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友好仲裁制度引入我国仲裁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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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贸区开展国际商事友好仲裁的问题与对策

中国自贸区开展国际商事友好仲裁的问题与对策
共政策的内涵与外延,合理运用公共政策对国际商事友好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
关键词:自贸区;国际商事友好仲裁;公平善意原则
中图分类号:D99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28X(2023)03⁃0059⁃11
Study on the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现状对上述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解决的对策。
一、国际商事友好仲裁的概念梳理
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尚未形成统一、权威的国际
商事友好仲裁的概念。
( 一) 域外诉讼法视野下的友好仲裁
追本溯源,友好仲裁起源于法国,1981 年《 法国
民事诉讼法典》 开创性地规定了友好仲裁制度,并得
到了他国的效仿。 英国学者克里斯蒂·R.H.教授指
说,友好仲裁适用于国内争议时,仅作为“ 依法律规
( 三) 学界对于国际商事友好仲裁的界定
英国学者克里斯蒂·R. H. 教授提出,国际商事
则仲裁” 的例外存在,而友好仲裁适用于国际争议
友好仲裁指的是根据公平善意原则、合同条款以及
时,则作为与“ 依法律规则仲裁” 并列的制度存在。
国际商事惯例进行裁决,如果适用法律更符合公平
ties. For this reason, some relevant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Firstly, to amend Arbitration Law, add special clauses on in⁃
ternational commercial amiable composition, improve local legislation or rules in the free trade zones, and consolidate the

仲裁协议的重要性和意义

仲裁协议的重要性和意义

仲裁协议的重要性和意义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非司法方式,通过由独立的、中立的第三方仲裁员进行公正仲裁,最终达成争议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结果。

仲裁协议作为仲裁程序的基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首先,仲裁协议体现了争议双方的合意。

争议一经产生,解决方法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一部分,而仲裁协议作为该过程的首要文件,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见。

因此,仲裁协议体现了各方的自主选择和尊重对方利益的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仲裁协议确保了争议的高效解决。

相对于诉讼,仲裁过程通常更加迅速,降低了纠纷解决的时间和成本。

仲裁程序可以避免繁琐的行政程序和长期的审判过程,从而有效地提高了争议解决的效率。

此外,仲裁协议还可以规定相关的程序规则,如证据提交、听证会等,为仲裁过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指导。

第三,仲裁协议具有保密性。

仲裁协议可以明确约定仲裁过程的保密性要求,防止争议细节被公开披露。

相比之下,诉讼程序通常较为公开,会导致争议双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被曝光。

通过仲裁协议的约定,争议双方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声誉,确保争议解决过程的私密性。

此外,仲裁协议还给予了争议双方更多的安全感。

仲裁结果一般为终局裁决,双方需要履行该裁决,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相比之下,诉讼程序可能需要经历多个司法审判阶段,拖延了争议解决的时间,并且执行不力可能导致裁决结果无法得到有效实施。

仲裁协议可以提供更可靠的解决方法,增加诉讼效力,保障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仲裁协议的重要性还在于其国际化的特点。

在跨境商务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仲裁协议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诉讼程序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司法系统,由此产生诸多的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

而仲裁协议可以通过选择特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地来应对这些挑战,增加争议解决的可控性和可预见性。

综上所述,仲裁协议作为仲裁程序的基础,不仅体现了争议双方的自主选择和尊重原则,还确保了争议的高效解决和保密性。

论在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重要性

论在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重要性
对 社 会 稳 定 和发 展 有 推 动 作 用 。 因 此 , 时 仲 裁 是 一 种 “ 临 准 司法 ” 为 。 此外 , 时 仲 裁 是 一 种 裁 判 行 为 , 体 现 着 第 三 行 临 它
争议解 决之后便宣告解 散。临时 仲裁是 仲裁制 度 的起 始形 态, 它起源于 1 1世纪古罗马 , 随着欧洲商业 活动 的发展 而 并
民间 性 同时 受 到 了规 范 性 的限 制 。 ( ) 时 仲 裁 是 一 种 准 司法 行 为 二 临
协议 , 争议 发生后 , 在 由双方 当事人指 定 的仲裁员 临时组 成 的、 负责 审理 当事人之 间的有关 争议 , 并且在 审理终 结做 出
裁决后即行解散 的临 时性仲裁 机构 。 总而言之 , ” 临时仲裁 ,
2 01
制度 比机构仲裁制度更加能够体现 当事人 的意思 自治 , 它使 得当事人对于仲裁 员以及仲裁 程序等拥 有更大范 围的 自主


临 时仲裁 的概念
二 、 时仲 裁 制度 的理 论 依 据 临 ( ) 时仲 裁 是 一 种 民 间行 为 一 临
临时仲裁 (dheabt t n , a o riai ) 该名称 源 自于拉 丁文 , r o 其 对应 的英文翻译意为专 门的 、 特别 的、 务于某种 特别 目的 服 的仲裁 。我 国学 术界对于临时仲裁之概念 的解释 尚不统 一。 例如 , 有的学者认为 , 临 时仲裁是 指不要 常设 仲裁 的协 助 , “ 直接 由双方 当事 人依法选定 的仲 裁员 自行 组成 仲裁庭 进行 的仲裁 , 临时仲裁 的仲裁庭 处 理完 毕案件 即 自动 解散 ” 还 ; 有学者认为 , 临时 仲裁 机构 , 指根 据双 方 当事人 的 仲裁 “ 是

中国司法制度-浅谈我国的仲裁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浅谈我国的仲裁制度

浅谈我国的仲裁制度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事实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因而被国际社会普遍重视和广泛采用。

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新的仲裁法律制度的确立。

一、仲裁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联系内涵不言而喻,仲裁法所确立的新的仲裁法律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在仲裁法的立法宗旨中被高度精炼地表述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其实质内涵是: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即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上需要一种行之有效的调节经济运行的机制,以使市场主体交往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纠纷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

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特征和发育程度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新的仲裁法律制度的原则、特点以及完善程度,市场经济越发达,仲裁的发展空间就越大,否则则相反。

二、要充分发挥仲裁的积极作用,就必须弄清楚积极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首先,仲裁定纷止争,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有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仲裁以其公正、及时、亲和、保密、便民等独特优势,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其次,仲裁制止和纠正不正当竞争,有着调整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的市场主体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采取各种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干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仲裁通过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通过仲裁经济纠纷,纠正和制止经济生活中违法、不当的经济行为,保护合理正当的竞争,使市场经济走向健康的发展道路。

再次,仲裁与国际惯例衔接,有着保护我国企业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合法权益的作用。

仲裁是国际上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通行方式,是化解国际贸易争端的主要手段。

当前,我国经济同国际经济的联系日益紧密,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外部环境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明显加深。

加入WTO与我国仲裁制度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加入WTO与我国仲裁制度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仲裁,作为独⽴于诉讼之外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另⼀重要途径,在西⽅国家具有久远的历史,罗马的《⼗⼆铜表法》就有关于仲裁的记载。

也正因为仲裁天然具有跨域受理、专家断案、⼀裁终局等诸多的优势,因⽽它⼀直成为西⽅国家民商事主体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选⽅式。

与西⽅国家活跃的仲裁实践和发达的仲裁制度相⽐较,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仲裁尚处于起步阶段。

随着我国“⼊世”步伐的加快,对于我国⽬前尚处于起步阶段的仲裁制度来讲,更是充满了许多机遇与挑战。

世界贸易组织是⼀个由135个国家组成的,为防⽌贸易保护主义,以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由国际贸易为宗旨的政府间组织,是当今世界贸易体制的法律和组织基础,95%的全球贸易接受其规则的约束。

加⼊世界贸易组织是我国融⼊国际经济发展主流,是参与制定经济全球化规则的重要步骤,这⼀制度设想的实现将对我国社会经济⽣活多领域和多层⾯产⽣深远⽽⼴阔的影响。

仲裁制度如何⾯向“⼊世”,业已提上议事⽇程。

加⼊WTO,对我国仲裁制度来说,既是机遇,⼜是挑战。

“⼊世”以后,我国企业将⾯对国际竞争的压⼒,进⼊炽烈的实战状态,将出现运⽤仲裁法律制度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普遍动机强化态势,届时,对仲裁制度的需求预期将出现持续上升的趋势。

我们要认识到它的实质:资本的需要,即建⽴⼀个使资本迅速增值,保护它的发展,能够使它从体制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从⽽建⽴实现资本增值的效益化的经济秩序,仲裁在长期的市场经济发展中获得了⾃⼰的⽣命⼒,它运⽤市场经济内部的规律和⽅法来解决市场经济本⾝的纠纷,从⽽获得⽣存和发展的动⼒。

它的⽣命⼒在予市场经济内在资本效益的需要。

有市场经济就有竞争,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这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使竞争产⽣的不可避免的资本利益纠纷能够得到迅速的解决,以降低社会经济为解决纠纷⽽付出的成本,仲裁就产⽣了。

所以,仲裁是保证市场经济畅通,使市场经济全体制的获得效率的⼀种重要的制度。

仲裁也好,诉讼也好是两种解决市场经济纠纷的基本⽅式,功能和作⽤是完全不同的,设⽴仲裁制度绝不是因为法院的案⼦办不过来,更不能讲是因为司法腐败,⽽是两者有着根本不同的社会需要和功能作⽤。

论我国构建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论我国构建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文_摘要:临时仲裁是仲裁的原始形态,在国际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对于解决民商事纠纷发挥了巨大作用。

它是和机构仲裁相对应的一种仲裁模式,两者相互结合,可以共同促进仲裁制度的发展。

但我国的《仲裁法》对临时仲裁未做明确规定,从更好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促进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的角度考虑,十分有必要构建这一制度,推动我国仲裁事业的长足发展。

关键词:临时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利益一、临时仲裁制度概述临时仲裁,是指无特定仲裁机构介入,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合意,将相关的纠纷提交给临时组建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作出相应裁决的制度。

临时仲裁历史悠久,在古罗马时期已经出现,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而逐步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受到了诉讼以及其他仲裁方式的冲击,但其依然在国际社会中得到广泛的运用,更有甚者成为一些国家仲裁的主流方式,之所以能够在激烈的冲击下顽强的发展,最终还是得益于自身的优越性。

临时仲裁制度最大的优势就在于自主性即可最大程度反映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志。

基于其自主性从而获得了很大的灵活性,针对争议事项的裁判形式、所适用的规则和具体程序的进展等等,双方都可根据自身的情况灵活协商,对于仲裁中的各个环节也都可以及时的采用协商的方式进行变更;从解决纠纷的成本看,临时仲裁无疑更具经济性。

首先,无常设仲裁机关,也就不会发生常设的机关所消耗日常开支,申请人员也就不需要向其缴纳固定的管理费。

其次,当事人可以就近选择仲裁员,降低了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基于临时仲裁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与机构仲裁相比也更具效率优势。

二、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的现状1、临时仲裁的立法现状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在我国一个仲裁协议想要生效就必须选择特定的仲裁委员会,而进行了选择就是机构仲裁而不是临时仲裁。

我国的国内立法未给予临时仲裁法律上的认可,但所加入的许多国际条约和签订的双边协定中都对它予以认可,例如我国加入的《纽约公约》,其中所指的“仲裁”就包括了临时仲裁。

论临时仲裁引入中国的时机选择

论临时仲裁引入中国的时机选择

【摘要】从2015年1月1日贸仲委和2015年4月1日北仲的仲裁新规则来看,其都增加“追加当事人”、“合并仲裁”、紧急仲裁员制度等条款,但是并没有将学界一直争论的临时仲裁纳入其新规则当中。

笔者认为,目前随着我国涉外纠纷的增多以及我国市场经济、法治环境的成熟,将临时仲裁纳入到《仲裁法》的时机已日渐成熟。

【关键词】临时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法》修订一、由“尊重当事人意愿、推动仲裁国际化”的典型案例看中国临时仲裁制度的缺失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发布的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与卢森堡英威达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效力一案(2014),反映出我国仲裁制度的一些问题,比如临时仲裁制度的缺失。

该案简介如下:逸盛石化与英威达公司于2003年签署协议约定:“有关争议、纠纷或诉求应当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应在中国北京中国经济贸易仲裁中心(“CIETAC ”)进行,并适用现行有效的《联合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2年,英威达公司提出仲裁申请。

之后,逸盛石化以双方约定的仲裁本质上属于临时仲裁为由,向宁波市中院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

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终审裁定,认为:本案所涉仲裁条款不违反我国仲裁法的规定,裁定驳回逸盛石化请求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诉请。

该案首次认可当事人约定由中国的常设仲裁机构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管理仲裁程序的条款效力,并明确该条款约定的是机构仲裁,而非临时仲裁。

但是,我们可以由此看到,最高院在该案中是把当事人的仲裁决议看作机构仲裁,原因之一当然是我国不承认临时仲裁,可是,仔细分析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似乎当事人更有临时仲裁之意,最高院按目的解释的方法,认可了该仲裁协议,但其中的问题仍不容忽视,笔者大胆假设,是不是因为我国无临时仲裁制度,最高院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促进纠纷的解决而采取了机构仲裁的认定呢?由此,是不是可以再看学界关于临时仲裁引入我国的争论呢?二、临时仲裁制度的一般理论临时仲裁因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庭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更具灵活性等特征在仲裁中占有重要地位。

中国确立临时仲裁制度之我见

中国确立临时仲裁制度之我见

中国加⼊WTO,使我国仲裁法律制度获得了⼀个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随着中国经济国际化发展趋势的进⼀部加强,中国的仲裁制度必将和⼊世⼀样⾛向世界,⾯临着发展的机遇同时也⾯临着严峻的挑战。

随着国际间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通过仲裁来解决经济纠纷有着⽐民事诉讼更加优越的特点,它所具有的⾃主性、专业性、保密性、以及在执⾏上的国际性优势等特点致使⼈们在发⽣纠纷时越来越倾向于这种费⽤低、速度快的裁决⽅式。

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要求中国的仲裁制度更加完善和国际化,⽽确⽴临时仲裁制度则是指⽇可待的事了。

因为临时仲裁制度是指在事先并不存在的仲裁组织的情况下,当事⼈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交给他们临时组成的仲裁庭进⾏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仲裁。

仲裁结束,仲裁庭即告解散。

临时仲裁制度相对于机构仲裁⽽⾔有其⾃⾝的优点,它赋予当事⼈较⼤的⾃主权,仲裁程序也有相当的灵活性,仿佛量体裁⾐,能限度的给予当事⼈以便利。

所以说,临时仲裁制度对于解决经济贸易纠纷发挥着机构仲裁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

当今世界绝⼤多数国家都承认临时仲裁,但是临时仲裁在中国仲裁法律制度中仍然是⼀个禁区。

事实上,临时仲裁制度已由我国加⼊的联合国《承认及执⾏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条第三款中所确⽴。

既然认可该条约中的约定,却在现⾏制度中并⽆体现,不能不说是⼀个重要的缺漏。

因此,中国确⽴临时仲裁制度,必将全⾯促进我国仲裁制度的进⼀步发展,有效地改善我国现⾏争端解决机制,以效率的进步实现法治所要追求的社会效益的实现。

⼀、临时仲裁制度的现状 在⼈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有不同程度的⼈类交往存在。

有交往就有可能产⽣纠纷。

为了顺利进⾏交往,⼈们必须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

随着⼈们相互间的交往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纠纷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纠纷的解决及其⽅式因⽽⽇益受到重视。

从法律的⾓度看,纠纷的解决⽅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其中,仲裁是⼀种⾮常重要和有效的纠纷解决⽅式,在民商事领域,其作⽤尤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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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友好仲裁制度引入我国仲裁的必要性
【摘要】友好仲裁制度更多地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发挥重要作用,
同时目前很多国家都有此制度,与依法仲裁制度相比较,其具有着
无法比拟的特殊优势。在此背景下,我国已有部分地区如天津市已
经试行友好仲裁制度,并取得不错的实践效果。但是,目前友好仲
裁制度在我国国内仲裁制度中的确立还存在着诸多的障碍和争议,
因此对友好仲裁制度在我国仲裁制度中确立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也
值得探讨,从而对该制度在我国的引进及确立寻找理论及实践依
据。
【关键词】友好仲裁;依法仲裁;意思自治;公平善意
一、友好仲裁制度内涵之分析
友好仲裁(amiable composition)制度,又称友谊仲裁程序、
衡平仲裁程序,其是和目前我国采用的依法仲裁程序相对而言的,
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适用严格的法律规则进行依
法仲裁决会产生结果不公平的情况下,从而在当事人双方授权的基
础上,依据当事人双方所认同的公平标准对案件进行裁决,该裁决
当然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友好仲裁(amiable composition)的概念最早起源于法国,
“amiable composition”源于法国法律用语“amiable
compositeur”,即友好公断人的含义。因此也就要求仲裁者在仲裁
的过程中拥有较大自由并且可以不须严格遵从法律规则,能够依据
公允善意原则(ex aepuo et bono)作出裁决。13世纪即产生于法
国的友好仲裁制度直到过了五个世纪,才基本消除其和传统意义上
的仲裁制度间的区别,友好仲裁也才能够成为仲裁的表现形式。友
好仲裁制度自其产生之后,借助其独特的优势,即对当事人双方意
思自治前所未有的尊重——可以允许他们选择仲裁依据,而在大陆
法系国家得到了比较广泛的肯定和采用。但该制度在英美法系国
家,一开始并没有得到支持和肯定,例如英国对友好仲裁的采用和
肯定就经历了较长的过程,而英国同时也是现代仲裁的发源地。这
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末,友好仲裁在英美法系国家才得以接
受和肯定。二、友好仲裁制度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一)友好仲裁
制度在国外的实践
正如如前文所述,源自法国国内的友好仲裁制度,在大陆法系
国家的立法和实践中得到了比较广泛的肯定和采用,但是英美法的
诸多国家,对其的态度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不明朗。
大陆法系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其在国内立法中纷纷确
立友好仲裁制度从而使该制度得以承认和运行,但英美法系国家对
该制度接受则较晚。例如在早期的英国,法官在进行判决的时候只
能严格遵守法律进行裁判,同理,仲裁员在进行商事仲裁的过程中,
亦不允许超越当时英国实体法法律规则的范围,不能在有法律规则
能够适用的情况下去首先采用公平善意的原则做出裁决。在1996
年之前,英国的立法对此态度不明确,但司法实践中经历了从反对
到放松的过程。1996年5英国仲裁法6第46条(1)款明确规定:
如果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应按照当事人同意的或仲裁庭决定的其他
考虑来处理争议。[1]在美国,基于契约自由的理念,早在1875
年的判例中,美国法院就明确承认:仲裁员可以漠视严格的法律规
则或证据规则,按照他们自己的公平观念来处理争议,除非当事人
对此在提交仲裁时有限制。[2]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友好仲裁制度
首先在一国实行,进而逐渐被世界上许多国家认可和接受,反之,
将目前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得以普遍承认的友好仲裁制度运用于我
国国内仲裁在法的发展亦是可行的。好的制度应该拿来为我所用,
而不应被拒之门外。(二)友好仲裁制度在我国国内的实践
我国早在1995年的《仲裁法》中就有所规定规定:“仲裁应当
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五年后在2000
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第53条规定:“仲
裁庭应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参照国际惯例,遵循公平
合理的原则,独立公正地做出裁决。”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目前的
两项立法中,虽然能够体现公平善意的原则,但据此就承认友好仲
裁制度还存在着争议。而鉴于此制度在实践中具有独特的优势,我
国部分地区已经在试行此制度。例如从2005年9月1日开始,天
津仲裁委员会颁布实施了《天津市仲裁委员会友好仲裁暂行规则》,
并成立了友好仲裁工作站,设立了邀请仲裁制度、协助仲裁制度、
专家办案等,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私
法意思自治与立法及司法活动相结合的产物,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
发展规律使然,对我国国内仲裁亦是一种推动与创新。三、友好仲
裁制度在我国国内国内仲裁确立的必要性分析
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命题是,司法是权利的最终救济方式和法
律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言外之意就是除司法救济之外还有其他的
救济途径,比如诉讼外的协商和解、调解和仲裁。[3]结合目前国
内外的经济形势,以及我国国内仲裁诉讼化的趋势,友好仲裁制度
的优势也就凸现出来,因此,对于我国目前实行的仲裁程序而言,
引入友好仲裁制度是对于完善我国目前的仲裁制度而言也显得尤
为必要,分析如下:(一)友好仲裁制度的设立将使私法意思自治
得以充分体现
仲裁正是建立在私法意思自治基本价值理念之上,才得以成为
民间商事纠纷的重要解决方式,而友好仲裁制度中,我们不难发现
其将该理念体现得更加深入。结合天津市友好仲裁实践,我们看到,
从进入到友好仲裁程序到程序结束,其主动权都掌握在仲裁双方当
事人手中。首先,仲裁程序的启动是以当事人的选择为基础。当事
人既可以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也可以在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的
情况下达成友好仲裁协议启动友好仲裁程序;如果前两种情况均未
产生,那么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并通过天津仲裁委员会签署《友好
仲裁协议书》,也同样可以适用友好仲裁。其次,友好仲裁的过程
也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友好仲裁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最大的不同也就在于,仲裁员的选定以及仲裁方式的选择都充分体
现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再次,仲裁程序的终止也彰显当事人的
意思自治。友好仲裁的最终结果可以分为调解结案、和解结案以及
裁决结案,其中以调解结案为主,仲裁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接受
的,即可制作调解书结案;同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自行和解,从
而撤回仲裁申请或是申请仲裁庭以和解为基础制作裁决书;裁决结
案最为特殊,因为仲裁庭一般不会直接进行裁决,只有在当事人请
求仲裁庭就争议事实进行裁决时,仲裁庭才依据公平善意的原则作
出裁决,这无疑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深刻体现。(二)友好仲裁制
度能够弥补法律规则的缺漏
民商事案件的复杂性与多样性有时甚至会出乎我们的预料,这
也就是目前国内依法仲裁中所存在的一个缺陷,依法仲裁所依据的
是严格的法律规范,而法律规范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规范性调
整也有一个重大的弱点,就是它不可能充分考虑到每个具体情况的
特点,做出符合每个具体情况的处理”。[4]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中
如果发现使用严格的法律规则将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这在我国多
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是屡见不鲜,同时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进行
友好仲裁,那么仲裁将会很难做出一个公平善意的裁决。而在友好
仲裁中,允许仲裁员规避这种不公平的结果而根据公平善意原则来
裁决案件,无疑是对目前法律规则缺漏的一种补救。(三)友好仲
裁制度能够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在商事活动中,当事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以追逐利益展开,而时
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5]天津市目前试行的友好仲裁就以
其简便、快捷的特点为当事人节省了很多成本。首先,其审限更短。
友好仲裁程序的审理时限仅为20天,而目前我国现行的仲裁程序
中,普通程序需要4个月,即使是特殊情况下的快速仲裁,也需要
50天的审理期限。同时在友好仲裁程序中,审理时限的延长需要双
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将会终止仲裁程序,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避
免一方当事人为了经济利益而故意拖延仲裁程序,也将受损方的时
间、金钱损失降至最低。其次,友好仲裁庭只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员的选定也就显得不再繁琐。再次,当事人之间可以采用多种
形式进行友好磋商。当事人既可以亲自参加仲裁,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参加,同时在仲裁庭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
式进行友好仲裁协商。这也使得当事人参加友好仲裁的途径成为多
元化,减少了当事人精力的消耗。
尽管目前我国对是否承认友好仲裁制度存在争议,但通过以上
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该制度具有依法仲裁所无法比拟的优势,甚至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行我国严格依据法律规则进行仲裁的教
条性和抽象性,因此,在我国仲裁法借鉴和引入友好仲裁制度,将
是完善我国仲裁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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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2010(1):127.
[3]贺季敏.论友好仲裁[a].章程.司法改革评论(第九辑)
[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87.
[4]孙国华.对于法的性能和作用的几点认识[m].北京: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3.
[5]张锐之.论国际商事友好仲裁[j].法制与经济,2011(11):
202.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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