择,因而符合犯罪中止要见,而法律中的犯罪中止行为是可以在作为处罚时从宽考虑的.张颂谦我觉得法院的判决时合理的。

从案情来看,李某放弃强奸是主观上自动放弃的,他的内心世界意识到了女孩的不情愿所以自动放弃了,还为女孩穿上衣服。

如果李某是在女孩的强力反抗下而未强奸成功才算是强奸未遂。

姜凯蒂法院的处理合理,因为李某是自动自愿停止犯罪行为的,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

谢妍合理,李某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形态中的实行未终了的中止,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邢惟合理,因为李某是以自己的意志自动放弃了犯罪,属于犯罪的中止,而且没有实施强奸,所以应当免除处罚。

沙秀珍合理,因为李某的行为始于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止于犯罪实行行为终了前。

应属于实行未终了的中止,即李某见王某哭后自动放弃了继续实施强奸行为。

江初不合理,李某已经十六岁,有刑事责任能力,李某欲进行非礼,脱下王某的衣服,已经构成强奸罪,后来又中止强奸行为。

应当减轻处罚而不是免于处罚。

总结:李某的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那是因为本案中被告人停止犯罪并非是不得已,而是自愿停止的,只要是自动放弃犯罪就是中止,不问是什么原因;也许有的被告人是害怕法律的惩罚,有的是良心发现,有的是害怕犯罪后众叛亲离,可能还有很多别的原因。

因为在当时境况下李某完全可以将犯罪进行彻底,而李某却没有这样做。

如果案情是由于王某的哭泣而洞中来人,李某不得已而停止犯罪,那才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末达到犯罪目的,符合未遂的特征。

3、正当防卫:13周案例3:李某在某市场以卖水果为生。

2007年1月15日,李某守在水果摊前卖水果。

王某要买水果,于是过来询问价格,感觉价格合适并买了5斤水果。

傍晚王某来到李某的摊位前,说是因为水果不好吃想退掉已买的水果,李某不同意。

于是王某拿起水果扔向李某,李某随即躲闪没有打到李某。

王某因为水果没有打到李某,更加愤怒,于是上去朝李某的脸部打了两拳,因李某长得瘦小,王某长得高大,不敢还手,还是躲闪。

王某于是上去掐住李某的脖子朝其腹部用脚猛踢。

李某想跑,王某拽住他继续殴打。

李某情急之下拿起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腹部刺去,王某倒地。

李某拨打了110与120,王某经鉴定构成重伤。

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害人王某也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问:你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冯玖洲李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李某是在王某正在对他进行不法侵害并极有可能对自己造成损害而实施的保护自己的行为。

他是出于保护自己而实施的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所以构成正当防卫。

陈开鑫正当防卫。

因为李某当时面临王某的不法侵害,切不法侵害是违法的,而且是事中防卫,所以该行为是正当的。

吴齐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其原因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李某实行该行为是在王某实行危害行为之时进行的,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其次,李某具备正当的防卫意图和防卫认识,李某认识到需要制止王某的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实施制止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最后,李某的行为包含正确的防卫目的,即学要采取防卫手段来保护自身健康权和生命权。

张颂谦我觉得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从案情来看,高大的王某一直向弱小的李某发起攻击,王某对李某各种毒打,李某的攻击行为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发起的,换做是我我也会这样做,如果不还手自己可能受到更大的伤害。

俗话说兔子憋急了都会咬人,何况还是有血有肉的人类,王某活该,而且李某在伤害王某之后还打了110和120,这样看来李某不是故意要导致王某重伤的,只是当时憋急了,失控了。

姜凯蒂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面对王某的不法侵害,李某迫不得已进行防卫,并且李某在刺伤王某后立即拨打110和120可以看出李某不是刻意伤害王某的,也并未超出防卫限度,是正当防卫。

谢妍属于正当防卫,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且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当防卫的目的对象在不法侵害本人。

邢惟正当防卫,首先李某却是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其次防卫对象是对他侵害的王某本人,再次他的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重大损害。

沙秀珍属于正当防卫,《刑法典》第20条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王某的暴力行为严重威胁李的人身安全,李用刀造成王重伤,符合以上规定,所以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江初正当防卫,因为王某高大,李某瘦弱,在徒手时候无法保护自己。

李某想跑的时候,王某拽住他。

李某试图跑却失败。

情急之下江穗生携带的刀刺去,没有主观的故意。

总结:原审判决认定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上诉人在遭到王某的不法侵害时,一度采取了克制与躲避的态度。

后为避免自己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迫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王某刺伤。

李某将王某刺伤后没有继续刺伤王某,而是拨打了110与120。

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程度与不法侵害的性质与程度相适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负刑事责任。

4、紧急避险:案例4侯某系某地长途客车司机。

一日侯某驾驶客车由A城驶往B县,车上有50多名乘客,当行至一狭窄变道处,发现一老农赶着耕牛迎面走来,赶忙刹车,突然发现刹车失灵,当时道路狭窄且一旁是山壁,一旁是5米多的深堑,侯某只好大呼老农躲开,但最后还是刮伤了老农,系轻伤,并撞死了耕牛。

问:侯某行为的性质?冯玖洲侯某的行为时紧急避险。

侯某在知晓刹车失灵后,为了保护车上50多名乘客的安全,而造成撞死一头耕牛和老农轻伤,且有呼叫老农躲开。

损害的是合法的第三人的利益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所以是紧急避险。

陈开鑫侯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以老农轻伤和耕牛的死亡换取整车人的安全。

吴齐侯某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其原因包括以下几点:首先避险的时间具备,即危险迫在眉睫,侯某驾车于狭窄行道突遇老农和耕牛;其次,具备正确的避险意图和目的,即司机侯某欲保护车上的五十名乘客生命而不得不采取该行为;最后,从行为实施后所造成的后果来看,老农受轻伤,耕牛死亡,车上乘客无事,以局部利益受损为代价保全更重大的利益,符合紧急避险的要件及目的。

张颂谦我觉得侯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从紧急避险的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来看,侯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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