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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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梳理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梳理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梳理引言人类是具备预期行为的智慧动物,我们时常面对各种各样的选择、决策和行动。

在这个过程中,人们通常会基于对未来的期待来做出决策。

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决策科学领域的一个重要理论,探讨了人们是如何对可能性进行评估和决策的。

本文将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概念、特征以及影响因素进行梳理,以期进一步了解人们在决策行为中期待可能性的作用。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概念及背景期待可能性理论,也被称为概率加权理论,是由Daniel Kahneman和Amos Tversky等人于1979年提出的。

该理论试图解释人们是如何评估和决策可能性的,以及在不确定性环境下,为什么人们有时会偏好选择低概率但高可能性的选项。

期待可能性理论对传统的期望效用理论进行了扩展和修正,使得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人们的决策行为。

二、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特征1. 加权函数: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人们在评估和决策可能性时,会对不同的概率赋予不同的权重。

人们更倾向于过于乐观地看待低概率事件的发生概率,同时过于悲观地看待高概率事件的发生概率。

这种非线性的加权函数反映了人们对概率的错误判断和加权处理。

2. 风险规避: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人们在决策时是风险规避的,即更倾向于选择具有确定性的选项,而不是具有不确定性的选项。

这种规避风险的表现可能是由于人们对低概率事件的过于悲观估计以及对高概率事件的过于乐观估计。

3. 碎片化决策:期待可能性理论指出,人们在评估和决策可能性时通常会将决策拆分成多个碎片,而不是综合考虑整体的可能性。

这种碎片化决策可能导致人们对可能性的评估出现偏差。

三、影响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因素1. 情感因素:人们的情感状态可以影响对可能性的评估和决策。

例如,积极的情感状态可能导致人们过于乐观地看待低概率事件的可能性,从而偏向于选择具有较高风险的选项。

2. 个体差异:不同的个体在评估和决策可能性时可能存在差异。

个体的风险偏好、认知方式以及个人经验等因素可能会影响对可能性的判断和决策。

《可能性1、2》(教案)人教版五年级上册数学

《可能性1、2》(教案)人教版五年级上册数学

《可能性1、2》(教案)人教版五年级上册数学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理解可能性的概念,能够识别和描述事件的可能性。

2. 培养学生运用可能性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 培养学生合作、探究的学习态度,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二、教学内容1. 事件的可能性2. 不确定事件与可能性3. 可能性的大小三、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理解可能性的概念,能够识别和描述事件的可能性。

难点:掌握可能性的大小及其应用。

四、教学过程1. 导入新课通过生活中的实例,让学生初步感知可能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 新课导入(1)事件的可能性引导学生举例生活中的一些事件,让学生认识到事件的可能性。

(2)不确定事件与可能性让学生了解不确定事件的概念,并能够判断事件是否为不确定事件。

(3)可能性的大小通过实例,让学生了解可能性的大小,并能够对事件的可能性进行排序。

3. 实践操作让学生分组进行实际操作,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合作意识。

4. 总结与反思引导学生对本节课所学内容进行总结,巩固知识点,培养学生的归纳总结能力。

五、课后作业1. 完成课后练习题,巩固所学知识。

2. 观察生活中的可能性事件,与同学分享,提高学生的观察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六、教学评价1. 课堂表现:观察学生在课堂上的参与程度、发言情况,了解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

2. 课后作业:检查学生的课后作业完成情况,评价学生对知识点的巩固程度。

3. 实践操作:评价学生在实践操作中的表现,了解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合作意识。

通过本节课的教学,使学生掌握可能性的基本概念,能够识别和描述事件的可能性,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提高学生的合作、探究学习态度。

重点关注的细节:可能性的大小对“可能性的大小”的详细补充和说明:在数学中,可能性的大小是指一个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的程度。

这个概念在概率论和统计学中非常重要,它帮助我们理解和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冀教版五年级数学上册第四单元 可能性 教案 第一课时 可能性(1)

冀教版五年级数学上册第四单元  可能性 教案 第一课时  可能性(1)

第一课时可能性(1)教学内容:冀教版小学数学五年级上册第39、40页可能性。

教学提示:本课通过抛硬币、掷骰子、摸彩球三个游戏引出游戏结果的多种可能性。

进一步认识可能性的大小。

教学目标:1、知识与技能:使学生在具体的情境中感知事件可能性的大小,会表示简单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能按指定的要求设计简单的游戏方案。

2、过程与方法:引导学生通过数学实践活动,学会用几分之一表示简单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向学生渗透概率的统计思想,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

重点、难点:教学重点:体验事件发生的等可能性以及游戏规则的公平性,会用分数表示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教学难点:能按要求设计公平的游戏方案。

教学准备:教具准备:多媒体课件、实验记录表。

学具准备:硬币、骰子、盒子、小球。

教学过程:一、玩游戏引入。

游戏规则:双方轮流按顺序报数,每人每次最多只能报2个数,谁抢到6,谁就是赢家。

通过游戏,学生发现秘密:谁先报数就一定会输。

师:用什么办法决定让谁先报数才算公平?生:石头剪刀布、丢硬币、掷骰子、抓阄……【设计意图:游戏导入,激发兴趣,同时让学生带着如何让游戏更公平的任务研究数学问题,培养公正、公平的意识。

用一个游戏贯穿整节课始终,让游戏和学习自然地结合在一起,更能让学生体验到学习数学的乐趣。

】二、探究新知1、抛硬币游戏。

(初步感受事件发生的等可能性。

)看过足球赛吗?那么大家觉得用抛硬币的方法决定谁先开球,这样公平吗?为什么?(课件出示:足球赛前抛硬币的情景图)师:下面我们来做一个实验验证一下。

(出示课件实验要求):(1)同桌三人为一小组,每人各抛硬币10次,其他同学把结果记录下来;再由大组长统计本组的总计情况。

(2)试验完成后思考:正面朝上的次数与总次数有什么关系.记录表格:实验结束后汇报:师:大家来观察一下这些数据,你有什么发现?(有些组正面朝上的次数是总次数的一半,有些组少一点儿,有些组多一点儿,但是全班加起来接近总次数的一半.)师:同学们观察的都很仔细有这么多的发现,我们会发现有些组正面朝上的次数不一定是总次数的一半,有些组少一点儿,有些组多一点,但是全班加起来正面朝上的次数就比较接近总次数的一半。

第五节 责任阻却事由.

第五节  责任阻却事由.

第五节责任阻却事由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时,通常表明具有非难可能性,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具有责任阻却事由时,那就阻却行为人的责任,最终按无罪处理。

责任阻却事由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一、刑事责任年龄刑法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17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

(一)无刑事责任年龄这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何种犯罪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这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部分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17条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怎样理解17条2款规定的部分犯罪的范围?根据2002年人大法工委的解释,“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的罪名。

”据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实施某种犯罪时,如果其行为符合上述8种行为的,应按上述8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情形如下: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除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包括在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实施的杀人、重伤行为。

(1)绑架时杀害被绑架人的,14-16周岁人定故意杀人罪,16周岁以上人仍定绑架罪;(2)劫持航空器时杀人、重伤的,14-16周岁人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16周岁以上人仍定劫持航空器罪;(3)拐卖妇女、儿童时杀人、重伤的,14-16周岁人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16周岁以上人仍定拐卖妇女、儿童罪;(4)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杀人的,14-16周岁人定故意杀人罪,16周岁以上人仍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等等。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梳理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梳理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梳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梳理引言: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期待是我们经常经历的一种心理状态。

当我们期待某种情境或者结果时,我们会产生对未来可能性的一种预期。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指通过对期待和预期过程的研究,来了解人类决策和行为选择的一种理论。

本文将对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梳理和探讨,从理论的起源、核心概念和主要应用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理论的起源1.概念来源期待可能性理论最早起源于概率论的研究。

概率论是研究随机事件发生概率的学科,而期待可能性理论则是将概率论的基础上延伸而来的心理学理论。

期待可能性理论将人类决策和行为选择中与概率相关的因素加以考虑,以更准确地描述人类对未来可能性的期待和预期。

2.理论发展期待可能性理论最早由经济学家Daniel Kahneman和Amos Tversky在20世纪70年代末提出,并于1979年发表于《经济学杂志》上。

他们的研究表明,人类在做出决策时,并不是根据严格的概率计算来选择,而是根据主观预期来作出决策。

他们发现,人类对不同可能性的预期并不按照客观概率计算,而是受到心理因素和偏见的影响。

这一发现引发了行为经济学和心理学领域的广泛关注,也为后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二、核心概念1.期望值在期待可能性理论中,期望值是指人们对于不同可能性的预期结果的加权平均值。

在计算期望值时,人们会给予不同可能性的概率以不同的权重。

通过计算期望值,可以使人们在面对复杂的决策和选择时,更准确地评估不同可能性的预期结果。

2.参照点参照点是指人们对于实际结果与其期望结果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

根据参照点的不同,人们可能会感到满意、失望或满足等不同的情绪状态。

参照点的选择受到人们的主观判断和个人经验的影响,它会对人们的决策和行为选择产生重要影响。

三、主要应用1.决策分析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决策分析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通过对不同可能性的预期结果进行量化和分析,可以帮助人们进行决策评估和选择。

在面对复杂的决策问题时,期待可能性理论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不同选择的风险和收益,进而进行合理的决策。

刑法表格理解记忆版(可编辑版)

刑法表格理解记忆版(可编辑版)

刑法表格-2016-(理解记忆版)基于魔方可增可减发现错别字及时告诉我Rewrite by shocksea第一章刑法论一、刑法概说二、刑法解释三、刑法的基本原则四、刑法的效力第二章犯罪论-犯罪构成一、理论二、客观违法2、危害行为三、客观阻却事由四、主观有责接上页五、主观阻却事由第三章犯罪论-犯罪形态一、概说二、犯罪预备三、犯罪未遂接上页四、犯罪中止五、犯罪既遂第四章犯罪论-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理解二、分类三、正犯、帮助犯、胁从犯接上页四、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五、主犯、从犯、胁从犯六、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七、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接上页第五章犯罪论-罪数一、行为单数二、行为复数做一罪处理(法定性)三、法律拟制四、不同罪数间的区别第六章刑罚论一、刑罚的体系二、刑罚的裁量三、刑罚的执行四、刑罚的消灭刑法分则罪名出现次数统计(2006-2015)要的罪名。

不过,对这种罪名一般仅考查法条的字面含义。

复习时:掌握被考查3次以上(含3次)的罪名(40余个),理解被考查次数2次的罪名,了解(认识)其余罪名。

但要注意:背诵回顾与学习阶段是两回事,学习时应结合刑法攻略全面学习,回顾时再结合记忆性的材料区分轻重,对于一些不常出现,书中却总结了特殊点的罪名,也应加以重视。

《刑九》修正、新增法条汇总分论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热点】二、危害公共安全罪12、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22、删除了嫖宿幼女罪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一、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二、侵犯性权利犯罪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四、侵犯名誉的犯罪五、侵犯婚姻家庭犯罪六、本章其他犯罪财产型犯罪一、概说二、抢劫罪三、抢夺罪四、盗窃罪五、诈骗罪六、侵占罪七、本章其他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本章概说二、危险方法型犯罪三、交通型犯罪接上页四、恐怖型犯罪五、枪支类犯罪六、事故型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二、走私罪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注意主体)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五、金融诈骗罪六、危害税收征收管理罪七、侵犯知识产权罪八、扰乱市场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罪一、扰乱公共秩序罪二、妨害司法罪三、妨害边境管理罪四、妨害文物管理罪五、危害公共卫生罪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七、毒品犯罪八、有关卖淫类的犯罪接上页贪污贿赂犯罪一、贪污罪二、挪用公款罪三、受贿罪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五、行贿罪六、其他渎职罪一、滥用职权罪二、玩忽职守罪。

浅议期待可能性

浅议期待可能性

浅议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对人性弱点倾注同情之泪的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有着非常广泛的影响力。

但自其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很多的争议和质疑。

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对期待可能性理论做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然而,我国刑事犯罪构成理论采取平面四要件学说,与大陆法系的递进式三阶层说存在很大不同,这也是一些学者反对我国刑法体系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理由之一。

本文主要对其价值内涵、法律归属、判断标准及适用范围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我国引入期待可能性的立法及司法思考。

标签:期待可能性价值内涵;法律归属;判断标准;适用范围一、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一)期待可能性的定义期待可能性,是期待行为人实行适法行为的可能性的简称。

从概念的外延也即其征表上来看,期待可能性之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现今,狭义之期待可能性概念为了多数学者所认可,即期待可能性是指自行为人行为时外部之客观事实观察,可期待行为人不为犯罪行为,而为其他的适法行为。

二、关于期待可能性争议问题之初探讨(一)期待可能性的法律归属期待可能性的法律归属质言就是期待可能性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的问题。

期待可能性的法律归属涉及两个阶位:一是期待可能性应归属于构成要件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哪个犯罪成立要件,二是第一阶位确定后,期待可能性在该犯罪成立要件中居于何种法律地位。

现今理论界对期待可能性第二阶位的法律地位即其在有责性中如何定位问题众说纷纭。

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如下主张:一是例外说。

依据这一主张,故意和过失是衡量任何犯罪是否成立的必备要素,只要具有故意或过失,就可以推定责任的存在。

二是包含说。

该说认为,期待可能性在有责性中不是与故意或过失相并列的要素,而是包含在故意或过失中的要素,或者说是故意或过失的构成要素,从犯罪成立的角度上看,属于第三阶位的要素。

三是并列说。

该说认为,期待可能性属于与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相并列的第三个责任要素,之所以把期待可能性上升为第二阶位的责任要素,在于责任故意或责任过失是主观的责任要素,而期待可能性是客观的责任要素,是独立于故意、过失之外的第三种要素。

期待可能性理论

期待可能性理论

期待可能性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自德国法院1897年对“癖马案”所作的判决:行为人多年以来受雇驾驶双匹马车,其中一匹马具有以其尾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马车的癖性。

行为人多次要求换一匹马,但是,雇主没有答应他的要求。

某日该马劣性发作,车夫采取了所有紧急措施,但马仍然撞伤他人。

法院判决行为人无罪,理由是很难期待被告人坚决违抗雇主的命令,不惜失去职业而履行避免其已预见的伤害行为的结果发生的义务。

这样,法院根据被告人所处的社会关系、经济状况否定了期待可能性的存在,从而否定了在损害结果的发生上行为人的应受谴责性。

该判决发表之后,麦耶尔于1901年首先提及期待可能性问题;1907年弗兰克将“癖马案”判例在其论文“论责任概念的构成”中加以采纳,成为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的开端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直接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减免其罪责的判决还没有见过。

但是,法官在处理很多案件时,都考虑了日常生活上的“情理” 对司法结论的影响,尽量保持刑罚的谦抑性,在被告人的行为可以适度地被从宽处理时,“不强人所难”,使判决尽可能地获得公众的认同。

这就是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间接运用。

例如,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

但因自然灾害而流落外地,为生活所迫与他人重婚的情形下,行为人明知本人有配偶,具有事实性认识;明知重婚违法,具有违法性认识;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与他人结婚,具有心理性意志。

但由于是为生活所迫而与他人重婚,缺乏期待可能性,因而没有责任。

对此,不能以重婚罪论处。

又如,最高法院关于盗窃罪的历次司法解释都指出,亲属间相互盗窃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实在有追究必要的,也应与社会上的盗窃相区别。

这也考虑了期待可能性问题。

再如,亲属间对他人犯罪的包庇,也是欠缺期待可能性。

此外,对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减轻处罚,也是考虑行为人期待可能性较低;大量、恶意购买假币而使用,犯罪人的责任重,量刑相对重;而误收假币后,为减少自己的损失而使用,因为期待可能性较低,所以处罚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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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一)关键词:期待可能性/认识可能性/违法性意识可能性内容提要:认识不可能或认识错误都会影响期待可能性。

认识可能性对责任的评价,在很大程度上必须通过它对期待可能性的评价之后才能得以实现。

以违法性意识不可能性阻却期待可能性,更好地处理了社会防卫与个体自由之间的关系。

判断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首先要检验行为人对于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否给予了必要注意,其次要分析行为人的具体表现。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包括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和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关于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意见,理论上的认识比较一致,只是实践中如何具体把握其标准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而关于法律认识的错误,理论上存在争议,有的学者主张将它作为阻却犯罪的事由,有的主张将其作为减免刑罚的事由。

现实生活中,行为人由于对行为的法律性质或者行为的客观事实发生错误认识而实施了在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事件比较常见,对此,如果没有统一的标准或者一致的意见,那么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势必出现适用刑法不一致的现象。

由于考虑到认识以认识可能性为基本前提这一获得共识的命题,我们可以尝试着运用期待可能性的相关理论,解决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在实践上的难题。

本文以讨论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的关系为出发点,阐述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的具体把握,希望对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一、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的一般关系过去很少有学者意识到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之间的内在关系,自德国学者马可图斯讨论两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后,墨拉赫、木村龟二、佐佐木养二等学者才对此做了进一步的分析。

马可图斯认为,在过失中存在的不正常动机,减少了行为人关于因果关系认识的顾虑,基于这种原因,因果过程的判断容易发生错误。

例如在著名的“癖马案”中,如果驾驭者强行要求换马,就会面临解雇的困境,对驾驭者而言,这妨碍了他进行“深入全面的考虑”,但是,判例中对此没有任何叙述。

如果行为人的处境在理论上受到重视,那么在适用期待可能性时,动机形成的状态和类型将被视为特殊动机并可妨碍认识可能性。

(注:参见德]卡尔·恩格休:《刑法的故意·过失的研究》,庄子邦雄等译,一粒社1989年版,第536-537页,第538页。

)马可图斯试图以认识的可能性为基础,说明期待可能性的事由,但他的理由并不充分,因为上述事例中其实并不欠缺认识可能性,从而不能说明“期待可能性”和认识的可能性之间的关系。

不过,尽管认识的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具有不一样的意思,(注:参见德]卡尔·恩格休:《刑法的故意·过失的研究》,庄子邦雄等译,一粒社1989年版,第536-537页,第538页。

)但是,当避免结果的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时,我们通常将它当作认识问题对待,这为我们深入认识期待可能性提供了新的途径。

墨拉赫提出“归责可能性”,它分为行为的答责性和责任。

行为答责性是指在预定的正常动机形成的情形中,由于所有的人应该作出同样的行为决意,所以行为者也应当可以作出某种决意;否则就要给予无价值判断,即使对少年和精神病人也存在“行为答责性”;而责任是个别的,它是针对行为人自身的、行为之际的非难。

因此,当欠缺违法的认识或者违反过失中的注意义务是不可避免之际,责任被阻却。

(注:参见日]木村龟二:《犯罪论的新构造》,有斐阁1966年版,第436-438页,第438-439页,第435-436页,第438页。

)即期待可能性是无价值的判断,属于行为答责性范畴;而认识可能性是非难的判断,属于责任范畴。

(注:参见日]木村龟二:《犯罪论的新构造》,有斐阁1966年版,第436-438页,第438-439页,第435-436页,第438页。

)这意味着,墨拉赫企图通过概念的构造,把期待可能性与违法性的认识以及该认识的可能性完全分离。

日本学者木村龟二认为,在关于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的行为决意中,应当包含违法的认识或该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与违法性认识或该认识的可能性,都是作为责任基础的、责任的要素。

而且,违法性认识以及该认识的可能性,是行为者决意中的责任的认识要素;期待可能性则是关于行为者决意的责任的意思要素。

作为责任的意思要素的期待可能性,是以作为责任的认识要素的违法性认识及该认识的可能性为前提条件的,前者是着眼于外部情形的责任要素,后者是决意中着眼于动机形成的内部责任要素,如果说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那么两者具备才有责任非难的可能。

与之相应,作为责任阻却事由的违法认识的不可能性,不是决意之际的外部情形的异常,而是正常的、普通场合的问题,期待不可能性是外部的、情形异常的场合的问题,两者处于二者择一的关系,具有责任非难的界限的两极的意味。

(注:参见日]木村龟二:《犯罪论的新构造》,有斐阁1966年版,第436-438页,第438-439页,第435-436页,第438页。

)佐佐木养二教授认为,作为义务违反的责任非难可能,存在于两个场合:期待可能性与违法认识可能性。

(注:参见日]佐佐木养二:《刑法学原论》,南窗社1987年改订增补版,第234-235页,第237-238页。

)适法行为的决意可能性包括行为人是否认识行为是违法的或有无认识违法性的可能,违法的认识或该认识的可能性,是决定责任有无的、期待可能性的个别要素或责任非难的其他界限。

即违法认识或该认识的可能性,是所谓期待可能性的个别要素,有违法认识的可能性并且有期待可能性的场合,义务违反的意思才有责任。

(注:参见日]佐佐木养二:《刑法学原论》,南窗社1987年改订增补版,第234-235页,第237-238页。

)上述关于期待可能性与认识可能性的关系的不同观点中,德国学者试图将两者区别开来,日本学者则承认两者之间有联系,只是对联系的紧密程度,人们的认识有所不同。

这本身也说明期待可能性与认识可能性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关联。

虽然墨拉赫提出多个概念,以此替换原有术语,其不足之处,恰如绍尔(Sauer)指责的:把故意从责任中排除,“把责任的概念空虚化”,其结论是反对把行为答责性和责任区别开来,(注:参见日]木村龟二:《犯罪论的新构造》,有斐阁1966年版,第436-438页,第438-439页,第435-436页,第438页。

)而且全然忽视两者在实践上的联系。

相比之下,木村龟二教授认识到认识可能性是期待可能性的认识基础,对于行为决意具有影响力,这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他的结论也有检讨的余地:其一,他不恰当地将期待可能性视为行为人外部情形的异常问题,而将违法认识可能性视为行为人内部正常情形的问题。

期待不可能性一般起因于外部情形的异常性,其中的认识状况也影响着期待可能性。

虽然它是外部情形的异常与内部意志自由的互动,但从根本上看还是主观的因素。

而违法性认识,在一般情况下被拟制为是正常的,才能讨论行为人的责任,而在实际讨论中所涉及的违法性认识,却往往也出现在异常事态中。

就这一点看,两者是一致的。

其二,行为的决意是以一定的认识为前提的,而不能反过来说行为的认识是以一定的决意为前提的。

我们之所以可以认同“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的行为决意的状态中,应当包含违法的认识或该认识的可能性”的看法,这是因为在刑法中,责任的主要内容是行为人所反映的人身危险性,而揭示该危险性的,主要是行为的决意,而不是认识要素。

即认识要素仅仅是责任判断的前提,而并不是责任判断的主要对象。

所以,有现实的违法性认识,是行为决意的前提条件,而有无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期待不可能性的前提条件。

而佐佐木教授将认识可能性当作义务的界限,提出违法认识或该认识的可能性对于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有既判效果,这反映了事物的客观本质,但是,他将认识可能性当作期待可能性的个别要素却值得商榷。

因为虽然认识可能性不是责任判断的主要对象,但是,在责任判断中,无论是故意责任还是过失责任,认识以及认识可能性,都是必要的前提。

没有认识或者认识的可能性,就没有辨别事理的能力,也就不存在理性的选择可能,更不会有责任。

所以,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是以行为人具有正确认识事理的可能性为基础的。

综上所述,刑法中的认识及其可能性以及认识错误问题,是决定期待可能性的认知前提,也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必要的责任基础。

现实中,行为人的行为往往是其认识的结果。

无论是对法律的认识还是对周围环境的认识,都对行为人产生一定的“刺激”,受此“刺激”,行为人往往会依据精神或生理反应或依据以往的认识作出行动反应。

也就是前面所说的行为人的认知水平对于行为决意产生潜在的影响。

这一点在有关认识错误的案件中表现明显,如年青女子甲夜间在一个昏暗的、比较偏僻的路上行走,刚巧胆小的男青年乙也与之同向而行于后。

乙为了壮胆,准备与甲结伴而行,但一时慌乱只顾着追甲,以至于甲以为乙欲行不轨,于是加紧步伐,而乙见甲走得快,也加紧追赶,并渐渐追赶上来,甲于是从地上捡起一块方砖,趁乙靠近时突然砸过去,致乙重伤。

在此案中若甲知道乙的行为动机,绝对不会攻击他。

由于刑法中关注的是行为结果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而行为人的认识并不能直接表明这两点,所以,单纯的认识是不能成为责任要素的。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表现通常是“不当为而为之”和“当为之而不为”,即使在过失的场合也不例外:疏忽大意是应当注意而不注意,过于自信是不应当盲目自信而盲目自信。

故意与过失的不同之处在于决意时对于刑法规范的态度差异。

然而,认识对于该决意依旧具有很明显的效果。

如行为人没有疏忽大意时一般是不会造成危害结果的。

再如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之间的确存在认识程度的差别,以至学者一度提出“盖然性”学说,认为行为人所表象的结果的盖然性程度,对于决意的形成具有影响。

(注:参见洪福增:《刑事责任之理论》,台湾刑事法杂志社1988年版,第378-379页。

)这说明,认识可能性应该作为规范的意志自由的前提要素,即将它作为期待可能性的前提条件,在责任论中加以独立地论述。

二、违法性意识的不可能与期待不可能性由于违法性认识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所以违法性意识的错误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期待可能性错误。

那么行为人没有违法性的意识可能性时,应该如何处理呢?《德国刑法典》第17条规定:“行为人行为时没有认识其违法性,如该错误认识不可避免,则对其行为不负责任。

”《日本刑法典》第38条第3项规定:“即使不知法律,也不能据此认为没有犯罪的故意,但可以根据情节减轻处罚。

”可见,没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在德国刑法中一般是责任阻却的事由,而在日本刑法中不能阻却犯罪,但可以作为减轻刑罚的理由。

日本学者石堂淳教授认为,期待可能性的错误和违法性的错误,虽然可以用同样的方法加以处理,但两者并不相同。

违法性的错误可以避免时,期待可能性的错误有时尚不能避免,也有相反的情形。

不过与德国不同的是,在日本由于没有规定必须减轻刑罚,所以,当行为人因为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而陷入没有期待可能性的心理状态时,虽然存在心理的压迫并且责任的程度低,却不一定减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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