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通知
各类费用取费标准

重庆08定额工程费用计算说明1、执行2008年重庆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本专业工程若需借用其他专业工程定额项目时,应将借用定额人工、材料、机械按本专业单价进行换算后,纳入本专业定额规定的工程定额取费标准统一计费。
2、工程费用标准表中“规费”费用标准未含工程排污费。
工程排污费另按实计算。
3、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计取标准及计算方法,按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6]177号)文件执行。
4、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渝府发[2001]106号文件,按建安工作量的‰计取,缴费办法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有关文件执行。
5、税金根据重庆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金计取费率的通知》(渝建发[2005]205号)文件规定,其标准见表17:建筑安装工程税金标准表17工程地点税率(%)市、区县城、镇不在市区、县城镇6、总承包服务费发包方将工程中的一部分专业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给另一施工企事业,总包方应向发包方收取总承包服务费。
总包方服务职责为:同期施工时,配合发包方进行现场协调、管理;提供必要的简易架料及垂直吊运等。
总承包服务费应以分包工程(不含总包方自行分包工程)的造价或人工费为基础,建筑工程按造价的3%计算,装饰、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15%计算,进入按实计算项目内。
7、二次搬运费:(1)建筑工程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场内二次或多次搬运费,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内包干使用。
(2)建筑工程组织措施费内已包括二次搬运费,当工程所在地不在主城区时,应扣除组织措施费中已含的二次搬运费,二次搬运费另根据工程情况按实计算。
(3)除建筑工程外,其他专业工程二次搬运费应根据工程情况按实计算。
(4)建筑工程采用商品砼时,其商品砼使用量达到其上升工程现浇砼总用量的40%以上时,二次搬运费按上述标准的50%计取。
各类费用取费标准

重庆08定额工程费用计算说明1、执行2008年重庆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本专业工程若需借用其他专业工程定额项目时,应将借用定额人工、材料、机械按本专业单价进行换算后,纳入本专业定额规定的工程定额取费标准统一计费。
2、工程费用标准表中“规费”费用标准未含工程排污费。
工程排污费另按实计算。
3、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计取标准及计算方法,按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6]177号)文件执行。
4、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渝府发[2001]106号文件,按建安工作量的1.4‰计取,缴费办法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有关文件执行。
5、税金根据重庆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金计取费率的通知》(渝建发[2005]205号)文件规定,其标准见表17:建筑安装工程税金标准表17工程地点税率(%)市、区 3.41县城、镇 3.35不在市区、县城镇 3.226、总承包服务费发包方将工程中的一部分专业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给另一施工企事业,总包方应向发包方收取总承包服务费。
总包方服务职责为:同期施工时,配合发包方进行现场协调、管理;提供必要的简易架料及垂直吊运等。
总承包服务费应以分包工程(不含总包方自行分包工程)的造价或人工费为基础,建筑工程按造价的3%计算,装饰、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15%计算,进入按实计算项目内。
7、二次搬运费:(1)建筑工程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场内二次或多次搬运费,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内包干使用。
(2)建筑工程组织措施费内已包括二次搬运费,当工程所在地不在主城区时,应扣除组织措施费中已含的二次搬运费,二次搬运费另根据工程情况按实计算。
(3)除建筑工程外,其他专业工程二次搬运费应根据工程情况按实计算。
(4)建筑工程采用商品砼时,其商品砼使用量达到其上升工程现浇砼总用量的40%以上时,二次搬运费按上述标准的50%计取。
自-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06]177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六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其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及《重厌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所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内容。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定额费用、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
(一)定额费用:是指在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及费用定额中已包括的各施工工序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
(二)专项费用:是指按本规定附表规定标准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规定的,除“定额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之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内容所发生的费用。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03]10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建康发展,由我委组织制订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已经通过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业主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以及《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招标人按规定格式提供拟建招标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和相应数量,并列成明细清单,作为公平竞争的共同基础,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采用发包人支付担保、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及工程维修担保等保证合同能有效履行的经济担保措施。
具体担保方式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高温期间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高温期间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16•【字号】渝建[2006]275号•【施行日期】200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高温期间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建〔2006〕275号)市轨道交通总公司:今年入夏以来,我市持续出现高温天气,给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带来极为不利影响。
为确保高温酷暑期间运营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保障广大乘客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到高温酷暑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运营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
要根据高温期间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狠抓防范措施落实,防止发生因高温天气引发乘客、员工中暑和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加强对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落实防暑降温措施,车辆上、车站内要常备防暑降温药品,千方百计改善一线职工劳动条件,合理调配职工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免高温时段的室外作业。
三、高温酷暑期间是电气设备故障高发期和触电事故高发期,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用电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用电意识,切实做好车辆、车场、车站等各类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检查和保养工作,严格执行用电安全操作规程,防止用电事故的发生。
四、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车辆、车站、维修车场、变电所等重要场所必须配齐相应的消防器材,确保各类消防设施设备完好。
同时要加强防火安全检查,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强化值班制度,保证通信畅通,实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严格执行事故上报制度。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13•【字号】渝建管〔2022〕238号•【施行日期】2022.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建管〔2022〕238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当前建筑市场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结算久拖不结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权益,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规定,现就完善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通知如下:一、落实建设资金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工程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二、严格实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拨付仍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执行。
三、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金额(扣除建设单位提供担保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0%,同时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
重庆工程计价表(2008定额)
2.2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 2.3 脚手架费 2.4 施工排水及降水费 2.5 专业工程专用措施费 垂直运输机械费(建筑工程) 三 1 2 3 3.1 3.2 4 其他项目 计日工 暂列金额 暂估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 材料暂估单价 总承包服务费 建筑工程分包造价的3%计 工程办理结算时,工地标准 化评定等级为优良的,“专 项费用”按相应合格标准增 加20%;评定为市级建筑安 全文明工地者,“专项费用 ”按相应合格标准增加35% 。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获得 优良且又评定为市级建筑安 全文明工地的,按相应高级 别费用标准计取,不得重复 计算。
重庆建筑工程清单计价表(2008定额)
序号 一 1 费用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 基价直接工程费 工程量×综合单价 1.1+1.2+1.3 计算公式 备注
1.1 基价人工费 1.2 基价材料费 1.3 基价机械费 2 3 4 5 企业管理费 利 润 一般风险费用 人材机价差 基价人工费、基价材料费、 1×费率(一类16.03%,二类14.95%,三类12.47%,四类9.3%) 1×费率(一类8.73%,二类6.94%,三类4%,四类2.8%) 基价机械费应按本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计价 1×费率 定额规定的人工、材料、机 械基价计算。 5.1+5.2+5.3
1.1 环境保护 1.2 临时设施 1.3 夜间施工 1.4 二次搬运 1.5 包干费 1.6 冬雨季施工 1.7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1.9 材料检验试验 2 施工技术措施 2.1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1.8 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场地清理一类0.3%,二类0.25%,三类0.18%,四类0.13%
四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
按建筑面积计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06•【字号】渝人社发[2009]65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65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着力将制度建设贯穿于清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努力做到事前有效防范,事中有力监管,事后严肃处理,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证了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兑现,有效确保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加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力度,促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强化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制度化建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建设委员会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七月六日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用工主体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设领域用工主体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本办法中用工主体是指建设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简称施工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简称分包企业)。
重庆高温补贴2022时间都有哪些规定?
重庆⾼温补贴2022时间都有哪些规定?根据《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温天⽓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温津贴。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温补贴每⼈每天不低于5元。
随着五⽉的到来,很快我国的⼤部分地区就会进⼊炎热的夏季,我国有强制性的规定,在酷暑的炎热季节必须给从事⾼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温补助费,因为我国各个省市的经济发展⽔平是不⼀样的,各地进⼊⾼温季节的时间也是有所不同的,那么,时间都有哪些规定?下⾯⼩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2018重庆⾼温补贴发放标准:根据《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温津贴标准最⾼按照每⼈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不少市民⼝中的“⾼温假”,实际是不存在的。
不得以降暑物品替代⾼温补贴天⽓⽇渐炎热之后,区⼈社局变得忙碌起来,据相关⼯作⼈员介绍,每天都会接到好⼏通电话,“⼤多数都是咨询什么样的情况才符合发放⾼温补贴的条件,以及发放的标准是是多少。
”根据《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条规定,⽤⼈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温天⽓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温津贴。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温津贴。
⾼温补贴每⼈每天不低于5元⼀般⾼温天⽓作业的,按每⼈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中度⾼温天⽓作业的,按每⼈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强度⾼温天⽓作业的,按每⼈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温天⽓期间,室内⼯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上35℃以下的,⾼温津贴按每⼈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35℃以上37℃以下的,按每⼈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37℃以上的,按每⼈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同时,也有市民问:“我们公司每年每个⼈⼏天⾼温假,但随便你什么时候休,好像失去⾼温假的意义了。
”事实上,根据管理办法,并没有“⾼温假”这项规定。
重庆08定额 工程费用计算说明
重庆08定额工程费用计算说明1、执行2008年重庆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本专业工程若需借用其他专业工程定额项目时,应将借用定额人工、材料、机械按本专业单价进行换算后,纳入本专业定额规定的工程定额取费标准统一计费。
2、工程费用标准表中“规费”费用标准未含工程排污费。
工程排污费另按实计算。
3、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计取标准及计算方法,按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6]177号)文件执行。
4、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渝府发[2001]106号文件,按建安工作量的1.4‰计取,缴费办法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有关文件执行。
5、税金根据重庆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金计取费率的通知》(渝建发[2005]205号)文件规定,其标准见表17:建筑安装工程税金标准表17工程地点税率(%)市、区 3.41县城、镇 3.35不在市区、县城镇 3.226、总承包服务费发包方将工程中的一部分专业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给另一施工企事业,总包方应向发包方收取总承包服务费。
总包方服务职责为:同期施工时,配合发包方进行现场协调、管理;提供必要的简易架料及垂直吊运等。
总承包服务费应以分包工程(不含总包方自行分包工程)的造价或人工费为基础,建筑工程按造价的3%计算,装饰、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15%计算,进入按实计算项目内。
7、二次搬运费:(1)建筑工程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场内二次或多次搬运费,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内包干使用。
(2)建筑工程组织措施费内已包括二次搬运费,当工程所在地不在主城区时,应扣除组织措施费中已含的二次搬运费,二次搬运费另根据工程情况按实计算。
(3)除建筑工程外,其他专业工程二次搬运费应根据工程情况按实计算。
(4)建筑工程采用商品砼时,其商品砼使用量达到其上升工程现浇砼总用量的40%以上时,二次搬运费按上述标准的50%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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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通知
渝建发〔2007〕163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建筑工地高温天气期间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生
命安全,根据《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20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建设工程计取和
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
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的中度高温天气;以及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强度高温天气。
二、高温补贴费用标准:中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5元至10元标准计取和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下
按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标准计取和发放;具体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金额,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
上述规定标准范围内进行约定。
三、建筑工地高温天气期间的高温补贴费用,由施工单位直接发放给劳动者,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单位
高温补贴费用发放凭据,随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给施工单位;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按实向建设单位结算,
列入按时计算费用中。
四、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无论采用定额计价、清单计价或其他计价方式,均应按本通知要
求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
五、施工单位应在每年5月至9月高温天气多发期间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制定并落实防暑降温措
施,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少支高温补贴费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未按规定计取或未向劳动者发放、少支高温补贴费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通知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