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 2
英美法系的形成过程

英美法系的形成过程第一时期:英国普通法之雏形时期(公元5世纪初—十三世纪初)1、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公元5世纪—11世纪)盎格鲁撒克逊民族是欧洲北部日耳曼民族的支系。
盎格鲁撒克逊民族自公元5世纪初期攻入不列颠,这次入侵才开始了真正英吉利民族的历史。
盎格鲁撒克逊人在侵入不列颠后就定居下来,并逐渐形成一些小国,经过无数兼并和征讨才出现一些独立的较大的王国。
在此时期,不列颠的法律是盎格鲁撒克逊人从日耳曼带来的,他是根据日耳曼人的习惯形成的.从世界范围来看,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吉利与欧洲同一时期法律的发展处于同一水平和历史进程中。
随着基督教在英吉利统治地位的确立,英吉利的法律收到教会法和罗马法的影响。
在此影响下,英吉利国家开始了将早期的以口耳相传的习惯法变成成文法典的若干尝试,例如《埃塞尔伯特法典》、《真努特法典》等,但此时的法典在内容上杂乱无章,且主要是刑罚方面。
在此过程中,成文法只是习惯法的一个部分。
2、诺曼时期(公元1066年起至1154年)1066年,英王爱德华逝世,诺曼底公爵进攻英国兵占领英国。
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出于政治统治的需要,开始几乎接管了英国的一切,包括原有的分散、落后的习惯法、教会法、罗马法等杂乱无章的法律秩序。
威廉一世在日耳曼—基督教文明的基础上,结合诺曼底公国统治的经验着手进行统一国家政治经济和法律的创建。
当地的法院在诺曼底王朝的封建制度下得以延续,由于统治者对当地的情况并不了解,所以地方的诉讼就按照以前的类似案件处理,这就是遵循判例制度的起源。
同时,诺曼征服英国后,通过土地和财产为重点的一些列改革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进程,加强了中央集权。
在处理政治与宗教、世俗法与教会法的问题上,诺曼划定了教会司法管辖权,排除了教会对世俗法院的干涉,确立了王权优于教权的原则,同时也设置了一个权力制衡的精神力量。
为了加强国家统一管理,威廉一世还建立了御前会议,他既是国王的咨议机关,同时也是国王的大法官。
英美法

英美法概论♦一、英美法系法系——具有共同法律文化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系、英吉利法系,它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它包括仿效英国法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二、为什么学习英美法♦世界文化构成的重要地位♦(一)从世界文化的组成来看,英美文化占据了世界文化的半壁江山。
♦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
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二)英美国家法律制度有别于大陆法系。
♦1、法律生成的路径不同:大陆法系的演进是集中式的,而英美法系的演进是分散式的♦大陆法系的演进模式♦2、法律制度的特点不同:♦大陆法系:法律的历史渊源、法律形式、法律的分类、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法院系统的双轨制♦英美法系:法律的历史渊源、法律形式、法官的作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法律的分类♦总结♦大陆法的应变能力差,不能很好地顺应时代的需要。
♦英美法的灵活性强,能够及时有效地应付现实社会的变迁。
♦三)对中国人的吸引力更大♦中国是世界上在国外读大学的人数最多的国家,中国的大学留学生占全球总数的14%。
对于中国人而言,在留学浪潮中英美国家也是首选对象。
第一章英美法的历史沿革第一节普通法——英美法的精髓一、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普通法形成的条件♦(一)强大的中央集权制能为普通法的形成提供政治的保证♦1.首先,宣布土地属王所有,实行封建附庸关系直接化♦2.其次,进行土地调查,编撰《末日审判书》(二)王室司法权的建立为普通法的形成提供实践的机制♦1.巡回审判为王室法官接触了解地方习惯法提供了机会.♦2.统一的中央王室法院为法律的统一提供了可靠的保障.♦3.王室法院扩展了法律的正义.♦4.王室法院与普通法在英格兰的胜利并不完全是凭借国王的强制和权威,是靠竞争赢得的.二、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遵循先例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三、普通法的基本特征——程序先于权利第二节衡平法——普通法的臂膀一、衡平与正义的意义二、衡平法的产生三、衡平法的内容四、衡平法准则(1)衡平不允许有不法行为存在而无补救(2)衡平遵循法律(3)向衡平法院请求的人必须自己清白(4)请求衡平的人必须自己为衡平行为(5)衡平重意思而轻形式6)衡平法对人为一定行为(7)衡平法将履行义务归结为当事人的原意(8)延误是衡平法的大敌(9)在有两个相等的衡平时,法律应占优先地位(10)在有前后两个衡平时,前一个衡平应占优先地位(11)平等即公平五、衡平法的特点(一)衡平法起源于王权并由法官加以发展(二)衡平法属于私法,它所调整的对象完全限于民事法律关系(三)衡平法的司法管辖权的行使是有前提条件的,(四)衡平法的原则和精神主要由其著名的格言表达。
英美法系大全-概念与历史 比较法学 教学课件

主要实施殖民地的法律。
御前会议与王室法院的产生和普通法的出现
从亨利一世(1100-1135年在位)到亨利三世 (1216-1272年在位)时代,从御前会议中分离出三
个王室法院 御前会议
财务法院 普通诉讼法院 御座法院
性质: 王室法院,是英王设立的中央一级的法院,以英王的名
义行使司法权
分工: 财务法院:审理王室财政案件 普通诉讼法院:审理财产纠纷案件 御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或其他案件,以及不服普通诉
第四章 英美法系
第二节 英国法的历史发展
对英美法系的产生有重要意义的事件: 1066年威廉公爵率领诺曼人征服英国
征服前英国的法律:罗马法曾经的影响、 盎格鲁撒克逊的习惯法
一、中世纪的英国法
(一)普通法的形成
普通法起源的背景和基础:封建土地分 封制、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御前会议 (Curia Regis 御前库里亚)是实现中央集权 专制统治的一个重要组织。
的集中体现; 第二,商法特别是海商法参照了罗马法; 第三,衡平法院和星座法院的审判方式受
到罗马法的影响; 第四,英国的主要学府都讲授罗马法和教
会法。
罗马法影响英国法的结果
英国没有全面“接受”罗马法,而 是保留了普通法传统。具体而言:
接受了罗马法的某些基本原则和思 想,没有完全接受其体系、制度和术语;
制定法的发展尤其是爱德华一世时 期的立法;
法官构成的变化与法律教育的发展, 法学家集团的形成及其特点。
(二)衡平法的兴起
衡平法兴起的原因: 经济原因、政治原因、普通法自身 的原因
衡平法兴起的方式: 1474年,大法官第一次以自己的名 义作出案件的判决;16世纪,大法官官 署发展成为与普通法法院并列的、同样 是王室法院的法院--衡平法院;衡平 法也是判例法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特点及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特点及区别起源: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又称为罗马、法兰西和大陆法系。
罗马法是由古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演变而来的,最早由犹太法、基督教教法和日耳曼法等法律制度影响发展而成。
随着罗马帝国的崩溃,罗马法逐渐衰落,但在中世纪时期复兴,并通过法学家的整理和注释以及政府的立法活动得到继续发展。
英美法系源于普通法,起源于英国中世纪时期的习惯法。
普通法是英国法院根据通过司法判决所形成的判例法,通过法官根据类似的案例进行类推和解释,从而形成法律规则。
普通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英国国王的法庭,这些法庭通过判决案件来解决纠纷,形成了普通法的基础。
特点:大陆法系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以法典为主导: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以法典为基础,即通过正式的立法过程确立的一部统一的法典。
法典包含了大量的法律规则和条文,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准则,并由法官根据法典的规定进行裁决。
2.系统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注重系统化,即法律规则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大陆法系的法律原则具有继承性和建构性,即如何解释和适用既定的法律规则成为法官的重要任务。
3.法学教育和学说的重要性:大陆法系国家注重法学教育和学说的发展。
法学教育为法学家和法官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法学学说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影响。
英美法系的特点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判例法的主导: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以判例法为基础,即依据先前判决形成法律原则和规则。
法官根据类似的案例进行类推和解释,并以之前的判例为依据来决定新案件。
判例法强调案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采用类似的观点和决策。
2.法律的灵活性: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注重法律的灵活性,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案件的结果。
判例法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变化来进行适度的判断和决策。
3.立法程序的重要性:英美法系国家重视立法程序和立法机构的作用。
立法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和政治动态制定法律,这些法律成为判例法的法源,为法官在裁决案件时提供依据。
[教材]法系-英美法系的形成发展特点
![[教材]法系-英美法系的形成发展特点](https://img.taocdn.com/s3/m/64e9b420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17.png)
法系-英美法系的形成发展特点英美法系:一、英美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
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
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
英国法传统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殖民扩展实现的。
二、英美法系的沿革(一)英国法的历史沿革1、普通法的形成(1)盎格如-撒克逊法:英国从公元5世纪到1066年由盎格如-撒克逊人控制,当时实行的法律多为习惯法,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很小。
(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实行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央集权制度。
其中御前会议就是中央集权统治的重要机构。
这个机构是由国王亲信、主教和贵族参加的议事机构。
主要协助国王处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务,后来,处理司法事务的机构逐渐独立出来,到亨利三世时期,御前会议已经建立了三个王室高等法院,分别为财务法院、普通诉讼法院和王座法院,处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
由于诺曼人以前没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们的法律就是通过这些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即判例法。
这些判决对地方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随着王室法院管辖范围和影响的扩大。
其判例对全国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响。
王室法院的判例法就是适用于英国的普通法。
主要是针对各地的习惯法来讲的。
在王室法院出现之后的时间里,存在着王室法院和地方法院、教会法院并存的局面。
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白户法院)主要适用习惯法,教会法院主要适用教会法,主要管辖婚姻、家庭、继承、通奸。
三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而王室法院通过发布诉讼开始令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影响。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特点及区别

说句不中听的话,现在的大部头书基本都在抄,这是我看了几年的书后再次得出的结论,最明显的就是英美法系中的衡平法到底是个什么玩艺儿,目前我看过的书都没有解释清楚,倒是对普通法介绍得如此详细,恨不得祖师爷都挖出来,所以很久以来我都是一知半解的。
在这里介绍一下两大法系的发展和特点,随后附衡平法的详细介绍。
第一部分:大陆法系一、大陆法系的形成1.什么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
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
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2.大陆法系的形成以罗马法为基础〔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
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
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
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稳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
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
一!英美刑法的形成和发展

绪!!论一!英美刑法的形成和发展!!英美刑法实际上是英美法系刑法的简称!英美法系是在中世纪以来英国法律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美国独立后又基本上仿照英国法#因此#英美法系的刑法主要以英国刑法和美国刑法为代表!此外#以英国刑法为蓝本发展起来的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斯里兰卡等国的刑法也属于这一范畴!这样#探寻英美刑法的发展足迹#我们要从英国刑法的发展开始!!一"英国刑法的发展英国刑法的形成与发展是与英国法的创立和发展同步的!在公元!世纪左右#不列颠群岛是罗马的一个省%殖民地&!自"世纪中期起#盎格鲁$撒克逊等部落入侵不列颠#建立了一些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王国!公元!#世纪形成统一的英吉利王国!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不列颠的同时#也把自己的习惯带到新的地区!此时#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是日耳曼法的组成部分#故而这一时期的英国法律和法兰克等王国的法律在本质$特点和基本内容上大体一致!!#$$年#诺曼人在威廉公爵率领下侵入英国!征服英国后#威廉没收了大部分原盎格鲁$撒克逊贵族的土地#封赠给亲信和教会#使封建制在英国得以确立#并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中央集权!由于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十分分散#因人$因地而异#大多数习惯仍是口耳相传#没有一种权威性的陈述可供引用#所谓盎格鲁$撒克逊法典也只是一些不完整$不系统的汇编#所以给统一管理全国带来了很大不便和困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亨利二世时进行司法改革#扩大王室法院和巡回法官的管辖权#削减封建领主的审判权!王室法院派往各地的巡回法官在审判案件中除根据国王敕令外#主要根据该地习惯#因而巡回审判的过程也就是调查了解各地盎格鲁$撒克逊习惯的过程!各地巡回法官回到伦敦#聚集在威斯特敏斯特审理案件时#经过相互磋商#使各地分散的习惯法冶于一炉#成为统一的制度#并施行于全国#从而促成了通行于全国的普通法的形成#并使英国的法律制度具有一些和法国等西欧大陆国家明显不同的特点!普通法表现在法官的判决中#由判例汇集而成!然而#由于普通法来源于习惯#因而具有保守性和形式主义的特点!普通法院的法官也往往拘泥于成例而不愿轻易改变!这就使得普通法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情况变化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新产生的而又不能由普通法加以解决的案件日益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即按自古以来的习惯请求国王进行审判!!%&’年#理查二世命大法官裁判这类案件!大法官裁判案件的程序比较简单#不要求令状#不设陪审#凡普通法院不受理的案件均可提出!大法官审理案件不受法律约束#而是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裁判!这种通过大法官的实践活动形成的法律体系就叫’衡平法(!按某些西方学者的解释#’衡平(是平均或按比例分配的原则#因此#他们认为大法官判决案件是以’公平正义(为根据的#是英王的’仁慈与恩惠(!但形成大法官判决所依据的规范#实际上是罗马法#所以#衡平法实际上是罗马法在英国不系统的$片段的运用!但英国法对罗马法的接受不像欧洲大陆各国从基本原则到体系$制度$术语都予以接受#而只接受某些基本原则和基本思想#不接受其体系$制度和术语#并且这种接受是枝节的$时断时续的#缺乏前后一贯的联系!这使得英国法不同于大陆国家法的特点更为突出!!(世纪中叶#英国开始了资产阶级革命#并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尽管英国资产阶级仍然坚持革命前的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并存的法律形式#但其法律体系日趋完备#并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从!’世纪下半叶起#英国开始了资本集中和垄断组织的形成#同时加紧了扩张殖民地的侵略战争#成为世界最大的殖民地帝国!其将殖民地分成’白人领地(和’有色人领地(#采取’自治(和’监督保护(的不同政策!然而#无论是自治领地还是殖民地#都必须以英国法律作为断案的最高依据!这样#英国法的影响大大扩展#逐渐形成了英吉利法系!此时的英国刑法#也带有浓重的英国法律特色#那就是仍然以封建时期的普通法为基础#适当辅之以单独立法#赋予法官和陪审员以很大的回旋余地#使之在法律形式和诉讼程序方面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差别进一步扩大!!二"美国刑法的形成和发展美洲大陆的主人原是印第安人!!)’&年#哥伦布航行到了美洲!此后#大批西班牙人$荷兰人$法国人$英国人相继蜂拥而来#并对美洲殖民地展开了激烈的争夺!此时#北美各地被英$法$荷$西等国分割#法律很不统一!!*世纪以后#英国逐渐战胜了它在北美的竞争者#各地相继适用英国的普通法!至!*世纪中期#随着殖民地各地普遍设立法庭#学习英国法律风行一时#英国的普通法遂在北美殖民地占据优势!美国是在英国殖民地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独立战争胜利之初#美国举国上下敌视英国#一度反对普通法!但是#胜利了的美国资产阶级为了发展资本主义#维护统治秩序#要求迅速创立和完备法律制度!同时#英$美之间在历史上存在着法律的渊源关系#因此#美国统治者仍然以英国的法律为基础创制新法律#条文法的实施也按照英国的标准解释!尽管美国各州和联邦也制定了不少成文法#但从基本情况看#仍以习惯法为主#美国刑法也带有明显的从英国移植过来的痕迹!也正因为如此#通常认为英国法与美国法共成一个法系#即英美法系!不过#美国刑法在接受英国刑法的影响的同时#也表现出一些不同于英国刑法的特点#突出表现是一些州制定了刑法典#修正了若干英国普通法的基本原则#并以条文法替代了不少古老的英国普通法!这种发展也正是英国刑法与美国刑法虽共属一个法系#但具体内容并不完全相同的原因所在!)&)英美刑法论要二!英美刑法的特点英美刑法作为英美法系的法律部门之一#当然具有英美法系的共同特点#那就是判例是法的重要形式#上级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即奉行遵循先例原则!而且#在刑事领域里#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英国$美国#多没有制定适用于全国的统一的刑法典#而采用习惯法$判例法及单行法规相结合的形式!但从刑法这一角度说#我们认为英美刑法最大的特点是它的实用性!这一特点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第一#从英美刑法的产生看!从前面介绍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英美刑法是从盎格鲁$撒克逊人和诺曼人的习惯演变过来的#是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矛盾调和的结果!将在习惯基础上形成的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既方便适用#也容易为被统治者所接受#因此#可以大大减少其适用中的阻力#增加法律的适用性!第二#从英美刑法的运作方式上看!在将盎格鲁$撒克逊人及诺曼人的习惯作为法律原则适用的过程中#统治者发现各地区有各地区的习惯#甚至所使用的语言也不相同!因此#为了方便全国的统一管理#成立了王室法院并派出巡回法官#以便将不同的习惯加以整理#并上升为通行全国的法律!而当旧的习惯不能包容客观情况时#由国王任命大法官对普通法院不受理的案件加以审理!尽管从体系$形式上看#两种法律$两种法院及两种诉讼程序并存不利于法理上的说明和统一#但采用这种特定的运作方式#一方面可以保持法律传统及适用上的稳定#另一方面又可以适应客观需要以解决社会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因此#更便于维护统治秩序!第三#从英美刑法的法律渊源上看!习惯上#人们一般将英美法系概括为判例法!这从法律渊源上确实突出了英美法的特点!英美法在其发展过程中#适应客观需要#采行和发展了普通法形式#并确立了遵循先例原则!这对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和统治秩序也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遵循先例原则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循上级法院的或本级法院以前对相同案件所作的判决中适用的原则#即使他认为这个案件的判决是错误的!这就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而且#卷帙浩繁的判例不仅对于一般公民来说是一座迷宫#即使是法律职业者也常为其苦恼!加之社会关系日渐复杂#新的法律关系不断出现#具有浓重保守色彩的判例法在急速发展的形势面前穷于应付而又捉襟见肘!在这种情况下#普通法系国家中的成文法大量增加起来#甚至某些国家成文法的数量已经超过欧洲大陆国家!但是#从法律渊源上说#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这一特点并未改变#普通法系国家也很少有严格的$大陆法系意义上的成文法法典!对此#英国学者达维和布莱尔利曾指出*’今天#我们说在英国成文法的地位并不低于法官法#这是不错的!但同样正确的是#在当代条件下#英国法律仍然保持着它的法官法的本质特征!因为首先#司法判决继续在一些领域引导着法律的发展#而且这种引导具有重要意义"其次#英国的立法者们由于习惯于数世纪以来法官立法占优势的观念#尚未从他们传统的立法风格中解脱出来!()%)绪!!论应该说#在法律渊源上仍然以判例为主要渊源#更利于视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判#充分发挥法官的立法作用#使之较之法典化的法律更具灵活性!第四#从英美刑法的发展上看!英国资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后以及美国独立之后#都有一个共同的现象#就是没有废止革命前的法律制度#而沿用传统的英国法!这样做在很大程度上是从实用的角度考虑的!因为新的社会制度$新的国家建立后#都急需创立和完善法律制度以巩固新生的政权和社会制度#而法律作为一种文化#很难一下子割断历史与现实的联系!相反#承认法律文化的继承性#沿用已为公众熟悉的法律原则#更利于社会的稳定!正像一些学者分析的那样#英国在资产阶级革命后仍然保留判例法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以妥协告终#贵族在革命后仍然保存了相当大的势力!为了调和矛盾#胜利后的资产阶级不能不使其政治$经济及法律制度带有极大的保守性!表现在法律方面#就是封建时代的法律形式被继承下来!二是在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英国的许多著名法官#如柯克等人#一方面用资产阶级观点对普通法进行重新解释#使之适应新的历史条件的需要"另一方面凭借其地位和权力抵抗王权对司法的干预和国王利用星座法院对政治犯的迫害#从而使普通法在注入新的内容后成为反对王权专政的工具!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英国资产阶级对革命前封建时期普通法的保留#还是美国对英国法律传统的继承#都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是适应客观发展而变换其内容!如英国革命后不断限制叛国罪的范围"加重或减轻对一些特定犯罪的处罚!美国独立后#也是因地制宜地采用英国法#使之适应美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领域日益扩大#犯罪手段也日趋复杂#此时#从形式到内容都具保守特点的判例法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民主观念和人权保护观念的深入人心和普及使得罪刑法定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制定成文法的需要变得越来越迫切!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如印度$斯里兰卡#开始适应新的发展趋势#制定统一的刑法典!可以说#这也是英美刑法以实用为目标的一种表现!第五#从英美刑法的内容上看!储槐植老师在其+美国刑法,一书中评价美国刑法的价值基础时#曾指出*’如果说大陆法的理论重思辨#那么英美法的理论重实务!前者是学者型的理论#后者是法官型的理论!(!这虽然是针对美国刑法理论而言#但笔者觉得#其对于英美刑法也基本适用!在英美刑法中#犯罪确定$刑罚权的运用等方面都反映出以经验为逻辑起点#以实用为价值目标这一突出特点!如关于法人犯罪问题#英美刑法就率先从社会实践出发去承认法人犯罪现实#然后以此为前提反过来去补充传统刑法理论#达到理论为实践服务的目的!再如#在刑罚权的适用上#英美刑法往往赋予司法人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便在理与法冲突时#司法人员能以统治政策为指)))英美刑法论要!参见储槐植*+美国刑法,#前言!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导而加以合理调节!又如#为了督促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加重社会责任心#维护大众的健康和福利#规定了严格责任犯罪#允许对某些行为在无须证明犯罪心态存在的情况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随着我们介绍内容的全面和深入#我们对英美刑法实用性的特点会有更深刻的认识!三!犯罪的本质和犯罪分类!一"犯罪的本质!!在英美学者那里#谈及犯罪的本质一般是指犯罪的定义!由于定义犯罪总被视为一大难题#而且至今尚无令人满意的定义可言#以致以定义开始法律著作这种做法变得不时兴了!按照英美学者的解释#造成这种境况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受普通法本身的历史影响!在古代法中#刑事的和民事的违法行为之间并无明显的差别#两者被称为’黏合物(!任何损害个人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便是损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犯罪与侵权行为这两者的区别仅在于程度不同!普通法中一些程度划分中使用的语言起初是作为感情的标志的#如’重罪(一词原来是指某种残酷$凶暴$邪恶或卑鄙的东西!进一步说#任何行为#只要任何特定社会的某一具有足够权力的部门感到它有害于其自身的利益#如危及其安全$稳定或舒适#该部门便通常将其视为特别邪恶#并力图以相应严厉的措施加以镇压!而且#只要可能#它便确保将国家主权所能支配的强制力用于防止危害或惩罚造成危害的任何人!而这种危害行为便被称为犯罪!当然#对于犯罪产生这一结果来说#可能有许多因素同时发生作用#要明确地鉴别它们是不大可能的!所能说的是#作为许多不同社会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一种忤逆行为可能变成犯罪!显而易见#在原始君主政治或专制政治中#当所有名义上的国家权力掌握在君主或少数人手中时#具有试图取代统治集团之性质的任何东西#都会被列为叛逆#列为最严重的犯罪#并受到统治者所能采取的一切手段的镇压!这样#认定犯罪就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二是受犯罪作为一个法律定义本身的影响!正如史密斯和霍根所看到的*’如果我们试图定义什么是罪行#我们立即就遇到了一个困难!如果我们所作的定义是一个正确的定义#那么#它就应该使我们能够通过检查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是否包含了定义中的所有成分而断定该行为是一项罪行或不是一项罪行!但是通过仔细的思考表明#这是不可能的!当国会通过法律规定某一特定行为将成为一项罪行#或某一现在构成罪行的行为将不再成为罪行#行为本身的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变化的只是行为在法律上的归属和分类!在有关法律生效之前与生效之后#行为的所有可以观察的特性都是完全一样的!因此#任何定义罪行的尝试都面临着这样的困难*可能在某一行为在法律上已经不再是罪行的情况下仍然将它包括在罪行的定义中#或者某一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成为罪行的情况下仍然将它排除在罪行的定义之外!如!’$!年*月%日之前#自杀是一种罪行#但根据+!’$!年自杀法,#在!’$!年*月%日以后#自杀却变成完全合法的了!可见#有关行为)")绪!!论的性质$它们的道德性和不道德性#以及它们的后果#并不会在一夜之间就发生变化"但是它们在法律上的性质却完全可能如此!(!可见#犯罪源自当时的社会政策#而且#只要犯罪由政府的政策创设#犯罪的定义便不可能把握!虽然界定犯罪的定义困难#但一本刑法著作又必须以关注犯罪的法律含义为己任#它应该告诉读者罪行是什么!这样#很多英美学者倾向于概括犯罪的基本特征#将罪行的基本特点描述出来!通常认为#犯罪是对于公共利益有特别危害而不仅仅是践踏纯粹个人权利的行为!从英美学者对犯罪性质的一般认识来看#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三*!+公共危害公共危害是相对于侵犯个人权利的民事行为而言的#其通常是指对公共利益有特别的危害!如卡莱顿)阿兰指出*’罪行之所以是罪行#是因为被称为是罪行的错误行为对于社会的安全和福祉构成了直接的和严重的威胁#同时也因为将这样的错误行为留给伤害的一方自行纠正是危险的!(&+道德错误犯罪经常为人们强调的第二个特点是#它们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不过#对于这一点目前有争议!如果说按照普通法的传统态度#犯罪是需要加以惩罚的本质上不道德的行为!在罪行的数目很少的早期#这种认识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现在#许多行为之所以受到禁止#是出于维护社会的利益考虑#而不是因为它们的不道德性!有许多行为#如通奸#人们普遍认为其是不道德的#但这些行为并不是罪行!因此#一些人认为在现代条件下#是否合乎道德不是判定犯罪的基本标准!与这一特征的争论相关#某一行为是否可以仅仅因为其不道德性而成为犯罪一直是一个激烈争论的主题!有些学者认为#维护道德不应成为刑法的正当目的#刑法的目的应是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尊严#保护公民免受侵犯性或伤害性的行为影响#为公民特别是那些特殊易受伤害的公民提供足够的保护#防止他们受到其他人的利用和破坏!而有些学者则认为#公共道德是维系社会的基本纽带之一#社会可以使用刑法维护道德#正如社会使用刑法维护其他任何对其存在来说必不可少的事物一样!不过#从英国上议院的基本倾向看#其还是拒绝了’扩展刑法以实现良好道德(的建议!%+必须应用刑事程序加以处理由于不可能界定行为的罪行性质#大多数作者以及法官不得不求助于因为实施该行为而引起的诉讼程序的性质!埃特金%,-./0&勋爵曾指出*’行为是否是罪行不能通过直觉加以分辨#也不能根据任何其他标准加以发现#而只能根据一个标准*该行为是否受到刑事后果的禁止!(这样#问题就变成了如何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问题!而任何区)$)英美刑法论要!参见-英.1+2+史密斯#3+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页#北京#法律出版社#&###!分犯罪和侵权的努力所遇到的困难与因为定义罪行本身而遇到的困难是完全相同的*大多数侵权同时也是犯罪#尽管有些侵权不属于犯罪#而有些犯罪不属于侵权!这样#有些学者将定义罪行的努力集中在如何区分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上!其中#较为人们所接受的是看应该对之适用刑事诉讼的规则#还是对之适用民事诉讼的规则!因为在民事案件中#只有受害者可以起诉#其也可以在任何时间自由终止诉讼"如果其诉讼成功可得到一定的赔偿#其也可以宽恕被告人和免除被告人的责任#这完全是属于个人决定的事务范围!而在刑事诉讼中#绝大部分诉讼是由与诉讼结果并没有个人利害关系的公诉人员提起的"发动一项诉讼的个人不能任意终止诉讼#因为该项诉讼不仅与他个人有关#也与每一个公民有关"当通过总检察长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王室法院可以无须原告的同意而在任何时间终止诉讼"如果诉讼成功和法院作出判决#诉讼的发起者无权赦免罪犯!赦免罪犯的权力属于代表公共利益参与诉讼事务的王室法院!!二"犯罪的分类在英美刑法中#一些学者常常要谈及犯罪的分类问题!同大陆法系国家一样#英美刑法中也包括多种分类#以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其中较有特色的分类有*!+重罪和轻罪这是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的划分!这种分类源于英国!早在!)世纪#英国普通法就将犯罪分为重罪和轻罪两类#而重罪中的叛逆罪又往往单独成为一类!最初#重罪与轻罪的区别旨在表明严重犯罪与轻微犯罪的差别#如每一重罪都不言而喻地导致剥夺财产#而轻罪则否"所有重罪%除轻微的盗窃外&都处以死刑#而轻罪均不处死刑等!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重罪和轻罪的差别逐渐变得模糊!这一区分在实践上的重要性在于某些情况下#行为的结果取决于相关的罪是重罪还是轻罪!如每遇重罪发生#凡有合理根据怀疑是罪犯的人#都可以即时将疑犯逮捕#且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武力#而在轻罪的情况下#普通法则不允许犯罪的目击者在未经治安官员批准的情况下逮捕罪犯"只有在重罪中才有主犯和从犯的区分"私下和解重罪构成犯罪#而私下和解轻罪则不构成犯罪!随着+!’$(年刑法法案,的颁布#重罪和轻罪之间的所有区别都被废除了!此时#无论普通法上的重罪还是制定法上的重罪#和轻罪之间已经没有实质上的差别#二者都可以呼之为’犯罪(!然而#对于达到某些目的的情况#特别是在没有逮捕令而实施逮捕的场合#保留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之间的差别还是必要的#因为对于严重犯罪来说#没有逮捕令实施逮捕是必要的权力#而对于轻微犯罪而言#则没有实施这一权力的必要!为了解决刑法法案取消重罪和轻罪划分而实践中又要参照犯罪程度确定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有无行使逮捕权的必要#+!’$(年刑法法案,在第&条中引进了一个新的概念///可逮捕的犯罪!这一定义现已经被+!’*)年警察和刑事证据法,所取代和修改!根据该法令#可逮捕的犯罪是指有法定判决或犯罪者将被判处"年刑期的犯罪或任何这类犯罪未遂!在可逮捕定义中还包括一些特定的犯罪#如+!’"$年性犯罪条例,第&&条规定的猥亵攻击")()绪!!论。
英美法系的发展

英美法系的发展英美法系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一种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前,英国各地施行的是盎格鲁撒克逊的习惯法;东北部则施行入侵的丹麦人传入的北欧条顿人习惯法。
诺曼人在英国建立以国王为中心的封建土地制度,逐步形成王权专制国家,在历史上第一次设立权威极大的御前会议(一译御前库里亚或王国法院),以其判例作为普通法适用于全国,并由国王派出的巡回法官在各地宣传和施行这些法律。
狭义的普通法即指这类判例法。
英国判例法中还包括一种它所特有的衡平法。
这是从14世纪开始发展的一种与普通法并行的主要适用于民事纠纷的法律原则和诉讼程序。
由于民商事关系的发展,传统的普通法的严格限制有时无法适应需要,英王允许臣民在无法从普通法法院获得公平处理时,由大法官以衡平(又称公平或良知)原则予以处理,可以停止普通法法院判决的执行,命令或禁止民事被告人从事一定的行为。
其后,更设立独立的衡平法院(又称大法官法院),发展了一套抽象的衡平法准则,如“求助于衡平者须自身清白”,“衡平救助不中途而废”,“衡平重意愿而不重形式”等。
由于当时大法官多由僧侣担任,所以实际多是按照教会法和罗马法的某些原则来审决案件。
最初主要用以处理因程序欠缺或迟延等所产生的争讼,之后逐渐发展至实体法方面。
19世纪末调整法院体系时,取消衡平法院,审判权统一归于普通法法院,但是,直到今天,高等法院仍设有由衡平法院演变而来的大法官庭,在审判实践中也不时援用衡平原则,给予衡平救助。
在其他英美法系国家中,有的仍保留衡平法的某些效力,甚至还存在个别的衡平法院。
英美法系也有制定法。
英王很早便发布过一些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内容的□令。
最近两个世纪,特别是20世纪以来,议会更通过大批立法,在某些领域,如刑事案件的审判,其主要依据已是制定法,而不是判例。
但英国的制定法有其特点,即不论民事、刑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没有统一的法典;对某些特定问题例如证据、货物销售、性犯罪、盗窃罪以及青少年犯罪等,虽然制定了单行法,但是往往民刑不分、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兼及,而且修改频繁,同名法令很多,在援用时必须注明法令颁布的年代;有的法令内容重复,甚至前后规定不一;而且,法令绝大部分是归纳判例而成,不论概念或原则,类多来自司法习惯,因而解释和适用时往往需要借助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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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英美法系又可称为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它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苏格兰除外)和美国(路易斯安娜州除外)以外,主要是曾经属于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
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孟加拉、缅甸、南非以及我国的香港等。
英美法系是一种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资本主义法系。
它起源于十一世纪诺曼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普通法。
1066年,诺曼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在英国建立了诺曼人的王国。
为了缓和与当地居民的矛盾和冲突,从而加强中央集权统治,诺曼王朝一方面允许当时通行英国的盎格———撒克逊习惯法继续适用,另一方面它利用统一的王权削减封建领主的审判权,促进司法在全国的统一。
国王派官员到全国各地进行巡回审理,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建立了一批王室法院,后来人们把这些法院通称为普通法院。
而政权的统一和司法的统一,使过去通行各地的分散的习惯法也逐步得到了统一,在王室法院根据国王敕令、参照当地习惯法进行判决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套适用全国的法律,即普通法。
自十四世纪起,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英国统治者授予那些对普通法院的判决不服者,可以向国王提出施与恩惠的请愿的权力。
该请愿被国王委托给王室会议,由大法官负责处理。
到十五世纪后半期,在处理这些请愿的过程中,大法官庭逐渐分化为大法官法院和衡平法院。
英国通过大法官的审判活动也逐步形成了一套新的衡平法制度。
自此,普通法与衡平法并行发展,进一步完善了英国的法律制度。
十七世纪,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
这场革命以新兴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的妥协而告终,这表现在英国的法制发展上,一方面,英国继续保持封建传统法制,将中世纪的普通法与衡平法形式全盘继承下来,另一方面,资产阶级为了适应社会实际生活的需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巩固资产阶级的政权,通过制定新法和创制新判例的方法,删去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内容,也就是说,在旧有的封建法制形式中注入了资产阶级法的内容,使其逐渐演变为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为了迅速发展资本主义经济。
增强国家的统治力量,英国大规模地开展对外贸易,并用武力向外进行领土扩张,开拓殖民地。
在此期间,英国先后打败了西班牙、荷兰、法国等国家,获得了广泛的制海权利和“日不落”的广大领土,建立起了空前的大帝国。
而随着英国在十八、十九世纪的领土扩张以及殖民地的发展,英国法律制度也逐步影响和植根于欧洲以及欧洲以外各州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美国曾是英国殖民体系中的一员。
十八世纪,美国经过独立战争赶走了英国殖民者,建立起了自己的独立国家,美国的法律制度也开始脱离英国而独立发展。
但是,由于英美两国同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国家,有着共同的文化传统,为了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美国独立后,仍以英国法律为基础来创立新的法律。
所以,英美两国的法律制度存在历史渊源关系,虽然各自独立发展己有二百年的历史,但是,二者仍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如法律的风格、用语、概念、分类等等。
正是由于两国法律制度有着共同的历史传统,在法律表现形式上又有着许多共同特征,因此,人们将英美两国法律制度归为同一法系,习惯上合称为英美法系。
二、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它是以古代罗马法为传统,依照十九世纪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属于大陆法系的,首先是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
此外,还包括曾是法国、荷兰、西班牙、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的澳门。
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参照了日本和德国等国的法律,也被认为属于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是世界上最古老、影响最广泛的法系,至今,它已经历了近两干多年的发展演变。
大陆法系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起源于古代罗马法。
古代罗马帝国不但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法律制度也最为发达。
距今1400年前,在罗马皇帝查土丁尼亲自主持下,通过对当时罗马的所有法律进行系统地整理和编纂,制定了一部至今无人望其项背的法律大全———《民法大全》,这一伟大的创举形成了法律法典化的特色。
后来,虽然罗马帝国灭亡了,但罗马法的法典化却对后世近现代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许多国家纷纷仿效。
十二至十六世纪,伴随着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大陆法系开始形成。
十八世纪,法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这场革命比较彻底。
法国大革命后,以罗马法为基础制定了《法国民法典》,这部法典的制定,使大陆法系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
《法国民法典》因拿破仑亲自主持制定而闻名于世,又可称为《拿破仑民法典》。
拿破仑曾经骄傲地说:“我们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多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是我的民法典。
”随着欧洲大陆被拿破仑征服,这部民法典在欧洲大陆各国被广泛适用或仿效,它所确立的重要原则,有些甚至一直被沿用至今。
十九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席卷了欧洲大陆,新兴的资产阶级政权纷纷仿效法国民法典进行法典编纂,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1900年德国制定的一部在所有资产阶级民法典中最系统,逻辑最严谨的德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分别代表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两个阶段,两部民法典在指导思想、结构和风格等方面都有显著的不同。
德国民法典的影响虽然比不上法国民法典,但欧洲和亚洲的许多国家,如希腊、匈牙利、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日本、中国等,在二十世纪初至二十世纪中叶制定的民事法典,都受到了《德国民法典》的影响。
综上所述,大陆法系以古代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中经中世纪后半期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
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造就了法国法和德国法,而(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又影响了世界上更多的国家和地区,终于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个最为古老、最有影响力,分布最广泛的资本主义法系。
三、两大法系之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法,二者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的指导思想等方面是一致的,但由于他们形成的历史条件不同,二者在法律形式和法律运行方式上又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从宏观方面来看,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渊源的差别:所谓法律渊源通常是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
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制定法,即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通常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只有它们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法院的判例不是法律渊源,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只能在法院判决时作为参考;而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所谓判例法,它是指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这种判例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法官不仅可以通过做出新判例创造法律,而且可以通过选择适用原先的判例而发展法律。
第二、立法技术的差别在立法技术上,大陆法系国家沿袭罗马法的传统,重视法典编纂,大多采用法典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系统的规定,法典成为法律的重要形式,如制定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典等;而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也有成文立法,但一般不倾向于制定系统性强的成文法典而是制定单行法规,由法官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往往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创造了法律。
第三、法律结构的差别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结构的基本划分是公法和私法。
公法和私法划分的理论依据是私人自治, 即个人享有财产和缔结合同的绝对权利,国家的活动仅仅限于保障公民的这些权利并充任私人之间纠纷的仲裁者,而不能干预公民个人的自由。
公法和私法分别代表了两个不同的主体———国家和个人。
构成私法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它们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民法和商法是典型的私法。
公法关系是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权力服从关系,不是一种平等关系,公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一般也被认为是公法。
进入二十世纪后,大陆法系国家出现了包含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律,如社会法、经济法和劳动法等;而英美法系国家在传统上并没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它将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这两种法律各自所包括的部门法比较分散,不明确。
但在现代英美法系著作中,法学家们往往也使用公私法的分类方法。
第四、诉讼程序的差别大陆法系国家比较重视有关法的实质方面的规定,即重视实体法,如刑法,民法等,而英美法系国家则特别重视有关审判、诉讼程序、证据、判决执行等程序法的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除轻微案件可由一人独任审理外,一般都采取合议制,即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而在英美法系国家除高级上诉法院采取合议制外,一般是采取独任制;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实行陪审制度,而是实行参议制,即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审判庭审理案件,而英美法系国家则采用陪审制度,尤其在美国,不仅刑事案件实行陪审制,而且民事案件也实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讯式诉讼,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主,法官主动对被告人和证人进行讯问,突出法官的职能,法官以积极的审判者的姿态出现,而英美法系国家则采用辩论式诉讼,让原被告在法庭上抗衡,进行辩论,扮演积极的角色,而法官不主动进行调查,甚至也不参与提问,充任一个消极的仲裁人的角色。
四、总结除以上几点主要差别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司法机构的设置、法律概念和术语、法律教育、法律职业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还应该指出的是,自进入二十世纪以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两大法系有逐渐靠拢的趋势,二者之间的差别在逐渐缩小。
但是,由于两大法系的历史传统不同,它们之间的基本差别还将长期存在。
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香港、澳门原有的法律制度保持不变,而根据香港、澳门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属于英美法系,而澳门的原有法律制度遵循于葡萄牙的法律,应属于大陆法系,也就是说,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主要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都有具体体现。
因此,分析、比较资本主义两大法系的异同,掌握它们各自的特点,对于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坚持“一国两制”的方针,妥善处理中国内地的法律制度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