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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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金华市区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金华市区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金华市区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8•【字号】金政办发[2013]71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金华市区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13〕71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50号)精神,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开展金华市区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通过建立金华市区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制度,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平均水平达到9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平均水平达到75%,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购买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三年(含)以上人员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平均水平达到90%的目标,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

二、参保范围与筹资机制(一)参保范围: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筹资机制:市财政设立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资金专户,每年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充保险预算基金的3-5%筹集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资金,从历年结余中计提,历年结余不足时,从当年统筹基金中计提。

具体比例由市财政局确定。

三、保障范围与保障水平(一)未购买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或者连续购买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不足三年的,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住院发生(含特殊、慢性病种,下同)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支付(不含转外地就医个人先自负部分)超起付线费用(第一年度起付线为1万元,之后年度按金华市区上一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医疗保险年度参保人员住院均次费用确定,以千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下同),由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按一定比例报销。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31•【字号】金政办发[2006]8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办发〔2006〕88号)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六年十月三十一日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促进市区服务业发展,提升服务业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5〕25号),设立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

为规范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一、资金来源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扶持市区服务业发展。

2006年安排金额为1700万元,三年内逐步达到每年安排3000万元,以后视财力和发展情况,再适当增加。

服务业发展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二、资金使用原则(一)突出重点原则。

“十一五”期间,重点对商贸流通、现代物流、休闲旅游等服务业重点发展行业及非政府性投入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补助;适当兼顾非政府性投入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文教卫体等产业的新建、扩建项目的补助。

服务业发展资金实行统筹使用,每年根据各产业的发展重点和资金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二)扶优扶强原则。

对行业中的龙头企业、纳税大户、新型业态项目优先予以扶持,对吸纳就业能力强、提高产业竞争力作用明显和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服务业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三)鼓励发展原则。

扶持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金华市服务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要求和市区优先发展的商贸项目建设投资导向目录要求。

2020年(金融保险)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2020年(金融保险)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金融保险)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1、什么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组织实施,实行居民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以提供大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保障的壹种基本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

2、为什么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答: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1996年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4年又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不断完善。

目前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这类人员主要集中在“壹老壹少壹残”等城镇困难群体,他们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往往使个人和家庭难以承受,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贯彻十七大精神和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文件精神的重大举措,有利于解除部分城镇居民见病就医后顾之忧,有利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促进社会和谐。

3、哪些人能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答:市区(包括婺城区和金东区行政区域范围)的下列人员能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2)全日制高等院校、高中(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城区街道范围内的初中和小学的在校学生(含借读生),不受户籍限制;(3)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年之上人员共同在市区生活的非市区城镇户籍的配偶及子女。

(4)村改居人员和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能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5、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否有年龄限制?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年龄限制,无论是呱呱坠地的婴儿,仍是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都能够参保。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三十条》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三十条》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三十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25•【字号】金政办发〔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三十条》的通知金政办发〔2023〕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三十条》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25日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三十条为加快推动全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高水平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打造深化新时代“千万工程”金华样板,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全力保障“米袋子”“菜篮子”有效供给1.稳定粮食生产。

在落实中央、省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基础上,对全年稻麦复种、旱粮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给予每亩215元的规模种粮补贴;达到省级规模种粮动态补贴政策触发条件后,在省政策基础上,市、区财政按水稻亩均化肥、农药成本上涨额的20%(向上取整)给予配套补贴,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担;在省油菜扶持政策基础上,对当年收获油菜籽5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市财政根据区级政策给予配套补助,最高补助每亩120元;对以粮食生产为核心的稻渔、稻禽共作等稳粮增效模式达到50亩以上、稻菜种植20亩以上、稻菌(药)种植5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每个奖励1万元;开展市区优秀种粮大户评选活动,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种粮大户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实行订单粮食奖励。

按订单合同交售省、市级储备早籼谷的种粮农户,每交售50公斤早籼谷奖励30元;对按订单合同交售市级储备晚籼谷的规模种粮农户,每交售50公斤晚籼谷奖励20元,每亩最高奖励180元。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粮食局〕。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施中有关政策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施中有关政策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施中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5•【字号】金政办发[2010]85号•【施行日期】201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施中有关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10〕85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金政发〔2010〕3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金华市区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施中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居住登记基本要求流动人口应当依法办理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以下分别简称《临时居住证》和《居住证》)。

流动人口应在到达金华市区3日内办理居住登记,16周岁以下人员由监护人代为申报登记。

流动人口来市区出差住宿、就医、就学或接受救助的,由相关单位和经营场所负责登记,并报送公安机关。

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15日以内的,可不办理居住登记。

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和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按照规定履行流动人口登记和信息报送职责。

公安机关应主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提供服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

二、《临时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和政策待遇(一)《临时居住证》的申领条件:非金华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的人员,拟在金华市区居住30日以上的,在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发给《临时居住证》。

对未满16周岁和拟居住30日以内以及来金华市区就医、就学、探亲、访友、旅游、出差等临时居住的,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不发证。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金华市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金华市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金华市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1•【字号】金政办发[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金华市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08〕52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金华市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关于金华市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二○○八年九月九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7号)要求,结合市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通过建立特别扶助制度,有效缓解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鼓励和引导更多的群众转变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构建和谐金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主要内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及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市区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金华市财政局、中共金华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中共金华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财政局,中共金华市委政法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26•【字号】金市行财〔2011〕193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金华市财政局、中共金华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市行财(2011)193号)各县(市、区)委政法委、财政局,市直政法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管理,我们修订了《金华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金华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金华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司法救助工作顺利进行,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市市情、切实有效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6]〕124号)、中央政法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政发〔2009〕10号),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政法委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委办〔2007〕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华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用于司法救助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救助司法案件当事人实际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一)专款专用、结余留用。

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司法救助项目,不得移作他用;当年预算结余,留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管用分离、及时救助。

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分别由市委政法委和市财政局承担,各司法救助主体按规定使用,以及时解决案件当事人的实际困难。

(三)数额适度、不重复救助。

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只能救助一次,救助额度一般不得超过1万元,特殊情况需突破限额的,须从严审批。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六小”服务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六小”服务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6•【字号】金政办发〔2015〕125号•【施行日期】2015.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六小”服务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125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金华市区“六小”服务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6日金华市区“六小”服务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五水共治”、“气尘合治”工作,有效解决餐饮(饭店)、宾馆(酒店)、汽车修理(洗车)、美容美发、洗浴(足浴、浴室)、洗衣等服务行业(简称“六小”服务行业)排放的废水、废气、油烟、垃圾等对城市环境的污染,改善城镇面貌,结合金华市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整治对象金华城区二环路以内、金义都市新区核心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核心景区范围内的“六小”服务行业企业、经营户;逐步推进各建制镇“六小”服务行业整治工作。

二、整治目标通过对“六小”服务行业开展专项整治,着重解决排污不规范、经营不规范等问题,促使“六小”服务行业实现排污规范、经营有序、长效管理的目标。

三、整治要求(一)废水排放规范。

餐饮废水要有隔栅隔油措施、洗车废水要沉淀处理,排入附近城镇污水管道;汽车修理废弃物要按规定处置;其他行业产生的废水,经预处理后统一排入污水管网,不能接入城镇污水管道的,应建设治污设施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二)废气排放规范。

生产经营有废气油烟产生的单位,要处理后排放。

二环路以内取缔淘汰各服务场所的燃煤锅炉,无焚烧垃圾现象。

(三)垃圾处置规范。

做好门前“三包”,产生的垃圾及时清理、清运,无乱倒乱扔现象。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6•【字号】金政办发〔2015〕63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63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金华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6日金华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为深入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鼓励市区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80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推广应用范围和期限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的国产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列入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范围。

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补助对象在金华市区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企业(在市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具体符合以下条件:(一)市区户籍人员;(二)持有效的市区《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市区户籍人员;(三)持有效的市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在市区有固定工作,且连续两年(含)在市区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四)驻市区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五)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市区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6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六)在市区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风险金的实施意见-金政办[2002]59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风险金的实施意见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风险金的实施意见(金政办〔2002〕59号)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尽快建立市区社会保障风险金,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金政办〔2001〕9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资金筹集范围凡市区(含婺城、金东区和开发区,下同)的国有资产收益和土地出让收入,均要按《通知》所规定的比例提留社会保障风险金;凡市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在市区范围内承揽建筑工程的外地企业,均要按照《通知》规定建立社会保障补偿机制;凡市区范围内因破产或其它原因宣布终止的企业,破产清算财产均要按《通知》规定的办法和比例提取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市区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安置职工后多余部分用作社会保障风险金。

二、资金筹集内容(一)计征依据和比例。

国有资产收益,按市区当年国有资产收益50%的比例提留社会保障风险金;土地出让金按市区当年土地出让收入总额5%的比例提留社会保障风险金;2001年底前市区土地出让金欠款清收部分全额用作市社会保障风险金;建筑施工企业每年按工程直接费用2%比例提取的劳动保险费用,用作社会保障风险金;破产清算财产按第一清偿顺序提取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通知》规定的计算办法提取;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安置职工后多余部分用作社会保障风险金。

(二)予以减免的项目和可提前列支费用。

1、离休干部货币化分房费用在提留社会保障风险金前从国有资产收益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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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
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金政办发[2004]88号
【发布部门】金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11.18
【实施日期】2004.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4〕88号)
婺城、金东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金华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金华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为加快我市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逐步解决市区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切实保障市区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待遇,进一步完善市区社会保障救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救助的原则
(一)坚持人道主义精神,救助困难家庭;
(二)实行政府资助为主导、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三)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医疗救助的对象
(一)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市区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三)市区持有效期内《金华市区特困群众救助证》人员。

三、医疗救助的方式和范围
(一)农村救助对象统一纳入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的待遇,具体按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本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金政发〔2003〕15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其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出资部分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解决,乡(镇)出资有困难的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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