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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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煤矿安全质量管理水平,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和办法,以便对煤矿进行评级考核。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内容。

一、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1. 生产质量标准煤矿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规章制度、人员培训和素质提升等方面的要求。

2. 设备设施标准煤矿应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

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

3. 环境保护标准煤矿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

包括废气废水处理、尘源控制、绿化等方面的要求。

4. 安全生产管理标准煤矿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义务,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包括安全生产组织、安全生产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5. 安全识别标准煤矿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识别制度,规范矿井标志、标牌、警示用品等的使用。

保证安全设施的合理设置和使用。

6. 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煤矿应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和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并通过培训、考核等手段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煤矿安全质量考核评级办法1. 考核评级指标体系煤矿安全质量考核评级指标体系包括生产质量、设备设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管理、安全识别、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指标。

通过对这些指标的评估,得出煤矿的安全质量评级。

2. 考核方法和程序煤矿安全质量考核采用多种方法,包括定期检查、抽查、督查等。

通过对煤矿的工作程序、记录和文件等的检查,评估其安全质量管理水平。

同时,还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

3. 考核评级结果与奖惩根据煤矿的安全质量考核评级结果,可以采取不同的奖惩措施。

对达到一定等级的煤矿,可以给予奖励和表彰,鼓励其继续保持良好的安全质量管理水平。

对低于规定等级的煤矿,需要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

同时,还可以对重大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追责和处罚。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质量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是指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标准化建设,通过实施标准化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全面、全过程、全员管理。

第四条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五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为安全管理、井巷工程、露天工程、机电设备、通风与防治水、火灾防治、职业卫生、环境管理八大类。

第六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具体标准如下:一级:井巷工程、露天工程、机电设备、通风与防治水、火灾防治、职业卫生、环境管理七个方面的单项得分均不低于90分,且总分不低于90分。

二级:井巷工程、露天工程、机电设备、通风与防治水、火灾防治、职业卫生、环境管理七个方面的单项得分均不低于80分,且总分不低于80分。

三级:井巷工程、露天工程、机电设备、通风与防治水、火灾防治、职业卫生、环境管理七个方面的单项得分均不低于70分,且总分不低于70分。

第七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报告。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提交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章考核评级程序第九条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计划,明确考核时间、考核内容、考核组组成等。

第十条考核组由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煤矿企业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

考核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推进我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生产规模达到6万吨/年以上(含6万吨/年)的生产煤矿。

第三条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三级:即省一级、省二级、省三级。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各专业得分均在90分及以上。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各专业得分均在80分及以上。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各专业得分均在60分及以上。

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参加评级的专业为八个,即地面、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安全管理、地测防治水,各专业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评级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各专业的考核得分先乘以各自的系数后,再计入矿井总分。

1.地面:5分系数为0.05;2.采煤:15分系数为0.15;3.掘进:15分系数为0.15;4.机电:15分系数为0.15;5.运输:15分系数为0.15;6.通风:15分系数为0.15;7.安全管理:5分系数为0.05;8.地测防治水:15分系数为0.15。

第五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实现安全目标。

2. 三个煤量符合规定,采掘关系正常。

3.无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

4.无国家和行业明令禁止淘汰的采煤方法、设备;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

5. 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并使用正常。

6.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7. 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和奖惩制度,并落实到位。

第六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得分计算办法:(1) 本年度专业单项得分=本年度内各月专业实际得分之和/12本年度矿井得分=本年度参加计分的专业单项得分乘以各自系数之和(2) 矿井自检与上级检查得分不一致时,按上级检查结果计算。

2024年煤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

2024年煤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

2024年煤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业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提高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水平,确保煤矿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煤矿企业、煤炭运输企业、煤炭销售企业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是评价煤业企事业单位安全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煤业转型升级、推进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对于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应坚持全员参与、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自评和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和公布。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七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点:(一)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并能够有效执行。

(二)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措施、安全生产设备的运行维护等,要求企事业单位能够制定并执行科学的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包括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等,要求企事业单位能够及时发现和整改各类安全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

(四)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质量监控和质量检验工作的开展情况等,要求企事业单位能够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障产品的质量。

(五)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企事业单位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措施、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情况等,要求企事业单位能够积极主动地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评分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评分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评分办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一、考核目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旨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规范化、标准化,加强对煤矿安全质量的监管和评估,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二、考核内容1.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建立和落实,并符合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

包括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责任制度、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组织、技术措施、人员配备等方面的要求。

2. 安全生产设施煤矿应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全生产设施,包括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水源系统、通讯系统等。

同时,应定期检测和维护设施的正常运行情况,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3.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煤矿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技术规范,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得到有效实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4. 安全生产监管机制煤矿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包括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人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进行。

三、评级办法1. 考核等级煤矿安全质量评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为最高等级,D级为最低等级。

2. 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监管机制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3. 评分办法根据煤矿在各项考核指标上的达标情况,给予相应的分数,并根据总分数进行等级评定。

具体评分办法如下:(1)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情况,采取定量评分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分。

(2) 安全生产设施:根据煤矿安全生产设施的配置、运行情况和维护情况,采取定量评分的方式进行评分。

(3)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情况,采取定量评分的方式进行评分。

(4) 安全生产监管机制: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采取定量评分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分。

2023年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

2023年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

2023年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一、总则为推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包括国有、民营、合资、合作煤矿等各种类型的煤矿。

三、考核指标(一)安全管理指标1.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2.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3. 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工作开展情况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与执行情况5.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完善与维护情况6.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风险管控情况7.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情况8. 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情况9. 事故报告与处理情况10.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检查和评估情况(二)质量管理指标1.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2. 设备设施质量管理与维护情况3. 产品质量检测与控制情况4. 质量问题的追溯与整改情况5. 投诉处理与客户满意度管理情况四、考核程序(一)年度计划制定煤矿管理部门根据本考核办法的要求,制定年度考核计划,并及时向各煤矿进行通知。

(二)考核调研1. 考核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实地调研。

2. 调研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指标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三)考核评价1. 考核部门将对每个煤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2. 采用分级评价的方式,将煤矿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别。

(四)考核结果公示1. 考核部门将公示考核结果,并向煤矿颁发相应的管理称号。

2. 考核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考核结果运用1. 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等级的煤矿,将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并得到优先发展机会。

2. 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煤矿,将被限制发展,并加强监管力度。

五、监督检查考核部门将随机抽查煤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情况,对存在问题的煤矿进行督促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奖惩措施对考核成绩优秀的煤矿,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煤矿,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2024年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评分办法

2024年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质量的管理,根据《煤矿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煤矿的安全质量评级和考核。

第三条煤矿安全质量评级和考核的目的是全面评估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煤矿的安全质量,促进煤矿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评级和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煤矿企业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设备和装备的状态、员工的安全文化和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

第五条评级和考核结果将作为煤矿安全监管、投资决策和社会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二章评级标准第六条煤矿安全质量评级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的要求进行,共分为五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级、B级、C级、D级和E 级。

第七条煤矿安全质量评级的主要评估指标包括以下方面:(一)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监督检查等方面;(二)安全设备和装备:包括矿井通风系统、防灭火设施、救生装备等方面;(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包括作业规程的实施情况、现场环境的整治等方面;(四)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安全培训的频次、培训内容的完整性等方面;(五)事故处理与应急救援:包括事故报告、事故分析、救援处置等方面。

第八条对于每个评估指标,将按照一定的权重进行评分,评分结果将累加得到煤矿的总评分。

第九条按照总评分的高低进行划分,评级等级的确定如下:A级:总评分在90分以上;B级:总评分在80-89分之间;C级:总评分在70-79分之间;D级:总评分在60-69分之间;E级:总评分在60分以下。

第三章评级程序第十条煤矿安全质量评估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评估周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评估实施前,煤矿企业需按照煤矿安全质量评估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材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质量评估采取现场检查、文件审核和访谈等方式进行,评估人员需按照评估标准和评分办法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评估结束后,评估人员将编制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向评估对象公示。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一条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合法生产煤矿。

第二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各专业得分均在90分及以上.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综合得分为80—90分(含80分),各专业得分均在80分及以上.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综合得分70—80分(含70分),各专业得分均在70分及以上。

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参加评级的专业为八个,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和地面设施,各专业计分以100分为满分.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评级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各专业的考核得分先乘以各自的系数后,再计入矿井总分。

1、采煤:10分系数为0。

10;2、掘进:10分系数为0。

10;3、机电:10分系数为0。

10;4、运输:10分系数为0.10;5、通风:25分系数为0.25;6、地测防治水:10分系数为0。

10;7、安全管理:15分系数为0。

15;8、地面设施:10分系数为0.10;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一级矿井年度内无原煤生产死亡事故;二级、三级矿井年度内原煤生产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且无重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

(二)三个煤量符合规定,采掘、瓦斯抽采关系正常.(三)矿井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四)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机构,有健全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考核制度等,并落实到位。

第五条安全质量标准化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考核年度内,各矿均达标,且一级矿井占60%及以上。

2. 考核年度内,原煤百万吨死亡率低于0.5。

3。

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机构,有健全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考核制度等,并落实到位。

第六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检查考核办法:1.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及各专业的检查考核,省局每半年进行一次,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集团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矿每月进行一次。

2.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及各专业的检查考核采取动态检查,每次检查的记录存档,作为年终评级考核的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9.08.08•【文号】安监总煤行[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9〕15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快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强化煤矿安全基层基础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评定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2.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中涉及有关规定解释3.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井工煤矿年度申报表(表一、表二、表三)4.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露天煤矿年度申报表(表一、表二、表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九年八月八日附件1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一、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六证”(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的生产煤矿(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

三、申报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规定的区域煤矿生产规模。

2.连续两年被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矿井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矿井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二条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的采煤作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矿井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面、全过程、全员安全管理。

第四条矿井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按照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进行。

第二章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第五条矿井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矿井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依法合规组织生产。

(二)组织管理:矿井应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矿井安全设施:矿井应建立健全安全设施,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条件。

(四)矿井安全生产过程控制:矿井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过程控制体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五)矿井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矿井应加强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六)矿井事故应急预案与救援:矿井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第六条矿井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一级标准:(一)矿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健全,合规组织生产。

(二)矿井组织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职责明确,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

(三)矿井安全设施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良好。

(四)矿井安全生产过程控制体系健全,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五)矿井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制度完善,矿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提高。

(六)矿井事故应急预案与救援组织健全,应急救援装备配备齐全。

第七条矿井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二级标准:(一)矿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基本健全,合规组织生产。

(二)矿井组织管理机构基本健全,安全生产职责基本明确,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基本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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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3-31
一、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六证”(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的生产煤矿(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

三、申报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规定的区域煤矿生产规模。

2.连续两年被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3.连续两年未发生原煤生产死亡和重大涉险事故。

4.采掘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井工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薄煤层不低于45%,中厚煤层、厚煤层不低于95%;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不低于90%。

露天煤矿采剥机械化程度100%。

5.生产布局合理,接续正常。

开拓、准备、回采三个煤量可采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区和工作面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工煤矿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回采率、露天煤矿采出率符合国家规定。

6.调度通讯、生产管理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矿井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

7.建立健全劳动定员管理制度,矿井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规定。

8.安全培训机构、人员、经费满足安全教育培训和提升职工专业素质需要,做到培训制度化;全员教育培训率100%;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9.井工煤矿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规定;计划回采煤量未超过瓦斯抽采达标煤量。

10.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艺、支护方式和设备、材料;设备完好率达到95%及以上;无电气设备失爆。

11.严格按照核定(或设计)生产能力均衡生产。

全年产量未超过核定生产能力。

12.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符合《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规定。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18号)规定。

13.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能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治理重大隐患的资金和人力投入有保障,能
按规定和时限要求完成治理。

四、每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

五、符合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条件的煤矿,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向市(地、州、盟)负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工作部门)或集团公司申报;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

六、各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按本办法规定采取书面和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征求相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意见后,于每年的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初审结果以正式文件(附申报表和相关材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的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并纳入所在省(区、市)范围。

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对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组织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现场抽查审核时,应会同该煤矿的上一级公司共同进行。

七、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专家,采取书面审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上报的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进行审核。

八、通过审核的煤矿,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予以命名表彰。

九、考核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审核、公示期间,申报煤矿发生死亡事故的,取消申报资格。

十、申报煤矿及其上级管理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如发现弄虚作假,除取消该矿当年申报资格外,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十一、对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有关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集团公司应给予适当奖励或相应的政策优惠。

十二、各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十三、本办法由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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