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印边界争议
极其错误的中国地图(一)

极其错误的中国地图(一)我们伟大的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面积约960万平方公里,犹如一只报晓的雄鸡,屹立于亚洲大陆的东部。
不过,因为历史的原因,中印边界至今没有划定,中印两国在东部、中部和西部接壤地区,都有领土争议,东部藏南“麦克马洪线”以南9万多平方公里、中部2000平方公里中国领土被印度实际控制和占领,西部阿克塞钦地区3.3万平方公里,则在我国实际控制之下。
尽管东部藏南地区被印度实际控制,但中国政府从来没有放弃过对于这一地区的领土主权。
不过,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国家,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却一直把中印边界东部“麦克马洪线”以南印度实际控制的9万多平方公里中国领土划到印度版图中,更有甚者,有的地图把西部3.3万平方公里的中国实际控制的阿克塞钦地区也划到印度版图中。
这是十分荒谬的!官方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中印边界争议示意图(1)中印边界争议示意图(2)印度在东段占领我领土藏南9万平方公里,中段占我领土2000平方公里,西段占我新疆的阿克赛钦地区领土3.3万平方公里。
三段合计,印度共占领我9.2万平方公里领土,相当于六个北京、一个浙江省。
印度侵占的我国藏南九万多平方公里领土中印边界争议示意图(3)臭名昭著的“麦克马洪线”麦克马洪线(Mc Mahon)是一条由英国探险家为印度测量时划的一条位于英属印度和西藏的边界。
其走向起自不丹和西藏交界地图,沿分水岭和山脊线至云南的尖高山,将传统上西藏当局享有管辖权、税收权和放牧权的约9万平方公里领土都划进印度去。
英属印度政府和印度都声称这条边界就是正式疆界。
对于这条“边界线”,历届中国政府都不予承认。
以上五张地图,均把争议中的藏南地图划到印度版图中以上五张地图,除了把藏南地图划归印度之外,均把实际由中国控制的新疆阿克塞钦地区划为争议地区以上十三张地图来自于国内外不同媒体,可以看出,整个藏南、西部、中部中印边界争议地区,全部被划到印度一侧,其中还有几幅国内企业使用的地图!外国人如此荒谬也就罢了,问题是这个浮躁的年代的很多不学无术的相当多的中国人,居然不假思索、毫无辨析地把这种极其错误的“中国地图”,照搬到中国来,并运用到各个领域。
中国的地理边界与国际关系

中国的地理边界与国际关系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国家之一,拥有复杂而多样化的地理边界。
这些边界对于中国的国际关系具有重要的影响,既塑造了中国与周边国家的互动模式,也对中国的地缘政治和国家安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中国的地理边界特点,分析其与国际关系的联系。
一、陆地边界:稳定与争议并存中国的陆地边界主要包括与14个国家的接壤部分,涵盖了北部的俄罗斯、蒙古和朝鲜,东部的朝鲜半岛、韩国,东南部的越南、老挝、缅甸,西南部的印度、巴基斯坦,以及西部的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和尼泊尔。
这些陆地边界大多经历了长期的历史争端和和解。
其中,中国与印度之间的边界问题最具争议性。
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区的争议地区存在着一条叫做麦克马洪线的划界线。
两国对于麦克马洪线的具体划定存在分歧,导致了数次边界冲突和对峙。
虽然双方一直在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争端,但边界问题仍然是中印关系的敏感问题之一。
另外,中国与朝鲜之间的边界也具有战略重要性。
中朝边界是充满复杂性和敏感性的地区之一。
双方通过边境贸易和政治互动保持了一种特殊的关系。
然而,朝鲜半岛的地缘政治问题进一步影响了中国的国际关系,使得中国在平衡利益和地区稳定之间面临巨大挑战。
二、海洋边界:争议与合作的平衡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海洋边界问题更加复杂。
中国拥有与20个邻近国家的海洋接触线,其中包括东海、南海和黄海等重要海域。
在这些海域中,涉及到诸如领土争端、海洋权益争端等问题。
在东海问题中,中国与日本就钓鱼岛(中国称钓鱼岛,日本称尖阁诸岛)领土争端存在长期争议。
这一争端导致中日之间的紧张关系,并对两国的经济和政治合作产生了负面影响。
南海问题是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最复杂的海洋争议之一。
中国在南海岛礁的主权声索被多个国家质疑和争议,引发了地区的不稳定和紧张局势。
在处理南海问题上,中国一方面坚持自己的主张,通过将南海岛屿开发为军事设施来巩固自己的地缘战略优势;另一方面,中国也通过与东南亚国家举行对话和磋商来寻求和平解决途径。
中国印度领土现状分析报告

中国印度领土现状分析报告1. 引言中国和印度作为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国家之一,拥有广阔的领土和庞大的人口。
两国之间的领土问题一直是两国关系的核心议题之一。
本报告旨在对中国和印度的领土现状进行分析和评估,探讨其对两国关系以及地区稳定的影响。
2. 中国领土现状中国的领土包括了中国大陆和众多的岛屿,总面积约为960万平方公里。
中国的领土主要可分为以下几大部分:2.1. 中国大陆中国大陆是中国领土的主体,占据绝大部分的面积。
中国大陆的北部是广袤的东北平原和内蒙古高原,中部是河南平原和长江流域,南部是岭南平原和云贵高原,西部是青藏高原和新疆盆地。
中国大陆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口资源,对中国的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2.2. 中国台湾中国台湾地区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位于中国大陆东南沿海。
中国在1950年代接管台湾以来,一直视台湾为中国领土,但台湾地区迄今仍保留了相对独立的政治和经济体系。
台湾问题是中印关系中的一个敏感问题。
2.3. 中国香港和澳门中国香港和澳门是中国领土的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位于中国东南沿海,澳门位于中国珠江口西岸。
自1997年和1999年回归中国以来,香港和澳门保留了自己的政治、经济和法律体系。
这两个地区在中印关系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2.4. 中国南海诸岛中国南海诸岛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包括了南海诸岛及其附属岛屿和礁石。
这些岛屿分布在南海的不同地理位置,是中国对南海领土主权的重要依据。
中国与印度在南海存在领土争议,成为两国关系中的一个敏感问题。
3. 印度领土现状印度的领土总面积约为328万平方公里,位居世界第七位。
印度领土包括了不丹、尼泊尔、孟加拉国和巴基斯坦等国家的部分领土。
印度的领土可分为以下几个主要部分:3.1. 大陆印度大陆印度是印度领土的主体,占据整个印度的大部分面积。
大陆印度地形复杂,包括了喜马拉雅山脉、恒河流域和德干高原等地理特征。
这些地区在印度的文化、经济和政治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中国与陆地邻国领土争端问题研究(1949-2007)

中国与陆地邻国领土争端问题研究(1949-2007)中国与陆地邻国领土争端问题研究(1949-2007)引言:争端,是国家之间或者与地区、个体之间为了争夺权益而发生的争斗。
从1949年到2007年的这段时间内,中国与陆地邻国之间的领土争端问题是中国外交努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积极倡导和平解决争端,通过外交途径实现领土主权的目标。
本文将探讨中国与陆地邻国的领土争端,研究这一时期的进展和解决方案。
第一部分:领土争端概述1. 中国与印度的领土争端:中印边界问题是中国与印度之间最为突出的领土争端。
这一争端起源于19世纪中期英国殖民统治时期的边界划定,并在中印战争中达到了高峰。
尽管双方进行了多轮外交努力,但至今仍未完全解决。
2. 中国与俄罗斯的领土争端:中俄边界问题是中国与俄罗斯之间的重要领土争端。
此争端主要涉及中国东北地区,如黑龙江和乌苏里江流域。
解决这一争端的关键是两国签署了几项协议,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东部边界问题的补充协定》。
3. 中国与蒙古的领土争端:中国与蒙古之间的领土争端主要涉及内蒙古地区。
此争端主要源于历史遗留问题和两国对边界的理解不同。
中蒙边界问题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双方的双边协议和外交对话的努力。
第二部分:领土争端解决的努力1. 外交途径:中国一直以来都重视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领土争端。
与对方国家进行高层会谈、双边磋商和签署协议等外交手段是中国在解决领土争端问题上的积极努力。
2. 国际法和仲裁:中国也借助国际法途径和仲裁机构参与解决领土争端。
中国坚持通过国际合法途径解决领土争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国一直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和平共处、互相尊重领土完整和主权、互不侵犯、不进行武装侵略和互相平等互利。
这些原则在解决领土争端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三部分:领土争端解决的成果1. 与印度边界问题:中国和印度在边界谈判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2005年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政治指导原则和边界问题的协议》。
争议地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但在某些地区,由于历史、政治、文化等原因,存在着法律规定的争议。
这些争议地区法律规定的研究,对于维护地区稳定、促进国际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争议地区的定义、法律争议的表现形式、主要争议地区法律规定以及解决争议的法律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争议地区的定义1. 争议地区是指在国际法上,各国对领土、主权、资源等存在争议的地区。
2. 争议地区包括领土争议、主权争议、资源争议等。
三、法律争议的表现形式1. 领土争议:各国对某一地区的领土归属存在争议,如中印边界问题、中日钓鱼岛问题等。
2. 主权争议:各国对某一地区的政治地位存在争议,如巴勒斯坦问题、克里米亚问题等。
3. 资源争议:各国对某一地区的资源开发、利用存在争议,如南海资源开发问题、北极资源开发问题等。
四、主要争议地区法律规定1. 中印边界问题(1)印度:印度依据1947年印巴分治时的《蒙巴顿方案》,主张以实际控制线(AC线)作为中印边界。
(2)中国:中国主张以麦克马洪线为两国边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谈判。
2. 中日钓鱼岛问题(1)日本:日本依据1895年《马关条约》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纳入其领土。
(2)中国:中国主张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3. 巴勒斯坦问题(1)巴勒斯坦:巴勒斯坦主张在1949年联合国分治决议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
(2)以色列:以色列主张在巴勒斯坦领土上建立一个犹太国家。
4. 克里米亚问题(1)乌克兰:乌克兰主张克里米亚是乌克兰领土,俄罗斯非法占领。
(2)俄罗斯:俄罗斯认为克里米亚是俄罗斯领土,并依据1994年《乌克兰和俄罗斯联邦关于克里米亚和塞瓦斯托波尔条约》进行主权交接。
五、解决争议的法律途径1. 谈判:各国通过外交途径,就争议地区法律规定进行谈判,寻求共同认可的解决方案。
2. 国际仲裁:争议各方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国际法原则作出裁决。
最新中印边界谈判协议书范文

最新中印边界谈判协议书范文甲方(中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印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中印边界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谈判,并达成了共识,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中印边界问题,维护双方的领土完整和国家主权,促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地区稳定。
第二条边界划定1. 双方同意以历史事实和国际法为依据,对边界进行划定。
2. 双方同意在边界划定过程中,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和关切。
3. 双方同意在边界划定过程中,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分歧,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加剧紧张局势的行动。
第三条边界维护1. 双方同意在边界划定后,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边界的稳定和安全。
2. 双方同意在边界划定后,不对边界进行任何单方面的改变。
3. 双方同意在边界划定后,加强边界管理和巡逻,防止非法越境行为。
第四条争端解决1. 双方同意在边界划定过程中,如出现任何争端,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双方同意在边界划定过程中,如协商未能解决争端,可提交至国际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3. 双方同意在边界划定过程中,如出现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紧急联络机制,避免事态升级。
第五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3. 本协议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但应提前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六条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的解释、适用和争议解决,均适用国际法和双方共同认可的法律原则。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中苏在中印边界问题上的分歧揭密.

中苏在中印边界问题上的分歧揭密解放军边防士兵驱逐入侵印军一架印度空军米-4直升机在拉达克上空20世纪60年代,中苏两党论战期间,“中印边界问题,是我们同苏联领导人之间的重要原则性分歧之一。
”那么,中国和苏联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是怎样一个由来呢?“老大哥”不帮“兄弟”说话1959年8月25日,印度总理贾瓦哈拉尔·尼赫鲁在策动和支持西藏上层反动集团进行武装叛乱失败以后,挑起第一次中印边境武装冲突。
同年9月6日,中国领导人向苏联代办说明了此次冲突的真相和中国方面力求避免冲突的方针,并郑重指出:印度政府挑起边境冲突,是为了反共反华。
在遇到不法侵害时,中国向苏联“老大哥”倾述,无疑想获得精神支持——起码是保持善意中立。
1959年9月9日上午,苏联代办通知中国政府,苏联政府将在9月10日就中印边界问题发表塔斯社声明。
中国政府当即表示,苏联政府在这个问题上最好不要公开表态。
9日晚,中国政府再次告诉苏联代办,中国方面已经公布了周恩来总理给尼赫鲁的信,请苏联政府考虑中国政府在这封信中所表示的态度和立场,不要发表塔斯社声明。
这时,中国对获得苏联精神支持已经完全不抱希望,只希望苏联保持善意中立。
然而,9月9日夜,苏联政府不顾中方劝阻,竟然提前发表了塔斯社声明,公开暴露了中苏之间的分歧。
在这个表面上呼吁防止美国“坐得渔利”的声明中,苏联政府对中印边境冲突不问是非曲直,笼统地表示“遗憾”,表面上保持中立,实际上偏袒印度,谴责中国。
11月7日,在同印度《新世纪》周刊记者的谈话中,赫鲁晓夫进一步说中印边境事件是“可悲的”、“愚蠢的”。
他引用苏联同伊朗解决边界问题的例子,胡说“对于像苏联这样的国家来说,几公里算得了什么”,暗示有960万平方公里国土面积的中国应该放弃自己的领土,满足面积为300万平方公里的印度的要求。
活捉第七旅旅长达尔维准将出于利益苏联出尔反尔尽管中苏论战升级,“兄弟反目”。
不过,由于历史的惯性,双方关系并未完全破裂。
阿克塞钦人承认中国吗

现在中印的争议领土主要是东部的藏南和达旺以及西部的阿克赛钦,现在中国拥有西部的阿克赛钦,而印度侵占着东部的藏南和达旺。
阿克赛钦海拔高资源贫乏非常荒凉,而东部的藏南和达旺地势低,气候宜人,各种资源异常丰富,是西藏最富饶的地区。
因此许多人认为以前中国在中印战争获胜后拥有非常荒凉的阿克赛钦而放弃藏南和达旺是一个重大失误,因此许多人在解决中印边界的问题上要求现在中印交换领土,中国放弃荒凉的阿克赛钦而取得达旺和藏南,其实这些人没有深刻认识到这几块土地对中印整个国家利益的影响。
东部的藏南和达旺虽然富饶,但它的最大缺陷是易攻难守。
如果当时中国在取得边界战争胜利后留在东部的藏南和达旺不退的话,将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
藏南和达旺紧邻印度的平原地区,印度会很容易集结大量的军队对藏南和达旺进行攻击,而藏南和达旺与西藏的中心地区间的交通极其不发达,更不说远离中国的内地了。
而藏南和达旺远离中国内地,中国的军队调动和后勤保障却非常困难,中国要在藏南和达旺与印度进行长期的拉锯式的争夺战争会严重消耗中国的国力,而且在中国要在藏南和达旺与印度进行长期的拉锯式的争夺战争也不符合中国的战略要求。
中国当前的战略是东防美日,西稳中亚,把西南做为中国的大后方,因此稳定西南大后方是中国的战略要求,而中国要在藏南和达旺与印度进行长期的拉锯式的争夺战争会使西藏和四川云南长期处于临战的最前沿,使中国的大后方变成了前线,中国的战略后方缩后到了湖南湖北,会造成中国的长期的不稳定,更会严重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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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印边界争议问题
中印边界分为西、中、东三段,全长约2000公里。西段指的是中国西藏和新疆同克什
米尔印度管辖区的拉达克接壤的边界;中段指的是西藏同现在的印度喜马偕尔邦和北安恰尔
邦(2000年前为北方邦)接壤的边界;东段指的是不丹以东的中印边界。中印边界争端是一个
历史问题,主要是由英帝国在印度殖民统治期间,向外扩张势力,觊觎中国西南边疆,妄图
将西藏从中国领土上瓜分出去而造成的。在中印边界西段,英印政府曾单方面提出了一系列
所谓的边界线,在东段,制造了非法的西姆拉条约和“麦克马洪线”。这些成为印度政府对
边界主张的主要依据。印度还举出历史上的所谓“1684年条约”、“1842年条约”来支持自
己的主张,甚至认为中方曾对“麦线”有默认,后又以禁止反言原则指责中国。
国家边界的确立基本来自两种事实,一是基于传统习惯而自然形成,二是通过条约来划
定。印方认为,中印边界线已清楚地划定,是为许多条约和协定以及相关文件所支持的。尼
赫鲁总理认为,印度的地图所发表的他们疆界的画法不仅是根据天然的和地理的特点,而且
也符合传统,并且一大部分是为国际协定所肯定的⋯是没有怀疑余地的。既然边界已定,也
没有理由举行全面的边界谈判。方认为,印方所举的条约在划界问题上是效或非法的,两国
间历史上并没有划界协定,所以两国边界没有正式划定。中方还认为,中印双方对传统习惯
线看法各不相同,也并不认可印方所谓由自然特征决定的边界,因此有必要通过谈判和实地
勘察来正式决定边界所在,并用条约来明白确定,然后在地面上标定。我们可以从国际法的
角度来对中印边界的争议进行法律分析。
首先,中国以先占和有效管辖取得对西段地区的主权的。西段边界争议地区,不管是新
疆段还是西藏段,从未经条约划定。历史上中国人最先进入这里并开始生产生活活动,从而
获取了对该地区的主权。中国在进入以后就再未退出,不问断地、持续性地活动,补充、巩
固和完善了初始权利,形成了中方所主张的传统习惯线。中国历史上的活动是符合先占”概
念的。根据法国国际法学家范威奇的观点,国际法上的“占领”,指一个国家旨在将某一至
今尚未明确归属的地区纳入其领土并对其行使主权的行为。将要被纳入的地区在法律地位上
应为“无主地”,即并非是无人居住地,而是没有别的国家或民族的政权对其已经实行占领
并要求得到承认的土地。20世纪后,中国在这一地区确凿、一贯地继续行使所有权,并大
大加强了民事活动和行政管辖,使原来的所有权得到进一步巩固,完全满足国际法对领土控
制的要求。在印度向中国提出领土要求时,中国明白无误地享有对该地区的领土主权。反观
印度方面,除在提出领土要求后试图强行进入并占领该地区,在这段时间内,无任何证据表
明其在该地区实行过有效管辖。印方除20世纪前曾零星进入过该地区外,再也举不出任何
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由以上可以看出,西段的中印争议领土一直由我国控制,印
度在历史从未有效统治过这一地区。因此,我国在边界谈判中只需利用实效原则就能证明我
国所提的西段划界主张具有合法性。
其次,对于中印边界的东段争议是最大的,这也是我国在中印边界谈判中法律应对的重
点问题。在东部地区, 麦克马洪线是否合法是中印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 印方认为, 麦
克马洪线是 1914 年英国、 中国和西藏地方政府共同参加希拉姆会议产生的。因此, 麦克
马洪线是合法有效的。而中方认为, 麦克马洪线完全是非法的。经过查阅资料,理性思考,
我认为 麦克马洪线是非法的,原因有以下四点。
第一, 根据国际法规定, 只有国家、 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具有缔结条约的权利。
西藏政府只是在中国主权之下的一个地方政府, 非经中央政府授权, 不能单独与他国缔结
相关条约。1914 年西藏地方政府参加三方会议是由于中方受到了英方的强大压力, 加上袁
世凯个人卖国求荣的妥协造成的。 显而易见, 当时参加会议的西藏地方政府无论是法律上
还是事实上, 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 是没有缔结条约权利的, 而且, 当时参加会议的
中方代表陈贻范并不知晓英藏双方秘密换文, 事后中国历届政府也多次声明并不承认签订
条约。 所以, 印方所坚称的 “希拉姆条约” 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 英方政府并未授权麦克马洪讨论中印边界问题和签订英藏双边条约。 英国政府
曾一再指示麦克马洪: “如果中国拒绝,就不要同西藏签订双边条约” 。1914 年 7 月 23
日,印度总督哈定明确指出, 考虑(印度)东北边境问题不是西姆拉会议职责的一部分, 麦
克马洪就这方面拟出的观点和建议未得到印度政府的批准。 由此可见, 关于英藏双方秘密
换文制造出来的麦克马洪线只是英方代表麦克马洪临时增加的, 并不是希拉姆会议的议程,
而且, 麦克马洪线是以 “附件” 的形式, 标示麦克马洪线的存在, 实质上, 麦克马洪
线只是一条红线, 当时并没有确切的标明其具体走向和地理位置。
第三, 英藏单独缔约, 违背了 1906 年的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之规定: “英国国
家允不占并藏境” 和1907 年 《英俄协定》 之规定:“彼此如不得中国政府为之中介,不
得与西藏进行谈判” 。根据“违反义务不能产生有利于法律破坏者的法律结果” 的原则和
“约定对第三者无损益” 原则, 该条约所约定的义务都是与国际法相违背的。 由此可见,
英藏双方秘密换文制造的麦克马洪线是非法的。
第四, 通过秘密换文确定的麦克马洪线, 直到 19 世纪 30 年代, 才通过秘密篡改
《艾奇逊条约集》 版本, 公布于天下。由于麦克马洪线是背着中国政府偷偷摸摸炮制出来
的, 因而英国政府长期不敢公布于世。 为纪念当时英国外交大臣的艾奇逊, 英国政府将
他担任外交大臣期间与外国签订的条约汇编成册, 简称 《艾奇逊条约集》 。在 《艾奇逊
条约集》第 14 卷, 英国政府并没有选入《希拉姆条约》 全文和 “麦克马洪线” 的 “条
约附图” 。为证明麦克马洪线存在的合法性, 英国处心积虑篡改历史, 一直到了1937
年再版时, 英国政府下令将 1929 年版第 14 卷从全世界全部收回,并悉数销毁, 而后重
新将 《希拉姆条约》 全文和标有 “麦克马洪线”的 “附图” 收录进出, 并标为 1929 年
版。这就是 《艾奇逊条约集》的版本阴谋。 现存两本 1929 年原版本 《艾奇逊条约集》 第
14 卷,其中一本在中国国家图书馆。 《艾奇逊条约集》 版本阴谋足以证明麦克马洪线的
非法本质。
从上述可以看出:西藏是一地方政府,不具备缔结条约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不能够同英
印签署西姆拉条约。英国人在会议上对陈加以蒙蔽、对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加以利诱和秘密提
出“麦线”,更改会议议题,事后篡改《艾奇逊条约集》和更改会议结果,这一系列动作充
分表明英国人有欺诈行为,西姆拉条约当事人并不是在意志自由表达和有一致意思表示的情
况下签署条约的。1969年《条约法公约》第49条规定:“如一国由于另一谈判国的诈欺行
为的诱使而缔结条约,该国得援引诈欺以主张其受该条约拘束的同意无效。”英国的行径是
对这些规则的公然践踏。因而可以认定,西姆拉条约是无效的,“麦克马洪线”是没有法律
根据的。
最后,对于中段的争议是不大的,中国可以基于对中印边界东段的实际管辖取得主权。
中国在这一地区长期、持续、不间断地实行过行政管辖,尤其对门隅地区证据确凿,拥有不
容争辩的主权。印度侵入了属于中国的领土,至今仍在非法占领,我们应当维护本国的主权。
中印边界争议的解决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在中印边界谈判中,我国的合理划界主张
没有获得应有的国际舆论支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不重视法律应对,而印度却十分
重视利用国际法来为其划界主张进行辩护。近年来,印度在强化对已占地区军事管控的同时,
还加紧依据国际法采取一些措施,企图使其侵占事实合法化 。虽然法律攻防在维护领土主
权方面并不能起到决定性 的作用,但是,在边界谈判中利用国际法分析争端的是非曲直,
论证本国的划界主张,是我国必须要做的工作。更何况,印度在谈判中的法理争夺比我国做
得好。我国在中印边界谈判中的法律应对策略,应当攻守兼备。其中,关键问题就是论证“麦
克马洪线”是非法的,以及中印争议地区的领土主权属于中国。只有这样,我国才可以达到
证明我国所提的划界主张才具有合法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