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十一、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一般应当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六万件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二)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其民事司法救济的方式: 责令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恢 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对其他严重侵权行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人 民法院视案情可以采取收缴非法所得,罚款等 民事制裁措施.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 不仅考虑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对侵害知识产权 精神利益的还可以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对侵害知识产权的犯罪,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 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 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自诉的刑事案件证据不足,可由公 安机关受理的,或者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自诉刑事案件 及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都可以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知识 产权犯罪嫌疑的,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如果受害人 提起自诉刑事诉讼的,依法予以受理.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热点问题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立法进程: 1,《著作权法》之规定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 权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 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颁布,2004年,2006年两次修改)
P2P软件的版权法律责任 1,P2P软件网络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2,P2P软件用户的版权法律责任 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问题
(二)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 一是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 失作为标准计算赔偿额;二是以侵权人的非法 获利作为标准计算赔偿额;三是以不低于受到 侵犯的知识产权公平合理的使用费或转让费作 为标准计算赔偿额.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侵 权者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 理费用.
《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法律法规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法律法规规定如下: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浅议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浅议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有力杠杆。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重要的一环,是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文章旨在通过探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明晰其功能定位并确定合理保护水平,对我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和司法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刑法保护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法律的目的在于“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结合,从而建立起个人与社会的伙伴关系”。
[1]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的完善,不仅仅是一个立法技术层面上的问题,更重要的,应当对知识产权刑事立法价值取向层面的一些问题做一考量。
[2]知识产权保护理论认为,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不外乎保护私人财产权和维护竞争秩序两种目的,而从各国的立法实践看,对两者的保护总是有所侧重。
我国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纳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范畴,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实质上也是对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侵犯,[3]这种立法布局彰显了立法者更加强调从市场经济管理制度的层面认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问题的本意。
对此,有反对者认为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应立足于权利本位的立场,在倡扬私权的同时,兼顾秩序。
理由如下:首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决定了刑事保护的个人权利本位。
TRIPS协议明确界定了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以私权的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有法律形式。
其次,市场交易的本质要求知识产权刑法以保护私权为本位。
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认为,商品交换本质上是不同商品所有者的劳动的交换。
在商品交换之前,商品所有者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
[4]所以,商品经济归根结底是一种交换经济,而交换从法律上说就是权利的互相让渡。
[5]只有明确了市场交易的本质及其运行规律,才能合理调整对财产权的保护和对竞争秩序的维护。
最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公益价值应当还原为私权利益来实现。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清单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清单相信大家对于知识产权这个词并不陌生吧。
我们在生活中也应该经常有听见过这个概念。
今天,赢了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清单的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更加深入的了解知识产权吧。
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清单下述为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分类清单:(一)综合类:《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高法院、高检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对外贸易法》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商标权类:《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三)专利权类:《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高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防专利条例》。
(四)著作权类:《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
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五)商业秘密类:《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六)植物新品种权类:《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林业部分)。
高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特殊标志类:《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八)地理标志类:《商标法》。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几点思考

3 改进和 完善知 识产 权刑法 保护 的建议
( 加 强宣传 教育 , 育知识 产权专 业人 才 。 一) 培 增强 知识产权 刑法 保护意 识增 强全 社会 知识产 权意 识是知 识产权 教大 法官 培训力 度 , 特别 是知识 产权 保护方 面 , 点规划 和 支持几 个有 特色 的知 重
一
识产 权 教育培 训 基地 , 分利 用现 有 的条 件 , 强宣 传 教育 , 养 出更 多的 专业 充 加 培
法官 和律 师队伍 。 现在, 在全 体 国民还缺 乏保护 知识 产权 的 自觉意 识 的情况 下 , 当注意运 用 应 刑法 手段 , 多处 理一 些侵 犯知 识产 权方 面 的案 件 .让 公 民知道 侵犯 他人 的知 识 产权 同从 别人 的 口袋 里掏钱 一样是 违法 犯罪 的.是要 受到 法律处 罚的 。
科 学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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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 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的几点思考
陈 苏
海南海口 5 00 ) 70 0 ( 口经济学院应用技术学院 海
【 键词】 知识产 权 关
中图分类 号 :9 D
1 前言
目前, 助于现 代技术 革命 高速发 展之 势 , 借 形成 了新 知识 的爆 发性增 长和 智 能经 济的爆炸 扩张 。 知识 经济正 在逐渐成 为世 界经济 的主 导。 这样一 个经济 形 在 态 中, 知识 成为重 要的 资源 。知 识产权 作为 产权 的一种 特殊 形式 , 知识 的产 权 使 归属 明晰 , 知识被 作为一种 宝贵 的财富 予 以承 认和保 护 。 构筑 完 备的知识 产权 法 律保 护体系 , 证知 识产权 成 果的 完整 , 进 知识 成果 的使 用 , 保 促 已成 为知识 经 济 有效运 行的基 础 ,也是 我 国经 济走 向世界 的桥 梁 。我 国 知识产 权 的法律 保护 体 系 , 由知识产 权 的民法保 护 、 济法 保护 、 是 经 行政 法保 护和 刑法 保 护等 内容 构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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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