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一、总则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过程中可能引起爆炸、燃烧、中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的化学物质。
为了防止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和管理是必要的。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二、登记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是指对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储存、使用和处置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对登记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危险化学品登记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储存单位、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自行登记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处置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和位置等情况,记录使用日期和使用量等情况,保证登记的真实可靠。
(二)危险化学品的制造、销售、储存、使用和处置活动,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所有活动都要安全可靠。
(三)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把好安全门,完善应急预案。
三、登记内容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内容应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化学成分、CAS号、数量、规格、包装形式、储存位置、生产厂家、经销商、使用单位、存储期限等信息。
四、登记流程(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明确注册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和位置等情况,记录使用日期和使用量等情况,保证登记的真实可靠。
(二)各单位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报送全部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储存单位、处置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危险化学品名称、化学成分、CAS号、数量、规格、包装形式、储存位置、生产厂家、经销商、使用单位、存储期限、工艺流程等信息。
(四)登记信息的报送方式包括:纸质表格报送、电子版报送等,同时应当加密或加盖公章等保护信息安全。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活动。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储存安全备案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监部门)进行安全备案。
第六条安全备案内容包括:(一)单位基本信息;(二)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储存方式、储存设施及设施的安全性能评价报告;(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情况;(五)其他应当备案的信息。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如实提交备案材料,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安监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凭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储存安全监督管理第九条县级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条县级安监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储存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储存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储存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储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掌握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是指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单位,主要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备案、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登记管理部门,依法承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2.具备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所需的设备和技术;3.具备完善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登记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申请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证;4.申请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程序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在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证后,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递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登记或拒绝登记的决定。
决定书应当载明理由。
第九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和执法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的监督,定期对登记单位进行检查和核实。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过程中的投诉和举报,并作出调查处理。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登记擅自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由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表2.危险化学品使用证样本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用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9-08-28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其安全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以下简称“储存单位”),是指本省区域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业仓储单位和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专用储罐(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储存单位,非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及辅助储存单位,以及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对储存单位实行安全备案管理的内容如下:(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物理和化学性质、储存单位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以下简称“储存情况”);(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储存单位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第四条储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活动,开展安全评价,依照本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手续,并对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条件及安全对策措施,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工作。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和销售环节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包括登记申请、登记审批、登记备案、登记取消和公示等环节。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四条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登记。
第五条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表;2. 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的相关资质证明;3. 危险化学品的详细介绍、技术参数和安全措施;4. 其他环境保护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登记审批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批。
第八条登记审批的主要内容包括:1.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进行审核;2. 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审核;3. 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批,并作出批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登记备案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对已批准的登记申请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危险化学品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型号、CAS号等;2.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等;3. 登记审批的结果。
第五章登记取消和公示第十二条登记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登记取消。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登记取消申请,并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登记取消的情况包括:1.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环节有重大违法行为;2.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者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信息应当公示,包括已登记的危险化学品名单和相关的使用单位信息。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不安全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方法一、前言不安全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是保障企业生产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紧要措施。
本文结合中国现阶段危化品储存规模情形和行业特点,对危化品储存备案管理的要求及实施细则进行探讨。
二、危化品储存备案管理基本要求1.备案制度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机关等生产、使用、储存不安全化学品的单位。
2.备案的内容(1)不安全化学品出入库记录、库存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备案。
(2)不安全化学品品名、数量、性质、用途、储存位置、安全防范措施、应急措施等必要信息。
3.备案审核验收备案审核应遵从审批、验收和监督的原则,确保备案能充足安全生产要求。
4.备案信息的保存备案信息,包括危化品出入库记录、库存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应保存在机械、电子或手工备案簿中,并实时更新备案信息。
三、危化品储存备案管理的关键1.分类管理不安全化学品分类确定后,应按类别进行储存,合理布局危化品仓库,保证不同不安全级别的化学品之间保持良好的距离。
2.生产安全管理不安全化学品储存过程中,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等,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牢靠,从而保护员工及公众利益。
3.环保管理在危化品储存过程中,企业需要对储存场所进行环保排放掌控,实现危化品的环境安全储存。
同时,企业要维护储存场所的清洁卫生,防备化学污染。
4.监管管理不安全化学品储存备案工作承当者要适时关注不安全化学品使用情况,构建监管机制,保证备案管理得到适时跟踪、监管和掌控。
四、危化品储存备案管理的实施措施1.适时备案企业储存不安全化学品应在不安全化学品储存前进行备案,并持续更新和完善备案信息。
2.备案审核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备案信息的审核和验收,明确审核验收的流程和原则,确保备案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信息公示企业应将备案信息进行公示,并设定明确的反馈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检查。
4.行业标准化建立不安全化学品储存标准化,明确储存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要求,提高行业整体安全水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2 年修正版)

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2 年修正版)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wei)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过程中,具有毒害性、腐蚀性、爆炸性、燃烧性、放射性或者其他危(wei)险性,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化学物质。
第三条国家对危(wei)险化学品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
第四条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第七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必须设立专门的储存场所,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八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场所应当防潮防火、通风良好,并配备相应的温度控制设备和灭火设备。
第九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场所应当进行分类存放,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化学品应分开存放,避免相互发生反应造成事故。
第十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场所应当设立存储记录,记录存储的危(wei)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到货日期等信息。
...(以下省略部份内容)...第七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危(wei)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3.《危(wei)险化学品仓库平面布置图》4.《危(wei)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许可证:危(wei)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的合法许可证明文件,证明其具备从事相关活动的安全能力。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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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急化学品储存平安备案管理行为,加强危急化学品储存平安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急化学品储存单位,其平安备案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危急化学品储存单位(以下简称“储存单位”),是指本省区域内储存危急化学品的专业仓储单位和生产性自用危急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急源的储存单位,包括储存危急化学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专用储罐(区)。
危急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危急化学品的平安管理根据危急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储存单位,非生产性自用危急化学品的储存单位,石油、自然?气长输管线及帮助储存单位,以及生产性自用危急化学品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急源的储存单位,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本方法对储存单位实行平安备案管理的内容如下:(一)储存危急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物理和化学性质、储存单位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状况(以下简称“储存状(二)危急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储存单位现状平安评价报告。
第四条储存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急化学品的储存活动,开展平安评价,依照本方法办理危急化学品储存平安备案手续,并对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担当法律责任。
第五条平安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平安评价工作,照实反映所评价的危急化学品储存平安条件及平安对策措施,并对其平安评价结果担当法律责任。
第六条省平安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急化学品储存平安备案工作。
地级以上市平安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详细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危急化学品储存平安备案工作。
县(区)平安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储存单位进行日常平安监督检查,并督促储存单位整改存在平安隐患问题。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危急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危急化学品建设项目平安许可实施方法》(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8号)及其配套实施方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设立前平安审查、平安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竣工验收手续。
其次章储存平安要求第八条储存单位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的城市和经济进展第九条储存单位(装置、设施)与周边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十条储存单位的危急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需符合国家标准。
危急化学品出入库,必需进行核查登记。
库存危急化学品应当标注中文名称、平安技术说明书、平安标签,并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储存单位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对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平安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急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十二条储存单位应当依据危急化学品的种类、特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通讯、监控、报警等平安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证符合平安运行要求。
第十三条储存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平安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平安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包括注册平安工程师或注册平安主任)。
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及有关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平安培训,并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储存单位应当对重大危急源登记建档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对相关场所、设施及其温度、压力、浓度等主要技术参数实行第十五条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还应当符合《条例》的有关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三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十六条储存单位应当根据《危急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XX〕43号)的要求,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七条储存单位应当依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十八条储存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九条储存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的危急、有害程度和规模等实际状况,自主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危急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并依据专家评审看法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其次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储存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试生产(使用)前编制或重新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储存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和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或启动过程中发觉的存在问题,准时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第四章平安评价及备案要求其次十一条储存单位应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储存平安进行评价。
并将储存状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平安评价报告一并报所在地的备案机关进行平安备案。
其次十二条储存单位应当依据平安评价报告编制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实施方案,准时对存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确保平安储存。
其次十三条储存平安备案由担当储存单位平安管理责任的法人单位提出。
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式2份):(一)《危急化学品储存平安备案状况表》(另附Word电子文档1份);(二)储存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系电话和联系人;(三)储存单位平安管理机构和专职平安管理人员设置、配备的批准文件;(四)平安管理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名目;(五)主要负责人、平安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六)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租赁场所的单位还应供应租赁平安协议;(七)储存危急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危急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平安评价报告(现有储存单位提交现状平安评价报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储存单位首次提出储存平安备案的,提交验收平安评价报告,并附上危急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看法书);(九)备案机关需要供应的其他材料(如:储存区域平面布置图、照片等)。
全部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其次十四条备案机关应在接到储存单位备案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向储存单位出具《广东省危急化学品储存平安备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同时抄送所在地县(区)平安监管部门。
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书》应载明备案的范围和期限。
涉及剧毒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告知书》有效期为1年;其他危急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告知书》有效期为2年。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书》,应指出存在问题,告知储存单位仔细讨论解决存在问题后重新提出备案。
其次十五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符合备案条件:(一)危急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二)未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平安设施、设备和装置或平安设施、设备和装置不符合平安运行要求的;(三)评价报告提出的或平安检查发觉储存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四)平安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平安管理人员的设置、配备不符合要求的;(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进行平安评价的;(六)危急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符合《危急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要求的;(七)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有不符合《条例》有关要求的;(八)供应虚假文件、资料的。
其次十六条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储存单位应当对存在问题和隐患限期进行整改。
经县(区)平安监管局组织对整改状况进行复查,符合平安备案条件的,储存单位将整改复查状况报备案机关并重新办理储存平安备案手续。
其次十七条已经通过审查备案的储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储存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方法规定向原备案机关提出重新办理储存平安备案手续:(一)储存单位外部平安防护距离发生变化且不符合平安要求需要进行整改的;(二)储存单位发生改建、扩建、迁建的;(三)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储存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发生较大变更的;(五)储存单位涉及的危急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原通过平安备案范围的;(六)《告知书》有效期限届满的。
第五章监督管理其次十八条对不符合平安备案条件的,由储存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平安监管部门发出整改指令书,督促限期进行整改。
对经整改复查仍达不到平安备案条件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责令其停业或予以关闭。
其次十九条备案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危急化学品储存平安备案状况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储存平安备案状况通报储存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平安监管部门。
备案机关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储存平安备案状况汇总报省平安监管局备查。
第三十条各级平安监管部门应依法对本行政区内储存单位的储存平安备案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已平安备案的储存单位进行日常平安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时发觉存在的平安问题和隐患,应当责令储存单位马上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惩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方法生效之前已依法建立的储存单位,应当在本方法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储存平安备案手续;本方法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储存单位,应当在办理危急化学品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储存平安备案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根据《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涉及的相关名词解释如下:危急化学品,是指国家列入《剧毒化学品名目》和《危急化学品名录》的物品。
专业仓储单位,是指专业从事危急化学品仓储经营业务的单位。
生产性自用危急化学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作为原材料、帮助材料、燃料、试剂等生产用途的危急化学品,不包含文教、卫生、科研、国防、交通运输、人民生活等领域使用的危急化学品。
重大危急源,是指依据国家《重大危急源辨识》规定,工程项目设计的危急化学品储存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十四条广东省危急化学品储存平安备案状况表、广东省危急化学品储存平安备案告知书的式样为推举性文书。
第三十五条本方法自20XX年10月1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