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妇女的法律法规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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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
行政法规 (6)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6)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 (7)
司法解释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流妇女重婚案件和外流妇女重婚后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拐卖、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奸淫被害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11)
部门规章 (14)
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 (14)
公安部关于加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协查工作的通知 (15)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15)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享受半年产假的女职工当年是否还享受探亲待遇问题给河南省劳动厅的复函 (16)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16)
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6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17)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8)
民政部关于解决外流妇女婚姻登记出证问题的通知 (19)
公安部转发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在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中应当注意和掌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21)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 (22)
地方性法规 (25)
天津市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25)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26)
地方政府规章 (29)
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29)
法律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六章人身权利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着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四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