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间出口货物退免税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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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第四条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二)检测、维修;(三)货物存储;(四)物流分拨;(五)融资租赁;(六)跨境电商;(七)商品展示;(八)国际转口贸易;(九)国际中转;(十)港口作业;(十一)期货保税交割;(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提升综合保税区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第八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出口贸易与关税管理制度

进出口贸易与关税管理制度

进出口贸易与关税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承袭以市场为导向,促进公司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合作的原则,订立本《进出口贸易与关税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司进出口贸易活动合法、规范、高效进行,保护公司利益,遵守国际贸易法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二、进出口贸易手续办理1. 进出口贸易合同管理•任何进出口贸易活动必需通过签订正式合同进行,合同必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进出口贸易合同需供应详实、真实的货物描述、交货地方、价格、运输方式、付款方式等信息。

•进出口贸易合同一旦签订,不得私自修改,如需更改,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应手续。

2. 进出口报关手续•进出口商品报关必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办理。

•进出口商务部门负责准备并提交报关单、报关资料和其他相关文件。

•进出口商务部门应与海关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进行必需的沟通和搭配,确保报关流程顺利进行。

•报关必需供应真实、完整、准确的货物信息,不得供应虚假资料或隐瞒货物真实情况。

3. 进出口货物检验及质量把关•进出口商务部门应与相关质量检验机构合作,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验和把关。

•进出口货物必需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安全要求,任何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均不得进出口。

•进口货物应供应检验合格证明,进出口商务部门负责保存相关证明和文件备查。

三、关税管理1. 关税政策遵守•公司进出口贸易必需遵守国家的关税政策和规定,不得有任何逃税行为。

•进出口商务部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关税政策的相关变动,确保公司操作符合最新规定。

2. 关税减免及退还•公司有权申请适用关税减免和退还政策,但必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相关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审核和提交关税减免及退还申请料子。

•关税减免及退还申请需供应真实、准确的企业及产品信息,并依照程序进行申报。

3. 关税分类与评估•进出口商务部门应将进出口货物依照国家的关税分类进行归类,并确定适用关税税率。

对外贸易概论-名词

对外贸易概论-名词

一.判断。

1.我国的对外贸易的性质是社会主义。

对2.对外开放的最根本内容是引进外资。

错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对4.我国对外开放首先开放的是经济领域。

对5.对开开放的最根本内容是发展出口贸易。

对6.我国对外开放的第一层次是沿海开放城市。

错7.外贸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是指主要依靠提高质量,效益和优化商品结构,实现对外贸易的持续增长。

对8.为了适应世界经济结构的调整,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我国于1987年开始开展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战略要点即:吸引外商投资;大力发展资本密集型产业。

对9.出口贸易是我国外汇最重要来源。

对10.“八五”计划时期我国制定了“以质取胜”的战略。

错(95)11.到“九五”期末,我国已经实现由主要出口初级产品向出口制成品的历史性转变。

错12.实行市场多元化战略目的是减少与发达国家的联系。

错13.90年代我国利用外资的重点放在东部沿海地区。

对14.“十五”期间我国利用外资的重点领域由加工工业向服务领域推进。

对15.进口是手段,出口才是目的。

错16.后发优势是指后进国家通过引进发达国家的成熟的先进技术,可以迅速地技术水平,实现劳动生产率水平大幅提高,缩短与先进国家的差距。

对17.引进先进技术是对开贸易政策的最根本的内容。

错18.对外贸易效益也可以表述为通过对外商品和劳务的交换所节约的社会劳动。

对19.可以通过进口劣势产品,出口优势产品获得国际价值增值。

错20.对外贸易企业经济效益直接形成于国内外市场价格差。

对21.我国对进口商品实行于国内产品同等征税的原则。

对22.我国管理对外贸易就是对外贸易的领导权,经营权,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错23.出口退税是指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于流通中所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退还给出口企业,一增强出口竞争力。

错24.出口退税的应退税为增值税于营业税。

错2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宗旨是保证货物于技术自由进出口。

错26.我国的关税计征标准主要是从量税。

中国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3篇)

中国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对外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活动。

中国作为一个世界贸易大国,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为了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中国制定了一系列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中国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

二、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1. 自主经营原则:我国对外贸易实行自主经营原则,企业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经营能力自主决定进出口商品和服务。

2. 平等互利原则:对外贸易活动中,我国坚持平等互利原则,尊重国际惯例,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3. 诚实信用原则:对外贸易活动中,企业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4. 保护环境原则:在对外贸易活动中,我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保护环境,推动绿色贸易。

三、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

宪法规定了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 法律: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法律主要包括《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实施条例》等。

4.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进出口货物申报规定》等。

5. 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如《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也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根据《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2. 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管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如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管理人员等。

3. 对外贸易经营者信用管理: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对外贸易经营者信用档案,对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支持,对信用不良的企业实施惩戒。

外贸规章制度

外贸规章制度

外贸规章制度外贸规章制度是为了维护外贸交易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

这些规章制度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如出口和进口的流程、质量控制、关税和税率、支付方式等。

在外贸交易中,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对于企业和国家来说都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外贸规章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出口贸易规章制度1.出口货物品质检验制度出口货物品质检验制度是为了保证出口货物质量符合标准。

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要求进行检验。

出口货物必须符合进口国或地区的相关标准。

为了避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到损毁,出口前需要进行包装、装载和运输的检验,以确保出口货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出口管理制度出口管理制度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出口商品的审批、备案、报关、许可和监管等流程的控制和管理。

在出口管理制度中,还包括出口产品品牌授权管理和出口退税管理。

3.外汇管理制度外汇管理制度是指对外贸进出口结算的外汇,以国家法规为准,审批、备案、许可,限制外汇的汇率、汇率折算标准和资金周转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进口贸易规章制度1.进口许可证制度进口许可证制度是指进口产品必须从事先获得进口许可证,进口利用货物自由流通条例的规定而实行的。

2.关税与税率制度进口商品需缴纳的关税是每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在进口贸易规章制度中,定义了各个产业领域的进口关税税率和其他相关的税费支出。

对于一些对进口采取限制措施的国家或地区,进口商品的进口税率相对高。

3.特殊进口管理制度特殊进口管理制度包括了对食品、药品、化学品、危险品、农产品等特殊进口品目的管理规定。

特殊进口品目需要进行特殊的许可、识别、安全检查等规定,以确保进口商品的质量安全和进口贸易的安全性。

三、支付方式支付方式是指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支付方式选择和实施。

支付方式包括了信用证、托收、电汇、现金、票据等方式的支付方法。

不同的支付方式具有不同的风险和商业模式,需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交易方案的选择,以确保贸易中的支付安全和商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第三条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一)国内出口货物;(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三)外商暂存货物;(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第二章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第一节物流中心的设立第四条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出口退税会计岗位职责规章制度

出口退税会计岗位职责规章制度

出口退税会计岗位职责规章制度1. 前言出口退税是企业国际贸易中的紧要环节之一,为了规范出口退税会计岗位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部从事出口退税会计工作的员工,对于岗位职责的履行有具体要求和规定。

2. 岗位职责概述出口退税会计是企业财务部门的紧要职位,重要负责出口退税工作的会计核算和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2.1 出口退税申报•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准确及时地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工作;•帮助相关部门收集必需的出口退税申报料子并进行审核;•编制并提交出口退税申报表格,确保申报表格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2.2 出口退税核算•负责出口退税相关账务的核算工作,包含依据发票、出口货物清单等相关资料,进行出口退税相关凭证的录入和账务的处理;•核对退税金额,确保核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依照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合理分类和处理出口退税相关的凭证和科目。

2.3 出口退税台账管理•建立和维护出口退税的台账,记录和归档出口退税相关的凭证和资料;•定期核对出口退税台账和财务报表,确保数据的全都性和准确性;•对出口退税的核销、入账和结算进行书面记录,以备后续查验和审计。

2.4 出口退税政策跟踪•跟踪和收集出口退税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管理规定;•及时将相关政策和规定转达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并解答相关问题;•依据政策变动,及时调整出口退税会计工作的流程和操作,确保合规性和效率。

2.5 出口退税数据分析和报告•依据出口退税相关数据,进行数据分析和整理,形成相关报告;•供应定期的出口退税报表和统计分析,为企业决策供应参考依据;•搭配上级部门和审计工作,供应相关数据和资料。

2.6 风险预警和防控•分析和评估出口退税的风险,订立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出口退税相关的内部审计,确保流程的规范和合规性;•及时发现和报告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和风险事项,提出改进建议。

3. 工作流程为了保证出口退税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订立以下工作流程:3.1 出口退税凭证的录入和审核流程—收到出口退税相关料子后,会计人员依照凭证录入规定进行凭证的录入;—凭证录入后,会计主管进行凭证审核,确保凭证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审核通过后,将凭证送至出口退税核算人员进行核算和处理。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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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论坛
抵退& 税额的一部分 ’ 。由此看来( )、 * 两地的财税关 系不平衡 ( 实际上存在着由 * 地政府向 ) 地政府的 隐பைடு நூலகம்转移支付 ( 出口地政府为生产地企业的出口产品 “买单& 的情况。 生产、 为出口产品生产地的经济发展 面对这种情况 ( 出口地政府很可能采取这样的对策 + 鼓励外贸公司收购本地产品出口 ( 鼓励生产性出口企 业从本地购入原材料和半成品加工后出口( 或者要求 外贸出口企业对外地生产的产品实行代理出口 ( 将出 口退税任务转嫁给生产地政府。 这些干预都会扭曲出 口企业的市场行为( 破坏外贸经济秩序。但这又是出 口地政府的理性行为 ( 这时( 政府是免不了要干预企 业行为( 而且这种干预是无可厚非的。 , 二 ’ 出口退税制度不尽完善 “生产型” 出口退税制度设计上, 增值税不利于我 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 ( 还存在出口货物退税外延 窄、 征退税率不一致等问题。 “生产型& 增值税( 其出 首先(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 口产品包含的购进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无法得到退 “消费型 & 增值税的国家相比 ( 出口成本偏 还( 与实行 高;其次 ( 我国目前只对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 购货物、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和某些特准退税的货物实 行出口退税 ( 对生产企业收购或来料加工项下的出口 货物所负担的国内进项税额不予办理退税( 不是对所 有出口产品所含国内增值税实行统一的退税政策; 第 三 ( 我国出口产品除增值税和消费税外的其他间接税 还得不到退还 ( 与阿根廷等国除退还出口产品增值税 外还退还其他国内间接税的做法不同 ( 抬高了出口产 品的成本;从我国的出口产品结构来看 ( 出口产品大 多是中低档的劳动密集型产品( 国际市场上这类产品 供给充足 ( 进口国对我国产品的需求弹性很大( 价格 敏感度极高 ( 不可能通过提高价格的方式将税负转嫁 出去。因此 ( 出口退税不彻底必然会抑制企业的出口 积极性- 第四( 征退税率不一致( 出口退税在政策规定 “零税率 & 和 “征多少退多少 & 和实际做法上没有实行 的原则。这样就需要调整 ( 而调整又没有调整到退税 率等于征税率的彻底退税程度( 所以仍是在违背“零 税率& 和间接税“中性& 的原则精神( 产生非良性循 环。另外 ( 我国目前的增值税还存在为数较多的减免 税 , 包括进口征税环节 ’ 、 税收优惠等 ( 影响了增值税 税款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 三 ’ 出口退税办法不统一 ( 退税手续繁杂( 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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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地区)间出口物资退(免)税制度
一、法国的出口退税政策
(一)要紧政策内容
1954年法国领先实行增值税,在对出口物资实行零税率的运作上积存了许多成功的经验。

其出口退税政策要紧有:出口物资免征增值税,出口物资的进项税用于抵扣国内销售发生的增值税,当一个企业因出口而存在抵扣不足时,一般采取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实行暂缓征税政策,出口企业全额免税购买。

指出口企业在购进物资时即予完全免税,不征税也不退税。

具体有两种方式:
(1)年度免税额度审批方式。

该方式适用于大宗出口,而且出口实绩良好的企业。

大宗出口的标淮由税务部门确定。

每年年初,该类出口企业向所在地税务部门书面申请免税额度指标,税务部门依照企业上一年度出口实绩确定企业免交税款的额度。

经批准后,出口企业就有了一个经税务部门验证盖章的免税购买证明及免税证明批准号码,在
一年内能够不交国内的销售增值税,而且可在批准额度范围内自主办理免税购进出口物资。

当出口企业向供货商购进物资时,只需向供货商提供一个有免税证明批准号码的购货函,供货商就可凭此函向出口企业供应免税物资,并相应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同时,供货商凭此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也能够不交纳此批物资的增值税。

当供货商的进项税不足抵扣时,对超过部分应及时逐步办理免税申报或申请加加免税额度,也可向税务部门串请退税。

(2)逐笔审批免税额度方式。

适用于新成立的企业或临时性出口的企业,该类企业依照已鉴定的出口合同逐笔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出口免税额度指标,税务部门按照出口合同成交金额确定免税额度指标,审批后,出口企业同上一类企业一样可免税购进出口物资。

假如出口合同未能执行因此没有使用免税额度,或者需要用于另一个出口合同时,出口企业应及时向税务部门书面报告,并另行申请免税额度。

关于过去没有出口实绩,同时税务部门对其信誉又缺乏足够了解的出口企业,税务部门可要求信誉好的第三者对该出口企业提供出口免税担保。

假如出口企业免税购进的物资出口转内销,则应由出口企业补交应纳税
款。

二是出口退税。

指出口企业假如达不到第一种方法所要求的条件,又存在不足抵扣的情况,可申请出口退税。

该方法的实际操作确实是免、抵、退税,即对出口物资免征最后一道环节的增值税,往常各道环节应退的税款与内销物资应纳税款进行抵扣,不足抵扣部分再结转下期接着抵扣或按期办理退库。

具体做法有两种:A、普遍退税。

指出口企业以年或季为时刻单位向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适用于出口少又不经常退税的企业。

一年一退的企业,年终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必须超过1
万法郎,一季一退的企业,季度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必须超过5000法郎。

B、专门退税。

指出口企业接月向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适用于出口较多的企业。

申报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填写退税申请书,并提供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

(二)防骗税措施
为幸免拖欠应退企业税款,法国的税务部门一般是先办退税,后检查。

假如一经检查发觉企业有骗税行为,便加倍罚款,并追溯十年完全检查,情节严峻的对有关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

二、台湾的出口退税政策
为扩大外贸出口,进展外向型经济,加强出口退税的治理,台湾当局于1977年7月修正公布了《外销品冲退原料税捐方法》(以下简称《台湾出口退税方法》)。

要紧内容有:
(一)出口退税适用范围
台湾《营业税法》第七条第一款已规定外销物资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零,其出口退税措施在《营业税法》中已有详细规定,因此,《台湾出口退税方法》规定出口退税范围以进口关税、商港建设费、物资税、屠宰税等四种税捐为限,其具体内容是:在台湾凡产品业已出口,并将所得外汇依照《治理外汇法》结售或存入台湾当局指定的银行,经营出口的厂商可提出出口退税申请。

将物资售予在台湾享有外交待遇的机构、个人而有外汇收入或其它应予退税的专门情况台湾财政部核淮的,也视同出口处理,假如出口所得外汇低于出口原料的总价时,则不予受理出口退
税申请,但四种例外情况:
(1)出口成品的离岸价格,不低于出口当时使用原料的离岸价格,且不低于其它厂商在同一地区的同类品质物资的价格;
(2)经台湾当局的外汇治理机构证明另有外汇收入,合计使成品的实际离岸价格高于其所使用原料的离岸价格的;
(3)因前批出口物资有瑕疵,由买卖双方协议,以后批物资低价折售或约定于此批物资离岸价格中扣除,以致于低报,经台湾贸易主管当局专案审批的;
(4)其它专门情况经台湾财政部会商经济部专案核准的。

出口厂商应按规定自起算日起于一年六个月内提交有关出口证明申报出口退税,逾期不予受理(但按规定免验进口凭证案件,应在出口后的六个月内申报退税)。

已报运出口的物资因故退货复运回台湾,免征成品进口税及物资税,但出口时已退的原料税捐,仍应按原额补征。

(二)出口退税方法
依照《台湾出口退税方法》规定,台湾的出口退税分为定额退税和定率退税两种情况,主料于成品出口时,按所需原料数量计算应冲退税款;副料于成品出口时,按出口价格核定退税标淮,并依国税和地税所占比例分不计算应冲退税款。

凡按照此规定计算的应冲退税款,如在台湾财政部会商经济部所规定的比例或金额以下的,则不予退还。

定额退税和定率退税由台湾财政部按下列规定制订的《定额、定率退税表》执行;(1)定额退税。

依照台湾经济部所规定的原料核退标准,按平均出口完税价格先行求出每单位出口物资的平均可退金额,订立《定额退税表》,其计算公式为∶定额退税率=平均进口完税价格每单位用料量税率。

(2)定率退税。

依照台湾经济部所定原料核退标淮及海关经亦此类案件资料求出每单位出口物资的平均可退金额,再统计出每单位出口物资的平均FOB价格,计算出出口物资的从价退税额,订立《定率退税表》,其计算公式为:从价退税率=(类不成品一定期限内出口退税总额/类不成品一定期限内出口总数量) (类不成品一定期限内出口F0B总金
额类不成品一定期限内出口总数量)每单位成品出口F0B价格。

此外,适用定额或定率退税的出口物资,如使用的基础原料台湾能够生产且数量足以满足岛内的需要,并能按议定价格充分供应,且品质符合需要的,必须以台湾生产的最差不多原料为计算标准,免验凭证办理手续,其项目由财政部会同经济部具体协定。

同时,出口物资所用基础原料系免税或内销部分的,如厂商再进口可用该项基础原料制造的中间产品或其代用品,台湾财政部会同经济部视事实上际情况,降低该中间原料或其代用品的退税标淮或不予退税。

出口厂商如符合台湾财政部规定的条件,且经其认为适当的,经查同期间平均无亏损、无违章漏税记录,其过去年度有亏损但已弥补的,其出口物资原料税捐准予出口厂商自行结报。

(三)防骗税措施
为防止不法厂商运用欺诈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税款,台湾当局规定记帐的出口物资原料税捐不能于规定期限内冲销的,应立即补缴税款,并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关于未补缴税款而擅自将进口原料或其制品内销处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停止出口贷款、进口鉴证及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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