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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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阜政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阜政发〔2009〕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阜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阜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四)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阜政办秘[2008]13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阜政办秘[2008]13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阜政办秘〔2008〕13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如期完成调研、起草等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市法制办审查。

市法制办要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计划落实工作,积极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调研、协调和论证,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附:阜阳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二○○八年三月十一日附件:阜阳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起草单位│├───┼───────────────────────────┼────────┤│ 1 │关于加快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意见│市农委│├───┼───────────────────────────┼────────┤│2│关于优先发展教育的意见│市教育局│├───┼───────────────────────────┼────────┤│ 3 │阜阳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市科技局│├───┼───────────────────────────┼────────┤│ 4 │关于加强基层文化建设工作的意见│市文化局│├───┼───────────────────────────┼────────┤│ 5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市劳动保障局│├───┼───────────────────────────┼────────┤│ 6 │阜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若干规定│市房产局│├───┼───────────────────────────┼────────┤│7│阜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修订) │市城市规划局│├───┼───────────────────────────┼────────┤│8 │阜阳市城市物业收费实施细则│市物价局│├───┼───────────────────────────┼────────┤│9 │阜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市容局│├───┼───────────────────────────┼────────┤│10 │阜阳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市经委│├───┼───────────────────────────┼────────┤│11 │阜阳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市国资委│├───┼───────────────────────────┼────────┤│12 │阜阳市动物诊疗管理办法│市畜牧兽医局│├───┼───────────────────────────┼────────┤│13 │关于加强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的意见│市气象局│├───┼───────────────────────────┼────────┤│14 │关于加强县(市)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市人防办│├───┼───────────────────────────┼────────┤│15 │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结束——。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阜政办秘[2010]63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阜政办秘[2010]63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阜政办秘〔2010〕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阜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为加快阜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建立竞争、高效、有序的经济金融秩序,着力打造“诚信阜阳”,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法院等13个单位组成,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成员单位负责人(成员名单附后)。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第三条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其主要职责:(一)研究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二)协调解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组织开展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知识培训;(四)协调畅通企业和个人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渠道,整合各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并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五)探索建立部门联动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社会公众信用意识;(六)协调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银企对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秘〔2015〕1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银企对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秘〔2015〕1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银企对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银企对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2015年全市银企对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6日2015年全市银企对接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动银企合作,扩大信贷投放,增强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推进、银企合作、互利共赢、促进发展”的原则,深化银企对接工作,持续加大有效信贷投放规模,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二、活动组织银企对接活动由阜阳市人民政府主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承办。

2015年每月举行1次银企对接会,对接会主题、模式、规模和地点不限。

(一)成立市银企对接活动领导小组。

成立阜阳市2015年银企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全市银企对接活动组织、协调事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阜阳银监分局协助市政府金融办做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企对接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承办银企对接活动的金融机构。

具体承办2015年银企对接活动的牵头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农业发展银行阜阳市分行、工商银行阜阳分行、农业银行阜阳分行、中国银行阜阳分行、建设银行阜阳分行、交通银行阜阳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阜阳市分行、徽商银行阜阳分行、颍淮农商行、颍东农商行、颍泉农商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投资理财中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投资理财中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投资理财中介机构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阜政办秘[2014]57号【发布部门】阜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8.08【实施日期】2014.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投资理财中介机构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办秘〔2014〕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阜阳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投资理财中介机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8日阜阳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投资理财中介机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影子银行监管工作的通知》(皖金〔2014〕1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投资管理、理财服务、贷款咨询等信用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各类投资理财公司)清理整顿工作,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0〕13号、国办发〔2013〕107号、皖金〔2014〕17号等文件精神,以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坚持清理整顿与规范发展相结合、集中清理整顿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切实完成集中清理整顿各类投资理财公司的任务,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从2014年8月起,用4个月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依法规范全市各类投资理财公司的经营行为,杜绝虚假宣传,严禁超范围经营。

严肃查处非法金融活动,曝光典型案例,在全市形成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高压态势,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水平及人民群众对非法金融活动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阜政办[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08〕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阜阳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阜阳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下称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阜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阜阳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名称进行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使用采取自愿原则。

申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并经核准登记的,自设立登记之日起依法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名称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核准直接冠以本行政区划名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在同一名称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不得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同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或近似。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不得有另一个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名称。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在名称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允许多个个体工商户经营其业务,被特许人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市场或同一街道,可以在营业执照上标注具体路段地名等方法加以区别的;(二)同一企业注册商标名称与本企业名称相同,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的。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招商引资统计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阜政办[2008]37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招商引资统计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正文:----------------------------------------------------------------------------------------------------------------------------------------------------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招商引资统计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08〕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招商引资统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阜阳市招商引资统计暂行办法为了及时准确掌握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进展情况,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计范围(一)内资:指市外境内投资者(含我市在外创业返乡投资人员)来我市投资兴业资金及其他资产对我市的投入,包括专利技术、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和已在我市正常生产的外来投资企业扩大规模、新增固定资产的投资。

(二)外资:指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资金及其它涉外资产对我市的投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和外商其它投资。

以下项目不予统计:1.地方和部门向上级政府、部门争取的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建设债券、扶贫救灾资金以及物资、设备等;2.电力、电信、邮政、移动通信、联通、铁通、石油、石化等中直、省直企业,因其业务自主扩张需要,在我市投资设点扩大规模的投资;3.由国家、省交通公路部门规划、投资建设,经过我市境内的道路、桥梁等项目所使用的资金;4.在我市投资的市外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5.从县市区迁往开发区、或由开发区迁往县市区、或在县市区之间迁移的已统计认证过的无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6.未经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污染项目;7.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商贸流通服务业以及固定资产投资低于100万元的项目;8.国家和省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各类基金会等捐赠的款物或通过省级相关部门转发的各类捐赠款物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捐赠的款物;因特殊突发事件遭受损失而接受的捐赠款物。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阜政办[2011]5号【发布部门】阜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2.23【实施日期】2011.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阜阳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按照全国、全省统一部署,从2010年11月11日至2011年5月11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全国、全省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部署。

紧紧围绕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全面推进创新型地区建设。

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工业品为重点,规范市场秩序,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于营造良好的投资与技术创新环境,服务于提高社会各界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总体目标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涉及侵犯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安全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的社会氛围;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全面提高各地区、各部门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水平。

三、工作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要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阜政办[2008]78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阜政办〔2008〕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阜阳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于阜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申请专利资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列入年度科技研发经费计划,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万元。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审批国外专利资助申请,负责对各县市区专利管理部门集中申报的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进行审批。

各县市区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资助申请,并负责审核和集中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所受理的专利资助申请。

第五条费用资助的范围包括:(一)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二)国外专利申请费用。

第六条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授权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二)已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

第七条资助标准:(一)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后,按照发明专利3000元/件、实用新型1000元/件、外观设计500元/件的标准一次性资助。

(二)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后,国外专利申请费用按照每个国家5000元/件的标准一次性资助;每项发明创造最多资助在两个国家获得专利权。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阜政办〔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阜阳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的通知》(皖政办〔2019〕30号)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监管、分级分类、科学高效、寓管于服,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切实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把握重点(一)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夯实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全面梳理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各监管事项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并将所有监管事项纳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确保监管全覆盖。

同时,全面梳理部门审批、备案事项,对取消审批、下放审批权、审批改备案的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对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权责统一、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二)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法定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使用、监测、监管等各环节质量和安全责任,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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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
【发文字号】阜政办[2012]52号
【发布部门】阜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25
【实施日期】2012.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1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2年12月25日
阜阳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支持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盘活商标无形资产,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提供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四条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物。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作为质押物。

一个商标有2个或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共同所有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已到且未续展的;
(三)申请贷款期限超过商标专用权有效期的;
(四)商标专用权存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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