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做好垦区2013年粮食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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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支持粮食增产农民增收有关政策措施

2013年国家支持粮食增产农民增收有关政策措施

2013年国家支持粮食增产农民增收有关政策措施作者:来源:《科学种养》2013年第05期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2013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安排151亿元,补贴资金原则上要求发放到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手中,具体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农资综合补贴按照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变动,遵循“价补统筹、动态调整、只增不减”的原则及时安排和增加补贴资金,合理弥补种粮农民增加的农业生产资料成本。

良种补贴政策2013年,良种补贴政策对水稻、小麦、玉米、棉花、东北和内蒙古的大豆,长江流域10个省市和河南信阳、陕西汉中和安康地区的冬油菜,藏区青稞实行全覆盖,并对马铃薯和花生在主产区开展试点。

小麦、玉米、大豆、油菜、青稞每亩补贴10元。

其中,新疆地区的小麦良种补贴15元;水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马铃薯微型薯每粒补贴0.1元,一、二级种薯每亩补贴100元;花生良种繁育每亩补贴50元、大田生产每亩补贴10元。

水稻、玉米、油菜补贴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方式,小麦、大豆、棉花可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或差价购种补贴方式,具体由各省按照简单便民的原则自行确定。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补贴机具种类涵盖12个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在此基础上各地最多可再自行增加30个品目。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提高到40万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直属垦区公检法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办财[2011]79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直属垦区公检法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办财[2011]79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直属垦区公检法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直属垦区公检法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办财〔2011〕79号)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加强和规范部门预算中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的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项目支出管理水平,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垦区实际,我部制定了《直属垦区公检法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附件:直属垦区公检法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直属垦区公检法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直属垦区公检法司机构的正常运转和职能的切实履行,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属垦区公检法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由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直属垦区)公检法司系统的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政法专项资金)。

第三条政法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第四条农业部财务司、农垦局负责直属垦区政法专项资金预算申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直属垦区负责政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日常管理和检查。

第五条政法专项资金用于直属垦区所属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安全局和政法委(以下简称政法部门)的专项经费支出。

第六条政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照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要求,直属垦区各级政法部门根据本级实际,采取自下而上方式提出年度项目预算申请,经直属垦区汇总后,纳入政法专项项目库,编入部门预算。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垦(热作)财政专项经费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垦(热作)财政专项经费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垦(热作)财政专项经费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23•【文号】农办垦[2012]31号•【施行日期】2012.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垦(热作)财政专项经费申报指南的通知(农办垦[201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州、南京、大连市农垦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地方国有农场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产业发展与牧场管理局,海拉尔、大兴安岭农(牧)场管理局,有关省(区)、直辖市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部门,广东、海南、云南、广西、福建、四川、贵州、湖南省(区)农业厅,广东、海南、云南、广西、福建省(区)农科院,海南大学,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业部南亚热带作物中心:为切实做好2013年农垦(热作)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工作,我部农垦局(南亚办)编制了2013年财政专项经费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垦区(热区)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财政专项经费的申报工作,并按照指南的具体时间要求,及时将申请报告及申请书报送我部农垦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2013年财政项目指南目录2013年农垦执法监管财政专项工作经费(安全生产专项)申报指南2013年农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财政专项经费申报指南2013年农垦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财政专项资金(“走出去”专项)申2013年农垦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财政专项经费(农垦工业信息化专项)申报指南2013年农技推广与体系建设财政专项经费(热带作物)申报指南2013年物种资源保护财政专项经费(热带作物)申报指南2013年热带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防治财政专项经费申报指南2013年农垦农业业务培训财政专项经费申报指南2013年农垦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财政专项经费(农工负担监测)申报指南2013年农垦执法监管财政专项工作经费(土地确权专项)申报指南2013年农垦执法监管财政专项工作经费(社会事业发展专项)申报指南2013年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财政专项经费申报指南2013年农垦农技推广与体系建设财政专项经费申报指南附件1:2013年农垦执法监管财政专项工作经费(安全生产专项)申报指南一、指导思想和目标2013年农垦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强化以安全生产管理为核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倡导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长效机制,为农垦经济安全发展和构建和谐垦区保驾护航。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管理局,各农牧场,北大荒集团总公司,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农垦科学院: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和总局党委(扩大)会议精神,促进垦区农业和畜牧业快速健康发展,为垦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良好的保险保障,现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月28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二次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推进黑龙江省垦区农业保险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财金〔2012〕2号)、《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56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总局党委(扩大)会议精神为指针,积极贯彻垦区“强工、兴城、优农”发展方针,以全面提高垦区农业抗风险能力,稳定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为目的,大力推进粮食作物、油料作物、糖料作物、经济作物、林木、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实现农业保险全覆盖,为垦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行政助推原则。

垦区各级部门要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

各管理局、农(牧)场、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分公司要按照本文件要求,有针对性的采取强力助推措施,使广大农户积极参加种植业、养殖业、林木保险,为垦区农林牧业生产保驾护航。

中央财政下拨2013年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6亿元

中央财政下拨2013年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6亿元

龙源期刊网
中央财政下拨2013年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6亿元
作者:
来源:《农业工程技术·农产品加工业》2013年第11期
日前,中央财政从农资综合补贴中安排6亿元资金,下拨给黑龙江、辽宁、山东、安徽、江西5个粮食主产省,用于5省继续开展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

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规模,新增补贴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

并提出要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范围。

财政部表示,此次下拨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就是为了更好支持粮食生产,促进粮食生产规模化和粮食生产方式转变。

据悉,这笔财政部补贴原则上通过项目支持的形式实施,主要采取“贴息”和“以奖代补”两种方式,帮助种粮大户改善生产条件,重点支持种粮大户的生产成本补偿、生产能力建设以及金融机构为种粮大户提供金融服务。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垦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垦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垦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公布日期】2013.09.02•【字号】黑垦局办文[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垦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垦局办文〔2013〕58号)九三、齐齐哈尔、绥化、哈尔滨管理局,各有关农牧场:现将《黑龙江垦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2日黑龙江垦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促进农牧民增收的决定,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补奖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532号)和《黑龙江省〈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农〔2012〕159号),结合垦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补奖资金是指为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促进农工和牧户持续增收,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由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包括禁牧补助、牧草良种补贴、牧户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

第三条总局财务处、总局畜牧兽医局组织指导全垦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实施,各级财务、畜牧部门应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务部门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奖资金预算,会同畜牧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拨付和发放补奖资金,监督检查补奖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考评等。

畜牧部门负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会同财务部门编制实施方案,落实草原禁牧、组织人工种草、核定补奖面积和补奖农牧户、补助金额,开展草原生态监测和监督管理,监管实施过程,提出绩效考核意见等。

黑龙江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黑龙江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种粮大户补贴的申报、审批、拨付和监管工作,根据《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黑财经〔2012〕81号)和《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贷款融资管理暂行办法》(黑财经[2012]9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分配拨付。

第三条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的使用要体现国家和省确定的总体政策目标,通过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促进粮食生产规模和粮食生产方式转变,鼓励发展农业循环经济,逐步实现“高效种粮”和“绿色种粮”,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第二章贷款利息补贴资金管理第四条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信联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共同建立种粮大户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省财政厅每年将用于贴息的财政资金存入省联社,主要用于贷款贴息和风险损失补偿,省联社按20倍比例放大,安排信贷资金解决种粮大户的土地规模经营贷款需求。

第五条风险担保贷款和贷款利息补贴资金的对象,指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经〔2012〕81号)规定,经村、乡(镇)、县(市)三级审核确认并纳入档案管理的种粮大户。

第六条种粮大户取得的风险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解决种粮大户在土地流转和耕种经营中支付承包费和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第七条贷款额度的核定.由农信联社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经营实力,并有相应农机设备,按照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贷款规定,本着“水旱分开,区别品种”来核定、核算贷款额度.第八条种粮大户使用信贷资金时,一般应采用支付令形式进行支付。

对一次性支付信贷资金超过5万元的支付项目,由乡财政所开具支付令,即借款人需支付承包费、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大笔资金时,应向所在村提出申请支出项目及额度,村级组织审核无异议后,报乡财政所进行审核,并由乡财政所开具支付令转农信联社进行支付,对直接支付经销商的资金,可采取由农信联社直接支付方式.村级组织和乡财政所审核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3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3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3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14•【字号】黑农委科发[2013]160号•【施行日期】2014.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3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委科发〔2013〕160号)各有关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水产局、农机局):为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切实提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公共服务能力,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3]38号)要求,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2013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省农委科教处周晓兵李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2014年1月14日黑龙江省2013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大力提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公共服务效能,2013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进行补助。

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资金使用科学、合理、高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着眼于我省现代化大农业发展需要,以满足广大农民的科技需求为出发点,以服务农民的成效为检验标准,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加强队伍、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措施,建立健全运行高效、服务到位、支撑有力、农民满意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真正发挥好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主导作用,不断提高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效能,为我省农业持续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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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做好垦区2013年粮食补贴资金
发放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公布日期】2013.01.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做好垦区2013年粮食补贴资金发放工
作的通知
各管理局,各农场,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农垦科学院、总局驻佳办事处: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告知2013年粮食补贴资金的通知》(黑财指(经)〔2013〕1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紧做好2013年度对农民粮食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黑财经〔2013〕6号)要求,现将粮食补贴资金拨付给你们,并就做好垦区2013年粮食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稳定政策的原则。

根据国家和我省粮食补贴政策, 2013年的粮食补贴范围、对象、渠道及补贴方式基本维持上年总的政策不变,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两项补贴总体标准与上年一致。

坚持集中发放的原则。

为帮助垦区种植户提前做好春耕生产准备工作,各农场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于2013年2月8日前粮食补贴资金通过“一折通”一次发放到垦区种植户手中。

二、严格补贴资金管理
(一)粮食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总局将粮食补贴资金拨付到各管理局、北
大荒农业股份公司和总局直属单位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补贴资金专户。

各单位要将粮食直补资金与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相互混用。

各单位要按总局粮补办、总局财务处《关于加强垦区粮补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垦粮补〔2009〕3号)规定,做好粮食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和粮食补贴资金的核算工作。

(二)规范发放手续和程序,加快粮食补贴资金发放。

粮食补贴资金兑付时,各农场要充分利用好粮食补贴网的各种功能,利用核实后的粮食补贴网分户数据,通过当地金融机构,使用“一折通”集中发放,减少补贴发放环节,提高兑付效率。

各农场结余的粮食补贴资金要及时缴回管理局、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农垦科学院粮食补贴资金专户。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2013年垦区粮食补贴工作由各级行政领导负总责,粮食、财务部门具体负责,重大事项通过党委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研究解决。

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落实工作目标和责任。

要按总局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确保粮食补贴政策落到实处,确保证粮食补贴资金及时兑付。

(二)加大宣传力度。

要充分利用垦区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管理区或生产队广播站及其他有效形式,积极宣传粮食补贴政策,增强政策的透明度,使垦区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全面地了解粮食补贴政策,理解粮食补贴政策,支持粮食补贴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严明工作纪律。

粮食补贴工作要坚持做到“一个到村(屯)、两个到户、七个不准”。

即,农户补贴面积和补贴数额张榜公示到村(屯);粮食补贴政策宣传到户,粮食补贴资金兑付到户;不准以粮食补贴资金抵扣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粮食补贴资金,不准由其它部门或村屯集中代领和转付粮食补贴资
金,不准无故拖延粮食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不准擅自收缴农民粮食补贴“一折(卡)通”,不准擅自动用结余的粮食补贴资金。

各管理局、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农垦科学院要加强对所辖农场(分公司)粮食补贴发放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确保粮食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四)加快2013年土地承包工作。

各农场要加快2013年土地承包发包工作,各管理局、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农垦科学院要加强对所辖农场(分公司)2013年土地承包发包工作指导和督导。

不得擅自将没有纳入补贴范围的“耕地”纳入补贴范围。

(五)做好粮食补贴质押贷款工作。

为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省农村信用联社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以粮食补贴资金质押为农民提供信贷支持工作的通知》(黑农信联发[2012]38号),各农场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主动帮助有困难的种植户,协调、配合农村信用联社做好质押贷款工作。

(六)做好群众信访接待工作。

要继续坚持政策咨询和信访接待制度,及时受理解决种植户反映的问题,努力化解矛盾,避免越级上访。

一是进一步落实首问负责制,对种植户上访问题要专人负责,一包到底。

二是对种植户上访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限定时间解决处理。

凡属于违反粮食补贴政策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意见向上访人反馈并由上访人签字确认;对属于种植户政策理解偏差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种植户充分理解政策。

三是对于种植户上访反映涉及政策尚未明确的问题,要及时逐级汇报,并向上访人说明情况,不得推诿搪塞。

四是对上级部门督办的事项,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充分听取上访人的意见,把情况了解核实透彻,按有关政策进行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逐级上报。

五是要建立健全信访档案管理制度,对首问接待人、上访人、上访时间、主要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以及上访人对处理结果反馈意见等,要进行全面登记并装订成册。

做到对农民上访问题首问接待人明确、反映问题核查情
况清楚、处理意见和政策依据准确、农民对政策理解满意。

附件: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紧做好2013年度对农民粮食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略)
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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