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方案
公益林落界到户工作方案

公益林落界到户工作方案一、引言公益林落界到户工作是指对公益林进行划定边界,并将其告知相关户主,以确保公益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该工作旨在提高公众对于自然生态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促进公益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益林落界到户工作方案的相关内容。
二、工作目标1.确保公益林资源的保护。
通过落界到户工作,将公益林边界明确告知相关户主,避免未经授权的砍伐和非法占用,保护公益林资源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2.提升公众生态意识。
通过与户主的交流和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于自然生态保护的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
3.推动公益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通过与户主的合作,鼓励他们参与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推动公益林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步骤1.公益林划定边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文件,对公益林进行调查测量,划定边界线,并在地面上进行标识,确保边界线的清晰可见。
2.编制户籍调查表。
对公益林周边的居民进行调查,了解他们对于公益林的利用情况和需求,并将调查结果记录在户籍调查表中。
3.落界到户宣传教育。
组织工作人员对相关户主进行走访,向他们介绍公益林的重要性和保护意义,提醒他们不得非法砍伐和占用公益林资源,并宣传绿色生活方式和生态保护知识。
4.签订责任书。
与户主签订公益林保护责任书,明确他们对于公益林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并约定相关奖惩措施,以激励他们积极参与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5.建立监督机制。
建立公益林保护监督机制,组织定期巡查,对公益林边界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确保公益林资源的有效保护。
四、工作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公益林落界到户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和分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强培训和宣传。
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宣传能力,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效果。
3.加强合作与协调。
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公益林落界到户工作,实现资源保护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方案

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方案根据《××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林联发〔XX〕34号)及全州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严格执行森林分类经营的方针、政策,依法对我县省级公益林进行区划、补偿,以建立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为目标,以“三个落实”(即地块落实、责任落实、管护落实)为重点,突出公益林的管理保护,建立管护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大力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充分发挥公益林的三大效益,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县生态环境,促进传统林业向现化林业转变,为我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二、工作目标全面完成全县182272亩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对地方公益林合理区划界定,科学管理保护,优化森林结构,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真正使省级公益林形成高效、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以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
三、领导机构为加强对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的领导,成立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双玉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组长:李金奎县林业局局长和秋梅县财政局局长成员由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八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林业局,李金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四、工作步骤(一)准备阶段(XX年11月20日至11月25日)。
成立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准备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的各种资料。
(二)现场界定阶段(XX年11月25日至12月10日)。
由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县林业局、八乡(镇)人民政府、八乡(镇)林业站、各村(组)及村民代表,深入实地进行现场界定,签订禁、限伐协议等工作。
(三)汇总阶段(XX年12月11日至12月15日)。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国家级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区划对象。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范围依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以及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和《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等划定。
第二章区划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
其中,三江源区划范围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林地。
(二)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长江以北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疆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疆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新林资字[2012]253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疆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新林资字〔2012〕253号)各地州市林业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目前,自治区林业厅对实施单位新疆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的核查工作已经完成,核查中发现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存在较多的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存在的问题(一)地类区划错误部分单位地方公益林区划地类与现地不符,尤其是荒漠化生态区位地区大部分单位将非林地或宜林地、灌丛地区划为灌木林地或疏林地。
如若羌县将5万多亩的芦苇地区划为灌木林地;托里县将新疆兵团170团团场驻地5万多亩区划为灌木林地。
(二)生态区位认定超出区划范围部分单位将超出江河源头、河流两岸区划范围的林地认定为江河源头和河流两岸生态区位。
如尼勒克县、新源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等。
(三)公益林小班区划不准,面积太大部分单位荒漠灌木林小班区划面积较大,5万亩以上的小班普遍存在,甚至出现大于20万亩的小班,面积大的小班有超过20%的地块盖度达不到灌木盖度标准,影响公益林的管护和管理。
荒漠化生态区位的单位普遍存在此问题,如巴州、和田地区、阿勒泰地区、昌吉州、塔城地区等单位。
(四)区划界定成果不规范部分单位界定成果报告未及时更正,成果中图文数据与数据库不一致,矢量数据结构不严谨,属性数据与矢量数据不能一一对应。
个别县市存在虚报或缺少必要材料的情况。
如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和尼勒克县等。
(五)人工林变化大由于更新、采伐等人为活动,人工林小班变化较大。
申报的人工林地类为有林地,现地核实为采伐迹地或非林地等,如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尼勒克、若羌县。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X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XX国森林法》、《中华人民XX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中华人民XX国境内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国家级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区划对象。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X围依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以及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和《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等划定。
第二章区划X围和标准第七条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X围。
(一)江XX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
其中,三江源区划X围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林地。
(二)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长江以北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洛川县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方案修改1

附件:洛川县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调整和界定工作,尽快将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人头地块,建立健全管护责任制,实施效益补偿,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陕西省林业厅《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落实检查情况的通知》和(陕林改发[2012]139号)和《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和相关成果报送的通知》(陕林改发[2012]167号)文件精神,陕西省2013年林业工作会议关于国家级公益林落实情况的要求,为全面做好我县重点公益林的界定及管护经营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结合林权制度改革和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对我县公益林的范围、面积、林种、树种、权属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确定我县国家级公益林面积落实,建立健全各项管护经营制度和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全面建立公益林补偿机制提供依据。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任务(一)为了有组织、有步骤落实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按时按量完成任务,成立洛川县国家级公益林区界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耀忠(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副组长:张晓勇(县林业局局长)高庆浩(县财政局局长)成员:各乡镇(社区)乡镇长(主任)国有林场场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林业局局长兼任,主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组成人员有林业局财务室、天保办、造林股工作人员等。
主要负责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管理工作,包括业务指导,管护经营合同、监管合同的起草,责任区的确定、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及公益林档案建立、公益林区标示牌的监制,制订森林生态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及日常协调工作等,并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负责协助财政部门确定全县补偿基金的兑现任务。
(二)成立区划界定工作小组区划界定工作以乡镇(社区)为单位组成区划界定工作小组,乡镇长(主任)任组长,辖区林业站进行业务协作,主要负责该乡镇辖区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范围地块的划定、面积计算、权属确定以及与林农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现场界定书,负责辖区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的申请上报工作。
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方案

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的缝隙,洒在我的工作台上,一股清新的气息扑面而来。
我拿起笔,思绪如泉涌,关于公益林区划界定的工作方案在我脑海中逐渐清晰。
一、项目背景公益林,那是大自然的绿色宝库,是生态平衡的守护者。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公益林区划界定成为了一项重要任务。
本项目旨在明确公益林的具体范围,加强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为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二、目标定位我们的目标是清晰的,那就是确保每一片公益林都能得到科学、合理的区划界定。
具体来说:1.明确公益林的具体边界,确保公益林资源的有效保护。
2.建立完善的公益林区划界定体系,提高区划界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提升公众对公益林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公益林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步骤1.数据收集与分析我们需要收集公益林的相关资料,包括地理位置、生态环境、植被类型等。
通过数据分析,初步确定公益林的大致范围。
2.现场踏查我们要深入实地,对初步确定的公益林范围进行现场踏查。
这需要我们具备敏锐的观察力和专业的判断力,确保每一片公益林都能得到准确的界定。
3.制定区划方案在收集数据和现场踏查的基础上,我们要制定具体的区划方案。
这个方案需要综合考虑地形地貌、生态环境、植被类型等多种因素,确保公益林的区划界定既科学合理,又具有可操作性。
4.征求意见与修改区划方案制定后,我们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
这个过程可能会遇到各种质疑和建议,我们需要耐心倾听,认真分析,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5.实施与监督区划方案确定后,我们要组织实施。
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加强监督,确保每一项工作都能按照方案执行到位。
同时,还要定期对公益林的状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四、难点与对策公益林区划界定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难点。
比如:1.公益林范围的界定难度较大。
对策:充分运用科技手段,结合现场踏查,确保区划界定的准确性。
2.公众参与度不高。
浙江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操作细则

浙江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操作细则为了规范和指导浙江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保障公益林建设和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重点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较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突出重点、科学布局、合理区划的原则。
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重要江河干流及重要支流两岸直观坡面及坡顶向内水平延伸十米范围内,重要水库库区周围山坡以及山脊以下的范围。
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以及世界自然遗产地、地质公园等。
依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应当划定为重点公益林的其他区域。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生态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提出重点公益林建设初步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报的初步方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形成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初步方案。
初步方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示结果和有关技术规定,对初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最终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重点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最终方案,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和管理目标、任务和责任。
实施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重点公益林应当实行严格保护,禁止擅自砍伐、征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确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占用重点公益林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重点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重点公益林的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重点公益林损失的,应当及时进行评估和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重点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等工作,保障森林生态安全。
重点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推进数字化管理,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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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方案《浙江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操作细则(修改稿)》浙江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操作细则(试行)浙江省林业厅二○○四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目的与任务·1第二条重点公益林的概念·1第三条区划界定依据·1第四条界定原则·2第五条区划对象·3第六条成果申报与公布·3第二章技术标准·4第七条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4第八条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优先范围·6第九条不宜区划为重点公益林的林地·7第十条地类·7 第十一条林种·7 第十二条权属·8 第十三条其他标准·8第三章准备工作·9 第十四条组织准备·9 第十五条技术资料准备·9 第十六条制定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的工作方案·9第四章区划调查与界定·10 第十七条重点公益林区划·10 第十八条重点公益林小班区划条件·10 第十九条图上作业与调整·10 第二十条野外补充调查·11 第二十一条重点公益林小班卡记载·11 第二十二条重点公益林小班清绘·12 第二十三条签订界定书·12第五章统计与制图·13 ii第二十四条小班调查资料整理与审核·13 第二十五条统计·13 第二十六条制图·15第六章质量与管理·16 第二十七条小班调查精度·16 第二十八条小班数据录入要求·16 第二十九条图面要求·16 第三十条质量检查与处理·16 第三十一条质量评定·17第七章界定成果报告·18 第三十二条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报告的编写·18 第三十三条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资料清单·18 第三十四条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材料申报数量·19附表附表1 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与界定结果面积表公益林01表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总表公益林01表附表1国有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公益林01表附表2集体所有制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公益林01表附表3其他所有制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公益林02表国家级重点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表公益林02表附表1国有国家级重点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公益林02表附表2集体所有制国家级重点公益林资源及林地面积明细表公益林02表附表3其他所有制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公益林03表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域分布情况表公益林04表国家级重点公益林权属情况表公益林备注表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中列入国家级重点公益林面积表公益林备注表附表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中列入国家级重点公益林面积明细表附件附件1 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小班数据输入附件2 浙江省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示意图iii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任务以建设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为根本目标,进一步推进森林分类经营工作,完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成果,促进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制定本操作细则。
本次浙江省范围内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的主要任务是,在2001年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和各县(市、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新规定,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包括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和省级重点公益林。
第二条重点公益林的概念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方案浙江省重点公益林包括本省范围内的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省级重点公益林。
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界定的重点公益林,称为国家级重点公益林;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界定的重点公益林,称为省级重点公益林。
本操作细则界定的重点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等;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
第三条区划界定依据重点公益林的区划与界定依据有1、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颁发),及其附件《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5、《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6、《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7、《浙江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8、《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9、《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10、《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方案11、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
第四条界定原则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确保重点重视森林在生态建设、生态安全、生态文明中的基础性作用,优先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通过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明确公益林保护经营和管理的重点对象,稳步推进森林分类经营,使生态优先思想得到落实。
本次全省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合计3000万亩左右。
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严格执行林策发[2004]94号文件规定的区划范围,符合国家级重点公益林条件的林地,优先纳入浙江省重点公益林范围,尽量界定进来,并且不得降级界定为省级重点公益林。
为了有利于重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如果其他条件相同,权属为国有、集体统管的,宜优先区划界定为重点公益林。
(二)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各县(市、区)综合当地县情、民情、林情、发展规划,以及各种自然灾害发生规律,正确认识森林的经济、生态、社会三大效益,分析现实森林结构、数量和质量以及当地对森林三大效益的社会需求,分析当地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向,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适时适度地发展重点公益林。
(三)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公益林的生态效能决定于公益林的规模和布局。
尽可能集中连片发展重点公益林,并在县域空间上按区位重要性和生态脆弱性作出合理布局,以保证适度规模经营,便于管理保护,充分发挥重点公益林的生态效益。
(四)稳定林权、体现自愿在林权权利人自愿的基础上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2第二篇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方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国家级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区划对象。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范围依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以及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和《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等划定。
第二章区划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
其中,三江源区划范围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林地。
(二)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长江以北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重要江河干流包括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河流长江(含通天河、金沙江)、黄河、淮河、松花江(含嫩江、第二松花江)、辽河、海河(含永定河、子牙河、漳卫南运河)、珠江(含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
生态环境极为脆弱地区的河流额尔齐斯河、疏勒河、黑河(含弱水)、石羊河、塔里木河、渭河、大凌河、滦河。
其他重要生态区域的河流钱塘江(含富春江、新安江)、闽江(含金溪)、赣江、湘江、沅江、资水、沂河、沭河、泗河、南渡江、瓯江。
流入或流出国界的重要河流澜沧江、怒江、雅鲁藏布江、元江、伊犁河、狮泉河、绥芬河。
界江、界河黑龙江、乌苏里江、图们江、鸭绿江、额尔古纳河。
(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
(四)湿地和水库——重要湿地和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重要湿地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湿地——列入《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重要湿地名录和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湿地。
——长江以北地区面积在8万公顷以上、长江以南地区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湿地。
——有林地面积占该重要湿地陆地面积50%以上的湿地。
——流域、山体等类型除外的湿地。
具体包括兴凯湖、五大连池、松花湖、查干湖、向海、白洋淀、衡水湖、南四湖、洪泽湖、高邮湖、太湖、巢湖、梁子湖群、洞庭湖、鄱阳湖、滇池、抚仙湖、洱海、泸沽湖、清澜港、乌梁素海、居延海、博斯腾湖、塞里木湖、艾比湖、喀纳斯湖、青海湖。
重要水库年均降雨量在400毫米以下(含400毫米)的地区库容0.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年均降雨量在400—1000毫米(含1000毫米)的地区库容3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年均降雨量在1000毫米以上的地区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五)边境地区陆路、水路接壤的国境线以内10公里的林地。
(六)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含绿洲外围的防护林基干林带);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