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出口退税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出口退税效率,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出口退税的范围1. 凡依法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2. 出口退税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2)出口劳务增值税退税;(3)出口服务增值税退税;(4)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的消费税退税。
三、出口退税的申请与审批1. 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在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
2. 出口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1)增值税专用发票;(2)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的合同、发票;(3)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的报关单;(4)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的运输单据;(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出口退税。
四、出口退税的核算与申报1. 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进行准确核算。
2. 出口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出口退税:(1)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退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2)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3)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出口退税进行审核、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出口企业。
五、出口退税的监督管理1. 出口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核算,确保出口退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2. 出口企业应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谎报、伪造、变造出口退税资料。
3. 出口企业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我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出口退税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执行,提高出口退税效率,为我国出口企业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出口退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出口退税是国家为了鼓励出口贸易,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而设立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
出口退税法律规定了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计算方法、申报程序、审核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出口退税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出口退税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出口企业享受平等的税收待遇。
2. 法定原则:出口退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退税范围。
3. 实际原则:出口退税应当以出口企业实际发生的出口货物或出口服务为依据,确保退税的真实性。
4. 及时原则:出口退税应当及时办理,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三、出口退税的适用范围1. 出口货物:指企业出口的货物,包括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
2. 出口服务:指企业出口的技术服务、咨询服务、设计服务、研发服务、金融服务等。
3. 出口免税:指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或服务过程中,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
四、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1. 增值税出口退税: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价)与出口货物退税率相乘,计算出应退税额。
2. 消费税出口退税: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价)与出口货物退税率相乘,计算出应退税额。
3. 免税货物:出口免税货物的企业,无需进行退税申报。
五、出口退税的申报程序1. 出口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2. 出口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2)增值税专用发票;(3)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4)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表;(5)其他相关资料。
3.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六、出口退税的审核程序1.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包括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2.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或出口服务进行核查,确认出口的真实性。
3.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率进行核查,确保退税率符合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1.07•【文号】国税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公司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公司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退税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出口退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税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公司在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自有出口货物的相关义务。
第四条公司依法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申报文件和资料,并承担相关的税务风险。
第五条公司应当聘请专业人员负责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并建立完善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司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申报的货物和资料真实、合法、完整。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确保出口退税申报准确无误。
第八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九条公司申请出口退税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业务范围: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原产地证明、合格证明等字段要求。
(二)税务登记:依法已成立并通过税务登记的公司。
(三)出口货物:出口有关联的货物,并符合出口退税政策的税收管理要求。
第十条公司申请出口退税,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退税资料,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一条出口货物必须为自产、自经销、自代理或从公司购进的货物,不能为其他单位代理的货物。
第十二条出口货物必须是经营范围内的产品,不得涉及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产品。
第三章申请程序第十三条公司出口退税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签订合同:公司与客户签订出口合同,确定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量、价格和贸易条件。
(二)备齐资料:根据出口合同的要求,备齐相关的报关资料、退税备案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报关手续:在货物装运前,完成报关手续,申请出口货物的退税备案。
(四)装运货物: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货物的装运,提供相应的装运单据。
(五)退税申报:根据相关法规,提出出口退税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
(六)税务审核:税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退税条件,批准出口退税。
公司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公司出口退税管理制度一、总则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支持出口贸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种退还境内企业出口货物所交纳的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的优惠政策。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是公司为了规范出口退税操作,提高出口退税效率,确保合规性管理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涉及的出口退税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审批、报关、结汇等流程的管理。
三、出口退税申请流程1. 出口合同签订:凡涉及到出口货物的企业,需要先与海外客户签订出口合同,明确出口数量、品种、价格等信息,并确定退税政策。
2. 申请出口资质:企业需向海关申请出口资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注册资料、出口合同、商检、报检等手续。
3. 确认退税税款:企业出口货物后,应与海关核对出口货物情况,确认退税税款金额,并填写出口核销单。
4. 申请退税:企业根据出口核销单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提交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等待税务部门审批。
5. 税务部门审批:税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核对,如符合规定,将退还相应税款给企业。
6. 结汇手续:企业在收到退税资金后,需按照规定进行结汇,将资金汇入企业的外汇账户。
四、出口退税管理要求1. 责任分工:公司应设立专门负责出口退税管理的部门,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进行跟踪管理。
2. 文件归档: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出口退税文件归档制度,确保相关资料保存完整、准确,以备查证。
3. 内部控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
4. 风险防范:企业应加强对出口客户的信用评估,确保出口合同的真实性,并防范出口退税风险。
五、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的执行1. 公司应制定详细的出口退税操作流程,明确每个操作环节的责任人员和具体操作规范。
2. 公司应开展相关出口退税培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风险意识,确保退税操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3. 公司要定期组织内部审核,检查退税操作流程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公司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出口退税工作,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有效实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出口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及外资企业。
三、组织机构1. 成立出口退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出口退税政策,指导、监督出口退税工作。
2. 设立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负责出口退税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3. 各部门、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出口退税相关工作。
四、出口退税认定1. 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30日内,或者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代理出口在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纳入出口退税管理。
2. 出口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五、出口退税申报1.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实际报关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并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反映免抵退出口收入。
2. 出口企业应使用国税局出口退税申报软件进行申报,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系统中选择好申报月份,根据整理与统计好的申报资料,按步骤填列申报信息。
4. 出口企业应按时完成申报,每月仅可申报一次,对已经具备申报条件的发票,必须合并申报。
六、出口退税审核1. 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 出口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审核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七、出口退税收款1. 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出口企业可取得出口退税款。
2. 出口企业应按规定使用退税款,不得挪作他用。
八、监督检查1. 出口退税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出口退税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落实。
2.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出口退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出口退税_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退税财务管理,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顺利实施,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涉及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出口退税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确保出口退税业务的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出口退税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申报行为。
(三)及时性原则:及时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确保出口企业资金回笼。
(四)安全性原则:加强出口退税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出口退税申报第四条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出口退税申报制度,确保出口退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出口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材料:(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二)出口货物报关单;(三)出口货物销售发票;(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出口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申报、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
第三章出口退税审核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出口退税审核制度,对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材料进行审核。
第八条税务机关审核出口退税申报材料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出口货物是否真实出口;(二)出口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第九条税务机关对出口退税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第四章出口退税资金管理第十条出口退税资金应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出口企业收到出口退税资金后,应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出口企业应建立健全出口退税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出口退税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出口企业应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出口退税工作。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1995]92号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1995]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a0547400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63.png)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正文:---------------------------------------------------------------------------------------------------------------------------------------------------- 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精神,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1月23日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特规定如下:一、1995年6月30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增值税征税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列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或退税款:(一)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
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包括:1.动植物油,2.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3.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4.经过加工的毛皮,5.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6.藤、柳、竹、草制品;(三)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四)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可以办理退税的本条第“(二)”、第“(三)”款的货物退税率为6%;(五)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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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1994年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国外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原油;(二)援外出口货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六、对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仍按《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0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非指定企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不得办理退税。
七、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为:(一)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税率(二)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1.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2.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销项金额×税率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
税率是指计算该项货物退税的税率。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
八、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
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
其计算退税的公式为: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
九、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十、计算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款的税率,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和13%税率执行。
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依6%退税率执行,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不办理退税。
计算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款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
十一、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见附件一)。
过去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在本办法下达后30日内按新的规定重新认定。
未办理退税登记或没有重新认定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十二、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 ,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
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
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十三、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二),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十四、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需提供以下凭证:(一)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
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二)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需对销售明细账与销售发票等认真核对后予以确认。
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和销售明细账,必需于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
(三)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则上应由企业于申请退税时附送。
但对少数出口业务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而难以及时收回报关单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财务制度健全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可以批准缓延在3个月期限内提供。
逾期不能提供的,应扣回已退(免)税款。
(四)出口收汇单证。
企业应将出口货物的银行收汇单证按月装订成册并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核对。
税务机关每半年应对出口企业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单证清查一次。
在年度终了后将企业上一年度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进行清算。
除按规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的货物外,凡应当提供出口收汇单而没有提供的,应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2.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企业在国内销售货物而收取外汇的,不得计入出口退税的出口收汇数额中。
十五、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外销发票和销售货物发票、外汇收入凭证。
外销发票必需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
十六、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
其应退税额按照零部件、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计算。
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的,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应单独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生产企业开具的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
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计算。
十七、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等资料。
十八、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或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应由企业于中标货物支付验收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1.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2.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
如中标人为外贸企业,则还应提供中标人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协议);3.中标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标货物已征消费税的,还需提供专用税票;(生产企业中标的,应征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免征)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5.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需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暂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
十九、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单证及资料:(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二)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三)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二十、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格式见附件三),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二十一、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四 ),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