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婚姻法对女性权益的侵犯
浅析《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浅析《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婚姻法》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效果进行浅析。
《婚姻法》对妇女权益保护的规定体现在婚姻自由、家庭暴力、财产权益等多个方面。
首先是婚姻自由,根据《婚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进行包办婚姻、相亲相配,不得以非法手段强迫他人结婚或者离婚。
这一规定保障了妇女的婚姻自由,使得她们能够自主选择爱情和婚姻对象,避免了被迫嫁娶的情况发生。
其次是家庭暴力的保护。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有权拒绝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不得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
而且,《婚姻法》还规定,保护被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家庭成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保护了所有的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免受来自家庭成员的暴力威胁,为他们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妇女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也得到了《婚姻法》的保护。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而且,在《婚姻法》修订中,还新增了关于婚前财产的特别规定,规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的处理方式,保护了妇女在婚姻中的财产利益。
针对以上规定,一些地方还出台了相关细则和实施办法,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一些地方出台了妇女维护权益的法律援助规定,为经济困难的妇女提供了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她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些地方还建立了妇女维权服务中心,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庇护和援助,以及心理疏导和法律支持。
我们也要看到,《婚姻法》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效果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一方面,由于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薄弱,许多妇女并不知道自己在婚姻中具有的权益和保护措施,甚至有些人认为受家庭暴力是一种常态,不应该得到法律支持。
在一些婚姻家庭矛盾和纠纷的处理中,仍然存在着传统思想的影响,导致妇女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维护。
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婚姻家庭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它对于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各方权益起着关键的作用。
其中,女性权益保护是一项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问题展开研究。
一、法律框架中的女性权益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首先体现在法律框架的构建上。
在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中,明确规定了禁止重婚和婚内外家暴行为,以及男女个人权益的平等原则。
这些法律规定为保护女性婚姻权益和个人尊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财产权益保护在婚姻家庭法中,财产权益保护是女性关注的重点。
传统上,男性在婚姻家庭中更多地享有经济支配权。
然而,根据现行法律,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分割原则被确立,确保了女性在财产分割中的合理权益。
同时,离婚时,法律也规定了对女性的经济赡养义务,以保障女性在离婚后的生活稳定。
三、保护妇女家暴受害者婚姻家庭法对于保护妇女家暴受害者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是禁止的,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寻求法律救助。
法律规定了对家暴受害妇女的保护令,以确保她们的人身安全。
同时,通过建立庇护所和法律援助机构,提供适当的援助和保护,进一步加强了对妇女的支持。
四、离婚权益保障离婚是婚姻家庭法中的重要环节,女性在离婚中也享有特定的权益保障。
在现行法律下,婚姻的解除通常需要依法进行,法律规定了离婚的合法程序。
此外,对于女性在离婚后的生活保障,法律规定了物质支援、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确保女性在离婚后的生活得到合理安排。
五、保护未成年女性权益在婚姻家庭法中,保护未成年女性权益是一个重要方面。
法律规定了强制婚姻的禁止,保护未成年女性免受早婚现象的侵害。
同时,对于未成年女性的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其身心健康和权益的全面保护。
六、教育、就业和社会地位的保护婚姻家庭法中,也关注女性在教育、就业和社会地位方面的保护。
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就业权利,禁止性别歧视。
新婚姻法对中国女性弊大于利 立论

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
今天我们要讨论的是新婚姻法对中国女性的影响。
我方观点一致认为,新婚姻法对中国女性弊大于利。
今天的辩题关键在于一个“新”字,即要讨论的是新婚姻法不同于原婚姻法的部分对中国女性的影响。
我们先来看一下外国的婚姻体系是怎样的。
在加拿大,夫妻离婚时的主要原则是要保证最弱的一方,保持其婚姻中的生活水平。
在日本,不管是社会还是法律,对女性都是很保护的,如果男性是过错方,那么他将会为其过错付出高额代价,甚至是倾家荡产。
反观我们中国,在中国当前的国情下,新婚姻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不健全的。
新婚姻法强调男女平等,但在社会的大环境下,中国女性相对男性而言是一个弱势群体。
就新婚姻法而言,女性需要承担与男性相同甚至更多的压力与责任,这显然不利于处于弱势的中国女性,在无形中加重了女性的压力。
一旦女性超过了他们的承压能力,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立法本身应该是基于现实的,但在一个事实上男强女弱的社会中,新婚姻法让女性承担与男性相同的义务,会加剧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
对于未婚女性而言,新婚姻法不得不让人在结婚前就考虑财产问题。
如果男女之间什么都要记账,那么两个人的感情就变得没有人情味了。
原来的婚姻法只是告诉我们,在婚姻破裂的时候要怎么去处置财产,但新婚姻法让人不得不在还没结婚之前就要考虑,如果面临离婚怎么为自己争取经济方面的权益。
两个人划分的这么明显,那人情何在?都这么斤斤计较了,未免太伤感情了,那还结什么婚啊?在这样男女之间斤斤计较之后缔结的家庭,真的能够和谐稳定吗?又或者经济上不能独立的女性根本就不敢结婚,因为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会有不安全感,万一离婚自己就没有任何保障。
试想一下,女人不能独立就不敢结婚,男人找不到老婆,是不是要大家一起打光棍呢?对于未婚女性来说新婚姻法也是不公平的。
俗话说,每个成功男人的背后都有一个伟大的女人,但是谁来为这份伟大买单呢?女性辛苦操持家务,生养子女,这些付出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这些在新婚姻法中却没有体现出来。
新婚姻法关于女性保护问题的探究

新婚姻法关于女性保护问题的探究新婚姻法是中国政府在2019年修改完善了的家庭婚姻法律条文。
新婚姻法涉及到很多问题,其中之一便是女性保护问题。
在新婚姻法中,有很多条关于女性保护的条文,这些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禁止家庭暴力新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禁止的,而且禁止任何人对任何家庭成员实行家庭暴力行为。
如果有人发生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法院等机构提出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一条款特别对于女性保护意义重大,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女性往往成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新婚姻法对于家庭暴力的禁止,为女性提供了一个法律保护的空间。
2、保障婚姻自主权新婚姻法规定,婚姻双方在结婚前可以进行自由婚姻选择,而且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真实以及平等的原则。
此外,在婚姻关系中,双方都有权利进行自由选择、实行平等、互助、尊重以及忠诚等基本关系,互相承担责任和义务,共同维护家庭和睦,提高家庭幸福感。
这些条款为女性提供了婚姻自主权利。
女性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和爱人结婚,而且女性在婚姻关系中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不必因为经济上的不平等、社会地位的不高等因素而委曲求全,选择不心甘情愿的婚姻关系。
因此,这些条款保障了女性的利益。
3、提高财产保护新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都有权利依法享有和继承个人财产,而且无论财产是谁在名下,都应该平等划分,不得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如果在离婚的情况下,财产无法协调分配,可以进行诉讼解决。
这些条款特别适用于女性。
在很多情况下,女性的经济地位较为薄弱,财产的掌控权和继承权易被丈夫侵犯,这种情况在新婚姻法中得到了保护。
4、人身权益保障新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都有权利受到平等和尊重的对待,而且婚姻关系中不允许侵犯另一方的人身权益。
如果有人侵犯人身权益,受害人可以向有关机构提出投诉和控告,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些条款也为女性提供了很好的保障,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人身权益不能被侵犯。
新时代婚姻家庭领域的女性权益保护研究

新时代婚姻家庭领域的女性权益保护研究近几年频频上热搜的女性婚姻家庭权益问题越来越多,幸福、和谐的家庭是每个人所期待的,家庭成员是一个家庭是否能美满最主要的因素,夫妻双方之间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也是一大推动力。
现如今,女性的社会地位逐步在提高,同时也在女性权益保护上颁布并实施了很多相关的法律,尽管如此,他们还是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尤其是近几年,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受到的侵权现象特别突出。
因此,提高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对于相关法律及制度的完善工作迫在眉睫。
标签:家庭;女性;维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女性在推重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女性在社会中的价值也越来越受人肯定,这对于女性的权益保护无疑是一大推动力,如今虽然女性表面上和男性有着相同的社会地位,但现实却并非如此,尤其是近几年,侵害女性合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可见,只要男女发展不协调、差距拉大,女性发展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就会出现不协调与不平衡,最终导致社会发展的进程受到限制、发展的速度受到影响。
【1】因此,只有切实保护女性权益,才能使社会和谐发展。
一、新时代女性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的权益和内容在旧社会,妇女的社会地位是非常低的,特别是在婚姻生活中,在经历“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后,又成为了一个男人的私人物品,他们的极端约束也使得女性不得不把男性当中自己的生活的重心,在家庭日常生活当中的摩擦和不适给女性带来了很多身体上以及精神上的伤害。
不过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现在针对女性在家庭婚姻中的保障权益也越来越多,主要有:(1)人身权权益。
特别是婚姻的自由权(不受家庭以及他人的干扰,完全是自发、自愿的行为),《婚姻法》明确规定:“不得包办,买卖婚姻,其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婚姻自由,同时也不允许借由婚姻谋取利益,提倡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婚姻关系”,【2】同时女性不会因为劳动能力不足,经济收入过低而被人忽视甚至被歧视,女性在家庭中应当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待遇。
新婚姻法关于女性保护问题的探究

新婚姻法关于女性保护问题的探究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女性的地位和社会地位也得到了相应的提升。
在婚姻法中,对于女性的保护也逐渐受到了重视。
本文将围绕着新婚姻法对女性保护问题进行探究,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论述。
新婚姻法对女性的保护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
2017年,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增加了一系列对女性的保护措施,包括对家庭暴力的禁止、对财产权的保护、对离婚的保障等等。
这些措施的出台对于推动女性地位的提升和社会的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
下面,我们将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新婚姻法中关于女性保护问题进行探究。
一、家庭暴力保护在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加强了对家庭暴力的禁止和预防措施。
根据婚姻法,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要求保护申请、在申请保护期间实施必要的保护措施,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这一规定的出台,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女性提供了更多的保护和帮助,对于减少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还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干预措施,包括加强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普及家庭暴力法律知识、建立家庭暴力预防机制等。
这些措施的出台,为女性提供了更多的安全保障,同时也提升了全社会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和重视程度。
二、财产权保护在新修订的婚姻法中,规定了对婚姻期间的财产权的保护措施。
根据婚姻法,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夫妻双方的协议处理;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处理共同财产,损害对方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的出台,为女性在婚姻期间的财产权提供了更多的保护,特别是在家庭纠纷中,女性一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多的保障。
在离婚的财产分割中,新修订的婚姻法还规定了对于女性财产权的维护,特别是在丈夫有过错的情况下,对于妻子的财产权进行了更多的保护。
这一规定的出台,为女性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帮助,更好地维护了妇女的财产权,促进了婚姻家庭的和睦稳定。
三、离婚保障在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对于离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新婚姻法关于女性保护问题的探究

新婚姻法关于女性保护问题的探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不断更新,新婚姻法对于女性保护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加。
女性是社会的重要一员,她们承担着家庭的重担,需要得到更多的保护和关爱。
新婚姻法在保护女性权益上,做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规定,这对于维护女性权益和促进社会的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新婚姻法关于女性保护问题进行探究,并就其在实际应用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一些思考。
新婚姻法对于女性的人身权利保护非常重视。
在婚姻关系中,往往存在着丈夫对妻子的家暴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女性的人身权利,给她们带来了身心上的巨大伤害。
新婚姻法对于家庭暴力问题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行为的违法性,并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这就为受害的女性提供了法律的保护和支持,使她们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远离家庭暴力的伤害。
新婚姻法还对于婚姻财产问题进行了规范,特别是对于女性在离婚时的财产保护。
在传统的婚姻观念中,婚姻财产多由丈夫掌管和支配,妻子在离婚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获得公平的财产分配。
新婚姻法对于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强调了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财产的权益,而且规定了离婚时对于财产的公平分配原则。
这为女性在离婚时的财产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她们的合法权益,从而增强了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和权力。
新婚姻法还对于抚养子女问题进行了规范,特别是对于女性在离婚后的抚养权保护。
在离婚时,子女的抚养问题是一个十分敏感和重要的问题。
传统的观念中,子女归属于丈夫,妻子在离婚后往往很难获得子女的抚养权,这严重损害了女性作为母亲的权益。
新婚姻法规定了子女抚养权的原则和程序,并在法律上保护了女性在离婚后的抚养权利。
这为女性在离婚后保护自己的子女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她们能够更好地履行母亲的责任,从而对子女的成长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新婚姻法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些地区和部门对于新婚姻法的贯彻执行不够到位,导致女性在实际应用中的权益保护问题。
新婚姻法解释下女性维权探析

决该不动产归 产权 登记 一方 , 尚未归 还 的贷 款 为产 权 登记 于共 同债务 … …从某种意 义上来 说 , 离婚 的还 能争 下补 偿 ,
一
你 方的个人债 务 。双方婚后共 同还贷 支付 的款项 及其 相对 不 离 婚 的 才 最 可 笑 。在 未 来 几 十 年 时 间 里 , 要 为 这 套 不 ( 照 新 婚 姻 法 司 法 解 释 , 张 的 这 套 房 属 于 小 张 个 人 按 小 财 产 , 他 贷 款 的 债 务 却 属 于 夫 妻 两个 人 共 同 的债 务 。 但 ) 案 例 二 : 张 和 小 丽 结 婚 十 年 , 丽 生 了’ 子 , 含 辛 小 小 孩 又
行 保 障 制度 。
・
关键 词 : 离婚 ; 妻 共 同财 产 ; 割 ; 养 制 度 夫 分 扶
中图分类号 : D9 文献 标识码 : A
・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2 0 —2 60 17 —1 8 2 1 ) 20 4—2
在 我 们 的 印 象 中 , 性 受 了 委 屈 , 到 难 题 可 以 找 妇 去 工 作 啊 ? 也 可 以 自 己 赚 钱 买 房 子 啊 !但 是 现 实 是 : 人 女 遇 女
婚 姻 法 在 保 护 女 性 权 益 方 面的 发 展 特提 出 以 下 建 议 :1 夫妻 共 同 财 产 的 分 割 应 认 可 家务 劳 动 对 家 庭 的 贡 献 , 性 适 当 多 () 女
分财 产;2 保 护 离婚后 无独立 生活来源女性权益 , 立 离婚 后的扶 养制度 ;3 完善 离婚后 扶养 费、 女抚 养 费等 费用 的执 () 确 () 子
1 婚姻 法新 司法 解释 内容 解析
产 支付首付款并 在银 行贷款 , 后用 夫妻 共 同财 产 还贷 , 婚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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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强化女性弱势地位二、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对女性权益的侵犯参考文献论新婚姻法对女性权益的侵犯【内容摘要】《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其他亲属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重要民事法律,也是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利最重要的法律武器之一。
由于历史的、社会的等原因,从总体上讲,妇女仍然处于弱势,在制定法律时如果不作任何性别分析,不对妇女作出特别保护,而只是一味强调所谓男女平等,就难免在实际上助长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的加剧。
与此引起争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
解释指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在社会上引起了一波波的争议浪潮,对此,本文就新婚姻法是否有对女性的歧视展开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新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女性权益一、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强化女性弱势地位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这个解释共十九条,从第四条开始基本上全是有关财产的。
现摘录如下: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综观这些解释主要是以保护个人财产为主。
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并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其中颇受争议的是第七条的“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简单的理解是:婚前谁买的房归谁,婚后两口子如果是男方父母出钱买套房,且产权人登记的是男方,那么将来双方一旦有了婚姻和财产纠纷,这套房子就是男方一个人的财产,包括购买之后这套房子自然增值的部分。
反之,如果是女方父母掏钱买房且登记在女方名下,则上述财产属于女方独有。
这个解释看着是合理的,谁掏钱房子归谁,对于现在的很多年轻人来说,单靠自己打拼实际上很难在短时间内买到一套房子,很多年轻人都是在父母的资助下购买房子的,老人辛苦一辈子攒下的钱用来给子女买房,如果子女婚姻破裂,房子凭空被割去一半儿,这对于当初出资买房的老人来说显然有失公允。
但简单地将这种情况下的不动产都归于夫妻中的一方所有,是不是就很公平呢?举个例子:A男婚前买了套一百万的房子,首付三十万,贷款七十万,然后和B女说,我们结婚吧。
B女很高兴,于是嫁给了他,两人在共同的婚姻家庭生活中一起负担还款七十万。
这个家庭负债了二十年,每月还5448元。
B女负担了其中的一半,大概是六十五万左右。
二十年后,B女四十五岁,A男四十七岁。
在就要苦尽甘来的时候,A男出轨了,找了个二十二岁的小三,然后要离婚。
B女说,可以离婚,房子和孩子都归我。
A男说,孩子归你,但房子是我的。
因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前个人房产,哪怕婚内还按揭,但这个房产依然属于我。
这个时候B女才知道,原来自己背负了二十年的贷款,还了一百三十万的贷款,她自己承担了六十五万贷款的房子,居然完全不属于她。
也就是说,这个时候,A男离婚后完全可以把房子拿去送小三,写小三的名字,和那个含辛茹苦二十年的老婆没有丝毫关系。
即使法律上有补偿共同按揭贷款的条文,可也会遇到举证难的问题,而且,房子在二十年后的增值部分呢?还是不属于B女的,即使B女证明自己还了六十五万,那她的二十年的青春呢?二十年为了家庭养育子女、侍奉公婆的汗水和泪水呢?法律不外乎人情,只是新婚姻法的解释确实有点不近人情了。
《婚姻法》主要是保护婚姻的,但这样的规定因为财产的分割问题而有鼓励破坏婚姻之嫌,也有保护强者之嫌。
就不应该出现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上。
对女性和儿童的保护,是《婚姻法》的重要原则,但新的司法解释显然对这一点体现得不够,甚至可以称得上是一部“男人的法律”。
在男权文化占主导地位的中国社会现实,注定了女性在职场、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
在这种不平等的基础上,强调财产权等个人权利、追求所谓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注定了只能是形式上的“平等”,从而造就更大的不平等。
无论我们这个社会怎么强调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但在现代婚姻关系中,男强女弱的基本态势并无多大的改变。
在离婚诉讼中,多数女性更是处于弱势地位,随年龄增长,婚姻年限的增长,婚姻危机中男女地位差距只会越来越大。
所以说,解释三强化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弱势地位,而更多的是维护男性权益,婚姻家庭中女性的弱势地位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是经济问题,在社会用工中,女性本身往往难以获得与男性同等的职位和同等的报酬。
其次是社会文化问题,即使在与丈夫同等教育、同等薪酬的城市家庭中,男尊女卑、女主内的传统意识依然无处不在地影响着人们,女性在从事和丈夫同等繁重的社会劳动的同时,往往还必须承担起绝大部分家务。
许多男性下班后即使闲着喝茶看球,也拒绝进厨房和妻子一起劳动,他们的意识是:家务是女人的活。
而清洗衣服、清扫房间、清理厕所这些脏且烦琐的家务,更是让他们望而却步。
而他们基本上是认为女性负担这些家务是天职,同时他们并不认同参与家务有任何意义,更不认为家务劳动是对家庭建设的一部分。
生理年龄的歧视倾向也使得婚姻中女人处于弱势。
中国人对女性的价值认同极苛刻狭隘,几乎不考虑女性的智慧、创造力、社会生产力和年龄积累的经验价值。
并不从人的角度一方面,新的司法解释回应了当前社会的热点,体现了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但另一方面,这种对个人财产权的强化,客观上弱化了对“弱势”一方权益的保护。
既然《婚姻法》要体现尊重个人价值、尊重个人财产权,那么女性在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等方面的付出为何没有在价值上得到体现?这个司法解释没有考虑到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共同努力、贡献。
国外不少《婚姻法》规定,对妇女在家务劳动、抚养子女方面所做的贡献,在离婚时都要进行价值评估,但我国的《婚姻法》对此没有任何触及,这对女性显然是不公平的。
新的司法解释诸多条款,是在实质上“不公平”的基础上,追求形式上的“公平”。
《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过分强调男性利益是有失公平的,这不仅违背了这部法律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同时,国家制订法律是为了保护弱势方利益,婚姻法的作用是用来保护婚姻中男女双方的各自利益不受侵害。
然而,从新婚姻法解释三来看,明显是有偏袒男性一方的倾向,例如,《解释三》关于房产的解释从字面上咋一看,很公平很平等,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归属于买房者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花钱买房的一方,而且没有性别之分。
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在中国的许多地方,在许多地方,传统的观念仍然是结婚时男方承担买房责任,但是,女方没买房,不代表女方没有出钱。
如果装修是女方出的钱,家电是女方出的钱或者女方买了车,这怎么算呢?房子在不断升值,离婚后房子就归男方,而女方买的很多东西都属于可消耗的并且在不断贬值的东西,比如家用电器,家庭装修,假如双方离婚的话,女方的权益毫无保障。
很明显,《解释三》明显是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是典型的谁投资谁受益的理念,而不是从家庭感情角度去考虑的。
现实中是,很多女性结婚后,不但要赚钱、照顾家庭,还要生儿育女,侍奉公婆,并且还要担负起相夫教子的责任。
女性本来赚钱的机会对比男性就少,很大程度上对于家的付出无法用资本去衡量,除非出台‘女性养育,家产分一半’的法律规定,否则如果男方出轨离婚,女方就很难有保障。
所以说,《解释三》实际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引发更深刻的不公平——它必然侵害婚姻中的弱势一方,通常是女方。
女方含辛茹苦与男方一起供房,在婚姻破裂后,无法享有房屋所有权,虽然第10条第2款规定了合理的补偿。
但是,房屋所有权归谁,差别相当大。
女方将面临怎样的困境,可简单推演如下:第一,离婚后,女方可被男方驱逐出户;第二,虽然女方可提起诉讼,请求货币补偿,但在诉讼开始时,作为原告,负有举证责任,承受诉讼成本,如诉讼费、评估费等,面临诉讼风险,男方则以静制动;第三,如果男方不具有货币补偿能力,女方在执行程序中将陷入更艰难的境地;第四,即使协议解决,但由于女方在博弈的起跑线上,就处在不利的法律地位,博弈筹码减弱,最后所获必然大打折扣;第五,女方在结婚时,因未买房,可能携现金作嫁妆,现金不像房产那样具有“稳固性”“显示性”,在婚姻中,千金散去不复来,难以获得补偿。
普通人通过常识都可以察识上述后果,但是,司法解释起草者却忽视了。
对此,最高法院给予的回答相当“理论化”。
有关发言人称:此次修订主要解决有关法条与《物权法》未能衔接的问题,确认了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登记效力,不动产的登记效力将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变动而发生变化。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应采实质主义,而非形式主义,应当考虑到夫妻双方对不动产有共同的贡献,不应简单地根据婚前不动产登记将其归属于一方所有。
本来离婚时,法官裁决不动产归属,包括取得过程跨越婚前和婚后的不动产,可参考很多重要的因素:如一方是否已拥有其他房产;哪一方更需要此房产;哪一方具有货币补偿能力等等。
但在该司法解释下,这些问题都不需要考虑了。
新婚姻法对女性太过于苛刻,严重侵犯女性的权益,如今,男女平等的话题倡导了半个世纪,但为什么法律都认真实施一下男女平等呢?真不知道新婚姻法的制定者中有几位女性?他们了解女性维护一个家庭的那种心血吗,女性一旦结婚后,需要背负的责任比男性要大很多。
如果新法的制定者中有女性,她们一定会考虑到女性在婚姻里的弱势,会寻找让女性能得到公平的法规。
但这次新法的制定中,我们看到了男性如果背叛家庭后,得到的是更多的好处,而女性无论她怎么努力,她都会在这个新法中不得不屈服。
我们国家是女性参加工作最多的国家,她们担负着工作和家庭的双重压力。
我们的法律应当做到的是保护所有权益人的权益,其中保护弱势一方,更是法律的公义。
但新婚姻法中,我们看到的是法律在保护本是强势一方的男性,而已经处于劣势的女性的权益却无法得到保障,这不仅让我们怀疑制定法规的是男性,而且还是已经是拥有权势的并且正处于人生得意须尽欢的年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