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经济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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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第二条基金的总额由地方财政拨付,用于补偿森林保护和生态修复等相关工作,以促进全省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森林保护补偿:对森林资源进行有效保护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保护成果,给予适当的补偿。

2.森林生态修复补偿:对因人为原因或自然灾害导致的森林退化和破坏,进行生态修复和恢复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修复成果,给予适当的补偿。

3.森林生态培育补偿:对于开展森林生态培育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4.森林科研和技术推广补偿:对于开展森林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并取得良好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四条基金的管理机构为省林业和草原局,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收支核算、管理、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基金的使用申请必须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通过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后,经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基金的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不得违规使用或挪用基金。

第七条基金的使用效果必须进行评估和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和成果。

第八条基金的会计核算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资金的使用和归集透明、准确。

第九条基金的使用报告必须及时提交省林业和草原局,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基金的使用情况可以由社会监督,省林业和草原局接受社会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基金使用绩效评估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面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对于存在违规使用或挪用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方案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方案

补偿方式与途径
直接补偿
政府或企业直接向森林经营者或所有者支付补偿 费用。
间接补偿
通过提供技术援助、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间接 对森林生态效益进行补偿。
市场化补偿
利用森林生态产品或服务交易市场,实现生态效 益的货币化补偿。
补偿资金来源与使用
政府财政拨款
各级政府应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 算。
03 阿坝州实施了生态护林员项目,聘请当地居民担 任护林员,负责森林资源保护和监测。
成功案例分享
政府提供培训、装备和补贴等支持,确保护林员能够有效履 行职责。
该项目实现了森林资源保护与当地居民生计的双赢,提高了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可持续性。
07
结论与建议
工作成效总结
森林覆盖率提高
01
通过实施生态补偿,有效提高了森林覆盖率,增加了森林资源
监管机制不完善
在实施生态补偿过程中,监管机制尚不健全,存在一 些管理漏洞和违规行为。
对策与建议
拓展资金来源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补偿,探索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渠道。
完善补偿标准
建立科学的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充分考虑森林生态服务价值和市 场变化等因素。
加强监管力度
完善监管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生态补偿资金的有效使用和 生态保护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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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福建省永安市的林业碳汇项目
永安市积极推进林业碳汇项目,通过植树造林、 森林经营和保护等活动增加碳汇。
与企业合作,开展碳汇交易,实现林业碳汇价值 的货币化。
成功案例分享
01 政府给予林农和林业企业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促进碳汇林业的发展。
02
案例四:四川省阿坝州的生态护林员项目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1.26•【文号】财农[2001]190号•【施行日期】2001.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1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21日)废止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2001年11月26日财农[2001]1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一)管护人员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性等费用支出。

(二)森林防火、森林公安和病虫害防治等费用:是指为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而修建小型防火设施,购置扑火器材、森林公安办案器材,以及防治监测森林病虫害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报告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报告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报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报告的社会资金投入公益林建设,推进林业分类经营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从根本上解决林业发展的动力和机制问题,促进林业的健康发展和林业建设的良性循环。

二、正确评价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情况去年7月,我省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要求,组织完成了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

全省区划界定公益林面积4783.3万亩,向国家申报重点公益林面积1969.74万亩。

经国家林业局审核,沙河、汝河因不属于淮河一级支流,蟒河因长度不足150公里,小秦岭自然保护区因尚处在待批阶段,合计面积135.56万亩,均未列入国家重点公益林范围。

在国家认定的1834.18万亩重点公益林中,天保工程区757.22万亩,非天保工程区1076.96万亩。

去年11月,国家安排我省第一批重点公益林补偿面积550万亩。

我省各级林业部门为扎实管好重点公益林,充分发挥补偿基金的使用效益,在分配和落实补偿面积的过程中,按照国家下达的不同生态区域类型控制面积及有关要求,一手抓补偿面积的落实、将分配的补偿面积落实到山头地块,一手抓管护责任制的落实、签订护林合同、制定管理办法,为开展重点公益林管护和补偿奠定了基础。

重点抓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一)合理布局,认真落实补偿面积为了扎实做好这一补偿制度实施的基础工作,我们依据各地区划界定的重点公益林资源情况,首先制定了我省落实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面积原则。

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突出重点的基本要求,确保补偿面积落实到生态地位重要的地区;二是优先满足国有林地中有林地管护的需要,较好地解决山区国有林场的贫困问题;三是集体林和其他所有制的林地纳入补偿范围时,必须坚持林权者自愿的原则;四是不论何种权属,纳入补偿范围的林地要优先安排有林地,其次是疏林地和灌木林;五是以县为单位,当分配面积不能满足区划界定的面积时,应适当集中安排,但不准超越区划界定的重点公益林范围。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doc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doc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建立生态公益林体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是当今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主要体现为:水土流失严重、草原退化、土地沙化、水资源短缺、水旱灾害严重。

所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方针相适应,有利于中国未来生态环境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森林生态效益环境状况逐渐恶化的今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更是我国现代化发展战略上的一个重大调整,也是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阐明了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建设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意义所谓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国家为保护森林,充分发挥森林在环境保护中的生态效益而建立的,通过国家投资、向森林生态效益受益人收取生态效益补偿费用等途径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保持资金,它是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森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制定了《森林法》,首次提出了构建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体制的初步设想。

认为目前应由国家担任资金拨付主体,凭借细化的林业部门预算这一载体,引入民营机制。

该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2001年,国家林业局会同中央财政选择了11个省区的685个县和2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森林生态效益保持基金的试点单位。

这是我国探索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良好开端。

2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必要性2.1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开垦了许多荒地,加上森林分布不均,结构不合理,致使野生动物资源锐减,生存环境严重恶化,水土流失严重。

2.2生态公益林它不是以生产木材和林副产品为主要目的,而是以空气净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农田牧场保护、护岸固堤、护路、护渠、美化环境,以及以国防、科研服务为主要目的。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5篇)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5篇)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____、____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财政部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偿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使用管理中央补偿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

中央补偿基金原则上待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后再予以安排。

第三条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第四条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____元,其中4?____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____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公共管护支出用于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湿地、水库等区域区划的重点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

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和购置扑火器具等,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消长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采集、分析、处理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区划范围确定不同类型的重点公益林资源动态监测点,定期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提供资源变化数据。

第五条对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国有林场组织的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作为专职管护人员,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划分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的不同补助标准。

补植和抚育补助由国有林场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

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会计核算探析.

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会计核算探析.

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会计核算探析一、森林生态效益的内涵及补偿的实质森林生态效益是指森林生态系统及其影响所及范围内所提供的各种森林生态服务功能被人社会实际利用所产生经济和社会后果,它主要体现在涵养水源、防护土地和保育土壤、固碳制氧、净化环境、生物多样性保护、农业和住区防护、景观游憩等方面。

森林生态效益具有典型的外在经济性公共物品性。

外在经济性在林业中是最普遍的现象。

当森林发挥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制氧等多种生态效益的时候,这种生态效益却被非林业经营部门乃至全社会无偿地享用,而不必为此付出相应的费用。

同时森林生态效益是一种无形效用,不能贮藏和移动,生产者难以对其进行控制,于是无法迫使受益者偿付了补偿费后才能享用其生态效用。

因此,森林生态效益服务又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

森林生态效益具有的这种典型的外部经济性,它超越了进行森林经营活动的林业经营组织以外的外部影响,即不通过市场机制反映的影响,进而会产生不能反映到私人收益中的社会收益。

一般认为,森林生态效益产权难以界定,而且交易成本很高,主张通过庇古的方法加以解决——即强调政府的参与。

为此,通过政府进行干预修正森林生态效益外在性就成为我国现行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及措施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我国新《森林法》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新《森林法》准确揭示了补偿基金的实质,即补偿基金由国家设立,不仅仅是林业部门的事,而是政府行为。

因此,对于林业经营组织来讲,取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也就意味着取得一笔有特定用途的政府补偿资金,从实质上讲,它符合“政府补助”的内涵。

政府补助是指政府通过企业转移资源、以换取企业在过去或未来按照某种条件进行有关经营活动的援助。

首先,它具备经营活动的特征。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作为国财政专项资金虽然属于预算资金,但它投入到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护中来,不同于一般的事业单位的经费拔款。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探因和资金筹措浅析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探因和资金筹措浅析
to s i t e x e n lifu n e n r e a l r s a a y e h x e n 1e o o ffr s c in h p bewe n e t r a n l e e s a d ma k tf iu e . n lz d t e e tr a c n my o o e te o—
关键词 : 态效益补偿 ; 生 外部 影响 ; 资金筹措
中 图分 类 号 : 36 2 F2.2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9 9 2 0 )5— 0 9— 3 1 7 5 1 (0 80 0 0 0
S u y o h a o s a d F n - a sn ft e Fo e tEc — f c e c m p n a i n t d n t e Re s n n u d— r ii g o r s o— e in y Co e s t h i o
1 外部 影 响与 市场 失 灵 1 1 外部 影响 的概 念 .
济 ,当一个消费者采取的行动对他人产生 了有利影
响 , 自己却 不 能从 中得 到补 偿 时 , 产生 了消 费 的 而 便
外部经 济影响或外部性 的含义是指某一 经济 单位 的经济活动对其他 经济单位所施加 的非 市场
森林 生态效益具有外部 经济的原 因, 出了解决森林 生态效益 外部 经济 问题 的办法是进行森林 生态效益补偿 , 提 并分
析 了其 中的原 因。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措的原 则和途径进行 了分析 , 为资金 募集的途径 必须具有公 开性 、 认
公 众性 , 出 了五 种 主 要 的 资金 筹 措 方 式 和 建议 。 提
e f in y a d i e s n a d a d e s d t e w y o c mp n a e t e e tr a c n my o r s e o—e - f c e c n t r a o , n d r s e h a st o e s t h x e n l o o ff e t c i s e o l i e c n h e s n o o e t e o—e ce c o e s t n F n l , a a y e h rn il s a d f in y a d t e r a o f fr s c c i f i n y c mp n a i . i al o y n lz d t e p i cp e n c a n l fr ii g f n s fr f r s e o—e ce c o e s t n a d e s d t a h o r e ff n h n e so asn u d o o e t c i f in y c mp n a i 。 d r s e h tt e s u c s o u d— o r ii g mu t e o e n u l , p tfr a d f e c a n l f u d—r i n . asn s p n a d p b i b c u o w r v h n e so n i f as g i Ke o d :o e te o— e c e c o e s t n x e n l n u n e ;f n —r i n y W r s fr s c ・ f in y c mp n a i ;e tr a f e c s u d - a s g i o il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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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摘要】:森林资源补偿制度在我国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

近年来,森林生态功能的退化已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逐渐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

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文对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涵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法理基础,森林资源补偿资金的筹措方式,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现状,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对策探析等内容进行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生态效益,生态公平,BOT模式【正文】:一、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涵义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全新理解《环境科学大词典》曾将自然生态系统补偿定义为: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式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

这一概念强调的是生态系统自身的补偿,不包括环境法学所说的对环境资源保护付出代价者的经济补偿。

环境法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是指,环境资源受益人、国家、社会、其他组织对因生态保护而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付出经济代价的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结合以上论述,笔者认为,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可以定义为:为缓和树木和其他木本植物以及其所生长的自然环境所受到的干扰,国家、社会、森林资源生态效益受益人及其他组织以资金方式给予为森林资源生态效益付出经济代价的人适当的经济补偿,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森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加强森林资源自我调节的法律制度。

此种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定义将生态补偿的主体范围扩大到社会和其他组织,有利于拓宽森林资源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渠道与筹措途径;同时,这一概念将森林资源作为一个生态有机体看待,强调森林资源自身的生态补偿和自我调节的功能,使森林资源生态补偿从被动走向主动。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法理基础1.公共产品价值补偿理论按照微观经济学理论,社会产品可以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两大类。

而纯粹的公共产品具有共享性和非排他性两个基本的特征。

共享性决定了生态物品消费领域的“公地悲剧”问题的出现,非排他性决定了“搭便车”问题的存在。

森林资源所产生的生态产品属于典型的公共产品,具有显著的外部性,其价值很难通过市场交换得以实现。

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受益方必须给予森林经营者补偿。

同时国家和地方可以通过经济补偿、财政转移、征收生态补偿税等方式给予生态建设者补偿,避免“公地悲剧”和“搭便车”现象的出现。

2.经济外部性理论当某种活动所产生私人成本或收益与总的社会成本或收益不一致的时候,就会出现经济外部性问题。

森林的管理经营一般具有正的经济外部性,因此需要将其内部化进行补偿,来弥补市场价格未能反映生态服务的价值。

一般有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公共财政补贴与市场化工具支付。

在现实中,消费者与生产者在决定需求或供给时,很少考虑其行为的外部效应,使得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常发生市场失灵的现象,所以大多数情况下利用公共财政对森林管理外部性进行补偿是必要的。

3.森林地租理论地租是为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每年和定期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价格(货币或补偿物)。

通常把单位面积林业产品的市场价值扣除相应成本后的剩余部分称为森林地租。

影响森林地租的主要原因是立地条件和地理条件。

立地条件和地利条件好的林地,倘若经营公益林,其获得的收益将大大低于经营商品林,这些损失应得到补偿;立地条件和地利条件差的林地,倘若经营公益林,则必须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才有人愿意经营。

因此森林地租理论也是建立我国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经济理论基础。

4.环境资源价值理论环境资源价值理论是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森林资源价值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自然资源本身的经济价值,主要是通过木材等物质性的产品来实现的,属于森林资源的第一有形产出。

第二,自然资源固有的生态环境价值,是一种间接价值,属于森林资源的第二无形产出。

对此产出国家应采取宏观调控手段,通过法律法规或行政手段向全社会及受益者筹措征收,这就是森林生态补偿。

第三,基于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人类劳动投入所产生的那部分价值,这种价值能够以货币为尺度进行定量计算。

因此,应当通过建立森林生态补偿机制来更好的体现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

三、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资金筹措方式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重要内容包括补偿资金的筹措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解放思想,广开门路,扩大主体,分散风险,提高筹措基金的效率。

可考虑以下资金筹集途径:1.国家财政拨款。

国外的成功经验显示,财政是充分发挥森林生态效益的物质基础。

尽管中国的财政主要是“吃饭财政”,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用于国家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发放,但是,在目前情况下,各级政府应是森林生态效益的主要购买者,生态公益林的主导作用是其生态功能,受益的是全社会,而社会利益的代表是中央及各级人民政府,理应由财政支付生态公益林的补偿费用。

因此,财政投入应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

国家可通过财政专项补助、事业拨款及免税的形式,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提供资金扶持。

2.征收生态安全保险金。

笔者建议增设生态安全保险金,对每一从事砍伐、经营木材产业的组织和个人在获准砍伐资格时,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金,以维护森林资源生态安全,并且在森林资源生态安全出现危机时,可以用此项费用保护管理森林资源。

3.向受益人收取森林资源生态补偿费。

征收项目可包括:工业用水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木材加工、贩运,征用、占用林地,狩猎,野生动物养殖、经营,森林旅游,风景区的商业活动等。

可考虑从电厂电费、生活和工业用水、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生态补偿费。

4.生态法人公开募集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基金。

生态法人,即指那种持生态主义主张的环保社团。

生态法人可以向社会筹集资金,其来源渠道可以是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国内单位、个人的捐款或援助。

5.林业部门补偿。

林业部门从育林基金或造林更新费中提取部分公益林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公益林的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科学研究等。

6.发行生态彩票。

由中央政府授权并下达发行额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行生态彩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基金。

7.BOT融资方式(Build, Operate, Transfer)。

在典型的BOT方式中,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公司或项目公司签订特许协议,授权承担该项目投资、融资、建设、经营、维护,并在一定期限内移交,在特许期内,项目的业主向项目的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特许期满后项目业主须将该项目无偿移交于给政府部门。

在典型的BOT方式中,政府将某项基础设施项目交由商业公司或私人公司进行融资,建设和经营,后者经过一定的特许期限回收成本并获取利润,然后无偿的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

BOT方式为基础设施建设开辟了财政预算外的资金来源渠道,能加速基础设施建设,将BOT融资方式应用于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可以加速资金筹措,尽快改善生态效益的维护。

四、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现状(一)基础研究薄弱生态价值是一个相对概念,难以用货币进行衡量,且补偿对象难以准确界定。

如何科学界定生态补偿标准和对象,成为制约生态补偿机制全面实施的重要因素。

(二)补偿来源渠道单一,没有建立良性投融资机制《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财政部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该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但国家作为补偿者的单一主体,缺乏激励机制,且补偿金全部来源于财政拨款,没有真实体现“谁受益、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不利于预防生态破坏,加之政府补偿效率低下,使得政府补偿行为所消耗的能源远远高于市场补偿。

(三)现行的财税政策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例如我国现行资源税政策,计税依据是销售量或自用量,而不是开采量。

客观上鼓励了企业对资源的滥采滥用,造成了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四)征收方式不合理,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混乱,监督不严征收基本上是采取“搭车收费”的方式,收费和使用以部门或行业为界,没有真正实现收支两条线。

而其他相关行业和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得不到补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在补偿资金的使用上,尽管《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已有明确规定。

但实践中没有统一规范的执行依据,资金的发放基本上是政府自身的决策行为,导致使用管理混乱,效率低下,易出现挤占挪用资金的现象。

(五)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实施缺乏必要的法律指导原则首先,作为综合性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存在着结构性的问题,侧重于对防治污染的规定,忽视了对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

其次,1998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第六款中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原则性规定了应设立补偿基金,但其规定不够具体,可操作性差。

再者,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对森林生态补偿的补偿目的、范围、方针、原则、法律责任等方面未作原则性规定。

导致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法规缺乏必要的统一性,对于跨区域的补偿问题解决造成很大障碍。

五、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对策探析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我国改善生态环境的根本途径。

虽然国家已制定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但仍有许多问题待于进一步解决。

故借鉴林业发达国家的做法和经验,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建立“生态和谐”社会的必经途径。

(一)探索“造血型”补偿机制,改进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与力度建立“造血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关键是为生态屏障的欠发达地区构筑一个发展平台和空间,通过改进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与力度,为其提供发展机会,激活发展潜力,从而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和保障措施,加快欠发达地区的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还可以通过技术援助等方式,提高当地居民的谋生手段,达到改善生活的目的。

同时可以增设欠发达地区的生态保护定向资金,可以为政府财政资金或社会资金,这将有利于调动森林生态保护重点地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形成生态保护和建设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造血”机制,实现生态和经济的“双赢”。

(二)实行森林生态效益分类补偿应根据中央及地方的财政能力,并依据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较为合理的补偿标准,根据不同的地域、林种、造林方式及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分类补偿。

(三)建立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相结合机制从我国森林生态补偿的实际情况来看,仅仅依靠政府补偿难以满足我国现状。

因此,应当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市场的参与来弥补政府补偿管理成本高,速度效率低的弊端,并依托市场法则来规范市场行为,将生态服务功能或森林生态效益打包推入市场。

因为市场补偿机制具有补偿方式灵活、管理和运行成本较低、适用范围广泛等特点,可以通过其实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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