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加强农工负担监管的意见-黑垦局发[2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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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5.13•【字号】黑农厅联发〔2021〕91号•【施行日期】202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的意见黑农厅联发〔2021〕91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进一步构建职责明晰、权责一致的管护体系,保证项目工程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把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摆在农业高质量发展重要位置。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以工程养工程”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完善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强化监督评价,确保建成的农田项目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全面发挥工程设施使用效益。

二、明确管护范围及管护标准本意见管护范围包括农田建设财政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建成的农田项目工程。

(一)灌排工程。

灌排站、机电井、灌排沟渠、输水管道、配套建筑物、灌溉设备完好且无安全隐患,按技术要求进行维护,各项工程正常运行,满足规定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和排涝标准。

(二)田间道路。

田间道路面平整,路肩完好,满足农用运输车辆和农业机械通行。

生产路路面平整,满足农业机械通行。

(三)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工程。

农田防护林当年成活率达到90%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达到85%以上,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完好,能充分发挥作用。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18•【字号】黑垦局办文〔2018〕129号•【施行日期】201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通知黑垦局办文〔2018〕129号各管理局,八一农大,各农(牧)场,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局机关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及总局的工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督促落实好工作任务,总局决定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督导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督促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督导检查,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推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监管长效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全面复查“大棚房”等问题。

在垦区开展拉网式、台账式排查清理、实地复查,建立总局、管理局、农(牧)场、管理区(作业站)四级网格,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逢棚必查、不留死角,摸清底数、掌握实情。

全面收集整理土地承包、流转、审批、备案等相关档案信息,找出问题节点,追查问题根源。

对排查清理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逐一建立问题台账清单。

对上报数据和情况进行再次核实,没有备案的特别是田间的,和备案的一样要求,真正做到一棚一卡、一场一册,不落一棚、不漏一户。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三类重点问题”,把清查工作做得更细、抓得更实,将清查出的违法违规建设的农业设施纳入问题台账,逐个登记核实,重点核实“大棚房”产权、使用人、各级资金支持情况。

黑龙江垦区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回顾

黑龙江垦区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回顾

3【作者简介】邵奎(1972—),男,高级会计师,本科,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财务管理部。

【通讯作者】张元福(1954—),男,高级经济师,本科,原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政策法规局,研究方向:农业经济。

黑龙江垦区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回顾邵奎1 张元福*2 王大庆3.4(1.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2.原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3.黑龙江省农垦管理干部学院 4.海口经济学院)【摘要】 国有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和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

本文按照改革开放以来国企改革的四个阶段(即:实施简政放权阶段、推行多种经济责任制阶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阶段和新时期国企混改阶段)全面系统地回顾了黑龙江垦区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改革内容和改革成果,总结了垦区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并得出几点启示,以期对下一步深化农垦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关键词】 劳动制度;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是指国企内部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

改革国有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不仅是充分调动企业干部和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也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黑龙江垦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国家农垦主管部门的改革要求,紧紧围绕实施简政放权、推行多种经济责任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推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断深化垦区二、三产业国有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初步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基本形成了企业员工能进能出、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的管理机制,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基础。

进入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又做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回顾垦区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历程、内容和成果,总结垦区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教训,鉴往知来,对新时期北大荒集团深入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改革的要求,继续以国企内部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强管理,充分激发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国有企业的生命力,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黑政办发〔2018〕64号文件的通知-黑垦局办文〔2019〕19号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黑政办发〔2018〕64号文件的通知-黑垦局办文〔2019〕19号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黑政办发〔2018〕64号文件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黑政办发〔2018〕64号文件的通知黑垦局办文〔2019〕19号各管理局,总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农村公路危桥集中改造的意见》(黑政办发〔2018〕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垦区农村公路危桥数量多、分布面广、安全隐患大,加快推进垦区农村公路危桥改造是重要而迫切的民生工程。

垦区各级、各有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战略目标,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认识高度,切实加强危桥集中改造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建设任务落实。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要求,为加强垦区农村公路危桥集中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总局成立垦区农村公路危桥改造领导小组。

组长:王贵,成员:交通运输、财务、发改、水利及驻垦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局交通运输局, 具体负责垦区农村公路危桥改造组织领导、资金筹措,保障监督、检查指导。

各管理局、农(牧)场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作。

二、落实责任,加快组织实施农(牧)场作为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实施主体, 具体负责危桥改造规划设计、资金筹集、组织实施、验收工作。

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的组织协调、审批、技术指导和质量进度的监督工作。

总局及有关部门负责争取国、省更多资金支持和建设补助资金,出台支持保障政策,加强对各地危桥改造的指导、推进、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落实黑垦局办文〔2019〕8号文件情况的通报-黑垦局办文〔2019〕30号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落实黑垦局办文〔2019〕8号文件情况的通报-黑垦局办文〔2019〕30号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落实黑垦局办文〔2019〕8号文件情况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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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落实黑垦局办文〔2019〕8号文件情况的通报
黑垦局办文〔2019〕30号
各管理局,八一农大,总局有关直属单位,总局交通局:
为强化各单位到期偿付总局及集团欠款的还款责任,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偿付欠款责任追究机制,总局办公室1月30日下发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按时偿付总局及集团欠款的紧急通知》(黑垦局办文〔2019〕8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下发后,引起各欠款单位的高度重视,千方百计落实还款任务。

截至3月29日,北安管理局还款2,000万元,建三江管理局还款500万元,宝泉岭管理局还款3,000万元,红兴隆管理局还款3,000万元,绥化管理局还款500万元,九三管理局还款2,335万元,齐齐哈尔管理局还款650万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还款100万元(按还款时间排名),共计12,085万元。

其中,企业类共计还款5,243万元,基建类共计还款6,842万元。

对以上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尚未还款的欠款单位向以上单位学习,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以及集团分类下达的还款额和还款实现指标,按时完成还款任务。

附件:2019年上缴集团款项统计表(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结束——。

关于加强农垦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农垦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

农业部文件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农垦发[2008]3号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农垦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进一步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以下简称农工)的负担管理,建立减轻农工负担的长效机制,对于深化国有农场农业经营体制改革,调动农工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推进农垦现代农业建设,维护垦区稳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现就加强农垦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面向农工的各种收费(一)规范土地承包收费。

国有农场依法向农工收取的土地承包费,必须实行总量控制、定项限额、定向使用、财务- 1 -公开、审计监督的管理办法。

具体的收费项目及收取标准,由各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农业部备案。

各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办发[2006]25号文件要求,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将农工负担减下来。

以垦区为单位,土地承包收费应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并随着各项配套改革的逐步深化而下降。

国有农场因物价指数变动、国家政策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需要调整土地承包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方案必须经农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面向农工收取的社会保险费、农场管理费和社政公共费等三类费用,可以在土地承包费中分摊。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务院侨办《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精神,农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计划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企业负担部分可以与土地挂钩,按照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从土地承包费中提取;个人负担部分,由农工交纳,不计入承包费。

国有农场从事非农行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由其所在企业和职工承担,国有农场不得将非农企业和个人应交缴的社会保险费通过提高土地承包费的方式转由农工承担。

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管理办法2011-03-10 12:54:52|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农场的土地承包管理,完善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切实减轻国有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促进国有农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6]9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国有农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管理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国有农场及承包方三者利益关系。

第三条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要坚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土地承包方必须依法缴纳规定的土地承包费,国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四条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隶属于我省各级政府或部门管理的,以土地经营为主且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农、牧、渔、果、蚕、蜂场以及监狱、劳教、森工农场等(农垦系统国有农场和林业系统林场除外)。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是指国家所有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由国有农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国有农场农业生产的土地。

第七条土地承包要坚持有利于国有农场的自身发展,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的原则。

各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农工个人承包、联户承包和股份制等多种承包经营形式。

第八条在对国有农场现有耕地进行核实的基础上,将国有农场现有耕地划分为责任田和机动田两部分。

责任田按照国有农场所在县(市)农民实际二轮土地承包平均面积,以在场户口为依据分给本场农工及其家属,在册农工可适当高于家属;对国有农场耕地总量较少,其平均承包面积低于当地农民实际二轮土地承包平均面积的,应提高责任田比重,机动田最高不得超过10%。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第二次修订稿)》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第二次修订稿)》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第二次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黑农厅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第二次修订稿)》的通知黑农厅规〔2022〕4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融通公司:根据农业农村部陆续出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建发〔2021〕5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等有关政策制度,省农业农村厅对《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黑农厅规〔2020〕2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4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评审管理第三章项目工程监理第四章项目竣工验收及考评第五章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第六章专家及专业机构管理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第二次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规程规定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评审、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考评、建设质量管理、专家及专业机构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按照省、市、县各自管理职责分级管理。

第二章项目评审管理第五条项目评审是指由市级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立项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作出评审意见,并提出补充、修改、调整、优化建议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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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加强农工负担监管的意见
正文:
----------------------------------------------------------------------------------------------------------------------------------------------------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加强农工负担监管的意见
(黑垦局发〔2013〕7号2013年9月24日)
各管理局,各农牧场,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减负增收富民强场是垦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

2006年以来,垦区贯彻国务院关于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决定,实施了以“两田一地”(即基本田、规模田、机动地)为主要内容的农业改革,结合垦区实际很好地贯彻了党和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现了农业持续快速增产、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收入持续快速提高,推动垦区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

但是,个别农场在政策执行上出现偏差,突出表现为税改政策把握不准、宣传解释不到位、土地承包和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不规范、土地承包收费调整频繁且调增幅度过大、经营性服务收费不透明。

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农业部的有关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转作风、促发展、惠民生”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完善垦区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加强农工负担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两田一地”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严格执行“基本田”分配标准,旱田劳均15亩,水田劳均8亩;劳均占有土地资源不足60亩的农场,可根据劳均享受税改补助额度,经职代会讨论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基本田”的分配标准。

科学确定“规模田”的承包规模,“规模田”所占比例不得低于本场耕地总面积的40%,水田“规模田”面积控制在户均150亩至300亩之间,旱田适度“规模田”面积控制在200亩至400亩之间。

严格控制“机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场耕地面积的20%;劳均占有土地资源多,外来承包土地人员多的农场,可将机动地的规模
放大到30%。

土地资源少的小型农场,可以在保证落实国家税改政策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选择土地使用权配置方式,实现土地产出效益最大化。

二、严格把握“基本田”分配标准
凡是在2005年及之前实际承包国有农场土地的农工家庭(不包括未落户外来承包土地人员),均有权享受国家税改政策。

2005年之后,新增加的承包土地人员,只要是农工家庭成年子女、复转军人、外来承包土地落户家庭成年子女、大专院校毕业生,均可享受国家税改政策。

垦区通过“基本田”的公平分配,“规模田”的合理配置,并通过“基本田”的定项收费和“规模田”的控制收费,落实国家税改补助政策。

农工及配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收回“基本田”,分配给具备条件的承包土地人员。

对于2005年之前年度承包土地,确因受灾或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中断土地承包的农场职工,可以分配“基本田”,或享受“基本田”待遇。

对于2005年末之前场办工商运建服企业改制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转到农业生产队,但从未承包农场土地,目前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要求承包“基本田”的,各农场可根据农场人地资源状况,自行确定“基本田”分配政策。

三、严格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收费
根据《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农垦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农垦发〔2008〕3号)“国有农场依法向农工收取的土地承包费,必须实行总量控制、定项限额、定向使用、财务公开、审计监督的管理办法。

具体的收费项目及收取标准,由各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农业部备案”,“国有农场因物价指数变动、国家政策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需要调整土地承包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方案必须经农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等规定,农场“基本田”、“规模田”土地承包费每3至5年调整一次。

调整土地承包费要提前半年时间准备,向农工讲明调整的理由、政策依据,形成土地承包方案,广泛征求意见,经管理局(或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报总局批准,提交农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土地承包费调整坚持“两低于”原则,即:农场单位面积土地承包收费增长幅度,要低于农工单位面积土地承包经营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农产品价格增长幅度。

坚持“基本田”定项收费,只收取农工自身受益的五项社会保险及农业风险的企业负担部分;“规模田”收费标准必须控制在“机动地”价格的80%以内;“机动地”按市场竞价原则定价,但一般不高于周边农村同等土地的流转价格。

四、严格规范涉农经营服务收费
深入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社会化服务组织向农工提供的生产、供销、技术、信息等生产经营性有偿服务,必须遵循法律规范和市场规律,坚持自愿互利、谁受益谁承担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禁止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摊派、强制服务收费。

凡是由农场统一提供的经营服务项目,必须建立规范的收费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开,票据齐全,接受物价部门和群众监督。

由农场向农工收取的抗旱、防汛、排涝、
灌溉等共同生产费,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

由农场统一提供或由农场统一组织有资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向农工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高于周边市场同类同质商品的市场价格,做到质优价廉。

农工、农工专业合作社有权选择农资供销企业。

由农场统一收购的农副产品,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时当地市场行情确定收购价格,即时兑现收购资金,不得压级压价,变相增加农工负担。

禁止将涉农公益性服务变为有偿服务。

禁止将经营服务收费、统供生产资料收费和农业保险缴费与土地承包费捆绑收费。

对农牧场场部地区、管理区、居民点范围内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需要通过向农工筹资筹劳解决的,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垦区国有农场基层单位居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执行,坚持群众受益、量力而行、民主议定、程序规范、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按程序办理。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

五、严格依法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农牧场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土地承包的经验与教训,进一步清理规范土地承包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禁在土地承包合同中附加与土地承包无关的条款,更不得在合同中出现“霸王条款”,维护农场与农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实行“两田一地”制度的农场,必须在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基本田、规模田和机动地的承包面积、收费标准、收费额度,严禁强迫农工在空白合同上签字。

各农牧场要在2014年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依法规范合同管理,严格履行承包合同,杜绝合同纠纷的发生。

六、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公开栏等各种媒体,宣传国家、省、总局的惠农政策,保证农工的知情权。

各级政策法规、政研、体改部门,是农工负担监管责任部门,要切实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耐心解答农工各种疑问。

全面推进场务公开、财务公开,面向农工的各种收费、发放的各种补贴必须张榜公布,标清姓名、项目、标准、金额,注明理由,确保收取公开、发放透明。

凡是没有设置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的农场,必须按总局制定的“农工负担手册”范本,发放农工负担手册,接受检查和监督。

严格执行职代会会前审批制度,各农牧场一年一度的职代会,必须经管理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召开,层层把好政策关。

各级党政班子要高度重视土地承包管理和农工负担监管工作,落实好国家税费改革政策和惠农补贴政策,确保广大农工充分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把党的群众路线贯穿各项工作始终。

要进一步健全农工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要将农工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和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从根本上减轻种地职工负担。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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