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单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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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备案单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4号文第八条第(四)点“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以下是备案单证:
1、购货合同(包括补充合同,签订月份备案);
2、根据报关单上不同的运输方式及内容提供相应单证(以下是常见几种运输方
式对应备案单证,仅供参考)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个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除另外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2、65号文,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或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附注:为查找、核查方便,建议按如下顺序排放,仅供参考。
①《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
②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③报关单(原件或复印件)
④出口货物装货单(原件或复印件)
⑤运输单据(原件或复印件)
复印件的,请盖上公章,写上“与原件相符”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