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规范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精品文档]CJJ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91327-2012目录总则1基本规定2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3.1 一般规定物箱废3.2垃圾收集点3.3公共厕所3.4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4.1 一般规定4.2 垃圾收集站4.3 垃圾转运站4.4 垃圾、粪便码头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4.6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4.7 其他垃圾处理设施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5.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5.3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5.4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总则1总则1.0.1 本条款说明了本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强调了环卫设施的必要性和目的性。
1.0.2 为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管理,将适用范围从城镇扩大至农村地区。
本标准中涉及的范围概念有城乡、城市、城镇、镇(乡)、镇(乡)建成区、农村、村庄等。
其中城乡包括城市和镇(乡);镇(乡)包括镇(乡)建成区和农村;城镇包括城市和镇(乡)建成区;农村的村民聚集区为村庄。
1.0.3 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精品文档基本规定2基本规定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1 2.0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尤其是要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建性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考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2 .20.理的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保证。
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市CJJ/T 65,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生活废物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而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3 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并要因地制宜。
2.0.4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必须与主体工程进度保持一致。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备设置标准(1989 年 3 月 25 日建设部[ 89]建标字第 13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了增强城市环境卫生设备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卫生设备的水平,以利城市的整齐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促使城市经济的发展,特拟订本标准。
第 1.0.2 条本标准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设市城市。
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可参照履行。
独立工矿区、旅行景色名胜区、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备设置可参照履行,但其建设标准宜适合提升。
第 1.0.3 条按本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备时,还应切合国家和地方公布的环保、卫生、建筑、劳动保护等法律、法律、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
第 1.0.4 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提出环境卫生设备规划和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本标准鉴定后,归入城市整体规划和详尽规划中。
城市环境卫生设备应切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齐卫生和有益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查收和使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 2.0.1 条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建筑垃圾、其余垃圾和粪便的采集、中转、运输、办理、利用等所需的设备和基地,一定一致规划、设计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采集方式和办理工艺确立。
第 2.0.2 条在居住地区内、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尝影剧院、体育场 ( 馆) 、车站、客运码头、街心花园等邻近及其余民众活动屡次处,均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备。
第 2.0.3 条城市环境卫生设备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计划。
所需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设备的保护和维修,由设备的产权单位负责。
第 2.0.4 条原有环境卫生设备需改建或迁建时,一定同时拟订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备第一节公共卫生间第 3.1.1 条选择建筑公共卫生间的地址应就地取材,合理规划,并切合公共卫生要求。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9•【字号】沈政办发〔2016〕86号•【施行日期】2016.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8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9日沈阳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合理划分我市环境监管网格,落实属地化环境监管责任,按照《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辽环发〔2015〕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7号)为指导,以政府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督、各部门分工负责为原则,以各区、县(市)政府建立“全面覆盖、分级履职、网格到源、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为目标,划分以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属地政府为环境监管责任主体的三级网格,形成“标准明确、责任清晰、考核公平、奖惩分明”的管理体系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联动、综合监管、互相监督”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部门环境监管职责明晰。
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一)建立原则。
1.监管主体属地化原则。
市、区县(市)、乡(镇、街道)级政府是环境监管网格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行政区域为网格划分基础,属地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2.监管部门协同化原则。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是指为了营造舒适、宜居环境,有效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公共卫生,全面保障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以及实现城市资源管理的可持续发展,而确定的一系列具体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原则。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包括几个方面:
1、资源节约:使用资源要合理有效,实行节约优先,提倡循环经济、再生资源利用,形成节能降耗、节水降膜、污染预防的良性循环机制。
同时,有效控制资源污染,积极参与各项环保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2、绿化和结构调整:促进城市绿化,根据植被覆盖程度和工业间隔规定,合理调整建设结构,限制建设的规模及投资,争取与环境规定匹配的营造比例,使建成落木整齐、景观秀丽。
3、文明礼仪:城市公共空间全民拥有,人民享受以及平等参与。
维护公共秩序,遵守文明礼仪,打造礼仪文明、文化活动丰富的社会环境。
4、对排水网设施进行设计规划:排水系统规划需根据环境特征,制订相关的技术规范,并以沥青瓦、室内环氧树脂水泥管道等作为确定性技术规范。
排水系统设计应符合用水量、水情特征等因素,并经过实际的山洪防治试验来检验满足水情要求。
5、污水处理设施规划: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规划要根据建设区域水特性及获取水源环境要求,采用最新的技术设施,实现化学需氧量、有机物及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保障凌驾水环境质量的同时,实现污水的便捷处理。
凡此种种,都是为了建设清洁、宜居的城市环境而不断努力的。
综上所述,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主要是节约资源、绿化和结构调整、文明礼仪、排水设施设计、污水处理设施规划等。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2004-9-24(1989年3月25日建设部,89,建标字第1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1. 0.1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水平,以利城市的整洁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设市城市。
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独立工矿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可参照执行,但其建设标准宜适当提高。
第1.0.3条按本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保、卫生、建筑、劳动保护等法律、法令、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1.0.4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要求,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本标准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 0.1条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建筑垃圾、其它垃圾和粪便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确定。
第2.0.2条在居住区域内、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影剧院、体共测所、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街心花园等附近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处,均应设置公第2.0.3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i|•划。
所需建设经费山建设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山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
第2. 0. 4条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同时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 方可改建或迁建。
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第一节公共测所第3. 1.1条选择建造公共测所的地点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
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1.1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7•【字号】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5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1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7日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3年10月25日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1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城市防洪排涝与防灾减灾能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主要包括具有“渗、滞、蓄、净、用、排”功能的绿色雨水设施,分为渗滞、集蓄利用、调蓄、转输、截污净化等类型。
本条例所称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因地制宜、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行业标准》[条文说明]CJJ272012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行业标准》[条文说明]CJJ272012](https://img.taocdn.com/s3/m/a0778e23a26925c52dc5bf22.png)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总则基本规定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一般规定.废物箱.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程设施.一般规定.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码头.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其他垃圾处理设施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洒水(冲洗)车供水器总则总则..本条款说明了本标准编制地指导思想,强调了环卫设施地必要性和目地性...为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管理,将适用范围从城镇扩大至农村地区.本标准中涉及地范围概念有城乡、城市、城镇、镇(乡)、镇(乡)建成区、农村、村庄等.其中城乡包括城市和镇(乡);镇(乡)包括镇(乡)建成区和农村;城镇包括城市和镇(乡)建成区;农村地村民聚集区为村庄...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执行国家现行地有关标准.b5E2R。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地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尤其是要与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用地...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考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地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地重要保证.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生活废物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地废物,而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地垃圾,是生活废物地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并要因地制宜...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必须与主体工程进度保持一致...规定了区域性规划和垃圾处理设施资源共享地重要性...规定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能力...为确保项目实施,环境卫生设施地建设应列入城乡建设计划...本条是为了限制旧城改造中,被改建、拆除地环境卫生设施还建不到位地现象,明确了在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地环境卫生设施.p1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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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规范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配套建设工作,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配套建设的环卫设施主要指:公共厕所、废物箱、果皮箱、垃圾容器间、小型转运站及基层环卫所。
第三条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指导、监督、裁定工作,各区城(建)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具体实施。
第四条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及住宅小区建设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建环卫设施,并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费用纳入工程总预算。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和设置标准进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并在建设施工前,设计方案要征求所在区环卫主管部门意见,确定后将设计和建设方案报设施所在区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新建住宅区竣工后,应通知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配套环卫设施进行验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应当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报市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验收合格的,由所在区环卫部门接管垃圾清运工作,需要移交的办理移交手续;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方按规定整改或交纳异地设施补建费用;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相应设施的新建住宅区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公共厕所的配套建设标准如下:
(一)商业、文化街,300米左右设置1座;其他市区街路,500米左右设置1座;工业区、加工区每800米设置1座。
(二)新建小区、商住一体化建筑达到:面积10万平方米;常住人口达到1000户或3000人;占地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的,需配套建设1座公共厕所;
超过上述标准应当按比例相应增加公共厕所面积或座数,配套建设的公厕须为独立式或附建式水冲公厕。
(三)大型商场、金融经营交易场所等按服务对象的最高聚集人数1000人左右或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左右设置1处内厕;最高聚集人数超过1500人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应当按比例相应增加公共厕所面积或座数。
(四)餐饮场所按服务对象的最高聚集人数100人左右设置一处内厕。
第九条每处内厕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配套建设的独立式公厕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附建式公厕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第十条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厕所内部必须空气流通,防臭。
(二)须装置照明设备、冲洗设备、洗手盆和采暖设施。
(三)粪便排放纳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可采用化粪池,有独立对市政路通道。
(四)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其他建筑物的间距不低于5米。
第十一条果皮箱是指供行人丢弃废纸、果壳、烟蒂等废弃物的容器。
按以下标准配置:
(一)商业文化街、广场设置间距为40-50米;
(二)主要交通道路及公园设置间距为80-150米;
(三)其他道路设置间距为150-200米。
第十二条新建、改造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其他道路由环卫部门负责,果皮箱应选用分类式,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阻燃。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垃圾贮存中转设施
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
(一)每1-2个楼口设置一组容量相当的分类收集废物箱,并设有明显标记;
(二)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或居住人口1500户以下的住宅小区设置1处生活垃圾容器间;
(三)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或住户达到1500户以上的小区设置1处相应规模的小型压缩式收集站。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需配套建设1处小型垃圾压缩站。
(四)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与相邻居住小区联合设置收集站。
第十四条垃圾容器间及小型压缩站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设置在小区边缘,门前设有车辆通道,垃圾运输车运行、停车作业区长度不小于14m,宽度大于5m。
其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应当大于5米,四周设置绿化隔离带。
地面应有适当坡度,并在墙脚设水沟以及门口设铸铁盖板水沟,并应有排水措施。
第十五条垃圾容器间及小型压缩站应符合以下标准
垃圾容器间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用于放置垃圾收集箱及清洗设备;配备220V用电,功率大于1.5kW;
小型压缩站建筑面积不小于130平方米,站建筑物内的净高度应不小于5m,进深不小于10.0m。
站内配置主要设备为卧式垃圾压缩箱、垃圾收集小车等。
配置380V用电,功率大于7.5kW。
第十六条容器间及压缩站应设工人更衣、洗手或存放工具的设施、配备专用供水管路和排污水管网,设备产生的边界噪声应不大于70分贝。
设置垃圾渗沥液的集流设施,收集后集中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十七条基层环卫所原则按一个街道(镇)设置1处,其规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用地指标,一般占地面积在1000-1500
平方米。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予以预留空地。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方案,不得将设施擅自移作他用。
第十九条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补建或改建,并按《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对环卫配套设施确实无法补建的开发建设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向所在区环卫部门交纳设施异地代建费。
代建费收取标准按应建环卫设施面积和当地商品房销售平均价1.5倍收取。
其专用设备按市场招标价收取。
第二十一条没有配套建设环卫设施的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一律由该管理单位自行运输到所在地环卫部门指定的收集场所。
第二十二条环卫设施代建费实行专户存贮,每区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使用时报市城建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执行,由市城建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