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合集下载

动物园行政人员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动物园行政人员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动物园行政人员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动物园作为一个独特的场所,有着重要的角色和责任去保护、照顾和管理动物群体。

作为动物园的行政人员,了解和遵守相关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重点介绍一些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旨在帮助动物园行政人员更好地履行其职责。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是许多国家用于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法律之一。

该法律旨在保护濒危物种、控制非法捕猎行为和保护动物栖息地。

作为动物园行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这些法律,确保动物的安全和福利。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园行政人员应确保收容的野生动物来自合法的来源,并持有购买或接收这些动物的合法证书。

此外,行政人员还应定期报告和记录有关这些动物的信息,比如数量、健康状况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监管机构对动物园的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

二、动物福利法动物福利法是为保护各类动物福利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旨在确保动物在囚禁或使用过程中不受虐待或不合理的苦待。

作为动物园行政人员,理解和应用这些法律是非常重要的。

按照动物福利法,动物园行政人员应确保动物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包括适当的饮食和空间、合适的温度和湿度、安全的栖居环境等。

此外,行政人员还需要设立和执行适当的动物行为管理计划,以确保动物能够正常展示其自然行为和习性。

三、国际动物保护协议国际动物保护协议是许多国家为保护全球动物群体而签署的重要协议和公约。

这些协议包括《华盛顿公约》(CITES)和《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MS),旨在控制和监管野生动物的跨境贸易。

作为动物园行政人员,了解和遵守这些协议至关重要。

行政人员应确保动物园内的动物不涉及非法或受保护物种的贸易,并遵守有关种群保护和跨境交通的规定。

四、动物园及其行政人员的道德准则动物园及其行政人员应遵守道德准则,确保其行为符合社会和道德的期望。

道德准则包括但不限于不虐待动物、尊重动物权益、支持教育和研究等。

行政人员应始终将动物的福利放在首位,采取措施防止动物的繁殖和虐待行为。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解读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解读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解读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野生动植物遭受到了巨大的威胁,许多珍稀物种濒临灭绝的边缘。

为了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加深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意识,并提出对未来保护工作的一些建议。

一、野生动植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是我国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管理等内容,并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根据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禁止非法猎捕、繁殖、收购、运输和出售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是全球范围内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法律法规。

我国也是该公约的签约国之一。

CITES列出了三个附录,分别对应不同程度的保护措施,禁止贸易和非法交易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对CITES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吸收和借鉴,以加强我国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三、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是对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具体规定。

自然保护区是划定的特定地域内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管理的区域,是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

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管理、保护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保证自然保护区能够发挥保护功能。

四、渔业法和森林法除了以上提到的法律法规,渔业法和森林法也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渔业法主要保护水生生物资源,规定了渔业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森林法则是针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进行了规定,对于森林生态系统中的野生动植物起到保护作用。

五、建议与展望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执法力度不够,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其次,公众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有限,缺乏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意识;再次,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缺乏整体性和协同性,各部门之间合作不够紧密。

动物保护法规

动物保护法规

动物保护法规动物保护法规:为了构建和谐的人与动物共存的社会,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动物保护法规,以保障动物的权益和福祉。

下面将介绍几个国际上常见的动物保护法规。

I.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色名录IUCN红色名录是一个全球性的动物和植物物种濒危程度评估和分类的标准规范。

根据其中的评估结果,物种分为无危、近危、易危、濒危、极度濒危和已灭绝六个等级。

这一名录为动物保护工作提供了界定濒危物种和采取相关保护措施的科学依据。

II. 《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为了确保国际贸易不导致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继续消失而签署的国际条约。

其目的是通过控制和监管国际贸易,在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同时,提供可持续利用的途径。

公约规定将濒危动植物物种分为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三类,分别对应着严格限制、有限制和监控和需要合作的物种。

各成员国在国内法律中对公约进行实施,并通过国际合作加强濒危物种的保护。

III. 动物福利立法为了保护动物的权益和福祉,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动物福利立法。

这些立法文件规定了人们在与动物相关的行为中应当遵守的规则和责任。

例如,不得虐待、折磨或伤害动物,提供足够的食物、水源和安全的居所,禁止进行非法的动物实验,等等。

动物福利立法在保护动物权益、促进人与动物和谐相处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IV. 《世界动物卫生法典》(OIE《动物卫生法典》)世界动物卫生法典(《动物卫生法典》)是由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制定的动物的健康和兽医公共卫生标准。

该法典规定了动物疾病的预防、控制和消除的国际准则,旨在确保国际贸易中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该法典的主要内容包括动物疫苗的使用、动物疾病的监测和控制、动物产品的质量和检疫等方面。

通过遵守这些准则,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动物疫病对人来说的风险,同时也保护了动物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V. 国家和地区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各国和地区也都针对动物保护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法规。

野生动物保护法最新版

野生动物保护法最新版

野生动物保护法最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最新版:保护和促进野生动物的可持续发展引言:野生动物是自然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人类的活动和不合理的开发行为,野生动物正面临着严重的威胁与生存挑战。

因此,为了保护并促进野生动物的可持续发展,不断更新和完善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务必迫在眉睫。

本文将重点介绍野生动物保护法最新版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目标、保护措施、罚则及监管等方面。

一、法律目标野生动物保护法最新版的法律目标是保护和促进野生动物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是它们生存和繁衍的基础,因此,保护和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是保护野生动物的首要任务。

2. 禁止非法狩猎和捕捞:为了防止野生动物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滥猎滥捕,最新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严格禁止一切非法狩猎和捕捞行为。

3. 促进野生动物繁殖和增殖:为了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生存,最新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加强对野生动物繁殖和增殖的管理,并鼓励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建设,提供适宜的环境和条件供野生动物繁殖和生存。

二、保护措施野生动物保护法最新版涵盖了多方面的保护措施,以保护和促进野生动物的可持续发展。

1. 制定和完善保护区规划和管理制度:最新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加强对保护区的规划和管理,确保野生动物有足够的自然栖息地,并提供保护和监管措施,以防止非法狩猎和捕捞行为。

2. 加强对特殊保护动物的保护:最新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以特殊保护动物名录的形式,明确列出需要特别关注和保护的物种,加强对这些物种的保护和管理。

3. 推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野生动物保护需要科学研究的支持,最新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鼓励和支持相关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研究,并推动科技的应用,提高野生动物保护的效果。

三、罚则及监管为了保证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效实施,最新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了相应的罚则和监管措施。

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11月8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主要法律;该法分为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5章共42条;根据宪法明确规定了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规定了国家对野生动物施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授权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强调对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规定对野生动物加强管理,实行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狩猎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制度和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等制度;本法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章节内容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第八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第九条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条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第十四条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第十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第十九条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一条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第二十四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第二十六条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二十八条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第二十九条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第三十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第三十一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四十一条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1)、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民共和国陆⽣野⽣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录第⼀章总则第⼆章野⽣动物保护第三章野⽣动物猎捕管理第四章野⽣动物驯养繁殖管理第五章野⽣动物经营利⽤管理第六章奖励和惩罚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野⽣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所称陆⽣野⽣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野⽣动物(以下简称野⽣动物);所称野⽣动物产品,是指陆⽣野⽣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物。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野⽣动物管理⼯作。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林业⾏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陆⽣野⽣动物管理⼯作。

⾃治州、县和市⼈民政府陆⽣野⽣动物管理⼯作的⾏政主管部门,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励、⽀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开展野⽣动物科学研究⼯作。

第五条野⽣动物⾏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应当给予配合。

第⼆章野⽣动物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动物宣传⽉、爱鸟周等,提⾼公民保护野⽣动物的意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政主管部门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林业⾏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动物资源调查,建⽴资源档案,为制定野⽣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重点保护野⽣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野⽣动物资源普查每10年进⾏⼀次,普查⽅案由国务院林业⾏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林业⾏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条县级以上各级⼈民政府野⽣动物⾏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量,采取⽣物技术措施和⼯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动物⽣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动物资源。

禁⽌任何单位和个⼈破坏国家和地⽅重点保护野⽣动物的⽣息繁衍场所和⽣存条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重点保护野⽣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动物⾏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修正)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修正)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修正)(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濒临灭绝的物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及相关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适用渔业法、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野生动植物包括:(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植物本条例所称野生动植物制品,是指野生动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按照国家公布的执行。

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报国务院备案;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由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六条设立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基金,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和禁食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成员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重视对学生进行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知识教育。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义务,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掌握列入保护对象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消长情况,为保护和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第九条在珍稀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

在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资源贫乏的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限期性的禁猎采区、禁猎采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等。

什么是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是指生存于自然状态下,由于物种自身的原因、环境发生剧烈变化或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而有濒临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物种,非人工饲养的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类、两栖类、鱼类、软体类及其他动物。

全世界的野生动物分为濒危野生动物、有益野生动物(指那些有益于农、林、牧业及卫生、保健事业的野生动物,如肉食鸟类等)、经济野生动物和有害野生动物等四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