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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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实务操作培训

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实务操作培训
出口加工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 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物品;
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 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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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外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或总厂)成员企业
(或分厂)的产品; 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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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外购配套出口产品
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 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 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 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来件装配方式下,受托企业对来料、来件不拥有所有权,只有使 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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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料加工成品复出口需承担成品销售的风险,来料加工、 来件装配只是劳务出口的一种方式,无需承担成品销售的风险
(4)进料加工成品复出口收取全部商品的价款,而来料加工、 来件装配只是收取约定的加工费。
(5)来料加工业务实行免税处理,进料加工实行免抵退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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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经过2008年和2009年国家多次调整出口退税率,目前出口退税率 结构为 17%、16%、15%、14%、13%、9%和5%六档。 具体可参阅相关文件及最新的商品码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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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方法
1、“免、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税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 主要适用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外贸企业和部分特定退税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1.07•【文号】国税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出口企业“免、抵、退”税务如何处理

出口企业“免、抵、退”税务如何处理

出⼝企业“免、抵、退”税务如何处理出⼝企业与⼀般国内⽣产销售相⽐,有增值税及消费税免税的基本规定、关税部分免税等税收优惠。

为确保出⼝企业合理利⽤相关税收优惠,防⽌⾮出⼝企业钻漏洞多享受优惠,海关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了复杂的出⼝程序,企业需要报送的数据多且繁琐。

笔-者根据多年从事出⼝企业税务咨询⼯作的经验以及对出⼝企业税务政策的研究,就企业货物出⼝的相关税务处理进⾏探讨。

出⼝类型较多,依据出⼝类型不同⼤致可将出⼝企业出⼝分为⽣产型出⼝企业和外贸型出⼝企业;依据出⼝⽅式不同,⼜可分为⾃营出⼝和委托代理出⼝。

⽣产型⾃营出⼝企业⼀般采⽤增值税“免、抵、退”税务处理,本⽂仅就具有代表性的⽣产型企业⾃营出⼝的增值税“免、抵、退”业务税务处理相关事项从以下⼏个⽅⾯进⾏探讨。

1.免、抵、退税办法的含义⽣产型⾃营出⼝的企业使⽤“免、抵、退”税这种简易征收的计算办法,⾃1994年制定到现在不断修订更新。

但主导思想并未改变:“免、抵、退”税办法包含免税、抵税、退税三个⽅⾯。

具体含义可以从以下三个⽅⾯理解:免:“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产企业出⼝⾃产及视同销售⾃产货物,免征本企业⽣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对上述企业,出⼝⾃产货物时直接体现为出⼝销售环节的销项税为0。

如:甲⽣产性企业⽣产销售电⼦元器件,货物全部出⼝,此货物在出⼝时不征收增值税。

抵:“免、抵、退”税办法的“抵”税,是指⽣产企业出⼝购买⽤于⾃产及视同⾃产出⼝货物所耗⽤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等承担的进项税额,可以抵顶内销货物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退:“免、抵、退”税办法的“退”税,是指对⽣产企业出⼝⾃产及视同销售货物,在当⽉应抵顶的进项税额⼤于应纳税额时,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按规定予以退税。

企业⼀般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进⾏处理:⾸先不区分采购材料⽤于国内还是国外商品⽣产,全部予以抵扣进项税;其次再根据“免、抵、退”管理办法将不得抵扣部分进项税额予以转出;最后将不能抵顶完部分申报退税。

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出口退(免)税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篇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目前我国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收措施。

由于这项制度比较公平合理,因此他已成为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货物的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

增值税出口货物的零税率,从税法上理解有两层含义:一是对本道环节生产或销售货物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二是对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进行退付。

当然,由于各种货物出口前涉及征免税情况有所不同,且国家对少数货物有限制出口政策,因此,对货物出口的不同情况国家在遵循“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制定了不同的税务处理办法。

一、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出口货物只有在使用既免税又退税的政策时,才会涉及如何计算退税的问题。

由于各类出口企业对出口货物的会计核算办法不同,有对出口货物单独核算的,有对出口和内销的货物统一核算成本的。

为了与出口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一致,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第一种办法是“免、抵、退”办法,主要适用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第二种办法是“先征后退”办法,目前主要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

(一)“免、抵、退”谁的计算方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政[2002]7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算[修改版]

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算[修改版]

第一篇: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算一、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算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上所注明的计税金额和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基本计算公式: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即:应退税额=税后货值(增值税发票金额)/(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或=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1)对于一票出口对应一票进货和多票出口对应一票进货方式,退税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进货单价×退税率(2)对于一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方式,同一关联号下一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的计算公式为(按相同商品码计算):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加权平均单价×按进货计算的平均退税率加权平均单价=∑每笔进货计税金额/∑每笔进货数量按进货计算的平均退税率=∑每笔应退税额/∑每笔进货计税金额(3)对于多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方式,同一关联号下多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的计算公式为(按相同商品码计算):应退税额=出口有效数量合计数×加权平均单价×按进货计算的平均退税率出口有效数量合计数=∑关联号内各笔有效出口数量(≤∑关联号内进货数量)加权平均单价=∑关联号内各笔进货计税金额/∑各笔进货数量按进货计算的平均退税率=∑每笔应退税额/∑每笔进货计税金额(4)在关联号内进行加权平均计算每笔出口的实际退数额,出口及进货均不结余。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算(1)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同样实行销售出口货物的收入免税并退还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办法,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是普通*,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没有单独计价,但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也是价外计征的,这样,必须将合并定价的销售额先换算成不含税价格,然后据以计算出口货物退税,其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普通*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退税率(2)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由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专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注明的金额×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退税率三、委托加工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算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

国税发【1994】031

国税发【1994】031

国税发【1994】0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原油;(二)援外出口货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六、对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仍按《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出口退税政策有关 政策
一、出口退(免)税有关政策
1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 范围




目前我国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有下列五类: (一)经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 (工)贸企业。 (二)经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 企业和生产型的集团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 (四)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及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五)特准退税的企业。如: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 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供 应公司、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 业、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企业等。
明》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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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
(二)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范围和方法

是否应加收滞纳金?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 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 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 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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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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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物出口后退(免)税计算方法

例1: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7 年3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 明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款34万 元,货物已验收入库。上期期末留抵税款3万元。 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100万元,货款117万元。本月 出口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 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

出口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 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 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 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报关出口后60日 内)。 2009年1月1日以后,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申报出 口退税期限相同。

税法(2019)考试辅导第21讲_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政策[3]、免税政策、征税政策、

税法(2019)考试辅导第21讲_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政策[3]、免税政策、征税政策、

第八节出口和跨境业务增值税的退(免)税和征税二、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政策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退税。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应税货物、应税行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海关专用缴款凭证或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退税。

【免退税政策归纳】外销免税不计销项;进项被一分为二。

【例题·多选题1】下列各项中,适用增值税出口退税“免退税”办法的有()。

A.收购货物出口的外贸企业B.受托代理出口货物的外贸企业C.购买研发服务出口的外贸企业D.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答案】AC【提示】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方法与没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方法一致。

融资租赁出租方将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租赁给境外承租方、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租赁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其购进租赁货物所含增值税。

其计算公式如下: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融资租赁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统一的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执行。

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融资租赁货物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融资租赁货物,其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购进货物适用的征收率和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例题·单选题2】某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将一设备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境外甲企业使用。

融资租赁公司是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该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征收率为3%。

假设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16%,该融资租赁公司应退增值税税额()。

A.2万元B.3万元C.13万元D.16万元【答案】B【解析】应退税额=100×3%=3(万元)。

【例题·单选题3】某外贸公司2019年5月收购某食品厂生产的麻椒香肠10吨,单价35000元/吨,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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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一、业务概述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
(3)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的,应在代理出口
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出口商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申请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3)已变更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商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
出口商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一、业务概述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商自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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