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优缺点
成都市排污权交易现状分析与发展对策研究

年经市政府 第 8 6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在成都市试点排污权交易。
2 0 1 1 年 1 1 月, 省政府下发《 四川省人 民政府关 于同意成都市
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的批 复》 ( J l l 府 函[ 2 0 1 1 ] 2 5 6 号) , 同意成 都市开展排污权交 易试 点工作 ,要 求成都市政府加强组织领导 ,
权, 并允许这 种权利像 商 品那样 被买人 和卖 出 , 以此来进行 污染
物的排放控制。
1 . 2排 污 权 交易 的特 点
排污权交 易制度作为一种有效 的环境经 济手段 , 在 实践 应用
中具有如下特点 : ( 1 ) 交易的原则是实现经济效益 、 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 2 ) 交易的低成本性 。
序幕 。
1 . 3 . 1 排污权交 易有利 于协调 经济发展 与环境保护 的关系 排污权 的本 质就是 环境容量 , 是 一种资 源 , 具 有商 品的一般
2 0 1 2年 6月 1 3日成都市人 民政府 下发第 1 7 5号政府 令 , 明 确《 成都市排污权交易管理规定 》 ( 以下简称“ 规定 : 成都市 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将率先从 于起步阶段 , 由于主观 以及 客观上的原 因 , 该制度在 实施过程 也 火电 、 钢铁 、 水泥 、 电镀 、 煤炭 、 冶金 、 建材 、 采矿 、 化工 、 石化 、 制药 、 暴 露出一些 问题 。笔者针对上述问题 , 对成都 市排 污权交 易未来
完善配套措施 , 通过排污权交易试点 , 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 , 降低 污染 负荷 , 腾 出环境容量 , 为全省开展 排污权有偿使 用和交 易工
( 3 ) 排污权交易体系的复合性。
( 4 ) 交易的公平 、 有偿性 。 1 . 3开展排污权交易的作用及意义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排污权交易是指政府在一定的环境容许排放总量控制下,通过市场机制,允许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二氧化碳排放交易。
它是一种以经济手段来引导企业降低排放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的环保政策。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排污权交易已成为国际上广泛采用的环境保护政策。
排污权交易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将对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措施探讨。
一、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1.权属问题排污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它的产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法律规定。
但是目前国内对于排污权的产生和转让程序并不明确,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
排污权的转让是否需要经过政府的批准,转让的方式和程序是否需要进行公示等问题都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这就容易导致排污权交易中的权属问题。
2.监管问题排污权交易需要政府进行监管,但是目前各地在排污权交易监管上的法律规定不够统一,监管机构也不够健全,导致一些企业在排污权交易中存在违规行为。
一些企业可能通过虚报排放量等手段,从而获得更多的排污权,导致整个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混乱。
3.法律责任问题在排污权交易中,如果企业存在违规行为,例如通过欺诈手段获取排污权,或是超出排放限额进行排放等行为,涉及法律责任的问题并不明确。
目前我国对于排污权交易中的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罚不够明确,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
4.公众参与问题环境保护是全民参与的事业,但是在排污权交易中,公众参与的渠道和方式并不明确,也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
这容易导致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不透明性,公众对于企业的排放情况和政府对于排污权交易的监管情况缺乏监督。
二、措施探讨1.建立清晰的法律规定为了解决排污权交易中的权属问题和监管问题,需要建立清晰的法律规定。
政府要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出明确的排污权产生和转让程序,对排污权交易进行统一的监管规定,并明确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2.健全监管机构政府应该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管机构。
我国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证的研究现状和展望

我国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证的研究现状和展望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我国政府也逐渐加大了对环境保护的力度。
在这种情况下,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成为了受到广泛关注的议题。
本文将介绍我国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证的研究现状和展望。
1.起步阶段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研究起步于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当时主要还停留在理论探讨阶段。
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试行规定》,开始探索以总量控制为核心的污染物减排制度,为后来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奠定了基础。
2.立法和实施阶段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工业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制度试点的意见》。
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
同年,《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3号)出台,奠定了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律基础。
此后,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市场,不断推进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
3.问题和挑战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例如监管不力、交易规则和标准不统一、市场参与者素质和能力差异较大等。
此外,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国际贸易壁垒增多等情况下,如何保证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稳定运行,仍然需要进一步探索。
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起步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
本世纪初,随着意识形态和发展理念的转变,人们对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关注,政府开始研究建立排污许可证制度。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首次提出了排污许可制度,2008年又发布了《生态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性。
2010年,国务院印发了《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奠定了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律基础。
此后,各地相继建立了排污许可证申请评审、发放、监管和信息公开等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中也受到一些问题和挑战的影响,例如监管力度不够、审批时间过长、信息公开不透明等。
排污权交易在中国遇到的障碍及解决方案

排污权交易在中国遇到的障碍及解决方案排污权交易,指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以排污指标为标的进行交易。
本文论述了排污权交易的特点,操作模式。
探讨了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实施意义及存在问题,提出了排污权交易实施过程中所出现问题的解决途径。
标签: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污染物;污环境容量1.排污权交易的概念和特点排污权交易,亦称排污指标的有偿转让,是指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以排污指标为标的进行交易。
排污权,是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会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1]。
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排污权市场上,它的主体是污染者,客体是剩余的排放许可。
排污权交易有以下六大特点[2]:①排污权交易有利于降低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②排污权交易有利于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③排污权交易客观上有利于形成污染水平低而生产率高的工业布局;④排污权交易有利于政府对环境状况进行宏观调控;⑤排污权交易有利于遏制某些环保部门的利己行为;⑥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存在有利于公民表达自己的意愿,扩大环保的群众基础。
2.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与具体操作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是:政府机构评估出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成若干规定的排放份额,每份排放份额为一份排污权[3]。
政府在排污权一级市场上,采取一定方式,如招标、拍卖等,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
排污者购买到排污权后,可根据使用情况,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排污权买入或卖出。
3.排污权交易我国实施中的障碍目前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存在很多问题及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总量控制”的环境保护目标尚未成为环境保护的核心思想。
在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除了个别针对特种污染物的规定中体现有“总量控制”意图外,主要的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总量控制”的规定。
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障碍及对策

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障碍及对策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环境经济政策在国外被广泛使用。
鉴于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缺陷,有必要研究在我国推行排污权交易的意义。
本文论证了在我国推行排污权交易的必要性,并在分析我国推行排污权交易存在障碍的基础上,提出目前在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环境容量污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简称“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象商品一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实现环境容量的优化配置。
排污权交易体现了环境管理思想,它通过为排污者确立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建立起排污权的市场,利用价格机制引导排污者的决策,实现污染治理责任以及相应的环境容量权利的分配。
这种市场理念的排污权交易比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更能有效地减少污染排放。
排污权交易最早由美国联邦环保局应用于大气以及河流污染的治理。
在长达10年的广泛深入的酸雨研究计划基础上,美国国会在1990年通过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并开始实施酸雨计划。
酸雨计划的核心就是建立在市场机制上的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和排放权交易,具体来说就是规定在10年之内削减一半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同时国会批准可以用排污权交易作为实现削减的手段。
随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都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
现在排污权交易制度已成为发达国家控制排污总量的重要措施。
在我国推行排污权交易的必要性排污权交易能有效控制污染从国外排污权交易实践看,排污权交易制度能有效促进环境保护。
如根据《美国环境保护局酸雨计划进展报告》,1995年美国电力企业实际排放二氧化硫450万吨,而当年发放的二氧化硫许可排放量为740万吨;1999年美国电力企业实际排放二氧化硫430万吨,而当年发放的二氧化硫许可排放量为590万吨。
通过排污权交易,电力企业的排放量显著低于计划要求的水平。
同时激励企业进行技术革新以提高能源效率。
排污权交易推行困境及相关问题研究殷诗渊

排污权交易推行困境及相关问题研究殷诗渊发布时间:2021-07-05T11:15:32.097Z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5期作者:殷诗渊[导读] 一、概念界定(一)排污许可排污许可是指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的形式,依法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许可主要分为行政特许和普通许可,普通许可的本质在于解除法律禁止,恢复当事人的行为自由。
而行政特许是在普通许可的基础上,附加了稀缺资源的分配功能的许可殷诗渊(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 重庆 401120)一、概念界定(一)排污许可排污许可是指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的形式,依法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许可主要分为行政特许和普通许可,普通许可的本质在于解除法律禁止,恢复当事人的行为自由。
而行政特许是在普通许可的基础上,附加了稀缺资源的分配功能的许可,它的本质在于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特定的权利,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且通常有数量控制。
排污许可证作为权利凭证,发放的数量和许可的污染物排放量都有明确规定,数量有限性反映出排污许可的稀缺性和经济价值,因此该许可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特许。
(二)排污权排污权是指单位以从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的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为限,向大气和水体排放重点污染物和其他依法控制的污染物的权利。
在性质上排污权属于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解除一般法律禁止行为,并对特定稀缺性资源进行赋权的结构,而非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权利。
在司法案例中,排污权通常被定义为环境最大容纳量这一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范畴。
[1](三)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保持一定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变的条件下,特定区域内的一方排污单位将其部分或者全部排污权出售给另一方排污单位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排放指标买卖行为。
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政府利用市场机制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管理和约束的一种制度安排。
该制度通过建立排污权市场,使企业可以在市场上进行排污权的买卖,以实现排污的经济化管理和减排的市场化机制。
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主要特点和优势。
首先,排污权交易制度实现了排污行为的经济化管理。
传统的环境管理方式通常是由政府进行行政指导和审批,企业需要进行无差别的排污减排,而无法根据自身的排放条件来灵活地进行管理。
而排污权交易制度则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的排放能力和需求来灵活买卖排污权,从而实现了排放总量的灵活控制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其次,排污权交易制度还能够鼓励企业积极减排。
在排污权交易市场里,企业之间可以通过买卖排污权来实现排污分担,这就激励了那些有较高减排成本的企业通过购买排污权来减少自身的排放。
而那些能够低成本实施减排措施的企业则可通过出售闲置的排污权来获得经济回报。
这种市场机制的激励作用能够促使企业主动采取减排措施,从而实现整个行业的减排目标。
另外,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具有较低的管理成本和监督成本。
相比于传统的一对一的排污减排监督方式,排污权交易制度减少了政府的行政管理压力。
政府只需要建立好排污权市场的规则和监管机制,通过对市场进行监管即可。
而企业也能直接参与到排污权买卖的过程中,通过市场的监督机制来实现排污减排的管理。
最后,排污权交易制度还能够促进环境保护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通过排污权交易,那些有创新技术和环保设备的企业能够得到更好的扩大推广和应用的机会,从而促进环保技术的创新和推广。
总结起来,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制度安排。
在这个制度下,企业能够根据自身的经济和技术条件来选择合适的排放策略,使排放总量得到控制的同时,也能够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此外,排污权交易制度还能够促进环境保护技术的创新和推广。
因此,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是降低企业排放的经济成本,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排污权交易

(三)问题
1.环境容量确定难
技术上的难题 传统的粗放式经济增长导致环境迅速恶化 总量控制底线的合理确定受到冲击
一家孝感市的企业说,由于自己是 Nhomakorabea2.分配不公
省里审批的项目,需要购买排污权 才能开工建设。而在同一个工业园
(二)缺点
排污权交易能否完全在市场机制下达到“企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统一”、 “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企业是否愿意投入科研资金和精力研究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 (排污权交易的管理成本,现阶段我国缺乏成型的科学高效管理体制)
三.在中国的实践及问题
(一)发展历史 (二)发展现状 (三)问题
2001年9月,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与南京醋酸纤维
(三)排污权交易发展的历史
起源:美国 实践: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 我国:1991年起试点
(四)排污权交易实施的基础
1.总量控制:
(排污权交易的前提)
2.成熟的市场机制
➢划分一定的区域
(保证排污权交易成功的重要条件)
➢确定区域总量控制目标以及总排放 ➢以美国为例
水平
3.完善的法律制度
➢得到总配额
(一)排污权交易的概念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 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 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前提:一定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 方式:货币交换 目的: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
(二)理论基础
外部不经济性 交易成本理论 环境容量资源的财产权理论
排污权交易
1.政府和环保团体 可以通过排污权的 买进和卖出,对环境 质量状况做出主动 而及时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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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优缺点
蒋枫 经管强化091 学号:18409227
排污权交易是近年来备受各国关注的一项旨在保护环境的经济政策,作为一种新的控制
污染的市场手段比政府行政管制手段具有更大的优势,它将市场机制充分地运用于环境资源
的配置,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的交易,实现低成本控制污染。结合我国目前的
排污权交易实施的现状,讨论了我国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排污权
交易机制的构想。
一、排污权的定义
1、定义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
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
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的污
染物排放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它
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经济权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使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和
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这一制度的实施,是在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为激励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
环境资源的特殊性,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排污权
交易制度是当前受到世界各国关注的基于市场的环境经济手段之一。
2、意义
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于排污权的卖出
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这实质是市场对
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买方由于新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
染的代价。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总量控
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这样。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
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场的经济交易。
3、排污权交易的做法
(1)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
(2)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
若干排污权。
(3)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
法地买卖。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
卖出排污权。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现状
1、我国法律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虽然一些地区如山西、河南、江苏等都相继出
台了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的立法。因此,目前的排污
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实际上都没有统一的标准。
我国一些地方法规,在采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措施方面很积极。
如,1990年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太
原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的《珠江三角洲火力发电厂排污交易试验计划》
实施方案;2008年1月的《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虽然
有些地方法规规定的排污权交易政策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有些实施效果还有待观察,但
是这些地方性的立法尝试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可借鉴的立法经
验。
2、我国关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践
我国关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践主要集中在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领域。上海市可以说是我
国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先驱,从1987年至今,已有60多家企业开展了排污指标交易,交易价
格也从每日每公斤COD(化学需氧量)7000~8000元上扬至15000~20000元。并取得了较
好的效果,一些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企业从经济成本考虑,逐渐让出排污指标、退出了
水源保护区,而效益好、污染少的企业逐渐取而代之。为有效控制与削减大气污染的主要因
素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我国加大了探索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步伐,如1991年国家环保总局
将包头、开远、柳州、太原、平顶山和贵州等6个城市作为试点城市试点,实施了大气排污
交易政策。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境保护基金会签署了 “研究如何利用市场手段,
帮助地方政府和企业实现国务院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合作协议备忘录”,确立
了“利用市场机制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中美合作研究项目”,由美国环保协会提供技术、人
员及资金等多方面的支持,在江苏南通与辽宁本溪试点实施该项目。2002年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又选择在山东山西 江苏 河南 上海 天津柳州等七省市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
排污交易试点”项目以寻求改善空气质量。
通过以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处于探索中,尚未形成统一的完善法
律制度,但实践中的成功进行,地方立法的零星规定,国家立法关于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污染
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确立已经为完整地建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排污权交易的优缺点
1、优点
目前,许多资源性企业正在实施循环经济发展战略,企业之间进行排污权交易无疑会为
企业和社会带来多方面的效率改进。排污权交易使各个市场主体获得充分自主权,企业可以
根据自身情况决定生产方式和排污方式。污染治理成本高的企业会理性地选择购买排污权,
而污染治理成本低的企业会选择对污染进行治理,使各企业自身效率得到最大发挥,从而有
利于促进社会整体效用的提高。同时,污染治理技术提高,也可以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增加有
效投资,带动社会就业,推动消费增加,拉动经济增长。可见,排污权交易符合循环经济的原则,
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也有着重要的推广价值和应用前景。
2、缺点及存在问题
第一,环境容量及其价值确定问题。排污总量是排污权交易的上限,任何交易都不能超
越环境容量。基本环境容量不能明确确定,交易就无从谈起。所以排污权交易过程首先要确
定环境容量并对环境容量进行科学的评价与测算。政府管理部门一般根据环境目标控制点的
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污染物的性质和扩散模式,确定区域内的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即环境容量。
但目前的测定方法在准确性和客观性上存在局限,不同方法之间的相容性较差。
第二,排污权的分配问题。排污权初始状态和配置是在科学确定排污总量的基础上,对
环境容量这一公共资源的使用权的公正分配,排污权初始配置直接涉及到排污者在市场中的
博弈行为选择和经济利益,并且影响到环境容量资源的配置效率。现有的配置方法主要有政
府无偿分配方式和有偿分配方式。有偿分配方式一般在政府确定统一价格后在拍卖市场拍卖,
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达到帕累托最优。但是也有集团操纵、企业对购买排污权的风险和使用量
预期不确定性等问题。无偿分配是政府采取发放许可证的办法。如果政府的权力过大就可能
影响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公平,引发政府官员环保“寻租”行为等棘手问题。
第三,排污权交易信息平台和交易市场完善问题。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目标在于激励企业
减少排污,改进技术,最终实现可持续性成长。而实施的关键在于交易的建立和有效形成。但
如果市场的交易成本过高,企业就会失去动力,所以就需要政府组织建立快捷并且信息能够充
分交流的交易平台,以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的不确定性。
第四,相关法律制度支持的缺失问题。产权理论是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法律确认的
排污权应该是单位和个人在正常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向环境排放必须和适量污染物的权利。
按法律解释,是排污权拥有者可以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我们不能就此把
排污权片面地理解为向环境任意排放污染物或污染环境的权利。目前我国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所确认的排污权,是从经济理性和收益最大化原则出发所设计的一种适时
策略,只是一种行政性的个人权利,从法律上讲,并不具备可以自由转让或交易的性质。
四、完善方法
建立和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首先要准确测量环境的实际容量。排污权交易是以总量控
制为出发点和归宿的。但实际上,环境容量的确定过程是极其复杂而艰巨的。政府相关环境
行政部门和科研机构应克服困难,做大量具体、细致的前期基础理论方法创新和调研及准备
工作。
其次,关联部门和企业应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在排污权交易时,必须有大量有关价格、
需求量和供给量、需求单位和供给单位等市场信息,信息收集和使用的程度高低将直接影响
交易成本和交易成功率。政府和相关中介机构应准确及时地提供,发布有关排污权的完备信
息。
再次,还必须完善排污权各种相关制度,使排污权交易有据可依。排污权交易利用市场机
制来控制环境污染,确保受控点环境达到质量标准,并使污染物削减的总成本达到最小。因此
政府应制订相应的法规,从法律上约束和促进排污权交易向经济有效和理性方向推进,使企业
在良好的制度激励下实现经济理性和循环生产。
最后,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应正确定位政府的角色。政府是整个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推进
者,应利用各种手段,保证各企业有秩序合理地进行生产和排污及排污权交易,使排污权交易
顺利有效地实行。但政府如果行使权力不当就会直接导致非效率结果,所以应加强法律的监
督,使政府依法行政、抑制行政权力的膨胀,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和充分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