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及整体要求

1前期工作 1.1资料收集 1.2野外调研(现状调查) 1.3样品检测
2公众调查(全过程) 3拟定初步方案(综合分析) 4方案协调论证 5编制复垦方案 6提交编制成果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工作。需要通过资 料收集、现状调查、综合分析等手段,查明已损毁土地状况, 通过科学合理的预测方法分析在规定的生产建设服务年限内, 可能造成土地损毁的范围、程度与面积。依据“坚持科学规 划、因地制宜”的原则,确定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向,并对已 经或可能产生损毁的土地,按照“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 理利用”的原则,制定土地复垦标准,根据“统一规划、源 头控制、防复结合”的要求设计切实可行的复垦措施,并核 算复垦工程量,据此进行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明确土 地复垦费用,通过划分合理的阶段复垦计划,使生产建设单 位做到“边损毁、边复垦”,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建设活动 对土地产生的损毁和影响,进而有效控制和减少新产生损毁 的土地。
现状分析与评价
土
土地损毁预测
地
复
土地复垦 适宜性评价
垦
方
确定复垦目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冀自然资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4〕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将《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4月23日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负责复垦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复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的原则;(二)坚持“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三)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四)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五)坚持复垦的土地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一)露天采矿、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五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土地复垦的政策指导、监督管理。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审查、备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市辖区土地复垦工程的验收。
河北省主要项目建设用地

河北省主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XX版)二○一二年三月前言土地是城市发展的基本载体,在城市发展中发挥了其它生产要素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河北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规模不断扩大,人口不断增加,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土地开发利用的广度和深度逐渐拓展,土地已经成为河北省最宝贵的资源。
在人多地少、土地资源供给有限的条件下,如何做到既保持必需的耕地数量,又要满足城市化合理的用地需求,关系到我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
大量实践表明,开源节流,精打细算,采用集约利用土地的发展模式,是解决城市土地供求矛盾的重要途径。
根据“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全省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参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主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其目的:一是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引导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二是通过产业导向帮助国内外企业进一步了解河北省产业的发展趋势;三是为企业投资决策和各市(区)、县、乡和开发区(园区)招商引资提供依据。
本指标汇编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编码》(GB/T21010-20XX)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XX)的分类系统,对河北省主要的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特殊用地、园区用地进行归纳总结,制定了各地类对应的控制指标体系。
此控制指标汇编目录的顺序按照十大产业和基础设施等地类编排。
希望社会各界对本指标汇编的应用和完善给予支持、指导,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实用,在此基础上,逐步将本指标汇编转化为政府规章和地方法规,为政府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目录河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1)河北省工业园区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6)河北省仓储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8)河北省物流园区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9)河北省风力发电厂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31)河北省光伏发电厂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31)河北省加油站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32)河北省加气站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33)河北省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34)河北省公路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40)河北省汽车客运站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43)河北省机场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44)河北省港口码头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49)河北省管道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51)河北省普通中小学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54)河北省高等院校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55)河北省综合医院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56)河北省养老社区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57)河北省公共广场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57)河北省体育场、体育馆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58)河北省自来水厂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60)河北省垃圾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62)河北省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65)河北省殡葬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66)河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1。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行政审批事项远程报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行政审批事项远程报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6•【字号】冀国土资办字[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行政审批事项远程报批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4〕30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市、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效率、优化服务,在去年对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远程报批的基础上,省厅决定自6月下旬起,全面开展远程报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远程报批的事项及方式省厅受理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实行远程报批或代办远程报批,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目录见附件。
其中:(一)应由设区市局、省直管县局、扩权县(市)局向省厅申报的审批事项,由上述单位通过远程报批系统向省厅报送电子卷宗。
(二)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向省厅备案的事项,通过远程报批系统向省厅报送电子卷宗。
(三)上述两类情况以外的审批事项,即其他单位、企业等依法直接向省厅申报的审批事项,申报单位可直接到省厅政务大厅报送,也可按照属地代办的原则,到所在的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市),由设区市局、省直管县局、扩权县(市)局通过远程报批系统代办远程报批。
申报事项在省直管县、扩权县(市)的,由省直管县局、扩权县(市)局代办远程报批。
二、开展远程报批工作的时间安排开展远程报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自2014年6月23日开始,利用2个多月时间,全面开展远程报批试运行工作。
(二)试运行工作结束后,从9月份开始正式运行。
三、有关要求(一)各设区市局、省直管县局、扩权县(市)局要高度重视远程报批工作,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配置必要的设备,做好网络系统测试工作,确保远程报批工作顺利进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拟注销已公告废止采矿权的公示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拟注销已公告废止采矿权的公
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4.06.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拟注销已公告废止采矿权的公示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第(十八)条规定,拟注销167个已公告废止的采矿权,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3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对公示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材料形式送达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联系人:郭全京,电话:*************
附件:拟注销已公告废止采许可证名单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28日附件
拟注销已公告废止采许可证名单。
中央一号文件: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等1 1则

中央一号文件: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 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 不改变土地用途国土资源部严查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探索国有林区改革。
加快推进牧区草原承包工作,启动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
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
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尽快出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完善征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地补偿办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严格征地程序,约束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文件要求征地行为,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改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加强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基地使用权。
依法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严格规范城度。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
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市场。
文件要求完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善主产区利益补偿、耕地保护补偿、生态补偿办法,加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快让农业获得合理利润、让主产区财力逐步达到全国或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确保全省平均水平。
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规模,新增补贴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产能力。
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
文件强调落实和完(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
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大力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强化信息沟通、政策咨设。
及时足额计提并管好用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询、合同签订、价格评估等流转服务。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4号)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aa121d8bbceb19e8b8f6bad4.png)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省国土资源厅对《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6日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总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每年依照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并在当年3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应当载明占补平衡项目和总量平衡项目的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每个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时限。
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方案,组织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查设计。
勘查设计费用超过三十万元的,应当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勘查设计单位。
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实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或者《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进行项目设计。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12]5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12]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ac5e15f3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f7.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12〕5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省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含芦台经济开发区、汉沽管理区)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审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城乡规划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批以及其他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利用行为,均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第五条实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30日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公告,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
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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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
【法规类别】煤矿与矿区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发[2013]3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3.07.22
【实施日期】2013.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3〕31号)
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人民政府:
为简化审批程序,将2013年1月30日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30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10号)同时废止。
2013年7月22日
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节约优先战略,促进耕地保护、建设用地整治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以下称复垦地块),与新增建设用地(以下称建新地块)相挂钩,盘活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措施。
第三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为根本目的,创新土地管理方式,通过废弃地复垦,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第四条试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统一规划,统筹部署;限定范围、控制规模;先垦后用,规范运作;项目管理、整体审批;明晰产权,维护权益;定期考核,严格管理。
第二章试点条件
第五条试点县(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已完成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编制,土地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能够实现在线报备;在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完成工矿废弃地补充调查,且工矿废弃地潜力和复垦耕地潜力较大;土地管理规范,用地秩序良好;政府重视、群众支持,开展试点的积极性较高。
第六条纳入试点范围的复垦地块应是历史遗留且难以确定复垦义务人的工矿废弃地,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复垦地块在土地调查时已确定为建设用地,包括:各类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因道路改线、水利设施弃用、建筑物废弃等遗弃荒废的土地;废弃砖瓦窑用地等。
(二)复垦地块无法追溯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或土地复垦义务人确定为当地政府。
(三)复垦地块应当有合法权属来源。
对历史遗留没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区分不同时期处理到位后,方可纳入试点范围。
其中,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前已经形成的工矿废弃地,且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可直接纳入试点范围;1987年1月至1999年1月《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形成的工矿废弃地,依据《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处理到位后,可纳入试点范围;1999年1月至2011年《土地复垦条例》颁布实施前形成的工矿废弃地,按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理到位后,可纳入试点范围。
2011年《土地复垦条例》颁布实施后形成的工矿废弃地,一律不得纳入试点范围。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纳入试点范围。
第三章试点申报与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