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安全管理制度
发电部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4篇)

发电部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发电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发电部员工都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并自觉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发电部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是发电部对全体员工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评估和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尺度和原则第四条安全生产考核尺度:从责任、制度、教育、培训、意识和管理六个方面进行考核。
第五条安全生产考核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激励、倒逼。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责任考核:考核对象包括部门负责人和一线员工。
考核指标包括工作责任心、安全意识、遵守规章制度等。
第七条制度考核:考核对象包括部门负责人和一线员工。
考核指标包括制度建设、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八条教育和培训考核:考核对象包括部门负责人和一线员工。
考核指标包括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员工教育培训的参与度等。
第九条意识考核:考核对象包括全体员工。
考核指标包括安全意识的培养情况、安全行为的表现等。
第十条管理考核:考核对象包括部门负责人。
考核指标包括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隐患排查的及时处理等。
第四章考核方法和程序第十一条月度考核:负责人对其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月度考核,并形成考核报告。
第十二条季度考核:安全生产工作部门对所有部门进行季度考核,并形成考核报告。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安全生产工作部门对所有部门进行年度考核,并形成考核报告。
第五章考核结果和激励措施第十四条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五条激励措施:对考核结果达到优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考核结果达到良好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鼓励和奖励;对考核结果达到合格的部门和个人,给予一定程度的督促和改进机会;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警告和处罚。
第六章变更和效力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发电部安全生产工作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体发电部员工。
发电厂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发电厂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发电厂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防范事故的发生,维护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环境的良好状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电厂生产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包括工作人员、访客以及外来承包商等。
第三条本规定的内容包括现场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责任分工、作业规范、事故与紧急情况处理措施等。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发电厂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以人为本,防止事故的发生是首要任务,预防优先,避免事故对人员和环境的危害。
(二)责任明确,分工合理。
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分工合理,履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三)守法合规,依法管理。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四)信息畅通,沟通协作。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建立健全沟通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及时整改问题。
(五)持续改进,不断提升。
根据工作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水平,持续改进安全工作。
第三章责任分工第五条发电厂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责任分工如下:(一)厂长:负责发电厂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目标,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落实安全措施,改善安全环境。
(二)安全主管: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安全工作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及时处理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
(三)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巡查、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做好安全记录和安全报告,指导员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
(四)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主动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积极参与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处理。
第四章作业规范第六条在发电厂生产作业现场,所有人员必须遵守以下作业规范:(一)佩戴个人防护设备。
根据作业要求,正确佩戴头盔、防护眼镜、耳塞、手套等个人防护设备,保护自己的安全。
发电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事发电生产、运行、检修、维护等岗位的员工。
第三条发电安全操作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天候监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所属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岗位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七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1.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新员工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 在岗员工应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安全操作规程制度1. 各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流程。
2. 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
第九条设备维护保养制度1.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完好。
2. 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排除,防止事故发生。
3. 加强设备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条事故处理制度1. 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按照事故调查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3. 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考核第十一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员工绩效考核。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三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
火力发电厂安全管(三篇)

火力发电厂安全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力发电厂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范本。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范本适用于火力发电厂内部人员及相关外部人员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承包商、访客等。
第三条火力发电厂安全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技术、管理、教育、监督相结合的措施,全面提升火力发电厂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火力发电厂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生产安全、环境安全、设备安全、作业安全以及人身安全,预防事故、减少损失。
第五条火力发电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第六条火力发电厂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培训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门应与其他部门紧密配合,制定安全管理计划、安全风险评估等,并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八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熟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
第九条火力发电厂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厂长担任主任,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和岗位负责人为委员。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决策和监督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条火力发电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权力和义务。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计划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等。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安全责任,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和安全生产目标。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计划制度要制定年度和月度的安全生产计划,并明确各项安全指标和目标。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要建立员工入职安全教育、定期培训和专项培训的机制,确保员工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安全检查制度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建立隐患排查和整改记录。
发电厂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发电厂安全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发电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发电厂所有生产、施工、科研、服务等环节,以及其他与发电厂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发电厂安全应急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第四条发电厂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发电厂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发电厂成立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厂安全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第六条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应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及其职责:(一)指挥长:负责全厂安全应急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制定和修订安全应急预案,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二)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开展工作,负责应急处置的具体指挥。
(三)成员:负责本岗位的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应急处置。
第八条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一)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安全应急预案。
(二)负责安全应急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
(三)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协调各部门开展安全应急工作。
第三章预防与预警第九条发电厂应建立健全安全预防体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发电厂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发电厂应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国内外安全形势,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第十二条发电厂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四章应急响应第十三条发电厂应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应急响应流程、措施和责任。
第十四条发生突发事件时,安全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应急响应流程:(一)发现突发事件,立即报告安全应急指挥部。
新疆发电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新疆发电厂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发电厂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发电厂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决策。
2.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管理。
3. 各部门、车间、班组成立安全生产小组,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4. 各级管理人员、员工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本制度。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 发电厂法定代表人对本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各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 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 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1. 发电厂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员工每年参加至少一次安全生产培训。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1. 发电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各部门、车间、班组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3. 发现安全隐患,立即上报安全生产办公室,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六、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及时报告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3.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
七、安全防护与应急救援1. 发电厂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员工安全。
2. 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八、奖励与处罚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新疆发电厂安全生产委员会。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发电厂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发电厂安全管理,保障发电厂安全生产,提高发电厂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厂所有员工、管理人员及外部合作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发电厂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第四条发电厂安全生产目标:1. 零死亡、零重伤、零重大设备事故、零环境污染事故。
2. 实现设备完好率、设备可用率、发电设备等效可用系数等关键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3. 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发电厂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4.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发电厂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发电厂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1. 领导责任:厂领导班子对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安全生产具体工作。
2. 部门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3. 岗位责任: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发电厂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1.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发电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应急处置措施。
3. 事故案例分析、应急演练等。
第十条在岗员工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1. 新的安全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发电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新的安全操作技能、应急处置措施。
3. 事故案例分析、应急演练等。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一条发电厂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火力发电厂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火力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目标1. 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2.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养成良好安全习惯;3. 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稳定;4. 优化安全管理体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安全管理职责1. 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厂安全管理工作;2. 各部门、车间、班组应设立安全员,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3. 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管理。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层层落实,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人;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3.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员工操作行为;4. 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5.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发生事故时,立即上报,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6. 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7. 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8. 应急预案制度:制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9. 安全生产十大禁令:严禁违章操作、严禁违规作业、严禁疲劳作业、严禁酒后作业、严禁超负荷作业、严禁带病作业、严禁无证操作、严禁擅自改变设备设施、严禁擅自关闭安全装置、严禁擅自进入危险区域;10. 工作票制度:对涉及高风险作业的工序,实行工作票制度,确保作业安全。
五、安全管理实施1. 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氛围;2. 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3.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5.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安全事故;6. 优化安全管理体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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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安全管理制度篇一:电力安全管理规定电力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目标第9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7种事故:1、重大死亡;2、大面积停电;3、大电网瓦解;4、电厂垮坝;5、主设备严重损坏;6、重大火灾;7、核泄漏。
第10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 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4、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 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6、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11条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12条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失和电网事故; 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13条发电、供电企业及有关调度机构每年实现和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 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 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主变压器容量1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1000~500MVA的供电企业2个,5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械3个。
第14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责任制第15条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16条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
按本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5、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6、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7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18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19条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
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力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章安全监督第21条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22条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23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的设置要求由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
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24条发电、供电、水电施工、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25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一般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26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27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1、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3、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4、监督本企业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5、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6、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和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7、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28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3、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篇二:某电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某某发电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某某发电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制度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某某发电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总经理职责: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批准安全生产目标、分级控制指标。
2、负责审定安全生产重要活动和重要措施,确保安全目标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的实现。
3、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予以考核,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处理意见。
第六条生产副总经理职责:1、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分管范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协助总经理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和工作计划,主持或参加安全生产分析会议。
3、协助总经理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公司安全检查、监督与考核工作。
4、领导安全技术组织管理工作,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技术措施的实施工作。
5、支持并指导设备技术部及公司三级安全网正常开展工作。
6、对各部门存在的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责令整改,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七条设备技术部职责:1、设备技术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正确实施。
2、负责公司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3、负责定期向总经理和生产副总经理汇报安全生产情况,负责监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劳动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
4、负责公司反事故技术措施的制定,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和防范措施制定的组织工作。
5、代表公司行使安全监察职权,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与奖惩。
有权对各部门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考核及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安全奖惩建议。
第八条总经理工作部职责:1、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2、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监人员职责:1、公司设专职安全监察人员,负责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在业务上受设备技术部经理、生产副总经理领导,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2、有权调查和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查阅有关资料。
3、有权参加新、改、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投产验收,以是否达到三同时和是否达到安全运行标准进行检查,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条各部门经理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部门安全教育培训及对日常工作监督考核,指导、支持本部门安全员开展工作,确保本部门各项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贯彻执行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公司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有权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班组、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各生产部门设专职安全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网。
部门、班组安全员负责部门、班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领导、管理、安监人员有权制止各类违章。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方法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目标1、全公司不发生重大设备损坏和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部门控制障碍和人身轻伤,不发生事故和人身重伤。
3、班组控制异常和人身未遂,不发生障碍和人身轻伤。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管理1、每年要制订出年度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各级领导的专业教育培训,安监人员的教育培训,特殊工种的教育培训,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