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枯水期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湘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湘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责任制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郴州政报》
【年(卷),期】2016(000)005
【摘要】<正>郴政办发[2016]22号CZCR-2016-0102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湘江流域推行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行湘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任主体郴州境内湘江流域为春陵水、耒水、永乐江等湘江支流流经的区域,包括北湖区、苏仙区、资
【总页数】3页(P85-8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2017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2.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3.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4.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直责任单位贯彻落实〈2011年度市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实施办法〉分工意见》的通知 [J], ;;
5.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郴州市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障湘江枯水期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通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障湘江枯水期饮用水源水
质安全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25
•【字号】长政发[2008]52号
•【施行日期】2008.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障湘江枯水期饮用水源水质安全
的通告
(长政发〔2008〕52号)
目前湘江水位严重偏低,根据湖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我市已启动橙色预警。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预警状态下采取紧急措施,以确保湘江枯水期饮用水源水质安全。
现就预警期内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湘江长沙段停止采砂、开挖、爆破及疏浚河道等一切水上作业。
二、控制或者限制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危险品、化学品等装卸、过驳和运输等航运作业。
三、控制或者限制在自来水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范围内进行与供水无关的活动。
四、加密对湘江水质的监测,由原来的每月一次提高到每天一次;加强对所有涉水企业废水处理设施的巡查、监管;加大对涉水非法排污企业的执法力度,从快、从严、从重查处涉水环境违法行为。
五、当湘江水质恶化,影响饮用水安全时,授权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对有关排
污单位实施临时停产措施;授权长沙市地方海事局对湘江长沙段实施限制通航或禁止通航措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六、对拒不执行以上措施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予以严厉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湘政办发〔2021〕61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30日湖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我省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奋力建设现代化新湖南的关键五年。
生态环境保护是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因素。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改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湖南,根据国家《“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总体部署,制定本规划。
一、“十四五”规划基础“十三五”时期,省委、省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和七大标志性重大战役,积极推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力服务高质量发展,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保惠民力度持续提高、环境治理能力持续增强、绿色发展水平持续提升,厚植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绿色底色和质量成色。
(一)发展现状。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长江、湘江、沅江环保执法行动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长江、湘江、沅江环保执法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环发[2009]18号【发布部门】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09.02.18【实施日期】2009.0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长江、湘江、沅江环保执法行动的通知(湘环发[2009]18号)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永州市、岳阳市、怀化市、常德市环境保护局,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为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环境保护部长江环保执法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重点流域环境监管工作,严肃查处私设排污口和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促进污染物减排目标实现,我局决定在长江、湘江、沅江干流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现将《长江、湘江、沅江环保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联系人:省环保局环境监察总队兰洋周其伟联系电话:(0731)5488772 5494578传真:(0731)5464642附件:1、湖南省长江、湘江、沅江环保执法行动实施方案2、长江、湘江、沅江环保执法行动检查排污口情况统计表(略)3、长江、湘江、沅江干流排污口情况明细表(略)4、长江、湘江、沅江干流排污口对应工业企业明细表(略)5、长江、湘江、沅江环保执法行动查处环境违法企业明细表(略)6、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环保执法行动的通知》(环办[2009]21号)(略)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附件1:湖南省长江、湘江、沅江环保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环境保护部长江环保执法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保护长江水质安全,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工作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整治违法排污,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环。
湖南湘江河道治理环境保护的重要任务

湖南湘江河道治理环境保护的重要任务湖南省位于中国的中部地区,境内有许多重要的河流,其中湘江是最具代表性和重要性的一条。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湘江河道的治理和环境保护变得越来越关键。
本文将探讨湖南湘江河道治理所面临的环境保护任务,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湘江是湖南省最大的河流,对于该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然而,在快速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湘江也面临着诸多环境问题。
首先,水质污染是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
许多工业企业和城市污水直接排放到湘江中,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和有害物质超标。
其次,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湖南省是一个水资源相对缺乏的地区,如果不能合理利用湘江的水资源,将会对该省的经济和人民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针对湘江河道治理的环境保护任务,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着手解决。
首先,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
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企业的检查力度,严格控制和监管污水排放标准。
同时,企业也应该加强自身的环保意识,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其次,大力推进水资源的综合利用。
通过建设水库、引水工程等措施,合理利用湘江的水资源,满足人民的生活和工业生产的需要。
另外,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也是很重要的一步。
通过推广水土保持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减少农村地区对湘江的污染。
此外,政府部门还应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
通过开展环保知识普及活动、组织环保义工等,培养和引导公众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同时,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
政府应加大力度制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和法律,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形成有效的环境保护治理机制。
最后,需要加强地方政府间的合作和协调。
湘江流经的不仅仅是湖南省,也涉及到周边省份的利益。
因此,各地方政府应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湘江河道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湖南湘江河道治理环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任务。
通过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管,推进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及加强地方政府的协作,我们相信能够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保护湘江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工
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函[2009]19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20
【实施日期】2009.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9]19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因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
周强省委副书记、省人民政府省长
副组长:
于来山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
刘力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成员:。
湘江保护 实施方案
湘江保护实施方案湘江是中国南方重要的水系之一,流经湖南、广西、湖北等省份,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湘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水质污染、生态系统退化等问题日益突出,亟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修复。
为了解决湘江流域生态环境问题,制定并实施湘江保护方案,必须从源头保护、生态修复、污染治理、产业转型等多方面入手,采取一系列综合性措施,以期实现湘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可持续发展。
一、源头保护湘江的水质受到源头污染的影响较大,因此,首先要加强湘江上游的水源保护工作。
建立健全水源保护区,加强对水源保护区内的农业、工业、畜牧业等活动的监管,严格控制化肥、农药、工业废水等对水源的污染,确保湘江的水质得到有效保护。
二、生态修复针对湘江流域生态系统的退化问题,需要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重点保护湘江流域的湿地、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加强湘江支流的河道整治和湿地保护工作,恢复湘江流域的生态平衡,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抗干扰能力。
三、污染治理针对湘江流域存在的水质污染问题,必须加强污染治理工作。
加大对湘江流域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力度,推动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湘江流域的水质状况。
四、产业转型湘江流域的产业结构以农业为主,农业活动对湘江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需要推动湘江流域的产业转型,加大对农业生产方式的改革和支持力度,推动农业生产向生态友好型转变,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促进农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五、社会参与湘江保护工作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参与,加强对湘江流域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教育,引导居民积极参与湘江保护工作,共同维护好湘江的生态环境。
总之,湘江保护实施方案需要从源头保护、生态修复、污染治理、产业转型和社会参与等多方面入手,采取一系列综合性措施,以期实现湘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湘江的蓝天、碧水、绿岸能够永远保持清澈和美丽。
湖南省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教学内容
湘江保护和治理工作再出发“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出炉呵护母亲河,建设富强美丽幸福新株洲。
近日,《株洲市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18年)》出炉,湖南省株洲市落实省政府“一号重点工程”各项工作开启新征程。
着力“六位一体”,推出十项工作措施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的总体目标是按照“治调并重,建管结合”的要求,推动株洲市“水污防体系、水安全体系、水保障体系、水生态体系、水文化体系和水管理体系”的“六位一体”建设,打造富强美丽幸福新株洲。
为确保总体目标的实现,2016年至2018年,株洲市将推出10项工作措施,即加强水资源保护,提高用水效率,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全面开展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加强高速公路、河道、船舶和港口污染控制,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强不达标水体整治,深入推进清水塘地区污染综合整治,加强生态保护。
申报国家“海绵城市”试点在提高用水效率方面,株洲市将对流域20个行业63种产品实施强制性用水定额标准。
积极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加快推进申报国家第二批“海绵城市”试点的工作,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
到2018年,流域内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1%以内。
在深化工业污染防治方面,今年内将依法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2017年底前,完成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
在全面开展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方面,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生猪调出大县、其他畜禽养殖大县基本建立集中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
2018年底前,建成2个以上的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90%以上的农业生产废弃物实现资源化利用。
同时,实现流域内所有县市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覆盖。
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市本级自2016年起每季度要向社会公开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县级自2018年起要向社会公开。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湘江流域“十一五”水污染防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湘江流域“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永政办发[2007]4号【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1.18【实施日期】2007.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湘江流域“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永政办发〔200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永州市湘江流域“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元月十八日永州市湘江流域“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规划总论为保护我市湘江段水质,确保饮用水安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05]32号文件和省环保局《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工作大纲》的要求,制定本规划。
编制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构建生态环保效益型经济格局的总体思路,建立主动引导发展的环境保护体系,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制约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问题,用系统、科学的方法综合治理水环境。
运用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突出水污染综合防治,切实改善我市湘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维护水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7、《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8、《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9、《湖南省主要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10、《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11、国家相关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12、国家相关行业、产业政策。
规划编制范围及时限1、规划范围我市湘江流域内工业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城市生活污染防治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以废水污染为主,兼顾固体废物进入水体对水环境的污染。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长江、湘江、沅江环保执法行动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长江、湘江、沅江环保执法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9.02.18•【字号】湘环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长江、湘江、沅江环保执法行动的通知(湘环发[2009]18号)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永州市、岳阳市、怀化市、常德市环境保护局,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为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环境保护部长江环保执法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重点流域环境监管工作,严肃查处私设排污口和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促进污染物减排目标实现,我局决定在长江、湘江、沅江干流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现将《长江、湘江、沅江环保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联系人:省环保局环境监察总队兰洋周其伟联系电话:(0731)5488772 5494578传真:(0731)5464642附件:1、湖南省长江、湘江、沅江环保执法行动实施方案2、长江、湘江、沅江环保执法行动检查排污口情况统计表(略)3、长江、湘江、沅江干流排污口情况明细表(略)4、长江、湘江、沅江干流排污口对应工业企业明细表(略)5、长江、湘江、沅江环保执法行动查处环境违法企业明细表(略)6、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环保执法行动的通知》(环办[2009]21号)(略)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附件1:湖南省长江、湘江、沅江环保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环境保护部长江环保执法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保护长江水质安全,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工作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整治违法排污,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环保执法行动的通知》(环办发[2009]21号)有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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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枯水期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明电[2005]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1.19
【实施日期】2005.01.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
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枯水期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明电[2005]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个月来,我省持续干旱,湘江流域进入枯水期,水体自净能力急剧下降,加上一
些铟生产企业和立德粉生产企业违法生产、超标排污,导致水质恶化趋势,水污染防治
形势十分严峻。为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湘江流域污染防治条例》和《湘江流域枯水期防止水污染
应急预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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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湘江流域各级政府应对其辖区内出境水的水质负责。凡出境水水质不能按功能区
稳定达标的城市,不得授予省级以上生态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