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大学教授:国家需要对“失独家庭”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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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失独家庭实行国家养老政策研究

对我国失独家庭实行国家养老政策研究

对我国失独家庭实行国家养老政策研究近年来,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这个背景下,我国的失独家庭面临着独特的养老问题。

失独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在生育的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所有子女去世的家庭。

由于没有子女可以赡养,失独家庭面临着无人照顾的困境。

对我国失独家庭实行国家养老政策进行研究,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实行国家养老政策对失独家庭具有积极的意义。

失独家庭是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经历了巨大的悲痛和心理创伤。

实行国家养老政策可以减轻失独家庭的心理压力,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和支持。

国家养老政策还可以提供经济上的帮助,缓解失独家庭经济负担。

养老问题是社会问题中的重要环节,解决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可以提高社会的幸福感和稳定性。

实行国家养老政策对失独家庭有利于社会稳定。

失独家庭面临着无人照料的困境,特别是在年老体弱的时候更加需要社会的关怀与帮助。

如果失独家庭无法得到有效的支持与照料,他们可能会面临生活困境和社会关系的破裂。

这对于社会的幸福感和稳定性都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实行国家养老政策对失独家庭是非常必要的,可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避免社会问题的进一步恶化。

实行国家养老政策对失独家庭有利于社会公平与响应。

失独家庭是特殊的家庭群体,他们因为特殊原因无法生育,失去了养儿育女的机会。

对于这些失独家庭来说,他们无法享受到正常家庭的福利待遇。

实行国家养老政策可以弥补这种不公平,让失独家庭能够得到与其他家庭同等的待遇。

这不仅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追求,也是对不幸的家庭的关怀与回应。

要注意实行国家养老政策需要依靠政府与社会各方力量的合作。

政府应当加大对失独家庭的政策支持力度,制定相应的养老政策,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

社会各方应当积极行动起来,为失独家庭提供关爱和支持。

各界纷纷参与建立志愿者服务机构,为失独家庭提供帮助和陪伴。

只有政府与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

关注失独家庭

关注失独家庭

Part 2
扶助制度
随后,各地制定不同的扶助实施标准。 宁波从2008年开始对这一群体进行补助,规定每人每 月补助150元,待满60周岁以后,享受城镇职工社会养老 保险金的对象仍发给每人每月150元,其他对象扶助标准 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 在北京,这项补贴自2008年开始发放,数额为每人每 月200元,直至亡故。此外,根据北京各区县情况,独生 女子亡故后,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可一次 性领取5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补贴。 2012年起,郑州符合条件的失独者扶助金,从100元调 整到270元。 视频2
Part 3
解决措施
党俊武:首先是解决服务费用来源问题,失独老人的 服务费用的来源基本上就应该是国家来承担的。但是长期 而言是建立长期照护的保险制度。既包括社会保险也包括 商业保险。失独老人不是今天才有,将来可能还会有,长 期照护保险应该加快进程。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原副会长苗霞:帮助失独群体走出 阴影政府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社会也有这个责任。例如像 病人在医院抢救需要家属签字的规定应该考虑修改,例如 社会组织可以做一些有针对性的工作,大家一起努力让失 独者走出阴影。
Part 3
解决措施
苗霞:由于情感方面的受伤,很多失独老人并不愿意入住现 有的养老机构,他们喜欢抱团取暖,希望有专门的失独者养 老机构,失独者在一起生活,他们彼此心里才会消除芥蒂, 但是具体怎么组织实施这就需要政府的探索和磨合。
丁兆林:这种社会救助体系应该是民间自发的,通过一些非 盈利组织的运作,对失独家庭进行心理和经济各方面的安抚, 确确实实的服务。这方面国家和企业很难做到,必须由非营 利组织在互相竞争中、公开透明地执行。
Part 2 Part 3
• 评价讨论 • 调查报告 • 解决措施

简述失独老人的现状及需求

简述失独老人的现状及需求

夾独老人的現状及需求摘要“养儿盼老”是中国人传统的观念,然而“计划生育”政策却增加了一些家庭的风险,使得“失独老人”成为近几年社会上较为特殊的一个群体。

卫生部的数据显示,我国毎年新增失独家庭7・6万个,散落在乡村、城市> 很多人还处在社会的底层O面对如此大的失独人群,仅依靠零星的养老院来鮮决他们的养老和心理建设问题,显然是不现卖的。

应以政府供养为主,运用社会力量共同解决。

关钱词失独老人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养老问题政府的回应养老院1.研老皆景《独生子女夭亡家庭生存状况调查》(《中国经济周刊》,人民网2009年6月1可丿一文告诉我们,我国丸约有"5.4%的人在25 岁之前死12.1%的人在55岁之前死亡”。

我问过人口学者易富贤,这个数据是靠谱的。

仅仅yj>1.5亿独生子女计算,这意味着我们己有或将有1500万个左右家庭己经或将要篆受失去独生子女的痛苦。

当然痛苦的程度不一样,失独较早的大多数很快就补生了孩子,失独较月免的其独生子女己经给他们生了子女或外子女。

目报所称毎年增加7.6 万、总数超过百万的失独,应该是指最痛苦的一类失独,就是父母己表失生育能力而独生子女死亡前又没有孩子的。

彻底表失独生子女的中国人特别可怜,因为绝丸多数中国人不信神,是靠代际传承来找到安身立命之所的,孩子身上寄托着他们生金的全部意义。

《独生子女夭亡家庭生存状况调查》告诉我们「根据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我国农村地区曾经有过一个孩子但现在无后的家庭有57万之多。

”考虑到1991年以裔我国农村极少有独生子女,和2000年以后毎年出生人口的进一步下阵,那么现在我国农村这类失独家庭应该在120万以上。

城市人口基数三十年前虽然只占全国人口20%,但现在己经接近一半,而且城市独生子女占城市全部出生人口的比例高得多,所以城市失独家庭只会比农村多而不会比农村少。

最保守的估计,我国这类最痛苦的失独家庭也在250万个以上。

论失独者养老的国家责任和公民权利

论失独者养老的国家责任和公民权利

作者: 穆光宗
作者机构: 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北京100871
出版物刊名: 东岳论丛
页码: 5-9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8期
主题词: 失独;养老;国家责任;公民权利
摘要:“失独者养老问题”已经演化为重大社会问题,需及早妥善解决,早为之谋。

本文区分了政策性失独和选择性失独,认为失独和独生子女死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失独家庭不仅是精神痛苦最大家庭,也是养老困难最大家庭。

为政策性失独者提供福利性养老保障既是国家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政府必须勇敢面对,建立共识。

面对失独问题,首先需的是国家态度,其次需的是政府作为。

对我国失独家庭实行国家养老政策研究

对我国失独家庭实行国家养老政策研究

对我国失独家庭实行国家养老政策研究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对失独家庭实行国家养老政策已经成为一项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失独家庭在生活和精神上都面临着巨大的困境和压力,为了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尊严,国家应该制定相关政策并加以实施。

失独家庭的养老政策应该以经济扶持为基础。

这些家庭在独生子女去世后,除了丧失了生活的乐趣外,还面临着经济来源的丧失。

对于有劳动能力的失独家庭,可以为其提供就业机会和培训,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重建经济来源;对于没有劳动能力的家庭,可以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和养老金,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失独家庭的养老政策应该以精神关怀为重点。

失独家庭的独生子女的去世给他们心理上造成了巨大的创伤,国家应该加大对这些家庭的心理疏导和心理援助力度,帮助他们尽快走出伤痛,重新建立起对生活的信心和积极向上的心态。

还可以建立失独家庭互助组织和关爱中心,提供培训、交流和娱乐活动,为他们提供一个相互支持和共同成长的空间。

失独家庭的养老政策应该强调社会关爱和关怀。

社会对失独家庭应该予以更多的关注和帮助,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爱心捐助或义工活动,为这些家庭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

社会应该加大对失独家庭的宣传力度,提高大众的关注度和参与度,鼓励人们主动关心和关爱这些家庭,共同为他们营造一个温暖的社会环境。

国家对失独家庭的养老政策应该持续不断地进行监测和评估。

国家应该建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来负责监测和评估失独家庭养老政策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

只有不断地改进和提升失独家庭养老政策,才能够更好地满足这些家庭的需求并提供更全面的支持。

对我国失独家庭实行国家养老政策是一项必要而且紧迫的任务。

通过经济扶持、精神关怀和社会关爱等方面的措施,可以为失独家庭提供全面的支持,并帮助他们重建自信和生活的信心。

国家应该加大对这些家庭的关爱力度,为他们创造一个温馨、和谐的社会环境。

优势视角下失独家庭养老问题的分析和对策思考

优势视角下失独家庭养老问题的分析和对策思考

优势视角下失独家庭养老问题的分析和对策思考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问题已成为摆在社会面前的一大难题。

失独家庭养老问题尤为突出。

失独家庭养老问题主要指由于在独生子女政策下夫妻离异或者一方去世,而导致失去唯一子女的家庭。

在这种情况下,失独家庭会面临来自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的压力和困扰。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优势视角下对失独家庭养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思考。

一、失独家庭养老问题的分析失独家庭养老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导致一些夫妻离异或者一方去世后导致家庭失去独生子女而无法得到子女的养老照料和精神支持。

这种情况下,失独家庭会面临经济支持、精神寄托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压力和困扰。

在经济支持方面,失独家庭通常依赖于子女的经济资助和赡养。

但是一旦失去独生子女,就意味着失独家庭要承担起自己的养老经济负担。

对于一些失独家庭来说,他们可能面临着经济拮据、无法养老的困境。

在精神寄托和心理健康方面,失独家庭缺乏了子女的陪伴和关爱,容易产生孤独、抑郁等心理问题。

这些问题都给失独家庭的养老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1.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针对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政府应该加强对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包括加大对失独家庭的养老金补贴,建立失独家庭专门的救助机制,确保他们在经济上能够得到一定的保障。

2. 建立社区化养老服务体系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强对失独家庭的关注和服务,建立健全的社区化养老服务体系,包括提供社区养老机构、养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为失独家庭提供养老照料和精神支持。

3. 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对失独家庭的心理健康问题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为他们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支持等服务,帮助他们克服心理困扰,保持良好的心态。

4. 倡导多子女养老观念在社会层面,要倡导多子女养老观念,鼓励家庭生育多个子女,以减轻失独家庭养老的压力。

5. 加强法律保障和社会支持政府应该加强对失独家庭的法律保障和社会支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浅谈我国失独家庭的困境及扶助对策

浅谈我国失独家庭的困境及扶助对策近年来,随着我国二孩政策的实行,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再次怀孕生育二胎,然而,也有相当一部分家庭因故未能如愿,成为了失独家庭,他们面临着诸多的困境。

本文将从经济、心理以及社会等方面分析我国失独家庭所面临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扶助对策。

一、经济方面的困境失独家庭在经济方面首先面临的是子女教育方面的经济压力。

由于家庭只有一个或两个老人照顾,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失独家庭很难同时在经济上和精神上承担子女的教育费用。

这使得许多失独家庭的子女在教育上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和机会,影响了他们的发展。

另外,在经济上,失独家庭面临更高的医疗费用。

老年人身体逐渐衰弱,需要更多的医疗保健支出,而失独家庭缺少扶助,这一压力成为沉重的经济负担。

因此,有必要加强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尤其是加大医疗保险福利覆盖面,从而减轻失独家庭的经济负担。

同时,针对失独家庭子女的教育问题,可以加大对他们的资助力度,让他们能够得到更好的教育,获得更多的机会。

二、心理方面的困境失独家庭还常常面临着心理困境。

由于缺乏亲子关系,失独家庭的老人会感到孤独无助,尤其是在老年病痛及失能的情况下更加明显。

同时,失独家庭的子女也因长期经历亲人的病逝和缺乏同龄的家庭成员的陪伴而产生精神不健康的问题。

因此,需要因材施教,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哲学道德教育以及亲情教育等,使得失独家庭的老人和子女能够正视现实,学会乐观向上地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

三、社会方面的困境在社会方面,失独家庭也常常处于被忽视的境地。

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政策往往不能同时考虑到所有人的利益,从而导致失独家庭在其中得不到足够的照顾和待遇。

与此同时,在社会底层,由于缺乏社会连接和关心,失独家庭面临着被社会孤立的压力,有时甚至被视为负担。

因此,需要加大对失独家庭的关注和支持,包括通过资金、物质等方式的直接帮助,以及通过建立志愿者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等方式提供心理、物质以及精神上的支持,让失独家庭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拥抱。

“失独家庭”养老困境及对策探析

农村社会保障农村经济与科技2020年第31卷第23期(总第499期)“失独家庭”养老困境及对策探析李腊梅,赵 媛,陆 涵(大理大学 护理学院,云南 大理 671000)[摘要]在全球人口老龄化的浪潮下,养老问题备受社会关注,自1982年,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一项国策开始了全面实施。

现在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也逐渐步入了中老年阶段,“失独家庭”成为了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如何解决这一特殊人群的养老问题,受到了国家和政府的重视。

介绍了“失独家庭”的养老现状,重点分析了其面临的养老问题,并对该问题提出应对策略,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失独家庭;养老问题;养老对策[中图分类号]C912.6 [文献标识码]A我国人口基数巨大,为了控制人口增长,计划生育在我国20世纪70年代全面推行,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

这一举措虽然缓解了我国人口压力,但是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失独家庭养老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6年全国独生子女死亡,母亲年满49周岁、现无存活子女的家庭(即狭义失独家庭)为37.5万,预计最高峰值年2038年达到151万。

虽然我国二胎政策已全面放开,但对于无生育能力的中老年夫妇家庭,仍然无法缓解没有子女的痛苦。

因此,解决现阶段失独家庭所面临养老在经济、心理方面的问题迫在眉睫。

1 “失独家庭”面临的养老保障问题1.1 经济负担巨大失独家庭普遍都存在很大的经济压力,抚养一个孩子至成人所需要的经济费用高,对于经济条件普通的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突发的疾病或者意外,是一个致命的打击。

根据现有的研究表明,城镇失独家庭养老主要的经济来源是退休金和国家的相关补助,农村失独家庭的主要经济来自政府的补助金。

赵仲杰等人研究显示51.9%的农村失独者认为政府应该提高养老补助津贴额度、制定专项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失独群体的权益保护制度。

对于失独家庭的老人而言,前期为了子女投入了大量的精力,面对孩子去世,绝大多数父母都无法接受,且随着自身年龄增长,退休或失业,经济来源减少或缺失,就会陷入一种孤助无援的状态。

中国的“失独家庭”该何去何从

中国的“失独家庭”该何去何从2012年5月9日广州日报《暮年丧独子,他们的余生该何去何从?》一文在互联网上引起巨大反响,网络转载的时候多把题目改成了《全国失去独生子女家庭超百万……但是这个数据显然是错误的。

穆光宗先生在《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人口研究》2004年第1期)一文中说,“到2000年,全国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数量已达到5578万,比1995年增加672万。

如果再将没有领证但实际为独生子女的人数考虑进去,那么1999年全国独生子女数量估计在9000万左右。

如果按每年增加500万计算,那么现在肯定超过了1个亿。

”如今离1999年又过了12年多,以每年增加500万计算,目前独生子女总人数应该在1.5亿以上。

由于农村城市化和生育意愿下降,实际上每年新增独生子女家庭远不止500万个。

人口学者易富贤根据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所作的推算表明,到2010年底我国独生子女人数可能已达到2.18亿。

但即使以1.5亿计算,我国曾经失去独生子女(以下简称“失独”)的家庭有多少呢?《独生子女夭亡家庭生存状况调查》(《中国经济周刊》,人民网2009年6月1日)一文告诉我们,我国大约有“5.4%的人在25岁之前死亡,12.1%的人在55岁之前死亡”。

我问过人口学者易富贤,这个数据是靠谱的。

仅仅以1.5亿独生子女计算,这意味着我们已有或将有1500万个左右家庭已经或将要蒙受失去独生子女的痛苦。

当然痛苦的程度不一样,失独较早的大多数很快就补生了孩子,失独较晚的其独生子女已经给他们生了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广州日报所称每年增加7.6万、总数超过百万的失独,应该是指最痛苦的一类失独,就是父母已丧失生育能力而独生子女死亡前又没有孩子的。

彻底丧失独生子女的中国人特别可怜,因为绝大多数中国人不信神,是靠代际传承来找到安身立命之所的,孩子身上寄托着他们生命的全部意义。

有人说,独生子女夭折的父母如果年龄大了生不出来,可以领养一个孩子呀!说这话的人不是无耻就是无知!年过半百之人,领养一个残疾孩子那等于领养一块心病:自己百年之后这残疾孩子怎么办?如今生育率这么低,健康的孩子你能在中国领养到?即使有,也被福利院有偿送养给外国人了,“赞助费”比人贩子的要价还高得多。

政府及非政府组织在失独家庭养老中的作用

政府及非政府组织在失独家庭养老中的作用马燕;刘颂【摘要】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失独家庭的养老不能依靠家庭,只能依靠政府和社会.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善的失独家庭养老政策,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养老服务不能满足失独家庭的养老需求.从失独家庭产生的原因来看,失独家庭是我国计划生育国策的产物,因此政府在解决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中要起主导作用,把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纳入公共管理的范畴,做好顶层设计,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使失独老人安享晚年.【期刊名称】《南方论刊》【年(卷),期】2016(000)007【总页数】3页(P33-35)【关键词】失独家庭;养老;政府;非政府组织【作者】马燕;刘颂【作者单位】南京邮电大学江苏南京 210023;南京邮电大学江苏南京 210023【正文语种】中文如何解决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我们认为,首先必须认定此问题的基本性质。

失独家庭形成主要源自两个方面:其一,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开始全面实行计划生育国策,除少数民族地区之外,每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由此,我国大多数家庭成为独生子女家庭。

当然这里也有少数政策允许生育两个孩子的家庭自己选择了生育一个孩子。

其二,由于疾病、交通事故等因素,一些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意外伤残、死亡,而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由此出现了中国社会一个引人关注的新群体——失独家庭。

从历史过程中看,第二个原因很大程度上源自于第一个原因。

独生子女家庭对控制人口总量具有特殊贡献。

研究表明,计划生育使我国目前的人口规模缩减4亿,这表明中国将世界70亿人口日推迟了5年,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对控制世界人口数量增长也做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当我们进入构建和谐社会的新阶段之时,我们不应忘记这些家庭在我国人口控制最困时期所作出的巨大贡献,高度关注失独家庭养老问题,不仅是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题中之意,而且是当务之急。

研究可能的对策和缓解之道,使我们的社会提前做好经济、政策、制度与物质准备,缓解这一特殊家庭老人养老问题对社会正常发展的冲击,这是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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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大学教授:国家需要对“失独家庭”承担责任
2014年05月07日 02:27来源:新京报15674人参与 429评论
原标题:“失独家庭”和“国家责任”什么关系

访谈嘉宾 杨建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
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最近,来自全国的240余名失独父母代表进京,向国家卫
计委表达“给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国家行政补偿”的诉求。
之后,卫计委答复称“没有法律依据”。那么,从法律层面
看,计生政策与失独家庭之间究竟什么关系?
新京报时事访谈员 高明勇 实习生 孟亚旭
1、新京报:一般认为,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发展作出了
贡献,国家责无旁贷。你也曾表示“国家有责任救济救助失
独群体”,那么,这个“国家责任”到底是什么?
杨建顺:“国家责任”这个说法争议性比较大,不同的历
史时期对它的定位也不相同。
19世纪末20世纪初之前是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按亚当〃斯
密的观点,就是用“看不见的手”引导社会走向繁荣,即国
家不插手,什么事情都是个人自己做。
后来产生了“社会国家”的概念。比较典型的如1917年
的前苏联和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认为国家不仅要关心
社会的发展,还必须保障个人能“像人一样的生活”,这就
是“社会国家”的理念。包括中国,都是从大的方面来定位
“国家责任”。
2、新京报:就失独问题来说,今天如何从法理上来界定
“国家责任”?
杨建顺:“国家责任”需要很多的制度作支撑来保障国民
的生存权,这是行政法层面,也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责任”。
但作为法学家、制度分析家,还要着眼于具体的权利义务层
面,“国家责任”需要有法律的支撑。
以前,失独群体响应国家政策、立法的号召,虽然在政策
上有相关的优待,但政策是不断变化的,“国家责任”显得
非常笼统,但随着《人口计划生育法》的制定实施,相关的
优待就要落实到制度上去,“国家责任”也应该比较实在。
不过,在这个问题上,“国家责任”更多的是“国家义务”。
从给付行政方面讲,国家义务有不少种类。宪法上有“物质
帮助权”,即国家有物质帮助的责任,在公民年老、疾病、
失去劳动能力时,有从国家、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反过来
就是国家的一种“义务”,但不是“国家责任”。
3、新京报:“国家责任”和“国家义务”的最大区别是
什么?
杨建顺:义务和责任是不同的,“责任”主要是承担后果,
不能泛化,不能作为义务来架构。
从法理上讲,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反过来讲,
任何人都应从其合法的行为中获利。当公民因为相应政策或
遵守法律出现损失时,国家有义务去填补。责任是义务不履
行才承担的后果。所以,对失独群体来说,国家应该给予相
应的保障。
4、新京报:你曾说“计生政策与失独并无必然联系,是
一种偶然结果。”但在很多人的眼中,如果没有计生政策,
就不会有后来的失独,至少会大量减少失独。从行政法的基
本原理看,计生政策和“失独”到底是什么关系?
杨建顺:在谈到义务和责任时,有一个前提,必须有必然
或相当的因果关系才能归责。失独不是计生政策的必然结
果,有人说是计生政策导致了失独,其实计生政策和孩子去
世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我一直强调,在国家救助上,应该对失独群体进行倾斜,
为什么要倾斜?原因有二:一,二者虽然不是相当的因果关
系,但还是有一定的关系;二,从行政法法理上讲,“有权
利的行使”或者“有侵害”就要有救济。
如果是公权力要求公民计划生育,那国家就应该有救济,
事实上我国长期以来都是有补助措施的,从法理上讲都已经
解决了,只是现实中这种补助随着社会的发展显得偏低。
现在出现失独情况,这就涉及“有侵害就有救济”。但是
不是国家真正侵害了,是国家夺去了孩子的生命吗?这个还
不能画等号。
虽然国家没有侵害,但已经形成了这样的一种结果,那国
家就要承担责任,这就是行政法上的“结果责任”的原则,
与公民权利的行使无关,只要有结果,国家就要承担责任。
父母不幸失去一个孩子,如果还有其他孩子,痛苦可能会
弱一些,如果是独生孩子,痛苦会更强烈,因为没有“替补”,
“没有替补”是政策导致的结果,而“失独”(孩子死亡本
身)和政策无关,二者要区分开。
5、新京报:在“失独”问题上,“国家责任”的性质和
大小如何界定,究竟算赔偿、补偿还是救助?
杨建顺:如果叫“补偿”,还有一定的可支持性,但如果
是“赔偿”,是没有依据的。
日常生活中,说“赔偿”和“补偿”是没有严格区别的,
但在行政法上,赔偿和补偿是严格区分的。赔偿是对违法行
为的补救,补偿是对合法行为的补救。行政活动违法导致的
损害才能叫损害赔偿,行政活动合法导致的公民的损失叫损
失补偿。
“一对夫妻一个孩”是国家政策,没有违法性。如果是在
具体实施政策的过程中有违法操作,另当别论。所以从属性
上讲,赔偿是不成立的。
行政法上的补偿也需要有因果关系。计生政策和失独没有
相当因果关系,所以补偿也难以成立。
但既然是因为法律、政策的规定,公民才没有多生孩子,
那公民应该得到一种保障,这种保障是国家的行政给付,也
就是宪法上的物质帮助权利,但它实质是请求权,国家要根
据情况,如财产、家庭生活等情况才能决定。除了物质帮助,
更应注重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等制度/措施的完善,而这却是
现在缺失的很重要的一块。
6、新京报:你的意思是“补偿也难以成立”?
杨建顺:如果一定要谈“行政补偿”,也不是完全没有可
能。行政补偿是合法行为导致的损失,由于缺乏必然的因果
关系,界定比较难。但如果我们能从行政补偿的理论上进行
拓展,把间接的因果关系纳入其中,架构起国家补偿的责任;
或者按照结果责任的理念来架构,也不是不可能,但只是有
这种可能性。
我现在所做的,就是努力架构这种因果关系。
7、新京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独生子女
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
助。卫计委也表示协调做好扶助工作。这种“帮助”和“救
助”属于什么性质?
杨建顺:这就涉及“行政给付”的内容。行政给付是国家
对公民有物质帮助的义务。“行政给付”分很多种,扶助金、
救助金、抚慰金等,帮助和救助都是属于行政给付。
目前来讲,国家有这样的倾向性和价值性的判断,但给什
么,怎样给,没有明确。
8、新京报:问题是这种倾向性和价值性的判断也容易把
“国家责任”虚化了?
杨建顺:反过来看,这种宣示也很重要,因为宣示后相关
政策、立法才有推动力。“给予必要的帮助”,但给多少?
从具体的家庭受到的损失、痛苦进行评估,进行不同的分档。
除此之外,社区也应该是很重要的主体,但现实中往往不
发挥作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该承担更重的义务。
防止“国家责任”虚化,最终的解决之道还是那句话,应
该在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方面下功夫,这是最重要的一部
分。
9、新京报:目前卫计委认为“行政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你也同意该说法,那么“于法无据”是否合理?
杨建顺:在国家发展的过程中,法律还有很多的空白,空
白肯定是不合理的,但人类的发展总是有过程的,失独的问
题没有凸显出来之前,立法者不能预测到这个问题。
现在已经意识到失独的问题,所以应该尽快立法。但立法
没有那么快,需要相关部门重视、立项、调研、起草、听证
会等,需要人力、物力、时间的投入,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何况,我国目前立法的任务很重,就失独问题能不能单独立
法,也很难说。
我建议分步走,先制定政策,各个地方按不同的情况可
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在失独情况比较严重的
地方,可以进行试点,之后,全国性的立法就有了可能性。
因此从务实的角度讲,专门立法不太可行,但可以在现
有的法律中进行有益的补充来解决,尽可能地形成一些文
件,规范性文件在解决问题上有便捷性,这样才能慢慢推动
立法。
10、新京报:曾有学者建议建立“国家计生家庭风险保
障基金”,此举是否可行?
杨建顺:这个建议很好,但从制度的架构上讲,一定要
有可持续性,有公平、平等的理念贯穿其中。给付和征收是
相对应的,行政给付主要是通过征收来实现的,也就是纳税,
国家给需要帮助的人以帮助,但需要纳税人的钱。在给付的
过程中也不能一刀切,不同家庭情况不同。所以,关键不是
支持或不支持,而是如何运作行政给付,大家能不能接受“国
家计生家庭风险保障基金”,接受才能去做。从价值论的角
度讲,可以考虑把目前的社会抚养费拿过来当基金,如果把
这一块能用起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应该是很不错的选择,
但现实中有没有可操作性,还是未知数。尤其是“社会抚养
费”自身的问题也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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