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操作细则(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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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

操作细则

(试行)

浙江省林业厅

二○○四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目的与任务 (1)

第二条重点公益林的概念 (1)

第三条区划界定依据 (1)

第四条界定原则 (2)

第五条区划对象 (3)

第六条成果申报与公布 (3)

第二章技术标准 (4)

第七条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 (4)

第八条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优先范围 (6)

第九条不宜区划为重点公益林的林地 (7)

第十条地类 (7)

第十一条林种 (7)

第十二条权属 (8)

第十三条其他标准 (8)

第三章准备工作 (9)

第十四条组织准备 (9)

第十五条技术资料准备 (9)

第十六条制定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的工作方案 (9)

第四章区划调查与界定 (10)

第十七条重点公益林区划 (10)

第十八条重点公益林小班区划条件 (10)

第十九条图上作业与调整 (10)

第二十条野外补充调查 (11)

第二十一条重点公益林小班卡记载 (11)

第二十二条重点公益林小班清绘 (12)

第二十三条签订界定书 (12)

第五章统计与制图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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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小班调查资料整理与审核 (13)

第二十五条统计 (13)

第二十六条制图 (15)

第六章质量与管理 (16)

第二十七条小班调查精度 (16)

第二十八条小班数据录入要求 (16)

第二十九条图面要求 (16)

第三十条质量检查与处理 (16)

第三十一条质量评定 (17)

第七章界定成果报告 (18)

第三十二条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报告的编写 (18)

第三十三条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资料清单 (18)

第三十四条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材料申报数量 (19)

附表

附表1 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与界定结果面积表

公益林01表: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总表

公益林01表附表1:国有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

公益林01表附表2:集体所有制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

公益林01表附表3:其他所有制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

公益林02表:国家级重点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表

公益林02表附表1:国有国家级重点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

公益林02表附表2:集体所有制国家级重点公益林资源及林地面积明细表

公益林02表附表3:其他所有制国家级重点公益林

公益林03表: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域分布情况表

公益林04表:国家级重点公益林权属情况表

公益林备注表: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中列入国家级重点公益林面积表

公益林备注表附表: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中列入国家级重点公益林面积明细表附件

附件1 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小班数据输入

附件2 浙江省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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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任务

以建设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为根本目标,进一步推进森林分类经营工作,完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成果,促进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制定本操作细则。

本次浙江省范围内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的主要任务是,在2001年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和各县(市、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新规定,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包括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和省级重点公益林。

第二条重点公益林的概念

浙江省重点公益林包括本省范围内的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省级重点公益林。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界定的重点公益林,称为国家级重点公益林;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界定的重点公益林,称为省级重点公益林。

本操作细则界定的重点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等;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

第三条区划界定依据

重点公益林的区划与界定依据有:

1、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颁发),及其附件《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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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6、《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7、《浙江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

8、《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

9、《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

10、《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

11、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

第四条界定原则

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确保重点

重视森林在生态建设、生态安全、生态文明中的基础性作用,优先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通过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明确公益林保护经营和管理的重点对象,稳步推进森林分类经营,使生态优先思想得到落实。

本次全省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合计3000万亩左右。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严格执行林策发[2004]94号文件规定的区划范围,符合国家级重点公益林条件的林地,优先纳入浙江省重点公益林范围,尽量界定进来,并且不得降级界定为省级重点公益林。为了有利于重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如果其他条件相同,权属为国有、集体统管的,宜优先区划界定为重点公益林。

(二)因地制宜,因害设防

各县(市、区)综合当地县情、民情、林情、发展规划,以及各种自然灾害发生规律,正确认识森林的经济、生态、社会三大效益,分析现实森林结构、数量和质量以及当地对森林三大效益的社会需求,分析当地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向,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适时适度地发展重点公益林。

(三)集中连片、合理布局

公益林的生态效能决定于公益林的规模和布局。尽可能集中连片发展重点公益林,并在县域空间上按区位重要性和生态脆弱性作出合理布局,以保证适度规模经营,便于管理保护,充分发挥重点公益林的生态效益。

(四)稳定林权、体现自愿

在林权权利人自愿的基础上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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