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涉外税收优惠政策问答之三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3、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时限规定
六类企业(国税发[2004]64号)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 (免)税时(即90天内),必须同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 准确情况的; (四) 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未满两年的; (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在 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 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 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
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
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 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7]1150号
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 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 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 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对 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及外贸出口的影响,国 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进出口税收政策调整是 一项重要政策措施。为保持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健康发展, 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总局下发了《关于应对国际金融 危机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24号), 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防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发生 为防止不法份子利用提高出口退税率之机骗取出口退税,各 地税务机关在落实提高出口退税率的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 度的同时,必须继续做好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除认真审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资料、 单证及其相关电子信息外,还应对出口企业的出口增长及生 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要 认真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要素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下同)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实行该办法的生产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上述规定所指生产企业的范围是:(一)内资生产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生产型集团公司.由于生产型集团公司在内部管理、财务核算形式及时出口业务操作上差别很大,因此,我们针对其不同核算及管理形式分别采取不同的退税办法.1、凡集团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各成员单位非独立核算,非独立纳税的,应在整个生产型集团范围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2、凡集团公司非统一核算,集团成员各自为独立纳税人,集团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货物出口的,可比照外贸企业办理退税,暂不执行“免、抵、退”税办法。
3、生产性集团公司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报经省局批准。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范围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是指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和协作生产产品)。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1.07•【文号】国税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及政策内容

第一部分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及政策内容目录:◆出口退(免)税的基本规定…………………………………………………………1-10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体范围………………………………………………1-2二、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管理 (2)三、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2-4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4)五、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 (4)六、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管理 (5)七、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5-7八、出口企业退(免)税办税员管理……………………………………………7-10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基本规定……………………………………………10-31一、“免、抵、退”税的概念 (10)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基本要素…………………………10-11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11-13四、“免、抵、退”税的计算举例…………………………………………………13-16五、免税进口料件处理的两种办法:购进法和实耗法………………………16-17六、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17-20七、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期限……………………………………20-21八、对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21-22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特殊规定……………………………………22-37(一)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小型企业、六类企业的管理规定………………22-24 (二)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管理规定…………………………………………24-25 (三)委托代理出口的有关规定………………………………………………25-26 (四)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或供应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26-27 (五)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规定………………………………27-33十、其他有关规定 (33)出口退(免)税的基本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见国税发【1994】031号)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货物范围、税种、税率、计税依据及具体计算、期限和地点及预算级次作了明确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外商投资企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不仅有助于外商投资企业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竞争力,还能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和就业。
接下来,让我们深入了解一下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谈谈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通常是指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设立的企业。
这些企业带来了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国际市场渠道,为中国的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做出了重要贡献。
那么,为什么要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呢?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其一,税收优惠可以增强一个地区在国际投资市场上的吸引力。
在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争取外资,税收优惠成为了吸引外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其二,它有助于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特定领域进行投资,比如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从而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其三,税收优惠能够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其盈利水平,增强企业的发展动力和信心。
接下来,让我们具体看看外商投资企业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方面,很多地区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了税率优惠。
例如,对于设在特定经济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能会享受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此外,还有定期的减免税政策。
比如,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能会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新设立的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往往也会给予较大力度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在增值税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这意味着企业出口货物所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得到退还,从而降低了企业的成本,提高了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在关税方面,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用于自身生产经营的设备、原材料等,可能会享受关税减免的优惠。
这有助于降低企业的采购成本,促进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
除了上述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一些间接的税收优惠措施。
注会《税法》知识点: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退(免)税

注会《税法》知识点: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退(免)税知识点: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退(免)税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
2013新政策:总局第61号公告《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总局第65号公告《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一、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一)出口免税并退税——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增值税免税政策(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增值税征税政策二、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1.“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新增:营改增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也按照上述“免、抵、退”税办法。
2.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新增:外贸企业外购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其对应的外购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1.一般规定:除单独规定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征税率。
2.特殊规定:(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一、出口退(免)税有关政策
1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 范围
目前我国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有下列五类: (一)经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 (工)贸企业。 (二)经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 企业和生产型的集团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 (四)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及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五)特准退税的企业。如: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 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供 应公司、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 业、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企业等。
明》的货物。
30
三、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
(二)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范围和方法
是否应加收滞纳金?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 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 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 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31
三、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23
二、货物出口后退(免)税计算方法
例1: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7 年3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 明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款34万 元,货物已验收入库。上期期末留抵税款3万元。 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100万元,货款117万元。本月 出口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 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
出口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 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 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 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报关出口后60日 内)。 2009年1月1日以后,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申报出 口退税期限相同。
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2004-05-31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经研究,现将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外贸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具体规定另行通知);但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和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等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对出口企业以委托出口、援外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等特殊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上述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时,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二、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财税[2004]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针对有关地区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四条所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是指:1、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2、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不予退税的设备范围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中规定的“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规定的“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书复印件”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
(此文件该条款[第一条]已废止)二、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1995]92号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正文:---------------------------------------------------------------------------------------------------------------------------------------------------- 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精神,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1月23日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特规定如下:一、1995年6月30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增值税征税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列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或退税款:(一)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
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包括:1.动植物油,2.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3.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4.经过加工的毛皮,5.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6.藤、柳、竹、草制品;(三)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四)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可以办理退税的本条第“(二)”、第“(三)”款的货物退税率为6%;(五)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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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出 [
1 995
口 产品有
16。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
3
%
,
]
号 ) 文 件 规 定 准 予 出 口 退 税 的 一 律按 照 先
。
以 农 产品 为原料 加 工 的 工业 品 和 适 用 1 3 % 增 值税 税率 的 货物 为 1 0 写 适用 1 7 % 增 值 税 税率 的 货 物 为 4 1 %
“
日以前 己 批准成立 的外 商投
,
税率 计算退 税款 农 产 品 煤 炭 退 税 率 仍 为
以 农产
) 资 企 业 ( 以 下 简称 老 企 业 "
在
,
19 94
年
l 月 l
日以 后
品 为原料 加 工 的工 业 品 和 适 用 1 3 % 增值税 税 率的货物 为
6%
,
新 上 生 产 项 目生 产 的 出 口 产 品 凡 其 产 品 与原 生 产 的
。
,
纳
采 用 免 抵 退 办法 办 理 出 口 退 税退 税 额 的
“
、
、
”
税 和 退 税 的计算公式 为 当 期应 纳
:
计算
当期 内销货物
采 用 免 抵 退 办 法 办 理 出 口 退 税 一 律 先免 征
7 %或 1 3 % 的税 率与规 定 的 末 道 环 节 的增 值 税 并按 1 退 税 率 之 差 乘 以 出 口 货物 的离 岸价格折合 人 民 币的 金 额 计 算 出当 期 出 口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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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 出 口 L ~ 山 员 刊 禺 序 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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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 谎
征 税 税 率 - 当期 全 部
货物 不 予 抵 扣 或 退 税 的 税 额 从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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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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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
部进项 税 额 中 剔 除 计 入 产 品 成本
。
剔 除 后 的 余额 抵
, 。
征 后 退 的办 法执行
、
四 问 如 何计算外 商投 资企业 出 口 退税额 ?
:
困 回
答 外商 投 资 企 业 出 口 货物退 税额 的 计算 分 以 下 两 种情 况
(一)
: :
法 定 税 率 征 税 然 后 由主 管 出 口 退 税 业 务 的 国 税 机 关 在 国 家 出 口 退 税 计 划 内 依 规 定 的退 税 率 审 批退 税
物 未 退 税 的 继 续 按 原 规 定 的 退 税 率计算 退税 并 结转
到
1 996
(三 ) 外 商投
资企 业 出 口 产 品 免 征 消 费 税 (国 务 院
。
年
l
月
1
日 以后 经 税 务 部 门严 格审 核 按 出
。
,
,
另有 规定者 除 外 )
(四 )
口 的 时 间先 后 办理退 税
、
外商 投 资 企 业 ( 国 务 院 批 准 试 点 的 合 资 外 贸 法?
口退税
。
“
、
、
共 和 国增 值税暂 行 条 例 》 规定
。
行
( 二 ) 1 9 9 5 年 7 月 1 日至 1 2
,
(三 ) 未 按 照
“
免 抵 退 办 法 办 理 的外 商 投 资 企
19 94
、
、
”
月 3 1
日 期 间报关 已 离
业 以 及 老 企业
,
“
”
年
1
月
1
日 以后 新 上 项 目 按 照
.
回
外 商 投 资企 业 出
口
货物 退 (免 ) 税
三三
涉 外 税 收 优 庵 政 策 问 答 之
一 问 嘟些外 商投 资企业可 以 享受 出 口 退税优 慈
、
:
出 口 卷烟 在 生 产 环节 免 征 增值 税 消费税
、
。
出口 卷烟 增
政策 ? 答 根据 现行 税收政策规 定
( 一 ) 1994
:
,
产 品 不 同 并 且 实 行 独 立 核 算 单 独 管 理 的 经 省级 国
,
、
7 % 的 税 率 征 收增值 税 的 货物 为 9 % 按 1 2 月 3 1 年 1 日 (含
12
。
,
1 99 5
月 3 1
日 ) 以前 出 口 的 货
,
家税 务局 批 准
,
实行 出 口 货物 退 ( 免 )
税
。
199 5
“
、
(一 ) 1 99 5
年
,
6
月
30
日 (含
6
月
,
3 0
日 ) 以 前 报关 离
抵 退 办法的外商 投 资 企 业 在
,
、
”
,
年
”
7
月
1
日 以后
境的 出
口
产 品 其 应 退 增 值税 税 率 应 依 照 《 中华 人 民 7 %和 1 3 % 的 税 率执 的 1
生 产 出 口 的 货物 继 续采 用 免 抵 退 的 办 法 办 理 出
)出
口
或 委 托代理 出 口 自产
。
的 出 口 产 品 除 经 国 家 税务 总 局 批准 按增值 税税 率退 税 的 大 型 成 套设 备 和 大 宗 机 电产 品 外
:
、
产 品 可以 享受 出 口 货物退 ( 免 ) 税 待 遇
(二 ) 1 9 9 3
,
一 律 按下 列 退
3%
,
2 月 3 1 年 1
( 0
日以 前 生 产 出 口
。
答 外商 投 资企 业 出 口 产 品适用 退税率 分 以 下 三
:
的货物 采取 免 抵 退 办 法 办 理 出 口 退 税
19 95 0 ( 二 ) 已 按 国 税发 〔 1 〕 2
,
“
、
、
”
种情 况
:
号 文 件规 定 采取 免
值 税 的 进项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内 销 货 物 的 应 纳 增 值 税 税 额 应 计入 产 品 成 本 处 理
(三 ) 1 9 9 6
, , 。
年
l
“
月
l
日 以 后 办理 工 商 登 记 的外 商 投
”
年
l
月
i
日以 后 ( 含
l
月
l
日 ) 报关离境
资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新 企 业
,
境 的 出 口 产 品 除 经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批 准 按增值 税 征 税
税 率追 税 的 大 型 成 套 设 备 和 大 宗 机 电产 品 外 一 律 按 下 列 税率 计算进项 税额 或退 税 款 农 产 品 煤 炭 为
:
、 ,
《国 家税务 总 局 关 于 外商 投 资 企 业
新上 生 产 项 目所 生
三 问 怎样确定外商投 资 企 业出 口 退税 的 操作方
:
企 业 和 保 税 区 外商 投 资 企 业 除外 ) 经 省 级 外 经 贸 主 管
部门批准收 购 货物出 口 的 实行免税 不退税 二 问 的?
、
,
,
。
答 根据 国 家税务总 局 国税 发 定
:
:
( 199 6 ) 12 3
号文件规
:
外 商投 资企业出 口 产 品 退税率是 怎样规 定
,
( 三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自营或 委 托 出 口 的 货物 一 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