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几个问题(精)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6年12月7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相关知识产权审判庭:为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强化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判指导,现将我们调研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梳理汇总并解答如下,供审理案件时参考。
一、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答: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各级法院应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依法制裁和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和公平、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依法从严惩处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严格缓、免刑的适用条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并注意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同时,在审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要注重推动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种途径强化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和刑事证明标准,强化事实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防止刑事司法手段的过度介入,合理控制打击面,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销售盗版光碟行为如何定性?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两高一部意见》)的规定,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知识产权法题目

名词解释:1.著作权:即版权,指作者或其它著作权人依法对其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2.知识产权:指人的智力的创造物,是与知识财产紧密相关的各种各样的信息的总和,它属于民事权利,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
简答题:3.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答:知识产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对象的独立性。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产权从权利的内容看主要是一种支配权,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进行全面支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
(2)产生法律效力的地域性。
包括: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知识产权可分地域行使。
(3)权利主体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质的民事权利,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4)受法律保护的时间性。
是指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间及限度,包括历史时间性和法定时间性两层含义。
4.简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答: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有:(1)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此外,侵犯著作权还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著作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形式是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著作权法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形式还有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
(3)刑事责任:《著作权法》没有规定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17条、218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罪。
5、简述著作权许可使用与著作权转让的差异。
答:(1)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而著作权转让改变了著作权归属。
(2)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到许可合同的限制没有自由的处分权;而著作权转让后受让人有处分权,不仅可以自己行使该权利,也可以将获得的权利再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3)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一般许可中被许可人不能因被侵权而提起侵权之诉,只有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才能;而著作权转让中,任何受让人对侵权行为均可提起侵权之诉。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分析

浅议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分析【摘要】近年来,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猖獗,且手段不断更新。
这反映了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在法律层面,特别是刑法保护方面的不足。
本文对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进行讨论,并就不足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建议措施一、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概述(一)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内涵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指通过刑事法律来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更进一步说,是指立法者将一些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其刑罚制裁即用刑罚作为手段,通过刑事程序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以保护知识产权从而维护知识产权利人的利益和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1]。
(二)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价值取向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应采取保护主义,其主张知识产权的排他性,知识产权与其他普通私权一样应得到保护。
从目前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现状来看,应该坚持保护主义的价值取向,这有利于在社会中形成原始创新的法律氛围。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状分析(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有刑法、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司法解释、条例和国际公约与国际协议等组成。
1.刑法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后,有意识地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纳入刑事法律体系当中,对1979 年刑法、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规定等进行了归纳吸收,在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中对“侵犯知识产权罪”进行了统一规定。
2.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1997年刑法修订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主要是通过一些附属刑法与单行法为法律依据。
如1993年制定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994年制定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规定》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法对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缺失。
3.司法解释为准确适用法律、统一执法尺度,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
如2004年“两高”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当时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详细限定,降低了部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标准,对相关刑法条文的可操作性起到了优化作用,对办理侵权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浅议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浅议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有力杠杆。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重要的一环,是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文章旨在通过探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明晰其功能定位并确定合理保护水平,对我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和司法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刑法保护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法律的目的在于“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结合,从而建立起个人与社会的伙伴关系”。
[1]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的完善,不仅仅是一个立法技术层面上的问题,更重要的,应当对知识产权刑事立法价值取向层面的一些问题做一考量。
[2]知识产权保护理论认为,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不外乎保护私人财产权和维护竞争秩序两种目的,而从各国的立法实践看,对两者的保护总是有所侧重。
我国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纳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范畴,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实质上也是对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侵犯,[3]这种立法布局彰显了立法者更加强调从市场经济管理制度的层面认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问题的本意。
对此,有反对者认为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应立足于权利本位的立场,在倡扬私权的同时,兼顾秩序。
理由如下:首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决定了刑事保护的个人权利本位。
TRIPS协议明确界定了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以私权的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有法律形式。
其次,市场交易的本质要求知识产权刑法以保护私权为本位。
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认为,商品交换本质上是不同商品所有者的劳动的交换。
在商品交换之前,商品所有者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
[4]所以,商品经济归根结底是一种交换经济,而交换从法律上说就是权利的互相让渡。
[5]只有明确了市场交易的本质及其运行规律,才能合理调整对财产权的保护和对竞争秩序的维护。
最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公益价值应当还原为私权利益来实现。
单位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规制的缺陷及其完善

单位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规制的缺陷及其完善内容摘要:我国正在以一种进取性的姿态推进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规制的总体态势也呈现出进取性,但仍然存在着以个人犯罪为基础来规制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思维模式、定罪量刑标准不够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畅等缺陷。
笔者认为完善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规制的对策是:紧扣法定犯罪和故意型单位犯罪的特性,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并应紧扣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健全刑事规制的配套机制。
关键词: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规制法定犯罪故意型单位犯罪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规制的总体态势(一)国际上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和可复制性等基本特征,使得它所对应的财产形态比较抽象,知识产权在客观上更容易被偷窃、仿冒或无偿占有。
就世界范围而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早已成为联合国规定的17类跨国犯罪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
这些犯罪包括侵犯版权以及非法使用版权的标志和商标等,它造成的损失很难用金钱衡量。
据美国软件制造商协会估计,在美国,仅被非法使用软件一项,每年就有大约75亿美元的损失。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第61条专门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处罚:“全体成员均应提供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至少对于有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或对版权盗版的情况是如此。
可以使用的救济应包括处以足够起威慑作用的监禁,或处以罚金,或二者并处,处罚程度应与适用于同等严重程度的犯罪所受到的处罚程度一致;……各成员可以规定将刑事程序和刑事处罚应用于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特别是当侵权行为是蓄意地和以商业规模侵权的情况”。
从理论上讲,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无疑与“商业规模”的侵权行为最为相关;从实践中看,大量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实际上都是单位所为,而且与自然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相比较,单位犯罪往往还具有涉案金额更大、破坏性更大、隐蔽性更强、反侦查能力更强等特点。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几点思考

3 改进和 完善知 识产 权刑法 保护 的建议
( 加 强宣传 教育 , 育知识 产权专 业人 才 。 一) 培 增强 知识产权 刑法 保护意 识增 强全 社会 知识产 权意 识是知 识产权 教大 法官 培训力 度 , 特别 是知识 产权 保护方 面 , 点规划 和 支持几 个有 特色 的知 重
一
识产 权 教育培 训 基地 , 分利 用现 有 的条 件 , 强宣 传 教育 , 养 出更 多的 专业 充 加 培
法官 和律 师队伍 。 现在, 在全 体 国民还缺 乏保护 知识 产权 的 自觉意 识 的情况 下 , 当注意运 用 应 刑法 手段 , 多处 理一 些侵 犯知 识产 权方 面 的案 件 .让 公 民知道 侵犯 他人 的知 识 产权 同从 别人 的 口袋 里掏钱 一样是 违法 犯罪 的.是要 受到 法律处 罚的 。
科 学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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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 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的几点思考
陈 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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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键词】 知识产 权 关
中图分类 号 :9 D
1 前言
目前, 助于现 代技术 革命 高速发 展之 势 , 借 形成 了新 知识 的爆 发性增 长和 智 能经 济的爆炸 扩张 。 知识 经济正 在逐渐成 为世 界经济 的主 导。 这样一 个经济 形 在 态 中, 知识 成为重 要的 资源 。知 识产权 作为 产权 的一种 特殊 形式 , 知识 的产 权 使 归属 明晰 , 知识被 作为一种 宝贵 的财富 予 以承 认和保 护 。 构筑 完 备的知识 产权 法 律保 护体系 , 证知 识产权 成 果的 完整 , 进 知识 成果 的使 用 , 保 促 已成 为知识 经 济 有效运 行的基 础 ,也是 我 国经 济走 向世界 的桥 梁 。我 国 知识产 权 的法律 保护 体 系 , 由知识产 权 的民法保 护 、 济法 保护 、 是 经 行政 法保 护和 刑法 保 护等 内容 构 成
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对策
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对策【摘要】我国现行刑法在其分则第3章第7节集中规定了7种类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然而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现状不容乐观。
一方面,我国自身特有的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尚处于较低水平;另一方面,国际上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呼声此起彼伏。
此种情况下,欲使我国刑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应首先从刑法的立法本位、立法模式以及知识产权犯罪圈的合理划定等方面去考量,并进而考查其在中国实施的可行性。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本土化随着知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日益加强。
然而我国刑法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却时常陷入捉襟见肘的窘境。
我国刑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欲改变现状,走出困境,制定的应对策略能否在中国本土发挥效用是关键。
值得说明的是。
强调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对策的本土化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的保护只在本国之内存在,更不意味着不需要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恰好相反,将国外已经实施多年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引入我国,并在我国本土上“生根发芽”是我国进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础。
一、本土化与国际化权衡中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对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公约被认为是各国履行保护知识产权义务的最低要求,但不可否认的是任何一部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制定都是在发达国家的积极参与下进行的,因此所谓的最低要求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并不轻松。
具体到我国而言,如果说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通过国内立法可以调节的话,那么现阶段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则面临着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权衡的严峻考验。
应对这一考验,可从如下几个方面予以考量。
(一)知识产权刑法立法的正面导向作用尚需彰显知识经济的关键是知识生产率,即创新能力,创新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动力。
从这一角度出发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并非发达国家独有的任务,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技术相对落后的现实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显得格外重要。
与此同时。
出于保护我国民族工业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独立性考虑,现阶段又不宜对知识产权采取强保护策略,而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必须在保护强度上作出适当的回应。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思考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尽管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实行“两条途径、协调处理”的方式,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仍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逐渐受到重视。
202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这为未来一段时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施蓝图给与了明确。
2022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了2021年度报告,报告指出要为持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解决“卡脖子”问题,实现科技上的独立自强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努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高质量发展。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对于促进我国新兴产业、高端装备行业的发展和进一步扩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规模具有重要的正向促进作用。
但具体到司法保护方面,当前还是存在一系列问题。
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我国的司法保护相关的专业人才相对比较缺乏,对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例,相应的赔偿率比较低,达不到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的作用,以及在知识产权的相关案件的审理中缺乏统一的标准,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完善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引进专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人才,加强统一的监督管理等方式,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司法保护,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当前存在的问题(一)缺乏专业性的人才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较强,普遍需要设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机构。
而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机构相对较少,在相对发达的地区只设立了专业机构,管辖范围受限。
虽然许多学者提出的实现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统一,但由于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差异较大,且采证标准没有统一起来,数据整合遇阻,当前,只有通过法院间多联系沟通才能实现。
中国政法知识产权诉讼法律适用详解
知识产权诉讼法律适用详解第一讲知识产权诉讼概述一、知识产权诉讼的种类1、知识产权民事诉讼(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除了侵犯我国民法通则予以明确的民事权利也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侵害)(2)知识产权归属诉讼就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发生的诉讼,简称权属纠纷(3)知识产权合同诉讼就知识产权的取得、转让、使用等交易行为产生的纠纷,在取得环节与权属诉讼有交叉2、知识产权行政诉讼(1)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判引起专利权和商标权需要行政机关确权,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当事人对该确权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裁判机关(即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该复审决定(其实质是行政裁判)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2)由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在知识产权确权和转让、使用过程中,确权机关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3)由地方知识产权管理机关行政执法引起对于具有知识产权执法权的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可以对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调解,相对人对该处罚或者调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知识产权刑事诉讼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以下七种行为构成知识产权犯罪:⅛假冒注册商标罪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他人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可以协助被害人(权利人)进行举报启动公诉程序,可以代理被害人提起自诉,也可以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4、知识产权仲裁主要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特殊情况可以在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中根据事后协议选择仲裁二、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1、以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为例1、诉讼主体广泛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受让人、被许可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有可能成为诉讼主体。
2、诉讼法律关系复杂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往往既涉及到财产权利,又涉及到人身权利。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林广海许常海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 号,以下简称《解释》),自 2020 年9月14 日起施行。
《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营造良好的创新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的方式。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
2019 年 11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
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修改罪状表述,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犯罪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案件数量也呈现上升趋势。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特别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争议较多,亟须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规范。
制定《解释》这项工作酝酿已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自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以来,先后于 2018 年、2019 年开展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调研、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阅卷调研、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座谈调研等多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对全国 11 个省份 2017 年至 2019 年办理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起诉、不起诉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并在全国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开展了书面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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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几个问题尽管由于政治制度、经济水平、文化背景、立法传统等多方面的不同导致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模式各有差异,然而运用多种方式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却是不争的事实。
其中用刑罚遏制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一种普遍的趋势。
我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并收到一定的效果。
笔者仅就此不揣粗陋地提出几个问题,以就教于诸位同仁。
一、著作权犯罪门槛逐降为何侵权盗版依然猖狂?侵犯著作权罪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对单位犯罪定罪的数额标准也做了调整,由原来是个人犯罪标准的5倍降低为3倍。
2007年4月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规定,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2011年1月11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正式出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在《意见》中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从非法经营数额、传播他人作品数量、作品被点击的次数、注册会员人数等方面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传播数量在500件(部以上、实际被点击数在5万次以上以及注册会员在1000人以上的,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犯罪。
并且对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等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做出了具体规定。
我国对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了以自由刑为主、罚金刑为辅的刑罚种类,划分了轻重两种刑罚幅度,最高刑为7年,罚金刑采取倍比罚金制。
与其他世界各国相比,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制裁相当严厉。
下表以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处罚为例进行比较:国别刑事立法规定最大刑期及数额刑事立法规定最小刑期及数额日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日元以下罚金德国5年以下监禁或罚金1年以下监禁或罚金法国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万2千法郎3个月有期徒并处6千法郎以下罚金印尼5年以下监禁或500万以内之印尼盾9个月以下监禁中国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单处罚金综上表明,我国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标准呈下降趋势,而相应的刑罚严厉程度也世界前列。
然而,我们虽筑起了看似坚固的阻挡侵权“洪水”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大坝”,但是实际效果却是盗版、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还比较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还比较猖狂。
一些地区和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现象仍时有发生[①],广泛犯罪化与司法的低追究率以及低执行率的矛盾在我国现阶段还较为明显。
一般认为,我国目前知识产权犯罪日渐猖獗,打击不力的根本原因在于刑事处罚不具备应有的力度,而建议应当提高刑度,使刑法更具有威慑力。
但是,加强保护是否就意味着必须提高自由刑的刑度,使法律具有强的威慑力呢?笔者认为仅依靠严刑重罚的方式难以实现防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目的。
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现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仅用30多年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几百年的历程。
但由于匆忙与国际惯例接轨,急于加入TRIPS协议,缺少对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全面而深入的考察和评估,以至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设计和运行中多处于被动的、半移植化状态,忽视了知识产权过度的刑法保护对我国社会发展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发达国家认为著作权保护应该偏向于充分保护创作者的个人利益,社会应该承受支付知识消费的成本。
与发达国家比较,我国在知识发展上存在着显著的落差。
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知识创新的同时,也可能成为发达国家阻止和限制我国自主知识创新的武器。
知识产权刑事法律的过度保护可能限制创新知识最大限度的运用与传播。
因为知识创新本身离不开对前人和别人成果的借鉴,对知识产权保护过度,一个直接的后果是市场上知识产品的价格上扬,知识的传播会受到阻碍,创新的成本也将会增加,进一步提高知识产品价格,形成恶性循环。
以著作权为例,著作权立法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文艺繁荣的理想社会,其基本手段就是赋予创作者著作权,在著作权人、传播者、社会公众之间建立利益平衡。
但如果对著作权人保护过强,作品的传播势必会受到严格限制,构建文化繁荣的理想社会的目标就无法实现。
从许多案例可以发现,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依靠其强大的经济、文化实力和市场垄断地位,谋取超额暴利。
比如有的软件产品动辄上万元一套,甚至数十万元一套。
若每台电脑如果都安装一套这类软件,对于多数中国企业而言,是难以承受的。
也正因为正版软件与盗版软件之间存在的巨大价差,使得盗版软件拥有其相当的市场。
知识产权制度经过近30年的实施,加之我国政府大力的宣传,人们已经逐渐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在价格合理的前提下愿意购买正版作品。
问题是高得离谱的售价国人怎能承受?另一方面,抄袭或剽窃行为是著作权法中的一种屡见不鲜而情节又较恶劣的侵权行为,我国基本上还停留在道德层面的谴责,而在某些国家将之纳入刑事责任的范畴。
德国前任国防部长楚·古滕贝格的博士论文涉嫌抄袭后,其博士学位被取消并引咎辞职。
同时面临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作伪证的刑事指控。
在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下,某些国家对侵犯著作权犯罪在刑罚配置上体现轻刑化特点,即以财产刑为主,资格刑、自由刑为补充。
比如,日本《著作权法》中设立了“不注明出处罪”,规定在必须注明作品出处时,违反规定不注明作品出处的行为构成犯罪,处以1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6条第1款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给作者及其他权利持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数额为20万卢布以下或处被判刑人18个月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180小时以上240小时以下的强制性公益劳动,或处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
除涉及不利社会稳定和谐的作品侵权盗版外,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他类型的作品的侵权盗版何种程度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而应入罪?依据2011年两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下(比如4999元、传播数量在500件(部以下(比如499件/部、实际被点击数在5万次以下(比如4999次以及注册会员在1000人以下(比如999人的,为什么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犯罪?这种量化定罪的依据何在?是否还应兼顾哪些其他事实(主观故意、商业目的等?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受到了西方政府在为国外著作权提供充分保护方面施加的巨大压力。
我国通过颁布各种法律法规,加入国际版权公约,正在以实际行动回应着这一压力。
但西方政府仍不满意,依然抱怨我国政府虽然颁布了新的法律,但从未认真执行,甚至对日益泛滥的有组织的盗版活动视而不见。
这种一直把中国视为严重侵犯知识产权国家的官方观点也被西方传媒毫无批判地接受了。
结果中国被讽刺为“不劳而获的国家”,需要进一步施压以使其接受国际法律标准。
以美国为例,美国所采取的措施,几乎都是那些以威胁和引诱为基础的“侵略性的片面策略”(如威胁取消中国最惠国待遇、利用超级301条款及特别301条款实施贸易制裁等。
英国学者认为,这些策略仅仅是建立在一系列纯粹的假设和逻辑推理基础之上的[②]。
而且这种策略假设西方的知识产权模式具有普适性。
因此西方屡屡批评中国以传统文化规范的原因和经济发展为由反对采纳西方模式是一种拖延和迷惑世人的策略。
然而,这种要求全盘引入西方知识产权模式的策略基于以下理由将受到广泛的批评:首先,这一模式没有尊重中国的传统,相反,它假设西方的道德观念比历史悠久得多的中国的道德观念优越。
同样,这一模式也没有考虑我国政府在意识形态上保护知识产权的难度。
其次,在西方对我国引进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预期与我国希望通过不受限制地模仿西方技术来促进经济、技术的发展以缩小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这两种目标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冲突。
国外有些评论家对我国保护外国知识产权的状况主观臆断,提出知识产权是人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试图以我国对人权保护态度暧昧为由攻击之。
最后,美国于1994年对中方施加了相当的外交压力(包括关于贸易制裁的威胁等。
为平息美方怨气,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颁布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英国学者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倚赖“数额巨大”和“特别严重情节”等含糊不清的用词使援引法律存在着不稳定性。
而对于有关罪犯将处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严厉的惩罚来说,这种不稳定性的后果无疑将是非常严重的[③]。
根据传统的理解,刑法的主要作用是控制针对社会大部分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
因此,刑法的作用是保护社会免受个别罪犯的破坏。
另外,对犯罪可能性还存在另一个前提条件,即社会的大部分人都对法律所规制的行为有足够的了解以使他们自觉规避。
就侵犯知识产权而言,由于中国公众当时根本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因此,人们也无法将侵犯著作权行为与一般意义上的刑法联系起来。
因此,西方鼓励我国将侵犯著作权作为刑事犯罪来制裁时,恰巧会使中国人民的人权面临被严重侵犯的危险。
这些表明西方政府常常过于重视知识产权而忽视了中国广大民众的更为基本的权利。
可见西方极力吹捧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与基本人权要求相违背。
二、如何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刑民纠结问题?总体而言,我国《刑法》中关于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规定主要援引知识产权各部门法关于民事保护的条款,《刑法》第216条“假冒专利罪”、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几乎是《专利法》第63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翻版。
除了刑责规定外,在构成要件上仅以“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等极不确定的抽象概念与《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区分之,以至于在制止假冒专利罪和商业秘密罪的立法与实践上存在着刑民纠结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