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新婚姻法32条的相关解释是怎样的?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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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平等真实案例分析(3篇)

法律平等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和李四(女)于2010年相识,2012年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双方在家庭事务、子女教育等方面产生了诸多矛盾。

2021年,李四提出离婚,张三表示反对。

双方遂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李四是否有权提出离婚?2. 夫妻双方的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谁?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案例分析1. 李四是否有权提出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婚后多年,因家庭事务、子女教育等问题产生矛盾,且双方已尽力调解,但矛盾仍未得到解决。

因此,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李四有权提出离婚。

2. 夫妻双方的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张三和李四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考虑到李四为家庭付出较多,且双方子女尚年幼,法院判决房产归李四所有,车辆归张三所有,存款按比例分割。

3. 子女抚养权归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张三和李四的儿子年幼,双方均有能力抚养。

法律常识案例试题及答案(3篇)

法律常识案例试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选择题1. 下列哪项不属于法律的基本特征?A. 国家制定性B. 国家强制性C. 公正性D. 民主性答案:D解析:法律的基本特征包括国家制定性、国家强制性、普遍约束性和公正性。

民主性虽然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关,但并非其基本特征。

2.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不包括以下哪项?A. 平等权B. 政治权利和自由C. 教育权利D. 劳动权答案:C解析: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等,教育权利虽然重要,但并非基本权利和义务。

3. 下列哪项行为构成盗窃罪?A. 未经他人同意,私自进入他人住宅,窃取少量财物B. 在公共场所,趁人不备,窃取少量财物C. 采取欺骗手段,使他人交出少量财物D.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答案:D解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选项D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4. 下列哪项不属于民事纠纷?A. 房地产纠纷B. 劳动争议C. 刑事案件D. 交通事故答案:C解析: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

刑事案件属于刑事纠纷,不属于民事纠纷。

5. 下列哪项不属于法律事实?A. 行为B. 事件C. 法律D. 情况答案:C解析: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本身不属于法律事实,而是产生法律事实的依据。

二、判断题1. 法律的制定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和通过。

()答案:错误解析:法律的制定需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议和通过。

2. 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答案:正确解析: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3. 民事诉讼中,原告必须在被告答辩期内提出诉讼请求。

()答案:错误解析: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时间不受答辩期的限制。

4.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对证据有质证的权利。

()答案:正确解析:被告人对证据有质证的权利,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维护家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离婚案件(一)夫妻一方有重婚行为,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协议书中对重婚情况的约定,不得作为确认重婚事实的证据。

(二)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有过错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裁决,不能简单适用“有错必赔”原则。

(三)夫妻财产的归属原则为“离婚前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离婚后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但《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的“离婚后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指的是离婚时以个人名义存在的财产。

在离婚时,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各方财产权益情况进行公平合理裁决。

离婚时,当事人对共同财产协议约定增加个人份额的,应当具有合法事由和事实依据。

二、关于抚养、扶养和探望未成年子女纠纷案件(一)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扶养义务和父母探望子女的具体安排,应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二)父母一方被判定失去父母权的,应当继续履行扶养义务。

未成年子女有自己收入的,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父母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身心健康产生影响,并存在对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关于家庭暴力纠纷案件(一)家庭暴力的行为应当包括妨害配偶人身自由、侮辱、殴打、伤害、重婚、强迫行为等,但不限于上述行为。

(二)当事人间的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人民法院应当敦促当事人以各种形式进行调解,告知其有关法律知识,加强对家庭暴力危害的认识,以期早日还家庭一个安宁的生活环境。

情节较重或调解无效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制裁。

家庭暴力行为涉及治安、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家庭纠纷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家庭纠纷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与李某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由于性格不合,双方感情逐渐破裂,张某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财产情况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市区的房产一套,价值300万元,其中张某出资100万元,李某出资200万元。

此外,双方还共同经营了一家店铺,年收入约50万元。

2. 子女抚养权张某与李某对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

张某认为,自己工作稳定,有更多时间和精力照顾子女,且子女与其感情较好,应由其抚养。

李某则认为,自己有稳定收入,且父母均为退休教师,有能力共同抚养子女。

3. 纠纷焦点(1)财产分割张某主张按照出资比例分割财产,即张某获得房产50%的份额,李某获得房产50%的份额。

李某则认为,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2)子女抚养权张某与李某就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双方均希望获得子女抚养权。

三、法律法规分析1.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共同购买了房产,故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房产应平均分割,即张某和李某各获得房产50%的份额。

2. 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抚养权;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对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需由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判决。

四、判决结果1. 财产分割法院判决张某和李某各获得房产50%的份额,即张某获得房产150万元,李某获得房产150万元。

2. 子女抚养权法院考虑到张某和李某均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且子女年龄较小,需要稳定的生活环境,故判决子女由张某抚养,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家庭纠纷中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问题。

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依法保护了张某和李某的合法权益,确保了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婚姻法三十二条规定

婚姻法三十二条规定

婚姻法三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国法律对于婚姻家庭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一条规定重点关注了夫妻之间的感情互助、忠诚和包容。

以下就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及其含义。

第三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敬重、互相帮助,保持婚姻关系的纯洁。

”首先,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夫妻之间应该保持对婚姻的忠诚,不得擅自与他人建立婚外恋。

这一条款旨在规范夫妻之间的行为,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夫妻之间应当保持坦诚的沟通,建立起信任的基础。

如果在婚姻关系中有其他不忠实的行为,可能导致夫妻之间的信任破裂,进而影响整个家庭的和谐。

其次,夫妻应当互相敬重。

夫妻之间应该平等相待,不得凌驾于对方之上,也不得对对方进行侮辱、虐待等行为。

夫妻应当相互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尊重对方的意见和选择,共同决定家庭的大事。

通过互相敬重,为夫妻关系注入温暖和和谐。

此外,夫妻应当互相帮助。

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应该互相扶持、互相支持,在实现个人目标的同时,也要关心对方的需求和感受。

夫妻之间应该共同分担家庭事务和责任,共同努力创造幸福家庭。

夫妻应该相互支持对方的事业发展,共同为家庭的稳定和发展努力。

最后,夫妻应当保持婚姻关系的纯洁。

夫妻之间应该遵守婚姻关系的道德规范,不得有不正当的行为。

这一条款强调了婚姻关系的纯洁性,要求夫妻之间保持婚姻忠诚,并在婚姻关系中保持纯洁的时间和空间。

总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夫妻之间的互助、忠诚和包容等要求。

这一条款反映了我国家庭伦理的价值观,强调了夫妻之间的互相理解和支持。

夫妻应该处理好彼此之间的关系,共同创造和维护一个和睦、幸福的家庭。

只有夫妻之间相互尊重、互相关心,在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挫折时才能共同度过,实现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法律案例留守妇女(3篇)

法律案例留守妇女(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涌入城市打工,农村留守妇女成为农村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

她们承担着家庭的重担,既要照顾老人,又要照顾孩子,还要从事农业生产。

然而,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社会地位低下等原因,留守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难以维权。

本文通过对一起留守妇女法律维权案例的分析,探讨留守妇女法律维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农村妇女李某因家庭纠纷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前夫离婚。

李某丈夫长期在外打工,家中只有她和年幼的孩子。

丈夫在外期间,李某不仅要照顾孩子,还要承担家庭经济来源,生活压力巨大。

在丈夫回家探亲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丈夫殴打李某,导致李某受伤。

李某多次与丈夫协商,要求离婚,但丈夫拒绝。

无奈之下,李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涉及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婚姻关系中的违法行为,受害方有权要求离婚。

2. 案件焦点(1)李某的离婚请求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李某遭受丈夫长期的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请求合理。

(2)李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本案中,李某在遭受丈夫殴打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保障。

3. 案件结果当地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与前夫离婚,并要求前夫赔偿李某因家庭暴力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留守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她们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政府、社会组织和媒体应加大对农村留守妇女的法律宣传教育力度,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识。

2. 完善法律援助机制针对留守妇女法律维权难的问题,政府应完善法律援助机制,为留守妇女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责解决各类民事纠纷。

为了保障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与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本文将对该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背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制定。

该解释旨在明确婚姻法相关条款的具体适用,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提供具体指导。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1. 离婚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精神障碍或严重缺陷等情形,影响了婚姻关系维持的,对方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结合医学、心理学等专业意见,全面评估疾病或缺陷对夫妻关系的影响程度,确保离婚判决的公正与合理。

2. 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明确了两个标准:一个是子女离异后的生活状态、家庭环境及双方监护能力等;另一个是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权益。

根据这两个标准,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全面考虑双方的条件,制定合理的抚养方案,以保障子女的权益。

3. 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提供了更具体的依据。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践效果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积极运用该解释,为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指导。

根据统计数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使得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同时,该解释也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进一步改进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例如,财产分割问题仍然面临一定的争议,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解释。

婚姻法律小案例及分析(3篇)

婚姻法律小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甲、乙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问题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18年,甲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夫妻二人沟通减少,矛盾不断升级。

甲提出离婚,乙坚决不同意,双方陷入僵局。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婚姻家庭纠纷,具体为离婚案件。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3. 案件分析(1)甲提出离婚的原因甲提出离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长期分居,夫妻感情淡化。

甲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导致夫妻二人长期分居,沟通减少,感情逐渐淡化。

②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问题。

甲、乙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习惯不同,导致家庭矛盾不断。

③子女抚养问题。

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乙不同意离婚的原因乙不同意离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感情基础。

甲、乙婚后初期感情融洽,乙对甲仍有感情。

②家庭责任感。

乙认为离婚会影响子女的成长,有家庭责任感。

③经济原因。

离婚后,乙担心自己承担家庭经济压力。

(3)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乙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是否有效。

4. 案件处理(1)调解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意见,分析矛盾根源,提出解决方案。

但甲、乙对子女抚养问题仍存在分歧,调解未果。

(2)判决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院认为甲、乙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判决准予离婚。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案件,涉及夫妻感情、子女抚养等问题。

通过分析本案,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夫妻感情破裂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

本案中,甲、乙因长期分居、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等问题,导致夫妻感情淡化,最终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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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新婚姻法32条的相关解释是怎样的?【婚姻家庭
法律知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根据我国的新婚姻法32条的相关解释是怎样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当代这个社会,大家都清楚的是,婚姻法是规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一部法律。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最新的婚姻法全文内容比较复杂,需要大家了解的事物也比较多,但是一般普通的老百姓对于婚姻法中专门问题并不是十分的清楚,那么,根据我国的新婚姻法32条的相关解释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规定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解读新《婚姻法》第32条。

这条是关于离婚标准,也就是“判离与否”的主要依据!
首先,该条第2款“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明确了“判离与否”的根本和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该款下面有五项。

(一)、(二)、(三)、(四),分别列出“重婚或同居、家庭暴力、恶习、分居”四个导致感情破裂的典型情形;(五)是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个别情形,叫做兜底条款。

无过错方起诉离婚,只要符合前四种情形之一,根据“应予判处离婚”的规定,只要没有特殊情况,法官“应当”并且通常也会根据无过错方的请求,做出离婚判决。

过错方起诉离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如果符合“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该条应理解为,过错方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上述过错情形,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但由于实际生活复杂,除前四种最典型最常见情形外,其他确实
能导致感情破裂的因素,当然也完全可作为法官“应予判处离婚”的理由。

但鉴于前四种情形最常见,我们还是可将“离婚标准”归纳为:判离与否,看感情是否破裂;感情是否破裂,看是否符合法定四种情形。

其次,让我们具体分析四种法定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构成重婚要符合两个要件。

一是以夫妻名义公开关系;二是长期同居。

重婚属于刑事自诉案件。

构成重婚,不仅配偶方可以起诉离婚,还可以自己直接到法院起诉重婚方的重婚罪。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要求: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般以6个月期限来认定,但也有3个月即认定的判例。

新婚姻法出台后,只有此种情形能构成非法同居;双方均系未婚同居,不再视为非法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家庭暴力不限于夫妻之间。

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如老人、孩子实施的家庭暴力,对方不理解不原谅,也可
认为感情受到伤害,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请离婚。

如男方虐待自己生父母,女方可起诉离婚。

偶发的吵打,不能一概看作家庭暴力。

暴力行为必须在客观上给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才能予以认定。

在举证技巧上,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对方可报警,警方出警记录有利于离婚举证。

性暴力,也就是所谓的“婚内强奸”问题,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

我国没有采取国际通行做法,将性暴力与“身体、精神”暴力并行规定,而是将对“性”方面实施的暴力,视为是对身体、精神方面造成的侵害,不再单独列出。

一次性暴力造成生理或心理的严重伤害,或经常性的性暴力才构成家庭暴力。

但如果在离婚的特殊期间,男方强行发生性关系,可以强奸罪论处,目前已经有判处三年左右有期徒刑的众多判例。

首先我国新的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是夫妻离婚的事项。

其次,具体内容是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离婚,可以协商去民政部门离婚,也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

最后,如果是法院诉讼离婚的,应该先进行调解,这是一个必须要经过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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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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