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第五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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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0 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0 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8-12-3(2005 年 1 月10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 号发布,自2005 年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0 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0 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8-12-3(2005 年 1 月10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 号发布,自2005 年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管理制度1、特种设备考试机构应提前10天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基本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的项目、时间和地点,并通知申请人。

考试组织工作必须遵守保密、监考等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公开、公正、公平、规范,保证考试质量。

2、特种设备考试机构应按照考试计划做好考试前的准备工作,并在至少10天前向XXX特种设备监察科报送考试项目和时间。

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监察科和委员会将联合监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的过程和结果。

3、基本知识考试、技能考试的内容和方法以及考试成绩应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执行。

考生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技能考试由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操作技能教师监考。

每个考场应有不少于2名监考老师和1名主考官,设有20个考位。

2、考试时间为每个项目60分钟,考试地点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指定的实际操作考试室。

考生凭身份证进入考场,不得大声喧哗、交头接耳。

3、每位考生只能使用一个考位进行操作技能考试,不得替考。

如发现替考,该项目考试将视为不合格。

4、操作技能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填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操考试基本情况》,主考官确认,并对其结果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每个项目实操考试满分为100分,不低于60分为合格。

5、如实操考试不合格,允许在3个月内补考一次。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在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评定。

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应记录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理论考试基本情况表》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基本情况表》中。

2、考试结果应报发证部门并通知特种设备作业考试人员。

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均为合格的考试人员,应由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汇总报名资料和考试资料向发证机关统一申请办理。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报名资料和考试资料应由考试机构保留存档,保存至少4年。

1、考生必须提前10分钟凭身份证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52号――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机构名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52号――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机构名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52号――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机构名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0.11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52号
•【施行日期】2012.10.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152号)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机构名单的公告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总局对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机构资料进行了审查,现将确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机构名单、考试项目等内容(见附件)予以公布(有效期暂定为二年)。

各考试机构应严格考试纪律,坚持公平、公正。

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考试工作,并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机构名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2年10月11日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机构名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总局第70号令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第70号令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福建省质监局关于公布福建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通知

福建省质监局关于公布福建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通知

福建省质监局关于公布福建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质监特[2012]2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质量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2.01.17
【实施日期】2012.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质监局关于公布福建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通知
(闽质监特〔2012〕21号)
各设区市质监局,省特检院,各有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
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0号)、《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2010)和《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基本要求的通知》(闽质监特[2011]444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考试机构行为,提高考试机构的能力条件,实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理论考试机考化和实践考试实物化或模拟化,促进考试机构管理水平和考试质量的提升,省质监局对有关单位报送的考试机构申请材料进行了核查,并组织人员对各申请单位的能力条件进行了现场评审,各申请单位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现将确定的我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
机构名单和考核项目公布如下:
一、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机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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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
(第五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质监特函[2014]101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4.04.08
【实施日期】2014.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第五批)的通知
(苏质监特函〔2014〕1015号)

各市质监局,昆山、泰兴、沭阳质监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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