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婚姻法中的亲权
浅析法国亲吻权

浅析法国亲吻权摘要:在近年来的民事诉讼中,陆续出现了诸如“亲吻权”的案例。
吻,作为爱意最自然的流露,是潜意识里那份难以抑制的萌动。
所以人们才有感于思念的吻绵长,关怀的吻悠远,信任的吻真纯,理解的吻温暖,体贴的吻浪漫,恋人的吻甜蜜,亲人的吻幸福…,然而同住法律寓所之内,何时、何地、如何接吻,则从个人私域跨入了公众生活,从而不得不约束人们,并被法律规范和影响。
不得不承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对细微的小事往往视若无睹,随意抛诸脑后,但是恰恰是日常生活中的些微小事代表了我们在学术研究过程中最容易被忽略的知识”。
这里,微观世界中法律问题可以作为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拓展方向。
换言之,现实社会存在一套看不见的法律,即微观法律制约着社会发展。
关键词:亲吻权;微观法律;法国浪漫1.前言亲吻权作为人格权的衍生,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升,已经日趋频繁的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并且通过相应的法律条文能够予以规范,法律与亲吻权的关系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2.亲吻权的研究意义吻,洋溢着激情,流露出浪漫,交换着甘甜,涌动出陶醉。
或许正是因此,没有谁比年轻人更勇于追求亲吻的自由。
而亲吻权则是进一步保障人们亲吻的自由,以及亲吻的权利的法律,虽然在中国并没有许多的法学研究者关注这一略偏向于生活化的方面,不曾深刻探究这微小的权利,但笔者认为如若对这种趣味性描述采取进一步想象和探究,或许可能在传统法学研究之侧,开辟出另一条花果繁盛的通幽曲径。
将法律融入生活,而又从生活中提升出来,正因如此,在当今社会正是一个学科走向互动,知识走向交融的时代,法学以及法律思维建设必须坚持一个开放的体系,面向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法学才能具备向上性和发展性。
顺势而下,抑或说借势而上,法学研究者必须打破传统的分界线,积极推动学科领域的交叉和融合,以开放的姿态吸纳其他学科的内容、方法和思维方式,共同推进法学研究范式的革新。
3.客观存在的亲吻权法律体现在微观甚至细小的实践中,微观世界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依然是法律所必须探讨并加以归纳总结的,亲吻权正是法律透过细微的社会生活加以完善巩固提升的社会法,亲吻权作为人格权的衍生,更像是人格权的下属分支,对我们进一步了解人格权提供了更加浩瀚的知识。
婚姻法课件 家庭关系

第六章 家庭关系
---------扶养、亲权与监护
本章主要内容
一、亲权以及亲子关系 • 亲权的概念、特征以及内容 • 亲子关系的种类 •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监护 • 监护与亲权的关系 • 监护的设立与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三、扶养 • 扶养的概念与特点 • 我国的扶养制度
依主体:长辈对晚辈、平辈之间和晚辈对长 辈 依扶养方式:同居生活的扶养(迎养在家) 和不同居生活而给付扶养费的扶养 依扶养的条件和程度:生活保持义务和生活 扶助义务P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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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群体式扶养 家族式扶养 夫权、亲权式的扶养 保障式的扶养 发展的趋势
参考法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 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 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 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 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 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 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 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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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 女,韩国民法称为婚姻外之子;日本民法典称为非 嫡出子。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发生区别而受歧视,始于父 系社会、父权社会。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国逐 渐转向保护。途径有二:一是在尽可能的范围内, 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二是保障非婚 生子女的经济生活,即包括扶养权和继承权。 统称为自然子女、亲生子女,我国婚姻法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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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扶养的概念
我国离婚后亲权行使制度探究

[ 中图分类号 】D 2 . 9 39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0.. 5 (0 2 0 —o 5 —o 0 8 4 3 2 1 )8 o 3 3 -0
哪一方居住 , 与未成年子女居住的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者 ,
亲权制度 是一 种延 续性 的 制度 , 般 的亲权 由婚 姻开 一
于 秀丽
( 中共丹东市委党校 , 辽宁 丹东 l 80 ) 0 0 1
[ 摘Biblioteka 要] 随着社会 的不断发展 , 离婚作 为婚姻 的一种 异常状 态已经逐 渐普遍 。而离婚现 象的普遍 , 引起 的是 离婚后 亲权
的行使 问题 。 目前我 国的离婚后亲权制度并不 完善 , 于 离婚后 未成年子女 权益 的保 护相 对较为 薄弱。 因此本 文结合 中 国 对
定 :离婚后 , “ 不直接抚养 子女 的父 或母 , 有探 望子女的权利 ,
另一方有协助 的义 务。行使 探望权 利的方式 、 时间 由当事人 协议 ; 协议不 成时 , 由人 民法 院判决 。父 或母探 望 未成 年子 女, 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 的, 由人 民法院依法 中止探望
《 婚姻法》 《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 、 收养 法》 《 、 抚养 意 见》以及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处理 离婚 案件 司法 解 释及 若 干意 见等文
件中零 散的规定 了一些相 关 内容 。具 体 的规定 笔者整 理 如
下:
的权利 ; 中止的事 由消失后 , 当恢 复探望 的权利 ” 应 。同时婚 姻法的三个 司法解释 、 抚养意见》 相关法律 中都就离 婚后 《 及
的亲权行使 问题作出了有关规定 二、 我国离婚后亲权法律制度 的缺 陷 从 现有 的法 律制度来 看 , 离婚后父母 对于未成年子 女仍
2023年电大法学专科婚姻家庭法平时作业答案

婚姻家庭法学第1次平时作业一、判断题(对旳旳划“√”,错误旳划“×”,每题0.5分,共5分)1.婚姻家庭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种独立旳法律部门。
(×)2.中国奴隶社会中旳婚姻家庭关系,重要是由维护奴隶主贵族旳宗法等级制度旳礼,以及统治阶级所制定旳刑法来调整。
(×) 3.婚姻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旳,因此其大部分规定是任意性规范。
(×)4.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规定子女给付赡养费旳权利。
(×)。
5.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属,但必须通过公证机关公证方为有效。
(×)6.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然是包办婚姻。
(√)7.在我国,收养孤儿、残疾小朋友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旳查找不到生父母旳弃婴和小朋友,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旳限制。
(√)8.双方都是现役军人旳离婚纠纷,应合用有关现役军人旳配偶规定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旳规定。
(×)9.计划生育就是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减少人口旳增长率,其内容就是节制生育。
(× )10.继父或继母和继子女之间旳权利和义务,应合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旳有关规定。
(×)二、选择题(包括单项选择和多选,每题1分,共30分)1.根据《母婴保健法》,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旳检查 (A B C )。
A.有关精神病 B.指定传染病 C.严重遗传性疾病 D.性生理缺陷2.涉外婚姻中旳外国人是指(A B D )。
A.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旳外国人 B.定居在我国旳外籍侨 C.已加人中国国籍旳外国人 D.已加入外国国籍旳华人3.按照宗法制度旳原则可将我国封建时代旳亲属分为( C )三种。
A.宗亲、血亲、姻亲 B.宗亲、外亲、姻亲C.宗亲、外亲、妻亲 D.血亲、姻亲、外亲4.下列有关婚姻法调整旳人身关系旳陈说中,对旳旳理解有( A B D )。
A.婚姻法调整旳人身关系是重要旳、起决定作用旳 B.婚姻法就本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C.婚姻中旳人身关系是为经济上旳目旳创设旳 D.婚姻中旳财产关系附属于人身关系5.甲乙夫妻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什么是亲权

什么是亲权亲权是指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的统一。
在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中,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的亲权为其核心内容。
特征:1、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
亲权人,即行使亲权的权利义务主体,应为父母。
至于是以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亲权人,则因父母子女关系类型的不同、是否存在妨害亲权行使的事实或法律上的障碍而有不同。
2、亲权的对象为未成年人。
已结婚的未成年人不再服从亲权,亲权之对象限于未结婚之成年人。
内容:1、身上照护权。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权利:(1)居住所指定权。
为了实现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的目的,子女应在亲权人指定的居所或居所居住。
未经父母允许,不得在他处居住。
(2)子女交还请求权。
亲权人可请求不法掠夺或抑留其子女之人交还子女。
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安全,使父母尽到保护教养之责,在立法上确实有必要明确承认该项权利。
(3)惩戒权。
亲权人在必要范围内,可惩戒其子女。
告诫、体罚、禁闭、减食等手段以达成保护教养目的为限均可采用。
至于必要的程度,应依子女家庭环境、子女性别、年龄、健康、性格以及过失之轻重等因素加以确定。
父母行使惩戒权超越必要范围,构成惩戒权滥用,可为剥夺亲权之事由。
(4)身份行为、身上事项之同意权及代理权。
2、财产照护权。
(1)财产行为代理权及同意权。
具体包括:第一,财产行为代理权。
无民事行为能力之未成年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或代受交意思表示。
限制行为能力之未成年人,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财产行为。
第二,财产行为同意权。
限制行为能力人自为财产法律行为,应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2)子女财产管理权。
财产管理,是保存或增加财产价值的行为。
广义的财产管理包括财产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和处分权、子女具有独立的财产是亲权人行使上述权利的前提。
本文来源:360法网(民法类常识/minfa/。
亲权的定义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亲权的定义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进行教养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亲权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因此,亲权人,即行使亲权的权利义务主体,应为父母。
至于是以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亲权人,则因父母子女关系类型的不同、是否存在妨害亲权行使的事实或法律上的障碍而有不同。
1对于婚生子女,如果父母双方健在且有正当夫妻关系,则父母均为亲权人,得共同行使亲权,应以其共同的意思决定亲权的行使,如果意见分歧,则应相互协商,合理解决。
父母虽处于婚姻关系存续之中,但一方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行使亲权的,如一方死亡或受死亡宣告、一方行为能力受限制、一方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重病、受刑或亲权被停止,应以他方为单独亲权人。
父母离婚时,则应以子女的最大利益为依据来确定以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亲权人。
2对于非婚生子女,如未经生父认领,原则上以母为亲权人;如经生父认领,究竟以谁为亲权人,各国规定不一,德国民法第 1736条规定以父为单独亲权人,日本民法第818条规定原则上以母为亲权人,但可以协议或裁判确定父为亲权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65条规定生父生母均为亲权人;如经准正取得婚生子女资格,则父母均为亲权人。
3对于养子女,应以养父母而不是以亲生父母为亲权人,其规则与上述婚生子女的情况相同。
4在我国,由于承认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为拟制血亲关系,对继子女而言,生亲与继亲均为亲权人,但是生亲另一方与子女的法律关系依婚姻法第29 条之规定并未消灭,所以也是亲权人。
此外,继亲将配偶他方的子女收为养子女时,生亲与养亲均为亲权人。
生亲另一方与子女法律关系消灭,不为亲权人。
(二)亲权的对象为未成年人。
在以往的法制上,不仅未成年人应服从亲权,成年人也应服从亲权。
如日本旧民法第877条规定,子女成年兼自立始不服从亲权。
故子女虽已成年,若仍在其父母之家而待其抚养,尚不能脱离亲权,仍为亲权之对象。
什么是亲权

什么是亲权?亲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来源:作者: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亲权既为权利,又为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综合体。
亲权作为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的身份权,一方面是父母的一种权利,未成年子女必须服从父母的教养与保护;另一方面,亲权又是一种义务,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养和保护的义务。
因此,亲权不得抛弃、非法转让或非法剥夺。
第二,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
只有在子女尚未成年时,父母对子女才有亲权,当子女成年后,其即脱离父母的保护,享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即消失。
第三,亲权为父母专有,且仅以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亲权是专有权,只能为父母所专有,除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任何人对未成年人都不享有亲权。
这里所说的父母,是指生父母、养父母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亲权的具体内容主要有:1.身上照顾权。
这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的教养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在这里所谓“教养”,是指教导养育未成年子女,以使其身心健康发育,如对子女进行精神上的教育,鼓励其积极向上;所谓“保护”,是指对子女身体和精神上的保护,如预防子女生病、在子女生病时给予治疗、禁止子女阅读黄色书刊等。
它具体又包括:(l)居住场所指定权,这是指父母有权决定未成年子女的住所或居所。
(2)惩戒权,这是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可给予一定程度惩戒的权利。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这一规定中“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非法行为就包含了必要的惩戒权。
(3)子女交还请求权,这是指当未成年子女被人诱骗、拐卖、隐藏时,父母有要求他人交还其子女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子女交还请求权,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包括了子女交还请求权。
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

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婚姻法名词解释1、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远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2、家庭: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造领域的集中表现。
4、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也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的解决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外界的强迫或干涉。
6、一夫一妻:也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制度。
7、男女平等:男女平等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8、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背婚姻自主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
9、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
10、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卑视、熬煎、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承受伤害的行为。
11、遗落: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12、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将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
13、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14、亲属: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5、宗亲:又称宗族、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归来之妇。
16、外亲:亦称外姻,包括已身之母、祖母等得本身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生育形成的亲属关系。
17、配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18、血亲: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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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婚姻法中的亲权王沙浪(地址:榆林学院政法学院,邮编:719000)【摘要】法律对亲子关系加以管理,其目的是不言而喻的。
在父母子女权利义务中,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亲权为其核心内容。
亲权的重要性在当今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都有明确体现。
于我国而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家庭关系、生活习惯等造成了强烈冲击与改变。
显然,以大监护制度而非亲权制度的混同规定已不能适应,调整日益复杂的亲权关系要求。
因此在结合自身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完善的亲权制度显得重要而急切。
本文从亲权的基本问题入手而而谈及我国有关法规现状及存在问题并对亲权前沿问题及我国确立亲权制度进行了浅略思考。
关键词:婚姻家庭亲权亲权制度一、亲权的基本问题分析(一)从亲权的历史沿革说起虽说近代民法中亲权的性质与内容古今有极大区别,但学理通说认为这一概念的追朔源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亲权制度源远流长。
古代型的亲权如罗马法的家父权,日耳曼法的保护权古代中国的父权,都是以亲为本位,由父集中行使的。
罗马法的家父权制度表现为“家父”对家子的独占支配权。
一般而言,这里的家父指“那些在罗马家庭中不再有活着的直系尊亲属的人”,“家父是指家庭成员的你新,祖父或曾祖父”①这与我们传统概念有所不同。
而家父对家子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利不表现在家父对子女财产权的绝对控制而且人格权也被家父的人格吸收。
家父有权以任何方式对家子所犯过错进行处罚,甚至动用死刑,由于古罗马法中父权过于专制,残忍法时法学家一直试图对此进行制衡“共和国试图限制父权的滥用,特别是想借助于监察官,他凭借自己的不特定的和道德性的权力,得以在这个领域施加影响”。
②日耳曼法中的父权不同于罗马法,其以父对子女的保护权为主要内容,近代许多国家的亲权制度一般多继受日耳曼法,以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为中心表现为权利①(意)彼得罗·彭梵德著《罗马法教科书》(费民泽)199年版124页②义务的统一。
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培养子女是父母重要的公民义务并得到国家和社会承认”。
而古代中国,父母子女关系完全从属于宗法家族制度,强调“你为子纲”孝道为本的父权思想。
中国的父权,不但和罗马法的家父权有相同之处,表现为父对子的支配。
这种支配不仅表现在对子女在人身上享有惩戒,主婚等权力,而且在财产上对子女也有种种为礼法肯定的特权,如“父母在,不有私财”等。
同时,也含有日耳曼法中父对子的保护权之性质,所谓“子之教,父之过”就体现了父对子女的教养义务。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父权制其内容比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丰富很多,且有自身特点,但上述三者均以亲为本位。
在父对子人身权的支配方面和其它古代法没有实质区别。
近代民事立法中,各国早期的民法典均有亲属篇,专门规定了有关亲权的制度,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亲权主要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人身和财产保护权,但这一时期将亲权单方面授于父方,剥夺了母方对子女的亲权,是其最大缺陷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婚姻关系存续中,亲权由父单独行使。
”随着男女平等原则的确立普及,现代各国的立法已将父母共同亲权作为普遍确立的原则。
如1970年修订后的《法国民法典》修改了上述前内容,规定“父母有权保护子女的安全、健康及道德品行。
父母对子女负有照顾,监管及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目前我国未设亲权制度,与之有关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婚姻家庭法》《民通意见》等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中。
关于我国现行法中对亲要的规定及不足下之将会谈到。
(二)亲权的概念亲权的概念是高度概括的统一是亲权制度度等一切相关问题的逻辑起点。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此没有一个统一定论但有一些主流观点。
一种认为“亲权是指父母在对于未成年子女人身方面的照顾、教育、管束、保护和财产方面的保护,管理的权利义务③”另一种观点认为。
”亲权以教养保护未成年子女为中心之职能,不公为权利,同时为义务④。
第三种观点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进行教养保护的权利义务⑤由于第三种观点眯明了亲权的身分权特点并③于静:《比较家庭法》北京人民出版本社2006年版163页④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657页表明权利义务双重性和时间特征所以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并以此作为本文相关问题的支撑点。
(三)亲权的特征由上述概念中我们可以归纳引深中亲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亲权是一种身份权,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专属于父母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包括自然血亲,拟制血新和人工生育而产生的身份关系⑥因经,亲权是基本身份权为父母所共有,以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其与配偶权,亲属权三者共构成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2、亲权虽是一种支配权但春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
亲权人有权对未成年子女人和财产进行合理支配便必须以子女最大利益为行使原则。
亲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教育保护示成年子女,促进亲子关系和睦。
所以亲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身心健康。
否则亲权会被合法剥夺。
亲权作为权利,亲权人有权依法行使,以实现示成年人的利益;作为义名,亲权人应合理合法履行且不得随意抛弃和转让。
3、亲权具有时间性。
在现代社会亲权被认为是专为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设。
故已成年子女,不论其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不管其是否独立谋生均不属于亲权的对象和范围。
一旦子女成年其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权法律关系自行消来⑦但由于各国对成年年龄及法定婚龄不同在规定上有一些例外。
如日本民法规定成年年龄为二十岁,而婚龄男十八岁,女十六岁,而依日本民法753条之规定,未成年人结婚后,视为因此而成年即虽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但已结婚的视为成年。
因此已婚的未成年人再服从亲权,亲权的对象限于未婚之未成年人,在我国台湾地区亲权的对象亦限于未结婚之未成年人,但存在例外,对于已结婚之未成年人,仍应服从父母之惩戒权。
父母对其两愿离婚,夫妻财产契约之订立,变更和废止仍有同意权⑧。
4、亲权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因此亲权紧依法行使,若滥用应水担相应责任。
亲权人也不能基于特殊身份关系而抛弃,转让亲权。
5、亲权为私法之权利义务。
因亲权是基于民法亲属编之规定产生的。
所以拥有私法上权处主务的性质。
故父母虽有使子女就学之义务,然此为公法上之义务,⑥卓科青,刘冰编《婚姻家庭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03页⑦李敏《构建我国亲权法律制度的思考》陕西理工学院报2005年第2期不属于亲权之内容⑨(四)亲权的内容亲权内容是亲权制度的核心,是亲权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
尽管学者们对其划分的方式各不相同,内容有所差别,但都包含了身上照护权和财产照护权两大方面,具体简述如下:1、身上照护权。
即台湾地区民法上的“保护教养”我国婚姻法上,往往以“抚养教育”“管教保护”等表述,具体有:(1)子女姓名设定权。
子女的姓名是身份关系的一种外在标志。
大多数国家均将子女的姓名设定权作为亲权的基本内容。
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随父性,可随母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
子女成年后,可由子女自行决定。
(2)居住所指定权。
为了实现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的目的,各国民法均赋予亲权人指定子女居住所之权利。
子女应在亲权人指定居所居住。
未经父母同意,不得在他处居住。
(3)子女返还请求权。
当未成年人被不法掠夺、买卖、诱骗、劫持和隐藏时,亲权人依法享有请求返还子女的权利。
这是亲权人行使得保护权的重要内容。
父母离婚后一方因滥用亲权对子女划益明显不利的。
另一方可请求变更抚养归属,这与上述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有别。
(4)抚养、保护权。
亲权人抚养未成年子女,使其有必要的生活条件,才能使子女更好的生活下来,因此,由于亲权的特殊性,抚养是亲权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⑩,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是基本的义务是无条件必须履行的。
保护权是指父母预防和排除来自自然界和他人对未成年子女人身和财产侵害的权力。
(5)教育惩戒权。
指父母按照法律和道德要求采用正确方式,培养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引导和必要约束,对未成年人日常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防止其不当行为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11。
有些国家法律赋予父⑨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659页⑩龚瑞《保护未成年人,亲权不宜纳入监护制度中》检察时报2005年3期母在必要时对子女进行一定程度惩戒的权力,目的是基于对未成年子女的教养和保护对其行为进行管理约束。
但是不得损害子女人格,身心健康或危及生命安全。
如《德国民法典》规定:“有损人尊严的教育措施不为允许。
”应强调,对惩戒权超出必要限制构成该权利的滥用,可为剥夺亲权之事由。
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责。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我国现代家庭中不少以“打是亲,骂是爱”“棍棒之下出孝子”的思想教育子女,过度惩戒现象不胜枚举。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看,并未规定父母可以惩戒子女,因为一但规定极易在我国造成权利滥用。
因此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被后续修正案将“管教”改为“教育”,就是为避免将“管教”理解为“惩戒”。
笔者认为这是结合国情做出的权宜之计。
也有学者指出,亲权中应增设有关管事权的规定,这也是一种好办法。
在日后的立法完善中应明确规定惩戒的方式、方法、范围、监督、实施方法。
至于必要程度问题应依子女性别、年龄、健康、性格过失轻重等因素加以确定必要时可赋予相应监督机关自由裁量权。
从而保证未成年子女在“受教育”的基础上健康成长。
(6)身份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
主要包括:亲权人对未成年子女是否从事职业及从事何种职业拥有决定权,亲权人对送养未成年子女行为代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