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确立临时仲裁制度之我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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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事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海事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海事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海事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是为了应对海事纠纷解决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挑战。

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参与国际海事活动的增加,海事纠纷的数量和复杂性也在逐渐增加。

目前我国的海事仲裁制度主要以常设仲裁机构为主,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常设仲裁机构无法及时解决海事纠纷的问题。

建立海事临时仲裁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海事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不仅可以为海事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途径,同时也可以为我国的海事法律体系完善和健全提供有力支持。

通过构建海事临时仲裁制度,我国可以更好地保护海事交易的合法权益,加强国际海事合作,提升我国在国际海事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构建我国海事临时仲裁制度是当前亟需关注和解决的问题,也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

1.2 问题提出海事领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海上事故、合同纠纷、海盗袭击等问题时有发生,而海事纠纷的解决通常需要依赖仲裁机构,以提供公正、高效的解决方案。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海事临时仲裁制度,导致海事纠纷解决过程繁琐、耗时长、效率低下的问题日益突出。

当前我国亟需建设健全的海事临时仲裁制度,以适应海事纠纷解决的紧迫需求。

海事纠纷的特殊性和紧急性要求海事临时仲裁制度能够快速有效地介入纠纷解决过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秩序稳定。

海事临时仲裁制度的建设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确保仲裁结果公正客观、程序透明公开。

在这一背景下,如何构建我国的海事临时仲裁制度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通过研究海事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构建原则、具体建设内容、运行机制和意义等方面,可以为我国建设健全的海事临时仲裁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推动我国海事事务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2. 正文2.1 海事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海事临时仲裁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发展意义。

海事领域是一个具有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的领域,一旦发生纠纷需要及时有效地解决。

临时仲裁的看法

临时仲裁的看法

临时仲裁的看法在社会交往中,人们难免会遇到一些纷争和争议,而当双方无法自行解决问题时,仲裁便成为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

与传统的仲裁相比,临时仲裁则具有更为灵活和快速的特点,能够迅速应对紧急情况,解决当下的纠纷。

临时仲裁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由双方或第三方临时组成的仲裁机构来解决争议或纠纷的一种方式。

相比于传统仲裁,临时仲裁更加简便高效,不需要长期的准备和程序,可以在短时间内达成仲裁结果。

这种方式适用于一些紧急情况,如紧急的合同纠纷、紧急的劳动争议等。

临时仲裁的优势在于其高效性和便捷性。

在一些紧急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等待传统仲裁的程序,需要迅速解决问题时,临时仲裁能够提供及时的解决方案。

由于其简单而高效的特点,临时仲裁可以在短时间内得出仲裁结果,避免了长时间的等待和纠纷的进一步扩大。

对于当事人来说,临时仲裁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由于临时仲裁不需要传统仲裁的繁琐程序,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人员。

这样一来,当事人可以更加灵活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仲裁方式,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结果。

然而,临时仲裁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临时仲裁的程序相对简单,仲裁结果可能不够严谨和准确。

在紧急情况下,仲裁人员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资源来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审理,这可能导致仲裁结果的不公正。

其次,临时仲裁的效力有时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临时仲裁的效力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当事人需要在仲裁结果被承认和执行之前进行更多的程序和步骤。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建立更加完善的临时仲裁制度,明确临时仲裁的程序和规则,确保仲裁结果的准确和公正。

其次,加强对临时仲裁的监管和管理,确保仲裁机构和仲裁人员的专业性和信誉度。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促进临时仲裁的互认和执行,提高仲裁结果的效力和权威性。

临时仲裁作为一种快速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和挑战。

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临时仲裁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当事人提供高效和公正的纠纷解决方案。

论我国海事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海事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海事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逐渐发展,海事纠纷不断增多,因此,在海事领域建立一套高效、便捷的仲裁制度势在必行。

此前,我国在海事仲裁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来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但这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诉讼周期长、程序复杂等,因此需要建立一套更加完善的海事仲裁制度。

本文就聚焦于我国海事领域的临时仲裁制度构建问题,分析它的必要性、现实意义以及实质内容。

为什么要建立临时仲裁制度?在日常海事活动中,纠纷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在海上运输、海洋工程建设以及海洋资源开发等活动中,涉及的利益关系更加复杂。

与此同时,海事纠纷的处理时间长、成本高、难度大,这对海事产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很大的不利影响。

因此,建立一套适用于海事领域的临时仲裁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

由于仲裁制度具有周期短、程序简洁等优势,所以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提高纠纷处理效率。

相对于常规的诉讼程序,仲裁制度的周期更短,因此能更快地解决海事纠纷,提高纠纷处理效率,为相关方当事人赢得更多发展机遇。

二、降低处理成本。

相对于传统的法律诉讼,仲裁制度可以降低处理成本,降低相关方当事人的财务压力,减轻消极影响。

三、提高纠纷解决的积极性。

采用临时仲裁制度,可以使相关方当事人更加积极主动地解决纠纷,而不是将问题留给司法程序来处理。

通过仲裁得到满意的纠纷解决结果,能推动其更进一步积极地投身到海事经济发展中来。

要建立一套适用于海事领域的临时仲裁制度,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构建:一、完善政策法律体系。

建立适用于海事领域的仲裁规则,尤其是在处理涉外纠纷时需要更为完善和严密。

同时,要加大对海事仲裁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相关人员对仲裁制度的认同度和运用率。

二、建立一套有效的仲裁机构。

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专业化的仲裁机构,尤其是应该重点考虑加强对海事仲裁机构的建设,引进专业人才,提高仲裁机构的公信力。

三、完善仲裁程序、流程。

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建设自由开放的经济试验区,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探索新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促进经济的创新和发展。

为了进一步完善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治环境,构建一个稳定、公正、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我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了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

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是指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一种专门的仲裁机构,负责处理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发生的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争议。

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是为了提供更便捷、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和促进贸易自由化,必须提供一个简单、迅速的争议解决渠道,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临时仲裁制度的设立可以快速解决争议,缩短争议解决的周期,提高经济效率。

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是为了保证争议解决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临时仲裁机构由具有中立性和专业性的仲裁人员组成,能够公正、客观地处理争议。

仲裁机构还可以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复杂程度,选派专门的仲裁小组,以保证仲裁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是为了提高争议解决机构的灵活性。

自由贸易试验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灵活、创新的争议解决机制。

临时仲裁制度可以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仲裁程序和规则,以适应不同投资者的需求和特殊情况,提高仲裁机构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是为了提高争议解决的法律保障。

临时仲裁制度可以建立统一的仲裁规则和程序,明确仲裁庭的权限和权力,提高仲裁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通过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可以进一步完善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治环境,提高法律保障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在构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应充分调研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仲裁制度经验,融入国际仲裁的优秀成果,以提高临时仲裁制度的质量和水平。

应加强仲裁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仲裁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1. 引言1.1 背景介绍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重要举措。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的深化,贸易纠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

这些贸易纠纷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就会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合作带来不利影响。

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成为保障我国贸易安全和促进贸易畅通的重要举措。

随着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不断扩大和深化,对于贸易纠纷的解决机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传统的仲裁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效率低、费用高等问题,而临时仲裁制度则可以提供更加灵活、快速和低成本的解决方案。

构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具有重要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通过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制定合理的制度设计与运行机制,可以为我国的贸易纠纷解决提供更加有效的保障和支持。

1.2 研究意义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一制度的建立可以为自由贸易试验区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更多外商投资。

通过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我国可以更好地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作用,提升其国际竞争力。

构建这一制度还可以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完善我国的仲裁制度体系,提高司法效率和公平性。

最重要的是,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将为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注入新的活力,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助力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

研究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具有深远的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正文2.1 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在于能够提供一个快速高效的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发展提供稳定可靠的法律保障。

随着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不断扩大和深化,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各种贸易纠纷也日益增多,传统的司法诉讼程序往往耗时耗力,无法及时解决问题。

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临时仲裁制度,能够快速响应,高效公正地处理各类贸易纠纷,保障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临时仲裁

临时仲裁

中国设立临时仲裁的思考一、临时仲裁的概念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是指依据当事人自己协商一致的规则或者根据仲裁庭拟定的规则进行的仲裁。

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建立他们自己的程序规则,根据其原创的程序进行仲裁;也可以协商选择现成的仲裁规则,例如1976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根据现成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临时仲裁是相对机构仲裁的概念。

机构仲裁是指由常设仲裁机构进行管理,依据该仲裁机构自己的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

因此,相对机构仲裁而言,临时仲裁也可以概括为无需任何仲裁机构进行程序上的管理或控制,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或事后协商的程序规则,产生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争议,并在做出裁决后自行解散的仲裁。

二、临时仲裁的特点1、灵活性。

只要在当事人双方足够配合的前提条件下,临时仲裁能让仲裁程序规则、仲裁活动的展开更符合争议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实际需求,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这是临时仲裁相比机构仲裁所体现出来的主要优势。

2、有利于提高效率。

由于跳过了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可以避开了仲裁机构的内部程序,也可以避免某些较为死板的仲裁规则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从而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结合自身情况,提高仲裁效率。

3、有利于节省费用。

同样是因为避开了仲裁机构,临时仲裁节省了仲裁机构的相关管理费用,如果再加上较高的仲裁效率的话,同样可以节省下不少不必要的开支。

因此,临时仲裁相对机构仲裁更有利于节省仲裁费用。

4、依赖当事人双方的合作。

临时仲裁的有效开展受制于当事人双方的高效合作,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于已经达成协议的事项出尔反尔或者故意拖延时间、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势必会令仲裁陷入僵局,有可能连仲裁庭都无法顺利组建。

所以说,过分依赖当事人双方的合作是临时仲裁的主要弊端。

三、中国对于临时仲裁的态度《仲裁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立已经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和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与发展已经成为我国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之一。

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涉及到自由贸易、投资自由化、人才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综合性改革,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其中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是一项关键的法制建设工作。

首先,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是有必要的。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贸易、投资等方面的纠纷和争议。

而传统的诉讼方式费用高、耗时长、程序复杂,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这样一个要求快速、高效、便利的特殊环境下显得格格不入。

因此,建立一种灵活、高效、自主管辖的仲裁制度,是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制建设的必要要求。

其次,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将会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解决纠纷的机制。

一种灵活、高效、自主管辖的临时仲裁制度不仅进一步降低了纠纷解决的成本和时间,更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了更好的保障和便利。

通过建立这种仲裁机制,企业和投资者不仅可以减少法律资源和经济资源上的浪费,更能够更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需要之前的基础和相应的支持。

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需要在法制体系上得到保障,其中仲裁制度的构建则需要依托当前我国仲裁立法已具备的基础,并进一步完善相应的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

同时,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的建立需要得到法律和政策的支持。

因此,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是一项较为复杂的法律建设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密切合作与配合。

最后,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需要尊重国际惯例和实践。

自由贸易试验区本身是一个开放和试验的平台,不仅需要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更优秀和卓越的法制和政策环境,还需要尊重国际惯例和实践。

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需要参考国际惯例和实践,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教训,更好地构建符合自身特点和实际需要的仲裁制度。

临时仲裁制度之探究

临时仲裁制度之探究

临时仲裁制度之探究【摘要】临时仲裁协议以及裁决的效力承认与否,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因此,对于临时仲裁法律制度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临时仲裁有其历史特性和优劣特点,结合相关临时仲裁国际和国内立法,采用比较分析法来探究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仲裁立法中的必要性。

【关键词】临时仲裁;历史沿革;优劣特点;必要性伴随着国际商业关系的发展,出现了大量的国际商业纠纷,这在客观上就需要适当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商事仲裁以高度自治的方针,准司法性和民间性特征而广受国际社会的欢迎,并已成为解决国际商业纠纷的有效手段。

国际商业仲裁的仲裁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机构仲裁”(administered 或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另一类是“随意仲裁”(adhocarbitration,亦被译为“临时仲裁”或“特别仲裁”)。

[1]本文主要从临时仲裁的历史沿革和其优劣特点着手,结合相关临时国际国内立法,来探讨其在我国仲裁立法中的必要性。

一、临时仲裁制度概念及历史沿革在英语中临时仲裁又译为特别仲裁,是指特殊的,专业化的服务,为一些特殊用途的仲裁制度。

时至今日,许多学者对临时仲裁的概念仍有不同的理解:有些学者认为,临时仲裁是没有固定的仲裁机构,由当事人自己通过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来组织仲裁庭[2]也有人认为,临时仲裁是在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的基础上,由争议发生的临时仲裁员组成,负责审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结束后,原审仲裁庭即行解散;[3]到目前为止,临时仲裁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但就整体而言,临时仲裁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伴随着繁荣和衰退,至今仍存在发展的曲折过程。

现代商事仲裁起源于欧洲,事实上临时仲裁在19世纪中叶以前是国际商业仲裁机构的唯一形式,可以说有着悠久的历史。

直到今天,在常设仲裁机构发展迅速,数量达到了130以上的情况下,临时仲裁体现了其旺盛的生命力,受到许多国家的认可,特别是在国际海事纠纷领域,临时仲裁已经成为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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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确立临时仲裁制度之我见-中国加入WTO,使我国仲裁法律制度获得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随着中国经济国际化发展趋势的进一部加强,中国的仲裁制度必将和入世一样走向世界,面临着发展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随着国际间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通过仲裁来解决经济纠纷有着比民事诉讼更加优越的特点,它所具有的自主性、专业性、保密性、以及在执行上的国际性优势等特点致使人们在发生纠纷时越来越倾向于这种费用低、速度快的裁决方式。

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要求中国的仲裁制度更加完善和国际化,而确立临时仲裁制度则是指日可待的事了。

因为临时仲裁制度是指在事先并不存在的仲裁组织的情况下,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交给他们临时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仲裁。

仲裁结束,仲裁庭即告解散。

临时仲裁制度相对于机构仲裁而言有其自身的优点,它赋予当事人较大的自主权,仲裁程序也有相当的灵活性,仿佛量体裁衣,能最大限度的给予当事人以便利。

所以说,临时仲裁制度对于解决经济贸易纠纷发挥着机构仲裁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承认临时仲裁,但是临时仲裁在中国仲裁法律制度中仍然是一个禁区。

事实上,临时仲裁制度已由我国加入的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一条第三款中所确立。

既然认可该条约中的约定,却在现行制度中并无体现,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缺漏。

因此,中国确立临时仲裁制度,必将全面促进我国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有效地改善我国现行争端解决机制,以效率的进步实现法治所要追求的社会效益的实现。

一、临时仲裁制度的现状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有不同程度的人类交往存在。

有交往就有可能产生纠纷。

为了顺利进行交往,人们必须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

随着人们相互间的交往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纠纷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纠纷的解决及其方式因而日益受到重视。

从法律的角度看,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其中,仲裁是一种非常重要和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民商事领域,其作用尤为显著。

在汉语中,“仲”就是居中的意思,“裁”就是衡量的意思。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仲裁” 就是“争执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对争执事项作出决定”。

因此,仲裁在中国也曾被称为公断。

但现在则通用“仲裁”一词。

在英语里,与之相应的词是arbitration,基本含义也是居中裁决。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仲裁”就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第三者就纠纷居中评判是非,并作出对争执各方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方式或方法。

纵观各国的仲裁立法,把仲裁机构的约定作为仲裁协议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是罕见的。

一般来说,各国法律除对仲裁协议采用书面形式外,对仲裁协议的内容多只强调其应表明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愿。

例如,澳大利亚关于仲裁协议的要求就是仲裁协议应是书面的,只要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愿是明确的,仲裁协议便是有效的。

比利时的《司法词典》规定:“仲裁协议应当由表明其仲裁意愿的经当事人签署的书面文件或其他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

”在法国,依其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是:仲裁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仲裁协议中指定了仲裁员或约定了指定仲裁员的方式,如果仲裁协议关联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则另当别论。

在判例法中,如果当事人实际参加了仲裁程序,视当事人以参加仲裁的行为有效取代了无效的仲裁协议,仲裁是有效的。

依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当事人有权提交解决的争议的范围内,将争议提交一名或数名仲裁员解决的协议是有效的。

日本法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没有规定具体的要求。

美国1950年仲裁法第32条规定,仲裁协议是指将现有争议或未来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无论该仲裁协议中是否指定了仲裁员。

1在各国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中,仲裁的概念既包括机构仲裁,也包括临时仲裁。

机构仲裁亦称制度性仲裁、常设仲裁,由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依据既定的仲裁规则解决其争议,是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仲裁方式。

所谓临时仲裁,是指不要常设仲裁机构的协助,直接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的仲裁。

仲裁庭处理完毕案件即自动解散。

在当事人约定以临时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情况下,临时仲裁协议中自然不会约定仲裁机构。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尽管机构仲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临时仲裁也有独特之处。

第一,它有利于更充分的尊重和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临时仲裁中,仲裁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都由双方当事人保持完全的控制。

他们决定仲裁员的指定方法及其管辖范围或权力,也决定仲裁地点和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它有利于发挥仲裁的灵活性,关于具体仲裁事项的处理方法、程序均由争议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灵活确定,具有较大的弹性,许多涉及到国家当事人的争议的处理,常采用临时仲裁。

第三,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既没有仲裁机构和相关人员的参与,当事人又可以约定限制仲裁员对外透露仲裁的机会,因此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第四,它有利于提高效率。

由于临时仲裁程序灵活,当事人自主性强,而且可以免除各种机构的内部程序的时限,因此处理案件更快捷、更高效,也更经济。

大多数仲裁机构都收取管理服务费用,一般都是按照仲裁标的的大小按比例递减收取。

因此,当事人选择临时仲裁会更节省费用。

特别是一些争议金额不大、当事人又希望尽快解决的案件,他们更希望找到一位双方均信赖的专家,在最短的时间内,如几个小时或几天内,使他们之间的争议得以了结。

在机构仲裁的情况下,从申请人在仲裁委员会立案、仲裁庭组庭、开庭审理到仲裁裁决的作出,在最快的情况下,至少也需要1~2周,甚至更长的时间,其中有些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1~2年才能结案。

因此,临时仲裁庭在那些争议金额不大、当事人迫切要求及时解决的案件中所体现的方便、及时、节省费用的特点,是机构仲裁所无法比拟的。

特别是某些海事仲裁案件,如有关海上货物运输中由于船舶滞期而发生的争议,许多都是通过临时仲裁机构解决的,为的是节省时间和减少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当然,临时仲裁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临时仲裁的主要程序事项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对仲裁员的素质要求较高,而且仲裁裁决相对不易于为他国承认、执行。

然而,任何一种制度必然有利也有弊,我们不能因为临时仲裁制度存在缺陷就完全否认,客观的做法应是在制度上加以完善,结合机构仲裁的优势,最大化地遏制其负面效应,充分发挥其积极影响。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纽约公约》中规定的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既包括常设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临时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我国法院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也包括由临时仲裁机构在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

目前,除了我国与一些国家订立的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中有关通过临时仲裁方式解决我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议外,现行的国内仲裁法中没有临时仲裁的规定,这就有可能造成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时,中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

因为如果外国当事人与中国当事人就某一商事纠纷约定在国外进行临时仲裁,而且这一临时仲裁机构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作出了中方败诉的裁决,如果中方当事人未能自动执行这一在《纽约公约》缔约国境内作出的裁决,则外方当事人即可依照《纽约公约》向中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决。

中国法院应当依据公约中的规定进行审查,如果裁决不存在公约第5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就应当承认该裁决的效力,并予以强制执行。

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在中国进行临时仲裁,且临时仲裁庭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了仲裁,作出了外方败诉的裁决,则外方当事人既可以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以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没有约定仲裁机构而导致仲裁协议无效为由,向裁决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该裁决,也可以在中方当事人向该外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决时提出抗辩:根据裁决地法——中国仲裁法第18条关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没有约定仲裁机构为由,该仲裁协议无效,而根据无效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不能得到执行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有学者在论著中称,中国法律不承认临时仲裁,不仅造成我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不对等,也造成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不对等。

例如,2000年香港《仲裁(修订)条例》于2000年2月1日开始实施,正式落实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先前达成的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有利于内地和香港两地仲裁工作的进行。

按照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内地应当执行香港地区的仲裁裁决,包括临时仲裁。

而香港法院则只承认与执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供的内地仲裁委员会名单中指明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显然不会承认与执行在内地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

如前所述,各国仲裁法多没有把仲裁机构的约定作为仲裁协议的一项有效要件,纽约公约也没有直接做出这种规定。

而我国现行的仲裁立法,除了我国政府与其他一些国家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有关于通过临时仲裁机构组成的仲裁庭解决有关争议的规定外,仲裁法中尚无关于临时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规定。

在我国目前状况下,临时仲裁机构的存在只是极为偶然的现象,就仲裁法项下意义上的仲裁而言,并没有临时仲裁存在的余地。

因此,依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临时仲裁协议将无一例外地被认定为无效仲裁协议,除非双方当事人另就仲裁机构达成补充协议。

换而言之,由于我国仲裁法没有对临时仲裁作出任何规定,加上仲裁法把仲裁机构的约定作为认定仲裁协议有效性的一项要件,所以可以说,在法律上,我国现行仲裁法对临时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是不予认可的。

当然,我国对临时仲裁未予规定,可能有其他的考虑,如仲裁解决争议的方法尚未深入人心,仲裁员的素质也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等。

在经济文化往来如此广泛频繁、交通通讯如此迅捷发达的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对当事人在经济交易中所表现出的共同意思或意愿普遍予以尊重和重视。

这种尊重和重视体现在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条款,对当事人选择的可适用的法律,对当事人选择的解决争议的方式等诸多方面。

当事人约定通过临时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在国际上已得到普遍的尊重。

从各国立法实践看,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都不否定临时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在司法实践中,也都认可临时仲裁,承认临时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除非当事人的原因,临时仲裁协议是不可执行的。

有的国家甚至在临时仲裁协议不可执行的情况下,仍通过法院以司法补救的方式使其成为可执行的协议。

我国仲裁法上只有常设仲裁机构存在的余地,而并无临时仲裁的地位。

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个缺憾。

随着我国仲裁事业的逐步普及与深入,临时仲裁也会逐步地为国家法律所认可,应当说这是我国仲裁立法的发展趋势。

因此,在对我国仲裁法进行修订时,应该考虑在仲裁协议中有关临时仲裁庭的约定的问题。

二、我国学术界对于临时仲裁制度的态度我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但是,我国《仲裁法》对临时仲裁没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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