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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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含地铁)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的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

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抽查。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抽查。

本细则所称监督抽查是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查和执法监督活动。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协助调查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并依据本地区相关规定对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处理。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

督备案手续。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按规定填写的《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表》;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备案文件;

(三)建设单位出具的见证取样人员授权书。

第四章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第八条工程办理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后,监督机构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是指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监督机构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本地区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不同类型受监工程的普遍规律,制定的兼具通用性和预见性的告知工作计划。

监督机构也可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类别、特殊性和过程实际监管状况以及差异

化管理情况,及时调整、深化并编制有针对性的适用于受监工程的《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补充方案》,以确保有效监督。

监督方案(补充方案)应包括监督依据、监督方式、现场实体抽查和行为抽查重

点、主要内容及监督联系方式等。监督方案应书面告知有关责任主体。

第五章工程质量行为监督

第九条监督机构对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应遵守以下规定:

(1)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应突出重点,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2)监督人员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抽查,首次应抽查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

(3)抽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依法实施不良行为记录,并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工程质量行为抽查的重点应包括有关责任主体的履职到位情况,相关技术资料的收集、签署情况,参加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签署、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情况。

第六章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规定:

(1)突出抽查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

(2)随机抽查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

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

(4)监督人员应根据抽查结果,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提出明确的抽

查意见;对违反相关法规、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签发整改通

知书。对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工程应签发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及进行不良行

为记录,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基坑(或桩基、复合地基)第一检验批隐蔽验收,建设(监理)单位

应通知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应到场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对

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并按照监督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监督交底。

第十三条基础、主体阶段的巡查应重点对观感质量进行抽查,对混凝土强度、

承重砌体的砂浆强度及钢筋保护层厚度等进行抽测。

装饰阶段主要对装饰样板(段)间、外墙保温、装饰钢结构、幕墙及安装工程进

行抽查。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在进行基础、主体分部质量验收或分阶段隐蔽时应

通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特点、施工进度、质量责任主体的信誉、质

量保证能力安排监督抽查。

当未组织分部验收或组织分部验收未通知监督机构就擅自进行结构隐蔽,监督机

构可责令相关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测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抽测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和主要使用功能;

(二)抽测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

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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