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方案

合集下载

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第二条基金的总额由地方财政拨付,用于补偿森林保护和生态修复等相关工作,以促进全省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森林保护补偿:对森林资源进行有效保护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保护成果,给予适当的补偿。

2.森林生态修复补偿:对因人为原因或自然灾害导致的森林退化和破坏,进行生态修复和恢复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修复成果,给予适当的补偿。

3.森林生态培育补偿:对于开展森林生态培育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4.森林科研和技术推广补偿:对于开展森林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并取得良好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四条基金的管理机构为省林业和草原局,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收支核算、管理、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基金的使用申请必须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通过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后,经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基金的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不得违规使用或挪用基金。

第七条基金的使用效果必须进行评估和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和成果。

第八条基金的会计核算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资金的使用和归集透明、准确。

第九条基金的使用报告必须及时提交省林业和草原局,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基金的使用情况可以由社会监督,省林业和草原局接受社会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基金使用绩效评估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面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对于存在违规使用或挪用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方案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方案

补偿方式与途径
直接补偿
政府或企业直接向森林经营者或所有者支付补偿 费用。
间接补偿
通过提供技术援助、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间接 对森林生态效益进行补偿。
市场化补偿
利用森林生态产品或服务交易市场,实现生态效 益的货币化补偿。
补偿资金来源与使用
政府财政拨款
各级政府应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 算。
03 阿坝州实施了生态护林员项目,聘请当地居民担 任护林员,负责森林资源保护和监测。
成功案例分享
政府提供培训、装备和补贴等支持,确保护林员能够有效履 行职责。
该项目实现了森林资源保护与当地居民生计的双赢,提高了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可持续性。
07
结论与建议
工作成效总结
森林覆盖率提高
01
通过实施生态补偿,有效提高了森林覆盖率,增加了森林资源
监管机制不完善
在实施生态补偿过程中,监管机制尚不健全,存在一 些管理漏洞和违规行为。
对策与建议
拓展资金来源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补偿,探索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渠道。
完善补偿标准
建立科学的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充分考虑森林生态服务价值和市 场变化等因素。
加强监管力度
完善监管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生态补偿资金的有效使用和 生态保护措施的落实。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成功案例分享
案例三:福建省永安市的林业碳汇项目
永安市积极推进林业碳汇项目,通过植树造林、 森林经营和保护等活动增加碳汇。
与企业合作,开展碳汇交易,实现林业碳汇价值 的货币化。
成功案例分享
01 政府给予林农和林业企业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促进碳汇林业的发展。
02
案例四:四川省阿坝州的生态护林员项目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1.26•【文号】财农[2001]190号•【施行日期】2001.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1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21日)废止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2001年11月26日财农[2001]1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一)管护人员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性等费用支出。

(二)森林防火、森林公安和病虫害防治等费用:是指为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而修建小型防火设施,购置扑火器材、森林公安办案器材,以及防治监测森林病虫害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范文(2篇)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范文(2篇)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范文第一条为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____、____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财政部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偿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使用管理中央补偿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

中央补偿基金原则上待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后再予以安排。

第三条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第四条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____元,其中4?____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____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公共管护支出用于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湿地、水库等区域区划的重点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

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和购置扑火器具等,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消长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采集、分析、处理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区划范围确定不同类型的重点公益林资源动态监测点,定期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提供资源变化数据。

第五条对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国有林场组织的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作为专职管护人员,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划分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的不同补助标准。

补植和抚育补助由国有林场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

生态修复赔偿林行动方案

生态修复赔偿林行动方案

生态修复赔偿林行动方案一、补偿范围纳入生态效益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二、补偿面积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面积4.15万亩,其中国有3.2万亩,集体(个人)0.95 万亩。

三、补偿标准****年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省上核定的资金给予补助,国有补偿金4.75元/亩/年执行:集体(个人)补偿标准为14.75元/亩/年。

集体(个人)按要求提取公共管护资金175元/亩/年,由具林业局列支,分别用于公益林区划界定、森林火灾预防、协助国有林场(单位)、集体组织和个人进行巡查管护、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监管、检查、抚育及经营科技推广等费用根据国家级公益林林权主体和经营主体以及管护形式的不同,按照县上核定补偿标准执行:(一)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1)林地、林木所有权属于国有的,补偿性支出全部用于国有单位公益林的管护。

(2)林地所有权属国有的,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补偿性支出不低于70%支付给林地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30%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管护支出。

(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性支出分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不低于补偿性支出的50%;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不高于全部补偿性支出的15%,用于公益林管护的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及抚育等支出;直接管护费不高于全部补偿性支出的35%,主要用于护林员工资。

(三)个人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1)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通过家庭承包的,补偿性支出全部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的管护支出;(2)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补偿性支出不低于70%支付给林地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30%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管护支出。

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签订合同的,按照原合同约定核定补偿性支出的支付比例。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

1.3 补偿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二、补偿资金的范围和标准2.1 补偿资金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及补偿林权权利人。

2.2 补偿资金标准根据生态公益林所在地区、林分类型、生态区位、保护等级等因素确定。

2.3 补偿资金标准适时调整,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生态保护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确定。

三、补偿资金的申请和分配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补偿资金的申请工作。

3.2 补偿资金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补偿资金申请报告;(2)生态公益林资源现状及保护管理情况;(3)补偿资金使用计划及预期效果;(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3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补偿资金申请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确定补偿资金的分配方案。

四、补偿资金的使用4.1 补偿资金用于以下方面:(1)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2)补偿林权权利人;(3)与生态公益林保护相关的工作经费;(4)其他经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的支出。

4.2 补偿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1)突出重点,优先保障生态公益林保护和修复;(2)注重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4)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5.1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

5.2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5.3 补偿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背景森林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为人类提供了饮用水、空气净化、气候调节、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等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

近年来,随着森林开发和利用的不断加剧,森林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森林生态效益逐渐丧失。

为了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态福祉,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其中,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补偿手段,可以激励森林资源所有者有效保护森林生态环境,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本文主要介绍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概念和目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是指向森林资源所有者、管理者和社区提供的一种经济补偿,用于促进森林生态环境的维护和促进。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目标是:1.激励森林资源所有者、管理者和社区有效保护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生态效益;2.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3.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态福祉,维护生态平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基本原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实行以下基本原则:1.支持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2.坚持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补偿标准;3.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4.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补偿;5.建立健全监督、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

补偿对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补偿对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森林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

森林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是森林生态效益的直接责任人,对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负有主体责任;2.森林资源所在的社区。

森林资源所在的社区是受益人,也是森林生态环境的关键参与者。

补偿标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合理。

补偿标准应当根据森林资源所有者或管理者的付出和受益程度、地区差异、森林类型等因素进行科学核算;2.适度提高。

应当根据政策、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变化,适当提高补偿标准;3.公开透明。

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引言:森林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对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都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长期以来,人类的活动和不良的土地利用方式导致了许多森林的破坏和退化。

为了激励保护、恢复和管理森林资源,建立健全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一、概念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通过给予森林资源的提供者一定的经济或非经济补偿来弥补其森林资源消耗和森林生态服务的提供所引起的成本。

二、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必要性1.激励森林保护:通过为森林资源的提供者提供补偿,可以激励他们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增加森林面积,减少森林破坏和退化。

2.促进生态恢复:通过补偿机制,可以鼓励恢复受损的森林生态系统,增加生物多样性,改善土壤质量,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减少土地侵蚀等。

3.强化公平正义:健全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可以促进资源提供者与资源使用者之间的公平交换关系,确保资源提供者得到应有的利益。

三、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原则1.公平性原则:补偿机制应公平对待所有的森林资源提供者,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理的收益。

2.针对性原则:补偿机制应根据森林生态系统的特点和资源提供者的实际情况来设计,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森林,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和政策。

3.综合性原则:补偿机制应综合考虑森林生态服务的多个方面,包括碳汇效应、水源涵养、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确保全面补偿森林资源的消耗和森林生态服务的提供。

4.可持续性原则:补偿机制应具有持续性,能够为森林资源的提供者提供长期的经济和非经济利益,以促进可持续的森林管理和利用。

5.可操作性原则:补偿机制的设计应具有可操作性,能够落实到实际操作层面,确保资源提供者能够便捷地获得补偿。

四、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具体措施1.制定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法律法规,明确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补偿的权利和义务。

2.设立专门基金: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基金,用于资助森林保护和生态恢复项目,并对资源提供者进行补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保护森林资源为重点,以改革森林保护投入机制和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为出发点,以森林分类经营为基础,以创建生态、美丽为目标,遵循自然规律,依靠科技进步,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有计划地对重点公益林实施补偿,促进重点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构建以森林生态系统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

二、补偿原则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必须坚持以下五条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集中连片的原则。

对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应坚持相对集中连片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标准,由县政府统一规划实施。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要确保林权所有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做到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四公开”。

(三)坚持产权明晰、林主自愿的原则。

补偿对象必须是产权明晰、林权所有者及相关利益者自愿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

(四)坚持责任明确、依法补偿、规范管理的原则。

生态公益林补偿以各方职责明确,管护、监督权责界定清晰,程序规范、手续齐全为基础,规范管理、依法补偿。

(五)坚持保护与受益关联的原则。

生态公益林补偿必须以林权所有者及相关利益者充分履行管护义务为前提,确保管护质量和效果。

三、补偿范围
根据我镇生态公益林区划成果和国家核定下达的生态公益林地面积,全镇应落实生态公益林,其中: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含纳入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的国有林),省级生态公益林。

本方案所指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是经林权所有者同意纳入公益林范围并落实了公益林管护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

四、管护形式
现阶段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主要用于公益林管护补助,公益林的管护由林权所有者负责,按照其与镇人民政府签订的管护合同,经林业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合格后,采取“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将生态效益补偿金和管护费兑现给林权所有者。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组建专业管护队,通过群众“一事一议”将公益林交由专业管护队管护,统一签订管护合同,统一筹集管护费。

五、实施步骤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共分以下五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2013年2月1日至2月28日)。

成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全镇公益林管护模式、工作经费筹措办法,制定工作方案,制作公益林界定协议书、公益林管护合同和兑现花名册、面积确认表等文本资料,完成前期批准的公益林区划图、补偿政策文件和必要的工作用具的准备,落实林业站联系联村干部和10个
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技术服务小组人员,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动员会议准备。

(二)动员培训(2013年3月日至3月10日)。

组织召开全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动员大会,宣传公益林补偿工作的政策和意义,明确工作任务、程序、方法和工作纪律。

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分别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宣传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大意义、补偿办法及标准、管护办法和管护人员责任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镇林业站组织联系联村干部和10个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技术服务小组开展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业务培训,统一标准和方法、明确工作纪律,确保过程公开、成果公平。

(三)现地核实和事权界定现地核实和事权界定现地核实和事权界定现地核实和事权界定(2013年3月10日至4月10日)。

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技术服务小组根据批准的公益林区划小班,在镇林业站和村社工作人员的配合下,逐村实地进行小班边界核实,将小班面积分解到村、社。

公益林小班位置原则上不能随意改动,公益林面积原则上不能出村。

(四)公示与协议、合同签订(2013年3月10日至4月25日)。

各地依据野外现地核实情况同步进行公益林面积确认表制作等工作,分村、社组织召开社员大会,公布公益林地点、范围、总面积等,根据实际情况将公益林面积落实到农户(权利人),农户签章确认后制作补偿面积确认表和权利人一览表,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加盖村镇两级公章后,统一公示于村社中心位置(公示期限为七天),公示内容要
留存影像资料。

公示期满,由镇人民政府与林权所有者分户签订公益林界定协议书和公益林管护合同;由各村社统一制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花名册并完成相关资料电子录入后,统一上交镇人民政府检查和汇总上报。

(五)审核汇总阶段(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5月5日)。

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花名册检查汇总后集中上报,由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林业站负责全镇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形成较终成果交由相关部门作为兑现依据。

(六)资金兑现阶段(2013年5月6日至5月15日)。

县信用联社根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花名册,以粮食直补“一卡通”的方式兑现2011年、2012年应兑现的资金;从2013年开始,县林业局对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统一检查,验收合格后按照管护合同规定以“一卡通”的形式予以兑现。

六、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一)补助标准。

本方案所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是经林权所有者同意纳入公益林范围并落实了管护责任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其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9.75元。

(二)兑现方式。

林权为个人的,由个人按管护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公益林管护和建设任务,采取“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将生态效益补偿金和管护费兑现给林权所有者。

林权为集体的,由集体通过“一事一议”制定分配和管护方案,
统一签订管护合同,按合同落实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公益林管护和建设任务,其管护费和生态效益补偿金按照方案采取“一卡通”的形式兑现给集体(林权所有的集体组织)所属相关权利人。

由于山场经营权流转等而导致经营权变更的,补偿金原则上补给实际经营者,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补偿对象为个人的,补偿金由林权所有者自由支配;补偿对象为集体的,补偿金须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经集体经济组织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资金用途。

(三)资金管理和拨付。

各村(居)每年对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自查,根据自查结果编制补偿资金兑现花名册并上报镇林业站,由林业站统一组织检查,对达到合格标准的足额兑现管护费和补偿金,对不达标准的不予兑现管护费和补偿金,同时按合同追究管护人员责任。

县财政局按年度将补偿资金划拨至林业局,根据检查结果组织对资金兑现花名册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林业局将补偿资金拨付到县信用联社,县信用联社按兑现花名册划入相应乡镇农村信用社,通过粮食直补“一卡通”兑现给林权所有者。

(四)资金监管。

镇林业站公开提供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查询,接受群众监督。

七、工作保障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全镇生态安全,镇政府已将此项工作列入对各村(居)2013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各地务必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此项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

镇上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副镇长为副组长,
财政所、林业站、纪委监察室、镇信用联社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林业站,具体负责相关工作协调处理,由林业站站长任办公室主任。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日常业务工作由林业站承担。

各村(居)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组长,村(居)主任为副组长,文书、纪检监督员等为成员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强化监督。

由镇纪委、镇监察室、财政所、林业站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督查组,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三)强化技术服务。

镇林业站成立若干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技术服务小组,负责按照室内区划的公益林分片进行现地核实,落实好边界并将小班面积分解到村、社,其后由各村社负责组织将公益林面积落实到农户,签订好界定协议书、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及管护合同,开展公示并制作好兑现花名册,将相关资料录入电子档案等。

(四)严肃工作纪律。

各村(居)要加大宣传力度,依法保证林权所有者的知情权和自主决策权;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工作,认真执行委托制度和决议原则,严禁吃拿卡要、行贿受贿和弄虚作假套取资金,不得违法收取工作经费和变相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尤其在事权界定、面积到户等环节要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