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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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激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4〕5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奖励比例、奖励标准、申请条件及评审标准

第四条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

(一)本条所指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是专指为一年级研究生所设立的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入学成绩优异的一年级博士、硕士研究生。

(二)非自主确定奖励原则比例和标准

研究生,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的,依申请可以获得一等新生学业奖学金;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未达到良好等级的,依申请可以获得二等奖学金。

(五)因故未在录取当年入学的研究生,应在录取当年确定是否获得新生学业奖学金及获奖等级,并在正式入学后根据获奖情况确定奖学金是否发放。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习、科研等方面综合表现优异的二、三年级博士、硕士研究生。

(二)非自主确定奖励原则比例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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