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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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学科骨干教师访问学者计划实施办法》

《重点学科骨干教师访问学者计划实施办法》

《重点学科骨干教师访问学者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篇:《重点学科骨干教师访问学者计划实施办法》九江学院重点学科骨干教师访问学者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重点学科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重点学科骨干教师在学科发展前沿进行研修和开展学术交流,培养一批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学校鼓励教师积极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店铺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江西省合作资助店铺人员项目、教育部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和江西省“西部之光”访问学者项目等资助,同时决定实施“九江学院重点学科骨干教师访问学者计划”,为规范这项工作,并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教人厅[2004]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每年选拔若干名学科骨干教师作为访问学者赴国内外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在重点学科领域进行研修,使之能够及时跟踪了解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增强创新意识,为学成后发挥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的作用奠定基础。

第三条学科建设办负责本项目的组织、选拔、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选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国内访问学者的选派对象应是九江学院在职在编在岗教师,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九江学院工作2年以上,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2.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主讲本科生课程2门以上,主持或参与过省级教科研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3.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是我校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或临时学科带头人、学科后备带头人、学科方向带头人、学科团队骨干;4.原则上年龄在50岁以下,须是副教授或具有硕士学位、科研基础较好的优秀讲师。

第五条国外访问学者的选拔对象是九江学院在职在编在岗教师,且具备以下条件:1.已完成本办法中的国内访问学者或教育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省百千万人才国内访问学者、江西省“西部之光”国内访问学者等研修,并取得证书;2.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是我校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临时学科带头人、学科后备带头人、学科方向带头人、学科团队骨干;3.近5年主持完成省级及以上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4.主讲本学科本科生骨干课程3门以上;5.原则上年龄在50岁以下,须是教授、博士或具有硕士学位的副教授。

A类访问学者教育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

A类访问学者教育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
4月底前各高校将B类、C类访问学者汇总表、推荐表汇总后报省高师培训中心;
5月
5月初省高师培训中心将B类、C类访问学者推荐表和一览表汇总后报送至省教育厅审核,在省高师培训中心、省教育厅网站公示。
6月
各接受访学高校确定录取人员,发放录取通知书;
各接受高校做好本校各类访问学者上一学年度考核、总结和学术成果登记工作,对访问学者的结业、考核材料进行检查和监督。
省高师培训中心汇总,推荐人选确定后,由省高师培训中心指导各人选做好今年新实行的“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录入工作,此项工作具体通知会另发至各推荐人选所在高校;网络录入完成后,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武汉中心,武汉中心审定后公示;
武汉中心向各接受高校发出有关做好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录取备案工作的通知,网上发布拟资助名单;
10-11月
省高师培训中心汇总上报B类、C类访问学者录取名单和注册情况,省教育厅发文公布名单,并会同省财政厅核拨B类访问学者资助经费。
A类访问学者(教育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
工作流程表
时间
工作流程与具体要求
3月
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做好2012年度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工作的通知》,各高校根据本单位实际,组织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
各高校确定推荐人选后,抓紧联系接受学校和导师;
4月
4月初各高校将A类访问学者的推荐表、一览表报省高师培训中心;
9月
本年度访问学者凭录取通知书报到、注册;
9月底前各选派高校将接受学校开具的B类访问学者报到注册证明或学费发票复印件报省高师培训中心,省教育厅将以此为据核拨资助经费;
9月底前各选派高校将前一年度选派的B类访问学者的结业考核表和两年前选派的B类访问学者的跟踪考核表报省高师培训中心,C类访问学者由各选派学校自行考核。

国内访问学者管理办法

国内访问学者管理办法

忻州师范学院国内访问学者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健全教师培养体系,加大师资队伍培养和建设力度,促进我院教师在学科发展前沿进行研修和开展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教师教学科研水平,根据根据教育部人事司《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教人厅[2004]8 号】和山西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人员范围及访学方式本办法所称访问学者是指我院在编在岗教师,在人事关系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一学期以上的国内访学。

二、访问学者的条件(一)申请国内访问学者,须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作为学术骨干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讲师。

其中,讲师须在学院连续工作满4年以上,教授、副教授须在学院连续工作满3 年以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 周岁。

(二)申请国内访问学者的教师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无责任事故,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三)到国内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进行访学,须有具体明确的目标和任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访学不予批准:①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完成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②未被聘任或在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③申请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院期间;④在职攻读学历学位期间;⑤国(境)内外访问研修派出时间和脱产学习时间间隔未满2年;⑥近3年来有1 年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⑦因其他原因不适合选送的。

三、接受单位的选择(一)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学校应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或相关学科在国内有重要影响的的国内重点高等学校(原则上应是“双一流”建设高校)或科研院所。

(二)接受学科应是国家重点学科,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重点科研基地和优势学科,能够与我校学科发展方向一致,与本人从事专业对口或相近。

(三)指导教师应是师德高尚、学术造诣精深、工作认真负责,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望。

四、选派访问学者的原则(一)按需选派,统筹规划。

访问学者实施方案模板

访问学者实施方案模板

访问学者实施方案模板一、前言。

访问学者项目是一项重要的学术交流活动,对于促进学术研究、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落实访问学者项目,制定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个访问学者实施方案模板,以便各单位在开展访问学者项目时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工作。

二、实施方案。

1. 项目背景。

访问学者项目是我校学术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邀请国内外优秀学者来校交流访问,促进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

本项目旨在加强学术交流,提升学术水平,推动学科发展。

2. 项目目标。

(1)促进学术交流,拓宽学术视野,提升学术研究水平;(2)加强国际合作,提升学校国际影响力;(3)推动学科建设,促进学科发展。

3. 项目内容。

(1)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来校进行学术交流;(2)组织学术讲座、研讨会等活动;(3)开展合作研究项目,促进学术合作;(4)提供学术交流平台,促进学术交流。

4. 实施步骤。

(1)确定访问学者项目的主题和内容;(2)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来校进行学术交流;(3)组织学术讲座、研讨会等活动;(4)开展合作研究项目,促进学术合作;(5)提供学术交流平台,促进学术交流。

5. 实施要求。

(1)明确项目的目标和内容,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2)加强对访问学者的接待和安排,确保其在校期间的学术交流顺利进行;(3)加强对学术讲座、研讨会等活动的组织和筹备工作,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4)加强对合作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合作研究项目的顺利进行;(5)提供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确保学术交流活动的顺利进行。

6. 实施效果评估。

(1)对访问学者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2)对学术交流活动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3)对合作研究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三、结语。

访问学者项目是一项重要的学术交流活动,对于促进学术研究、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方案能够有助于项目的顺利进行,希望各单位能够认真落实本实施方案,确保访问学者项目的顺利进行,促进学术交流,推动学科发展。

教育部人事司关于做好2006年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人事司关于做好2006年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人事司关于做好2006年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
问学者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教人司[2006]123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6.04.11
【实施日期】2006.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教育部人事司关于做好2006年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工作的通知
(教人司〔2006〕123号)
“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是“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青年骨干教师的重要途径。

根据《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教人厅〔2004〕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做好2006年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把握选派条件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项目的实施工作,及时向所属高等学校传达布置,使学校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本项目作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和加强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作为与高水平大学建立长期学术合作与交流关系的重要机遇。

有关
高校要在研究制订本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的基础上,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国内访问学者人选的选拔和推荐工作,切实把好人员质量关。

对列入学校重点培养计划、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培养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可适当放宽资格条件。

二、资助名额及方式
2006年“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计划资助1000名,重点支持地方高等学校,并向。

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管理办法

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管理办法

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管理办法荆楚理工学院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为落实我校“十二五”发展规划,实施教师转型提升计划,加快师资队伍建设进程,培养学科(专业)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增进校际间的学术交流,规范国内访问学者的选派与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受单位的选择1、接受单位必须是国内著名或相关学科在国内有重要影响的高等学校(原则上应是“211”或“985”高校)或科研院所。

2、接受学科必须与我校学科发展方向一致,与本人从事专业对口或相近。

3、导师学术造诣必须精深,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望。

二、资助访学的形式1、教育部、省厅选派:指经省教育厅和教育部批准的并纳入当年教育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或湖北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的国内访学研修形式。

教育部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研修经费由教育部、选派学校、访问学者共同承担,省教育厅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研修经费由省教育厅、选派学校、访问学者共同承担。

2、学校选派:指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及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组织的由学校资助进行国内访学研修的培训方式。

三、资助访学的时限入选教师全职脱产参与访学高校的教学科研活动,完成访学计划和任务,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

四、选派访学的条件1、由教育部、省厅选派的访学教师,必须具备《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或《湖北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实施方案》中规定的选派条件,具体方案见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交流武汉中心、省教育厅网站或我校人力资源部网页。

2、由学校选派的访学教师,须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5年;须在45周岁以下且在编在岗;近两年考核合格及以上;近三年内无国内外进修、访学及其它外出合作交流经历,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政治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②专业功底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③发展后劲足,已列入我校重点培养计划的学术带头人后备力量或优秀青年骨干教师;④原则上要求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高等学校青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

高等学校青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

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教人厅【200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促进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在学科发展前沿进行研修和开展学术交流,培养一批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根据《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特设立“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

第二条本项目通过个人申请、选派学校推荐、接受学校审核、教育部宏观调控的方式,每年选派1000名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作为国内访问学者赴国内重点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领域进行研修,使他们能够及时跟踪了解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增强创新意识,为回校后发挥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作用奠定基础。

第三条教育部人事司负责本项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负责本项目日常工作。

第二章选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本项目选派对象应是国内普通高等学校在职教师,并具备以下条件:⒈在国内普通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⒉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是选派学校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⒊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接受过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的培训,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五条本项目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重点支持地方高等学校,并向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高等学校倾斜。

第三章接受学校和培养方式第六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学校应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等学校,一般应为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学校。

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学科应是国家重点学科,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重点科研基地和优势学科,能够为国内访问学者提供不低于博士研究生标准的研修和工作条件。

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

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

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促进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在学科发展前沿进行研修和开展学术交流,培养一批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根据《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特设立“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

第二条本项目通过个人申请、选派学校推荐、接受学校审核、教育部宏观调控的方式,每年选派1000名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作为国内访问学者赴国内重点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领域进行研修,使他们能够及时跟踪了解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增强创新意识,为回校后发挥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作用奠定基础。

第三条教育部人事司负责本项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负责本项目日常工作。

第二章选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本项目选派对象应是国内普通高等学校在职教师,并具备以下条件:⒈在国内普通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⒉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是选派学校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⒊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接受过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的培训,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五条本项目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重点支持地方高等学校,并向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高等学校倾斜。

第三章接受学校和培养方式第六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学校应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等学校,一般应为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学校。

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学科应是国家重点学科,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重点科研基地和优势学科,能够为国内访问学者提供不低于博士研究生标准的研修和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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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促进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在学科发展前沿进行研修和开展学术交流,培养一批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根据《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特设立“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

第二条本项目通过个人申请、选派学校推荐、接受学校审核、教育部宏观调控的方式,每年选派1000名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作为国内访问学者赴国内重点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领域进行研修,使他们能够及时跟踪了解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增强创新意识,为回校后发挥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作用奠定基础。

第三条教育部人事司负责本项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负责本项目日常工作。

第二章选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本项目选派对象应是国内普通高等学校在职教师,并具备以下条件:
⒈在国内普通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⒉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是选派学校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
⒊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接受过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的培训,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五条本项目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重点支持地方高等学校,并向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高等学校倾斜。

第三章接受学校和培养方式
第六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学校应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等学校,一般应为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学校。

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学科应是国家重点学科,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重点科研基地和优势学科,能够为国内访问学者提供不低于博士研究生标准的研修和工作条件。

第七条国内访问学者的培养工作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

国内访问学者指导教师应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师德高尚、学术造诣高深、工作认真负责,主持承担了能让国内访问学者参与的科研项目。

第八条国内访问学者和指导教师应共同协商制订研修计划,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以参加科研为主,并协助指导研究生、参与课程讲授、辅导或其他教学工作。

研修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九条有条件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高等学校填写并向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报送《接受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申报表》,说明招收国内访问学者的学科专业和指导教师及其研修课题的有关情况。

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汇总审核并确定申报学校招收国内访问学者的计划,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布。

第十条高等学校按照公布的招收计划,在组织校内青年骨干教师报名的基础上,审核确定国内访问学者推荐人选,并向接受学校提交《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

申请材料应明确提出研修的要求和预期目的。

第十一条接受学校和指导教师审核《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确定录取名单,下发录取通知,同时将录取情况报送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根据高等学校报送的材料汇总本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报送教育部人事司审核备案。

第五章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本项目所需经费按照“四个一点”的原则筹措,即教育部资助一点,接受学校减免一点,选派学校支持一点,访问学者承担一点。

第十四条教育部对入选本项目的国内访问学者资助部分培养费。

资助的培养费每年年终拨付一次,由接受学校掌握,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接受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培养费的差额部分适当减免,特别是尽可能减免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高等学校选派国内访问学者的培养费。

接受学校应将收取培养费的标准报教育部人事司备案。

第十六条选派学校和国内访问学者本人分担研修期间的住宿、交通等费用。

第六章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选派学校应与入选本项目的国内访问学者签订培养合同。

合同中要约定研修目标、预期成果及其考核方式,也可约定研修期间住宿、交通等费用的分担办法、研修结束后回校工作的承诺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国内访问学者研修结束后,填写《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总结研修成果;接受学校和指导教师对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期间的学习表现、从事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和收获等情况,要认真做出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结业前,选派学校应对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情况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者由接受学校颁发《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国内访问学者回校工作后一年内,学校要对其教学科研发展情况以及接受学校培养效果做出评估,并将书面材料报送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

第七章管理与评估
第二十条接受学校要明确一名副校长分管此项工作,并明确本项目管理部门。

教师指导国内访问学者的工作计入其工作量并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一条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期间人事关系在原单位,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研修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职务评聘等原则上不受影响,研修情况和成果作为其业务考核、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教育部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对本项目实施情况的评估和检查,对接受国内访问学者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予以表彰鼓励。

对达不到本项目预期目标者,除了不授予《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不拨付资助经费外,区别以下三种情况予以处理:
⒈国内访问学者本人不认真履行研修计划的,由本人向接受学校全额支付培养费;
⒉接受学校疏于管理,指导教师不认真负责,未能提供必要研修条件的,暂停接受学校招收国内访问学者的资格;
⒊选派学校不落实有关配套政策,致使国内访问学者无法完成研修任务的,暂停该校选派国内访问学者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指导教师及其科研项目情况,以及本项目评估、检查结果等材料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教育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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