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指导通知书
北京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

北京市自今年以来,加大了对执法工作的督导和考核力度,全面推行标准化执法和规范化检查。
为了进一步完善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北京市相关部门决定制定和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以确保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和严谨。
一、完善执法工作指引:1. 制定执法工作指引,明确执法程序和标准北京市相关部门将根据各类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执法工作指引。
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执法工作指引,以明确执法人员的执法流程、操作规范和责任分工,确保执法程序合理、执法标准统一。
2. 强化执法依据和证据收集要求执法工作指引将进一步强调执法依据和证据的收集要求,明确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同时要求严格保存和登记执法证据,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完整性。
3. 规范执法处罚的适用针对执法工作中的处罚程序,执法工作指引将规范处罚适用的程序和标准,以避免执法权的滥用和执法处罚的不当。
二、标准化检查表单的完善:1. 明确检查项目和要求北京市将进一步完善标准化检查表单,明确各类执法检查的项目和要求。
通过制定明确的检查项目和要求,可以确保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不偏离执法标准,同时也方便执法部门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评估。
2. 规范检查流程和结果记录标准化检查表单将规范检查流程和结果记录的方式和要求,明确执法人员应当如何操作和记录检查的过程和结果,以确保检查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3. 加强检查结果的统一评估和汇总通过标准化检查表单,北京市将加强对检查结果的统一评估和汇总,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中的不足和问题,以提高执法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培训和督导力度:1. 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北京市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确保执法人员具备执法知识和技能,做到严格依法执法,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日常监督和考核。
2. 完善督导和评估机制北京市相关部门将建立完善的执法督导和评估机制,加强对各类执法工作的日常督导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中的问题,提高执法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9.06•【字号】京市监发〔2019〕127号•【施行日期】2019.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市监发〔2019〕127号市价监局,市局各专业(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稽查总队、市商务执法监察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指示,规范我局信访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依据《信访条例》、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信访工作责任制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经2019年第2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访工作职责分工第三章登记、甄别处理和分类办理第四章复查、复核第五章信访秩序第六章制度机制第七章考核和追责第八章附则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规范我局信访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北京市信访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北京市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本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机关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9.06•【字号】京工商发〔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的通知京工商发〔2015〕50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现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9月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目的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市场监管效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妥善处理突发性的市场波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根据《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精神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发生的需要进行应急处置的下列紧急情况。
1.发生突发性重大疫情、地震、大面积洪涝、可能影响全市居民生产生活的重大火灾等自然灾害及其他重大事件;2.发生重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有害商品危及人身健康事件;3.发生坑农、害农等重大农资问题和因重大市场经济违法案件出现群体投诉、围攻政府部门事件;4.有形市场内发生损害公共利益、群访群诉、罢市等重大事件;5.全国和本市人大政协会议期间、重大国际活动期间及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主要节假日期间需要对市场秩序提供保障;6.本市发生特大市场经济违法案件,需要市局组织全系统集中统一行动进行查处;7.需要市局集中统一组织的整治行动;8.市委、市政府、国家工商总局及国家机关、市有关部门交办、协办的紧急任务。
对列入国家级应急预案的事件,依照国家级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处理。
对列入市政府各专项应急预案的事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应急处理。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22•【字号】京工商发[2008]136号•【施行日期】200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工商发〔2008〕136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要求,市局对自建局至2007年12月31日发布的305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就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经市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保留572件,废止533件,失效1305件,修改15件,不属于此次清理范围的352件。
此外,由其他委办局主办,联合我局会签的文件282件,正在清理之中。
具体清理情况如下:(一)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72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267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270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27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8件(详见附件1)。
(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33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218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256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39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20件(详见附件2)。
(三)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05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655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547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86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17件(详见附件3)。
(四)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7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8件(详见附件4)。
二、工作要求(一)市局法制处会同信息中心,将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以及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北京工商”网站和市局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市药监局,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21年第3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7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为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提高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结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以依法公示为原则,做到应公示、尽公示。
要积极转变监管理念,科学设置审批流程,依法确定公示期限,建立并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水平。
二、工作内容(一)公示范围和内容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应当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隐去决定书中有关当事人的银行账号、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商业秘密信息,以及个人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隐私信息。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为分类标准(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为分类标准(征求意见稿)《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市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本部门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目录及其公示期限,并向社会公布。
为落实条例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确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为分类标准如下:一、行政处罚行为分类标准总体要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对照本系统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不同的行政处罚“裁量档”和“裁量阶”,将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照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分类,统一编制《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并随本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职权及裁量基准的变动而调整。
对依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依一般程序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不作区分,不向社会进行公示。
二、一般违法行为分类标准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除区分为严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外,该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
三、严重违法行为分类标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违法行为:(一)行政处罚适用“裁量档”为A档,同时行政处罚裁量阶为“情节严重阶”或“情节一般阶”的;(二)行政处罚适用“裁量档”为B档,同时行政处罚裁量阶为“情节严重阶”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应将处罚裁量基准档统一确定为“A档”:(一)对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反垄断、强制性产品认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安全质量问题,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二)因商业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特殊时期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侵犯消费者隐私、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扰乱市场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 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3•【字号】京兴政函〔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区司法局、区政务服务局、区委编办、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局、区教委、区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委、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民宗委、区城指中心:根据北京市关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部署要求,经区政府批复,现将《北京市大兴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有效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月13日北京市大兴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精神,按照《北京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营造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全市统一部署,聚焦监管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转变监管思路、改革监管体制、创新监管模式、强化监管手段,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使市场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推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正式文本)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总体说明本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拟定。
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文书格式范本,结合执法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参考本文书格式范本制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的文书,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专项规定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本文书格式范本。
文书格式范本中“□”表示其内容可进行勾选;选择“其他”的,还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填写具体情形。
文书格式范本中的“/”表示制作文书时应在其前后内容中进行选择,同时删去其他选项。
制作、打印文书时,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目录1. 案件来源登记表2. 指定管辖通知书3. 案件移送函4. 案件交办通知书5.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6. 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7.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8. 现场笔录9.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0. 询问通知书11. 询问笔录12. 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3. 协助调查函14. 协助扣押通知书15.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6.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7.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8.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9.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0.场所/设施/财物清单21. 抽样记录22.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委托书23.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书24.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25. 责令改正通知书26. 责令退款通知书27.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8. 案件审核表29.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0.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31. 听证笔录32. 听证报告33. 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34.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35. 行政处罚决定书36.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37.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38.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39. 送达回证40. 涉案物品处理记录41. 结案审批表42. 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封面43. 卷内文件目录44. 卷内备考表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指定管辖通知书市监字〔〕号、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一案管辖权问题,经本局研究决定:指定该案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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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指导文书
行政指导通知书
京—通知字[)号
(行政指导对象):
为了(行政指导的目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经你(单位)申请(本机关依职权),拟采取下列方式实施行政指导: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辅导: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示范文本;规劝;回访等其他指导方式。
行政指导是一种不具有强制性、无法律拘束力的行政行为,你(单位)有权对是否实施、是否听从行政指导表达意见和建议,可以对行政指导的方式、内容等提出异议,如果你(单位)同意,请与我们协力合作,以便行政指导工作顺利开展。
行政指导对象意见:签名(盖章):
联系方式和电子送达地址:
年月日
我局(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名称
(公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