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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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主要包括法律渊源不同、法律适用不同、判例地位不同、法律分类不同、法律编纂不同和诉讼程序不同。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

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

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法系这种分类不能提示法的本质,但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了解与交流。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历史上差异显著,但二十世纪以来,这种差别开始缩小。

我国在旧中国时代属于大陆法系,在新中国时代则不
属其中任何一个法系,自成一个独立的法系,叫做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比较接近于大陆法系。

外国法制史 论文

外国法制史 论文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发展沿革与特点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概况1,英美法系亦称为“普通法法系”或者“英吉利法系”,其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衡平法和制定法为主要渊源,融合了教会法和商人法,并吸收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基本制度,逐渐形成了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由于美国法律在其中具有突出特点并占有重要地位,故称为“英美法系”。

除英国与美国外,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遍布世界各地,主要有:加拿大、爱尔兰、新西兰、澳大利亚、印度、新加坡、赞比亚、乌干达、尼日利亚、加纳等等。

2,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从中世纪后期开始,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了日耳曼法、天主教会法以及其他来源于欧洲大陆的法律成分,逐渐形成了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其范围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及世界广大地区,包括近东、亚洲、非洲以及中南美洲等,主要成员有日本、巴西、埃及、突尼斯、南非、中国大陆等,另外,北欧各国的斯堪的维纳亚法律也接近于大陆法律。

二,英美法系的特点1,在英美法系的司法体系的方面:a关于法院组织在英国上议院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

在美国有则双轨制的法院组织。

即是指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与州法院组织系统。

b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件,确立了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

2,在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a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

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归纳为:1、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2、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3、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4、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

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

6、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规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于待判案例。

在对待先例的问题上有三种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来讲,下级法院应当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还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

英美法系刑事诉讼的特点

英美法系刑事诉讼的特点

英美法系刑事诉讼‎的特点英美法系‎的诉讼模式为对抗‎制诉讼模式,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辩论主义”‎诉讼,“竞争主义‎”诉讼,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

英‎美法系将调查证据‎的任务交给控、辩‎双方,法官则被要‎求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自我克制,以保‎持客观中立。

英美‎法系的庭审中,法‎官不是运动员而是‎裁判,他们不主动‎提供证据、发表见‎解,而是客观、中‎立的听取控、辩双‎方的发言。

(从《‎费城故事》可以看‎出,法官在庭审时‎几乎很少说话)‎英美法系的这一特‎征与大陆法系有很‎大不同。

大陆法系‎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由法官来推进‎诉讼过程。

法官通‎常会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在庭审时‎他们可以主动询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证明方法。

‎中国的诉讼制度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不太相同。

整‎体上看,中国的诉‎讼制度更接近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它通常也是‎由控辩双方进行对‎抗的。

但在中国的‎刑事审判中,法官‎并不是完全的裁判‎者,法院仍享有案‎件事实、证据的核‎实调查权,审判人‎员也有权审讯被告‎人、询问鉴定人和‎证人,有权宣布休‎庭采取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或冻结等方式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因此,中国的诉‎讼制度中,法官并‎不被要求自我克制‎,他们对控、辩双‎方的证据不满时,‎可以自己去调查取‎证。

2.英美法‎系案件实施的发现‎委诸于控诉方和辩‎护方的举证和辩论‎,在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

‎交叉询问是一个控‎、辩双方的博弈。

‎通过双方交换进行‎举证、质证,可以‎发现有疑点的证据‎、去伪存真,还可‎以推动诉讼的进行‎。

一个好的律师‎会很好的利用交叉‎询问这个环节,他‎们往往会通过寻找‎检方证据不完美的‎地方来让陪审团产‎生怀疑。

英美法系‎对判处有罪的要求‎是超越合理怀疑,‎也就是非常完美的‎证据,检方的任何‎一点小疏忽都可能‎会改变陪审团的看‎法。

[教材]法系-英美法系的形成发展特点

[教材]法系-英美法系的形成发展特点

法系-英美法系的形成发展特点英美法系:一、英美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

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

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

英国法传统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殖民扩展实现的。

二、英美法系的沿革(一)英国法的历史沿革1、普通法的形成(1)盎格如-撒克逊法:英国从公元5世纪到1066年由盎格如-撒克逊人控制,当时实行的法律多为习惯法,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很小。

(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实行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央集权制度。

其中御前会议就是中央集权统治的重要机构。

这个机构是由国王亲信、主教和贵族参加的议事机构。

主要协助国王处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务,后来,处理司法事务的机构逐渐独立出来,到亨利三世时期,御前会议已经建立了三个王室高等法院,分别为财务法院、普通诉讼法院和王座法院,处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

由于诺曼人以前没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们的法律就是通过这些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即判例法。

这些判决对地方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随着王室法院管辖范围和影响的扩大。

其判例对全国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响。

王室法院的判例法就是适用于英国的普通法。

主要是针对各地的习惯法来讲的。

在王室法院出现之后的时间里,存在着王室法院和地方法院、教会法院并存的局面。

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白户法院)主要适用习惯法,教会法院主要适用教会法,主要管辖婚姻、家庭、继承、通奸。

三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而王室法院通过发布诉讼开始令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影响。

英美法系的基本原理

英美法系的基本原理

04
英美法系的法律适用
司法审判的原则
遵循先例原则
英美法系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遵循先前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即先例。先例对下级法 院具有约束力,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陪审团制度
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在审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陪审员由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案件事 实进行认定。这一制度体现了民众参与司法的精神,有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
演绎推理
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过程,根据已知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推导出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这种推理方法强调法律原则或 规则的适用性和普遍性。
类比推理
将当前案件与先前类似案件进行比较,根据先例中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推断出当前案件的判决结果。这 种推理方法体现了英美法系中遵循先例原则的精神。
05
英美法系的法律教育与研究
02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
普通法
判例法
普通法是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体 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遵循先 例原则,即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 结果对当前案件具有约束力。
法官造法
在普通法体系中,法官不仅适用 法律,还在一定程度上创造法律 。他们通过解释和适用判例来发 展法律规则。
制定法
成文法
制定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规 ,具有明确的条款和规定。在英美法 系中,制定法与普通法并存,相互补 充。
管辖区,各地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逐渐形成了一套统一的法律原则。
02
17-18世纪的变革
17-18世纪,英国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和产业革命,社会结构和经济关
系发生了深刻变化,普通法也随之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03
19世纪以来的传播与发展
19世纪以后,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英美法系逐渐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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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法的起源
• • • • (一)英国法的起源 (二)普通法 (三)衡平法 (四)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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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fred the Great
Edward the Confes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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盎格鲁萨克逊法律的特征
• • • • • • • 第一,法律起源于古代的风俗 第二,古代典故以口头方式传述 第三,法律严格遵循固定的程式 第四,法律缺少执行力; 第五,司法功能未与立法和行政相分离 第六,法律内容甚为简单; 第七,法律主体以家族为主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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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控制财产
• • • • • 第一,控制的时间和程度; 第二,被告所言财产权的目的; 第三,被告的诚实信用; 第四,所发生的损害; 第五,所发生的费用和不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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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同的相对性和约因
• • • • • • • 合同成立的要件: 第一,要约和承诺; 第二,约因; 第三,当事人责任能力; 第四,形成法律关系的意图; 第五,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第六,契约标的不违法。
第二,伦敦市及帝国个城镇享受以前所 有的权利和特权;
第三,除国法或贵族执法裁判之外,自 由民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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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柯克与布莱克斯通
Edward Coke《柯克法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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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整顿和改革旧的繁琐的诉讼程序 • 第二,精简和改革了旧的、分散的和重叠 的法院组织 • 最高法院 • 若干分庭 • 上诉法院 • 第三,在实体法方面制定了大量的成文法

英美法系国家投资仲裁制度的特点及启示

英美法系国家投资仲裁制度的特点及启示国际投资纠纷解决的方式有很多,其中仲裁是较为有效的解决方式之一。

英美法系国家的投资仲裁制度具有其独特的特点,这对于投资者及各国政府而言都有着重要的启示。

本文将从仲裁的基本概念、英美法系国家的投资仲裁特点、以及这些特点所带来的启示三个方面来阐述此问题。

一、仲裁的基本概念仲裁是一种特定的解决纠纷方式,需要经过双方同意,在指定的仲裁机构下进行程序性、文书化、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决。

仲裁的双方通过协商来确定仲裁程序和最终裁决。

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投资仲裁制度是在此基础上建立的。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投资仲裁特点1. 机构专业化英美法系国家建立的投资仲裁机构是专业化的,机构内拥有高度专业化的仲裁员和相关人士。

这意味着仲裁机构能够为投资者及政府提供较为专业的解决方案,增强了裁决的可信度。

2. 法律透明度英美法系国家的仲裁机构对法律的透明度更高,其公开的仲裁程序可以监督其裁决的公正性。

仲裁的裁决结果在普通法中拥有法律地位,所有裁决都有强制执行力,这为各国政府提供了有效的执法手段。

3. 双重国籍的仲裁员英美法系国家的投资仲裁机构拥有多重国籍的仲裁员,这意味着仲裁员能够理解不同国家的文化、法律和商业实践,提高了裁决的可信度。

同时,双重国籍的仲裁员也能够增强跨国投资项目中市场的流动性和可持续性。

三、这些特点所带来的启示1. 定制化的投资仲裁制度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商业条件都有所差异,为了更好地适应不同市场规则,不同的国家应该建立定制化的投资仲裁制度。

仲裁机构应该专业化,能够理解本国的文化、法律和商业实践。

2. 增强法律透明度和可预测性英美法系国家的仲裁制度具有很高的法律透明度,这对于投资者和各国政府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不同国家建立的投资仲裁系统应该增强其法律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3. 加强跨国合作英美法系国家在建立投资仲裁制度中充分考虑到跨国合作的要求。

各国应该加强跨国合作,相互学习,携手共同推动国际投资仲裁的发展。

英美法系的特点英美法系的法律语言特点

英美法系的特点英美法系的法律语言特点法律英语,确切的应该说是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family)的法律语言,一般被称为“Legal English, Legal Language, Language of the law”,即表述法律学科概念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语言。

就文化背景而言,英美法系法律语言的历史渊源颇为深远,且语言所在法律文化根深蒂固。

其语言不限现代英文,还包括古英语和法文拉丁文等外来语。

就英美法律语言范围而言,法律英语作为一个“语言学”分支是不准确和宽泛的,其有着广泛的部门法分类,而每个部分法的法律语言环境与该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内容息息相关,一般包括:法学理论(Jurisprudence),法律史(The History of Law),宪法学与行政法学(Constitution and Administrative Law),刑法学(Criminal Law),民商法学(Civil and Commercial Law),诉讼法学(Procedural Law),经济法学(Economical Law),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Environment and Resource Protection Law),国际法学(国际公法International Law,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y Law)和军事法学(Military Law)等。

但无论如何,英美法系的法律语言,也必然有着其共同特点。

一法律语言的语词特点1 古英语、拉丁文和法语等传统法律词汇大量存在。

英美法系向来认为拉丁语、古英语等使法律语言显得高贵、庄重,这也与英国历史上,把语言作为阶级划分和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有密切关系。

(1)拉丁文,在英美国家被视为个人深造的基础,全球出版的拉丁文词典不胜枚举,法律中的拉丁文同样如此。

欧洲的法律体系

欧洲的法律体系欧洲是一个地理上、历史上和文化上的多样区域,拥有多个国家和不同的法律体系。

尽管如此,欧洲在法律方面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并且在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上存在着共识。

本文将介绍欧洲的法律体系,重点探讨其主要法律体系以及法律融合的趋势。

一、主要法律体系在欧洲,主要的法律体系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主要基于罗马法传统,是以法典为基础的体系,强调法官一元化的权威和法律的抽象性。

这种体系在欧洲大陆的国家如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被广泛采用。

英美法系则是源自英国,包括英格兰常法和美国法律体系,主要是以案例法为基础,侧重于先例的权威和法律的灵活性。

这种体系在英国和美国等国家被采用。

二、欧洲法律融合的趋势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推进,欧盟法律逐渐在成员国之间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欧盟法是一套适用于欧盟成员国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旨在实现欧洲内部市场的统一和一体化。

欧盟法对成员国的国家法具有直接适用性,并在某些情况下优先于成员国的法律。

这种法律融合的趋势对欧洲的法律体系产生了巨大影响。

三、欧洲共同的法律原则尽管欧洲的法律体系多样,但在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上存在共识。

首先,宪法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确保政府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其次,法治原则是欧洲法律体系的基石,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平等保护。

第三,合同法原则,包括契约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效力原则,是欧洲商业和民事法律的核心。

此外,竞争法、环境法、劳动法等也是欧洲共同的法律领域,为欧洲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结欧洲的法律体系多样,主要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推进,欧盟法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尽管存在法律体系的差异,欧洲在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上达成了共识。

这些法律原则为欧洲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为欧洲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

虽然欧洲的法律体系各异,但它们通过交流和合作,为共同的法治目标而努力。

这种合作也为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交流提供了宝贵的机会,促进了法律的不断发展和创新。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有什么特点[整理]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有什么特点大陆法系(一)大陆法系的形成1.什么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

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

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2.大陆法系的形成以罗马法为基础(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

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

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

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

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

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

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

德国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到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的典型代表。

(5)由于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适应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并且由于它采用了严格的成文法形式易于传播,所以19世纪、20世纪后,大陆法系越过欧洲,传遍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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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的特点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深刻体现于英美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上。

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分别体现在普通法、制定法、衡平法的发展上。

而美国法的形成于发展则体现在制定法上,在制定法范围内最大的不同就是宪法领域。

美国与英国同属英美法系,二者共同遵守的是普通法的基本传统。

但在影响力上,在美国的法律渊源上,对比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美国法律系统中制定法的地位和影响优于英国。

英美法系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经历了不同历史阶段的影响与发展,在存在样式上,运行方式上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点。

第一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其中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主导地位。

从19世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

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

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由于这些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因此,又称为法官法。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

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

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第二法律结构和内容:英美法系在法律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其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此很少制定法典。

在内容上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从历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机关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审判机关的法律,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第三法官权限上:英美法系中法官的地位很高,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一援用已拥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可以适用法律也可以子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以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代表人民参加案件审理,但主要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
法官负责作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第五从职业教育传统来看,英美法系的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比如律师的职业教育主要通过协会进行,被称为"师徒关系"式的教育。

英美法系,结合以上特点英美法系在调整社会关系,制定社会制度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英美法系的传统是强调根据具体的经验解决具体的问题,因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但是,其法律的庞杂,混乱和难以被专业人士了解的特点也很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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