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区划界定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法律法规依据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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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

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

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生态公益林是指为了生态保护和修复而划定的特定区域,其主要功能是保持水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等。

为了保障生态公益林的持续发展和保护,需要对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进行规范和制定。

一、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制定依据。

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充分考虑生态公益林对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贡献,同时也要考虑到生态公益林对农民生产生活的影响,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主要内容。

1. 生态公益林的面积补偿标准,根据生态公益林的类型和功能,制定相应的面积补偿标准,以保障生态公益林的持续发展和保护。

2. 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考虑到生态公益林对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贡献,应当给予相应的生态效益补偿,以激励农民积极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

3. 生态公益林的经济效益补偿标准,在保障生态公益林的功能和效益的基础上,兼顾农民的生产生活需求,给予相应的经济效益补偿,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实施方式。

1. 政府主导的补偿方式,政府应当加大对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力度,确保补偿标准的落实和执行。

2. 多方参与的补偿方式,除政府补偿外,还可以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工作,形成合力,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3. 完善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监督机制,加强对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利用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保障措施。

1. 法律法规的保障,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程序,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 宣传教育的保障,加强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促进农民积极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

3. 技术支持的保障,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技术支持,提高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生态公益林的功能和效益。

综上所述,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林地征收补偿标准

林地征收补偿标准

林地征收补偿标准林地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开发建设项目或者其他公益事业需要,对林地进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林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农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林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相关政策法规、补偿标准的确定依据、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林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相关政策法规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国家《土地管理法》、《林业法》等文件对于林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都有明确规定。

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文件也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规定。

在征收林地时,政府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操作,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其次,补偿标准的确定依据主要有林地使用权、土地市场价格、林地生态效益、林地植被破坏程度等因素。

林地使用权是指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依法占有、使用和处置林地的权利。

土地市场价格是指在市场交易中,林地的实际交易价格。

林地生态效益是指林地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的作用。

林地植被破坏程度是指征收林地时,林地植被遭受的破坏程度。

这些因素是补偿标准确定的重要依据,必须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和合理。

具体来说,补偿标准主要包括经济补偿、生态补偿和再就业补偿三个方面。

经济补偿是指政府对于征收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进行的经济赔偿。

生态补偿是指政府对于征收林地后进行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补偿措施。

再就业补偿是指政府对于因征收林地而失去生计来源的农民进行的再就业帮扶措施。

这些补偿内容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执行,确保农民得到应有的补偿。

总的来说,林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必须遵循相关法规文件,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和合理。

政府部门在征收林地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操作,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农民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政府和农民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林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执行。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国家级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区划对象。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范围依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以及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和《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等划定。

第二章区划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

其中,三江源区划范围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林地。

(二)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长江以北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内蒙古、龙江森工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七年三月十五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核查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补偿标准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2012年涨到20元/亩),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下同)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下同)组织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

第五条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落界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落界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落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25•【文号】办资字〔2017〕143号•【施行日期】2017.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落界工作的通知办资字〔2017〕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认真落实《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精神,不断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落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落界工作的重大意义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是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落实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基本保障。

区划落界成果是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的基础,也是开展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绩效考评工作的依据。

近年来,各地按照我局要求,持续加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同时,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不到位的问题,这对落实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造成很多不利影响。

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是依法依规开展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的关键环节,也关系到林农的切身利益,各地务必充分认识区划落界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总结经验、梳理问题,切实抓实抓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

二、精心组织落界工作各地要把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作为当前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的首要任务,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实施。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由分管负责同志挂帅,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本次落界工作,并做好工作的组织部署、技术培训、质量检查等各项工作。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区划落界的主体责任,认真组织技术力量,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完成落界成图和数据库建设。

森林分类经营区划原则,依据及建议

森林分类经营区划原则,依据及建议

森林分类经营区划原则,依据及建议1995年,原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林业部联合颁布的《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中提出“森林资源培育要按照森林的用途和生产经营目的划定公益林和商品林,实施分类经营,分类管理”。

1999年,《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开展森林分类区划工作。

全国据此开展的首次森林分类区划界定,为实施林业分类经营和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打下了基础。

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

将全国林业区分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两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

”1998年森林法修改时,对于分类经营管理制度是否在森林法中进行规定,曾经进行过研究、讨论。

虽然原森林法没有将“分类经营管理”作为基本制度写入法律,但是通过设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规定五大林种中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与其他三类林种采取不同的采伐和流转制度,已经肯定了分类经营管理的理念和做法,为分类经营管理制度成熟后写入法律留下了空间。

为充分发挥森林多种功能,满足全社会的多元需求,提高管理效能,既考虑生态效益和林业发展,又考虑林农权益和林区稳定,本次森林法修订在总结林业多年分类经营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将“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作为基本制度在“总则”中予以明确,对公益林和商品林确立不同的经营、管护制度,通过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科学经营、永续利用。

对于公益林,核心就是严格保护。

本次修订首先明确了公益林划定的基本原则和范围。

以主导功能和生态区位为分类依据,规定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

实际工作中,根据国家林草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开展了国家级公益林的划定。

在总结实践中公益林划定具体范围、标准的基础上,新修订的森林法规定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等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等,应当划定为公益林。

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

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

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环境的认识不断提高,保护生态环境已经成为了全球各国都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而其中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建立完善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

本文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个制度。

一、生态公益林的概念生态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由政府出资建设和管理的、以维护生态系统安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全民生态福祉为目的的森林资源。

二、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的背景生态环境的恶化,一方面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另一方面也给社会和国家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各级政府开始着手建设生态公益林,并出台了各种政策和措施支持生态公益林建设。

然而直接投入资金建设生态公益林的成本成为了政府的负担。

因此,为了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生态公益林建设中来,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政府开始出台相关的补偿政策,以此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维护。

三、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的内容1.生态公益林建设补偿政策政府为鼓励生态公益林的建设,投入了大量的资金。

在此基础上,对于积极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的人员、组织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种补偿形式主要是以补助形式实施,即在生态公益林的建设过程中,向参与者发放专项补助经费。

补偿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预算安排,即每年的扶贫资金里面会留出一部分作为生态公益林建设经费。

2.生态公益林保护补偿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态公益林建设完成后,就需要进行后期的管理和维护。

生态公益林保护补偿政策就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生态公益林的后期管理和维护中。

对于积极参与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和保护的人员、组织,政府也会进行相应的补偿。

具体补偿形式不尽相同,一般包括经济补偿、优先维权等。

3.生态公益林产权转移补偿政策一些贫困地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对于当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政府会采取经济补偿、搬迁安置等多种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针对生态公益林占用耕地或农村居民使用权的,采取以补贴经费的形式进行生态公益林产权转移补偿。

林地征收补偿法律规定(3篇)

林地征收补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林地征收补偿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林地征收补偿行为,保障林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林地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林地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这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该法专门规定了森林、林木的征收补偿问题,是林地征收补偿的主要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实施条例》: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的补充和细化,对林地征收补偿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该条例主要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但其补偿原则和部分规定也适用于林地征收补偿。

二、林地征收补偿的范围1. 林木补偿费:包括人工林、天然林、经济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林木的补偿费用。

2. 林地补偿费:指因征收林地而给林地使用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指在征收林地过程中,因征收而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附着物的损失补偿费用。

4. 搬迁费:指因征收林地而给林地使用权人造成的搬迁费用。

5. 临时安置费:指因征收林地而给林地使用权人造成的临时安置费用。

三、林地征收补偿的标准1. 林木补偿费:按照林木的种类、树种、年龄、产量、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2. 林地补偿费:按照林地面积、地理位置、土地质量等因素确定。

3. 附着物补偿费:按照附着物的种类、价值、损失程度等因素确定。

4. 搬迁费:按照搬迁距离、搬迁方式、搬迁费用等因素确定。

5. 临时安置费:按照临时安置期限、安置方式、安置费用等因素确定。

四、林地征收补偿的程序1. 立项审批:征收林地前,必须依法进行立项审批。

2. 公示告知:征收林地前,应当公示征收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信息,并告知林地使用权人。

3. 调查评估:对征收林地涉及的林木、林地、附着物等进行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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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县级区划单位 ,3个实施单 位。 14 目 前, 新疆正在开展地方公益林 区划界
划界定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实施。 还规定了:公益林 以各级人民 ” “ 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 建设 ,并依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
定, 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
定工作 , 随着新疆 地方公益林 区划界
2 . 土地沙化年扩展面积 由14 3 %; 5 0平 方公里减少 为8平方公里 ; 2 全疆9 % 5 的农 田得到了林 网的有效保护 。
确 认 了林 地 功 能
用于提供 生态效益 的防护林和特种
用途林 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 、 抚 育、 保护和管理 。”
2 0 年施行 的《 森林法 ) 00 < 实施条
. 生态状况极 为脆 弱地 区的平原天然 21 公 益林 区 划界 定及 森 林 生 态效
成我 区完整 的以绿洲 防护林 、 荒漠河
态公益林功能区。 21 森林 生态效益 补偿 制度 为巩 .. 3
林, 依照 国家规 定 , 区划 为 国家重点 益补偿 是对 长期林 业 生态建设成果 谷天然林 和山 区天然林 为主体 的生 公益林 。 生态区位比较重要或者生态
例》规定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 “ 途林 , 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 见, 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防护 林 和特种用途林 , 由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人 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 门提出意见 , 报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公布 ; 其他 防护 林、 用材林 、 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 、
补助造林当年投入 , 造林后抚育管护
助。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的补助使

不再补助。 在缺少资金 的情况下 , 因管 管护单位 能够依据公 益林 面积 大小 强化管护减少破坏 、 在林 区开展 护不到位 , 畜破坏和 自然 因素等造 和管护难 易程度聘用 一定数量 的护 各项林业生态项 目建设 、 人 针对公益林 成 的“ 年年造林不见林 ” 是对重造林 、 林 人员 , 并将他们的管 护责任 区与具 特点增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 , 轻管护现象的真实写照。新疆地方公 体的小班地块一一对应 , 使公益林管 将使我区公益林质量得 以全面提升 , 强化 了对现有公益林 的保 在增强 自身抗逆性 、 益林 区划界定工作 全部完成后 , 区 护全覆盖 , 我 稳定性 的同时也 绿洲 内外各 项造林工 程所形成 的公 护力度 , 使新疆几十年来 的公益林建 增强 了维护 和改善生态 环境 、 保持生
定的完成 , 标志着新疆公益林基本都
重点公 益林和 自治 区重点公 益林 的 将纳入重点保护范围。由此 , 新疆现
2 0 年施行 的《 09 新疆平原天然林 平原 天然林 , 享受 国家 、 自治区森林 存 的天然林 和多年来林 业生态 建设 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 累积 的公益 林 以及 近期规划 的林 业 保护条例 》 提出 : 对平原 天然林应 当 将 按照其不 同生 态 区位 和生态状况进 2 公 益 林 区划 界 定及 森 林生 态 效 益 生态建设用地 , 由片 区分离和项 目 行区划界定。 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者 补 偿 的 意 义 区各 自为阵集合为一个有机整体 , 形
公益林区划界定及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 法律法规依据及

治 区 公
21 .. 新疆 公 益林 区划界 定整合 并 2 新疆公益林建设 已久 , 但受 历史 Nhomakorabea益 林

条件 的局限 ,森林分类 定位不 明确 , 保护和经营针对性不强。 为推进森林
薪炭林 , 由县级人 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 门根据国家关 于林种划分 的规定和
公益 林 区划界 定是实 施森林 生 态效益补偿 的基础 , 而森林生态效益 补偿也不是通常意义上 的工程项 目, 它没有建设期限 , 而是一项需长期 贯 彻落实并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 18 年施行 的 《 95 森林法》规定 :
“ 国家设立森林 生态效益 补偿基金 ,
退耕还林工程 、 自然保护 区和森林公 园建设 以及村庄绿化工程 、 城市防护 林建设工程 、 色通道建设工程建设 绿 等等 , 经过几 十年的艰辛努 力 , 特别 是进入新世纪以来 , 林业生态建设 成 效连年提升 , 全区森林覆盖率 由上世 纪末 的 1 2 . %提 高 到 目前 的4 2 9 . %; 0 绿 洲 森 林 覆 盖 率 由 1% 提 高 到 2
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 , 有获得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20 年施行的《 01 自治区实施< 森林 法> 办法 》 规定 :森林 实行公益林 、 “ 商
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公益林包括防护 林和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 、 商品林的区
60 4 8 . 万公顷 , 5 占新疆林地 总面积 的 6. 3 %,涉及 1个地 州市 的2 地级 8 4 个 市 、1 8个县 ( ) 个保 护区 , 市 和5 共计8 8
划为 自治区重点公益林。 区划为国家
■■ 8■ 新疆林业 2 1. } O1 5■
的承 接
状况 比较脆弱地 区的平原 天然林 , 区 21 新疆 公 益林建 设 由来 已久 .1 .
从上世纪6 年代农村 “ 0 五好” 建
固公益林建设成果奠定 了良好基础
政策 法规
长期 以来 国家造 林项 目大多仅 区划界定结果 给予实施 单位 资金 补 2 . 提升公益林质量, .4 2 增强主导功
政 策法规
1 公益林区划界定及森林生态效 益 补偿的法律法规依据
设中的“ 好林带” 建设开始 , 到上世纪 七八 十年代 ,各地 陆续建立胡杨 、 河 谷、 荒漠管理 ( 管护 ) 构 , 机 再到 上世 纪8 年代 以来 开展 的三北 防护林 工 0
程 、 民义务植树 、 全 天然林保护工程 、
本级人民政府 的部署组织划定 , 报本
林 场
分类经营 , 使公益林能够 按照 自身特
点与规律进行经营管理 , 国家 和 自 在 治 区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下 , 新疆先 后开展 了 国家级公 益林 和地 方公益 林 区划界定工作 。 新疆 已区划 界定 国家级公 益林
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还规定了: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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