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签章和证书使用的通知渝建发[200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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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6•【字号】渝办发[2003]117号•【施行日期】2003.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11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建委《关于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关于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市建委二00三年七月)目前,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仍然属事业性质,按企业化管理。

普遍存在机制不活,功能单一,经营管理粗放,技术发展缺乏后劲,改革政策不配套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市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健康发展。

为加快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增强入世后的竞争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要求,借鉴外省、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体制和运行机制。

改革的目标:改企建制,政企分开,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调整结构,扶优扶强。

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设计咨询公司、专业设计公司(事务所)、岩土工程公司的模式进行改造,建立起为固定资产投资全过程服务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体系,向业主提供策划、可行性研究、规划、参与选址、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编制、施工监理、设计监理、项目管理、设备采购和总承包等业务。

为建设项目投资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总结阶段,提供全方位、多功能、技术性、管理性的智力服务。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2年内完成改企建制工作,原则上至2004年底我市勘察设计单位的改制工作要全部完成。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2017〕760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2017〕760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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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2017〕760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勘察设计专家队伍建设与管理,有效规范专家行为,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发展,我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重庆市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渝建〔2013〕330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
——结束——。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示2020年第六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示2020年第六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示2020年第六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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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公示2020年第六批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专家对近期受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24日。

如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委反映情况,反映情况应实事求是。

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凡对审查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委设计与绿色建筑发展处咨询。

附件:2020年第六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查意见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2月10日——结束——。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209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209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209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工程勘察单位,有关单位:工程勘察外业工作是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外业行为,确保工程勘察资料真实、准确,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现就加强勘察外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意见规定,实行勘察外业见证制度。

没有按本意见规定进行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的项目,其勘察成果不得作为建设项目设计依据。

本意见所称工程勘察外业见证,是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采用旁站方式,对勘察外业作业单位资质、外业作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原始记录等外业工作进行检查、核实的活动,并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建设单位是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是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第一责任人。

对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不进行外业见证,或指使见证员在见证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应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勘察工作,并为工程勘察外业作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保证合理的工期和费用。

未取得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劳务类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工程勘察钻探劳务,不得挂靠、转包、分包承接工程勘察钻探劳务工作。

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勘察钻探任务。

工程勘察钻探劳务单位,不得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只能和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劳务类资质的勘察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完善初步设计审批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完善初步设计审批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完善初步设计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29•【字号】渝建[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完善初步设计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建〔2014〕46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建设局,经开区、高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勘察设计企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初步设计审批是勘察设计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工程质量,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我委《关于加强初步设计管理的意见》(渝建发〔2011〕3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改进审批程序,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现对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如下,请遵照执行:一、简化环节,取消初步设计预审环节,节约资源,推行“白图”替代“蓝图”取消初步设计预审环节,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初步设计申报时,由接件窗口对申报要件是否齐全进行审查,若要件齐全,应当场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已受理的初步设计直接进入正式审批程序,在审批过程中,不再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重复进行审查。

为节约资源,在初步设计审批环节推行“白图”(即直接用白纸打印的设计图)替代“蓝图”(即用硫酸纸晒出的图)。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提交审批的全部图纸原则按A3尺寸打印白图并装订,初步设计说明文本和概算书按A4尺寸打印和装订,另提交3张1:500的总平面图蓝图以便存档。

出图比例不作硬性规定,以图文清晰、可辨为准。

所提交图纸的签章应当齐全,图签栏、说明文本和概算书扉页的设计人员签名须由本人手签。

二、充分领会初步设计审批的实质意义,强化程序性审查与专家技术审查强化程序性审查,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初步设计审批时,首先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及技术人员是否已办理入渝备案登记,图签中勘察设计人员签名、初设审查会人员签到与我委网站公布的备案签名是否一致,图纸签章是否齐全,勘察设计收费是否明显低于国家指导价格,超限高层是否已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等进行核查。

重庆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审查合同示范文本

重庆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审查合同示范文本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审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签章)审查机构:(签章)审查类别及范围:签订时间: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制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审查机构:(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工程勘察文件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签订依据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市人大公告第33号)等。

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渝建发[2006]75号)和《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158号)等。

1.3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7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1]86号)等。

第二条工程概况2.1 工程名称:2.2 子项目名称:2.3 工程规模:第五条审查工期及提交的审查成果5.1 审查工期在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第四条要求的资料后,乙方不少于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个工作日(不包括勘察文件的修改复核、复审时间)完成本项目的勘察文件审查工作。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交材料的,乙方有权顺延审查工期。

5.2 乙方提交的审查成果如下:5.2.1 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份;5.2.2 按规定在勘察文件审查送审表及扉页、勘探点平面布置图、见证报告扉页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勘察报告盖章要求

勘察报告盖章要求

勘察报告盖章要求勘察设计文件签字及盖章要求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将勘察设计文件签字及盖章要求整理如下,请各勘察设计单位和中心相关岗位遵照执行。

一、工程勘察报告1、签字要求:﹙1﹚、封面或扉页上签字。

封面或扉页上应有工程负责人(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注册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2﹚、图表上签字。

每张图表均应有完成人、审核人签字;﹙3﹚、试验和原位测试上签字。

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均应有试验人、审核人签字。

2、盖章要求:(1)、出图专用章和注册人员执业章。

应在封面或扉页及目录上加盖出图专用章及注册人员执业章;(2)、其他。

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托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有该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章。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1、施工图签字要求:﹙1﹚、封面或扉页上签字。

封面或扉页上应有项目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2﹚、施工图上签字。

施工图应校审,图签栏应按《GB、T50001-2001》第2、2、2条要求,包含实名列(打印)和签名列,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专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打印、签字齐全(建筑、结构专业应严格按此要求执行);(3)、注册人员签字。

注册人员签字要求详见“苏建科﹝2001﹞167号”文件(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按此规定在其负责岗位上的设计文件中签字)。

2、施工图盖章要求:(1)、出图专用章。

应在封面或扉页、目录、设计说明等所有图纸上加盖出图专用章;(2)、注册人员执业章。

建筑及结构专业已执行注册建筑(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盖章要求详见“苏建科﹝2001﹞167号”文件(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需在其设计文件目录及设计说明页右下角的适当位置加盖其注册执业章;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还须在设计文件的设计总说明页右下角的适当位置上加盖其注册执业章);(3)、防火自审章。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渝建发[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9〕109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各工程设计单位(含专项设计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331号,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换证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换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凡按《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准,且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包括行业、行业部分、主导工艺、专项、专业事务所、综合事务所资质以及前述各类暂定级资质),均按照新《标准》要求及《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见《换证通知》附件1)中所列对应关系更换新版证书。

二、申报材料(一)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换证按《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8〕83号)办理。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行业部分资质以及专业事务所资质(暂定级除外)申请更换新证书按《实施意见》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办理,包括: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2、附件材料:①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③《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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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签章和证书使用的通知
渝建发[2006]7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勘察设计单位(含市外勘察设计单位驻渝分支机构)、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适应工程勘察设计及审查工作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现对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文件签字,用章和证书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文件签字的规定
(一)勘察设计文件
1、勘察报告、设计说明书
均须具备扉页即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签字页。

当设计说明书和投资概算说明书或预算书分别装订时,须分别具有;
扉页须包括企业法人、总建筑师(限建筑工程)、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各专业审定人和各专业设计负责人的名字、职称、注册情况,名字须同时打印和手签;
2、图纸
工程设计图纸均须具备图签。

图签须包括设计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单体名称、图纸名称、设计号、图别、图号、日期、项目负责、工种负责、设计人等栏目,人员名字须同时打印和手签;
勘察报告勘探点平面位置图等图纸图签参照上条执行。

(二)施工图审查文件
施工图审查记录等文书和表格的签字按照重庆市建委制定的格式文书和表格上的要求办理。

二、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文件用章的规定
(一)工程勘察文件
1、勘察报告封面加盖工程勘察单位行政章;
2、勘察报告扉页加盖勘察设计文件图说专用章(以下简称图说专用章);
3、勘探点平面位置图加盖单位行政章和图说专用章。

(二)工程设计文件
1、设计文件封面加盖工程设计单位行政章。

当设计说明书、投资概算书(或预算书)、设计图纸分别装订时,均须分别加盖;
2、设计文件扉页加盖图说专用章;
3、总平面布置图,综合管网图加盖相应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限建筑工程)、单位行政章和图说专用章;
4、各专业图纸目录加盖图说专用章,建筑专业图纸目录加盖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结构专业图纸目录加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已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其他专业图纸目录加盖相应专业注册师执业专用章。

各阶段设计文件蓝图、提供审查机构审查用的施工图白图和二底图均应按以上要求盖章。

(三)施工图审查文件用章
1、施工图审查文书和表格的用章按照市建委制定的格式文书和表格上的要求办理。

2、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设计文件封面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单位行政章、审查专用章。

当设计说明书、设计预算书、设计图纸、设计回复分别装订时,均须分别加盖。

(2)总平面布置图,综合管网图加盖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建筑和结构专业审查人员资格章(限建筑工程);
其他各专业设计图纸加盖相应各专业审查人员资格章。

以上图章均加盖在经审查并修改合格的施工图二底图上。

3、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
勘察报告封面和勘探点平面位置图上加盖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三、勘察设计文件的勘察报告和设计说明书须附相应的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影印件。

四、勘察设计文件图说专用章由市建委统一刻制、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刻制。

2006年5月1日后报审的勘察设计和审查文件须按本规定要求用章。

五、取得《市外勘察设计单位驻渝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证》的市外勘察设计单位驻渝分支机构可使用分支机构行政章。

六、原《重庆市建委关于设计图纸证章使用的补充通知》(渝建发[2003]7号)废止执行。

本通知同时在“重庆建设”网站(http://)公布。

二○○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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