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论文论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研究论文

离婚财产分割研究论⽂2019-08-211、我国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有⼴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财产分割指对夫妻双⽅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形财产的分割,⼴义的财产分割不仅仅指夫妻双⽅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形财产的分割,也包括对夫妻各⾃所有的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债务的分担。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制度应当包括⼴义的夫妻财产的分割制度,即有形财产和⽆形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的规定,同时还包括⼦⼥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的规定,即婚姻法所有关于夫妻双⽅之间财产分配和影响财产分配事项的规定。
这些有关财产分配的规定相互结合,形成⼀个系统化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
关于财产的分割,包括有形财产和⽆形财产。
有形财产的含义基本上没有争议,关键是⽆形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收益,当然也应包括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其他的⽆形财产还有股权,债券,票据,保险等,这些也没有争议。
还有⼈认为谋⽣技能也算是财产[1],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分割,就未免有些牵强。
谋⽣技能作为⼀种劳动能⼒,它依附于⼈⾝,并且很难⽤⾦钱衡量,⽤马克思劳动⼒价值的观点,劳动⼒是没有价值的[2],它只会在劳动中创造价值。
所以,把谋⽣技能也作为财产进⾏分割,是对财产范围的不恰当的扩⼤。
很多⼈认为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仅仅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3],我认为不然。
诚然,“离婚时,应分清个⼈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4],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仅仅分割共同财产,因为即使约定夫妻婚后财产各⾃所有,仍然有家务补偿,分担⼦⼥抚养费等问题,也就是说,个⼈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并不必然全属于个⼈,还有可能分出来给⼦⼥或者原来的配偶,不应否认,这也算是对个⼈财产的分割。
所以,结论是,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不仅仅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还包括⼀部分夫妻各⾃所有的财产。
此外,债务的清偿、⼦⼥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和损害赔偿也是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因为这些都涉及到各⽅最终所分得的财产的数量。
浅谈离婚案件财产的分割论文

浅谈离婚案件财产的分割论文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文档模板第一部分:背景介绍离婚是一场不幸的家庭事件,而财产分割则是其中一个最棘手的问题。
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问题,涉及财产的划分和分配,对离婚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各种角度分析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规定和实践中的一些问题。
第二部分: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合理和便利。
公正是指离婚夫妻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共同协商决定财产的划分和分配。
合理是指应该确保离婚夫妻的结婚财产划分和分配,以及离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划分和分配,都是合理的。
便利是指应该尽可能简便有效地解决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
第三部分:财产分割的原则1.结婚财产原则:结婚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有证据表明结婚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则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2.离婚财产原则:离婚财产是指离婚前夫妻名下的财产,应该限制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
3.共同财产原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应该根据比例分配。
具体分配比例应该根据财产的性质、价值、来源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
4.个人财产原则:个人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前夫妻各自名下的财产。
个人财产不应该限制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
第四部分: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根据上述原则,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点:1.共同协商原则:夫妻应该共同协商财产分割事宜。
在协商过程中,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形成一份合理的分割方案。
2.诉讼原则:如果夫妻在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根据财产的性质、来源、价值等因素进行分割。
第五部分:结论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问题。
夫妻需要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本着公正、合理和便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和决定。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注释:1.离婚案件:两个配偶因次以下情形之一,自动解除婚姻;情形包括:通奸、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冷淡等。
婚姻法中的婚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

婚姻法中的婚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婚姻作为人类社会中最普遍的社会组织形式之一,对于维系家庭关系、传承家族传统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婚姻中的财产归属问题一直是备受争议的焦点之一。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割。
本文将从法律事实和实践案例两个方面探讨婚姻法中的婚姻财产分割问题。
一、法律事实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上适用于离婚案件。
这意味着,在离婚时,双方将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定义“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如何实现公平合理的分割并没有制定具体的标准。
因此,这就需要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相关概念并提供更加详细和实用的指导。
二、实践案例婚姻财产分割问题最常见于离婚案件中。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婚姻的财产分割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双方在结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而婚后财产则是指婚后夫妻共同努力所取得的财产。
在实际操作中,这两者的分割往往会引发争议和冲突。
举个例子,小明和小红在结婚前分别拥有自己的房子和存款。
然而,他们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新的房子,并将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他们决定离婚时,关于这套房子的归属问题就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小明主张这套房子应按照“共同努力”的原则进行分割,而小红则认为这套房子应按照婚后财产的原则归她所有。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最终可能需要基于法律规定,在情况权衡和公平原则下做出判决。
除了房产,其他涉及到的财产如汽车、存款、股票等也都可能成为引发争议的焦点。
因此,在婚姻财产分割问题中,法律的角度和实际案例的讨论极为重要。
当然,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情况背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
因此,在制定合理的婚姻财产分割标准时,必须综合考虑法律原则和实际情况,以合理公正的方式解决争议。
最后,婚姻财产分割也不仅仅局限于离婚案件。
在其他情况下,如夫妻分居、夫妻死亡等,同样可能牵涉到财产的划分问题。
离婚财产分割论文

摘要:随着时代的进步,观念的不断更新,人们的法制观念也在进一步的加强。
由于社会的一些现实性,离婚率每年都在呈现大幅度的上升,也就不可避免的发生越来越多的离婚纠纷案件,在这些离婚案件中有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就成为处理的重点。
在实践中如何对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理,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本文首先结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介绍了法定夫妻财产的围;然后对离婚中夫妻分割共同财产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分割方法进行了论述;最后,对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缺陷进行了探讨并结合财产分割中的几个常见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点建议。
关键词: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论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
随着时代的进步,观念的不断更新,人们的法制观念也在进一步的加强。
由于社会的一些现实性,离婚率每年都在呈现大幅度的上升,也就不可避免的发生越来越多的离婚纠纷案件,在这些离婚案件中有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就成为处理的重点。
〔1〕一、法定财产分割围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既包括婚前个人所有财产,也包括婚后所得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这些规定紧紧地同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相联系。
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在当代社会经济关系多元化的情况下,采取了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围的意思自治。
离婚时所应分割的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固有的共同财产和转化的共同财产,至于共同财产的围,在难以确定一种财产究竟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时,“主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⑵如果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了离婚后的财产的归属,或者口头约定离婚后的财产归属而双方无争议,则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离婚纠纷案为切入点,对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分析了该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以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案例背景某离婚纠纷案,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甲发现乙有外遇,且对家庭不负责任。
甲多次与乙沟通,但乙始终不思悔改。
2016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2. 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3.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三、法律分析1.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本案中,甲作为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2. 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在本案中,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
因此,甲有权要求乙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甲与乙对于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应随哺乳的母亲抚养。
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应优先考虑甲的抚养权。
四、解决建议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2. 完善婚姻法相关条款,明确离婚经济补偿的标准3. 重视子女抚养权问题,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4. 加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质量,确保案件公正、公平五、结论某离婚纠纷案涉及婚姻法中的离婚、经济补偿、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制度研究

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制度研究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婚姻观念的改变,离婚率日益攀升,离婚纠纷也随之增多。
其中最为争议的问题之一就是财产分割,因此,对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制度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二、离婚纠纷的产生原因离婚纠纷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如性格不合、沟通不畅、外遇等,然而,财产问题往往成为离婚纠纷的主要焦点。
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共同积累的房屋、车辆、存款等财产,一旦离婚,如何公平合理地分割这些财产成为纷争的核心。
三、我国离婚纠纷的财产分割制度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合法财产划分制度。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享有的合法财产,按照男女双方权责一致的原则,共同所有,离婚时应当一并分割。
然而,这一分割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
四、问题分析首先,我国的“合法财产划分制度”过于简单,在实践中难以适应复杂的现实情况。
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往往有个别保持家庭的家庭财产,而个人财产与婚姻关系如何界定成为难题,导致分割不公平。
其次,财产分割的标准模糊不清。
《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和标准,导致很难确保分割结果的公正合理。
另外,我国的财产分割制度主要基于男女双方的权责一致原则,忽视了婚姻中可能存在的不平等关系,造成财产分割结果对一方不公。
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为了改进我国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
比如,美国采用的“平等财产划分制度”,将双方在婚姻存在期间所获得的全部财产均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50:50的比例进行分割。
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双方的利益,减少了纠纷。
六、尊重婚姻自主权的重要性我们应该意识到,婚姻自主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在财产分割制度中,应该尊重离婚双方的自主选择权。
可以通过签订婚前协议或婚姻财产约定书等方式,让夫妻双方在婚前就确定财产分割方案,减少离婚时的争议。
七、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宣传教育是解决离婚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
国家应该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每个人都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论文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模板
论文题目: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研究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迁,离婚现象日益增多,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作为维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内涵、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一、引言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该制度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
本文旨在对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完善该制度提供参考。
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内涵及立法现状(一)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内涵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诉讼中,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婚姻期间的对家庭贡献等因素,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的制度。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旨在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缓解其生活压力,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付适当的经济帮助。
”这一规定明确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基本原则。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补偿的适用范围、补偿数额的确定方法等问题。
三、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补偿范围不够明确目前,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补偿范围主要包括住房、子女抚养费、医疗费用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补偿范围往往过于狭窄,难以满足离婚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二)补偿数额的确定缺乏科学依据目前,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补偿数额主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婚姻期间的对家庭贡献等因素确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补偿数额的确定往往缺乏客观、公正的评估,容易引发争议。
(三)证据收集困难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证据收集是一个关键环节。
婚姻法律财产分割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三(男)与李四(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张三在市中心购买了一套房产,价值100万元,登记在张三名下。
2015年,张三与李四协议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权达成一致,但对房产分割存在争议。
张三主张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其所有;而李四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房产的性质:是张三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一)房产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张三在婚后购买的房产,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该房产是在张三婚前购买,属于其婚前财产;其次,该房产并未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该房产应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
(二)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由于房产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但考虑到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可以判决张三给予李四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但考虑到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判决张三给予李四经济补偿20万元。
婚姻法中的财产分割与离婚纠纷解决
婚姻法中的财产分割与离婚纠纷解决婚姻是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生活的变迁、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一些婚姻走向分离。
离婚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尤其是对于财产分割和解决离婚纠纷方面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于财产分割和离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指导原则,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探讨。
一、婚姻法中的财产分割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共同所有。
这意味着,无论财产是夫妻一方单独劳动所得还是共同努力所得,都应该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在离婚时,应根据财产性质、婚姻期间对财产的贡献和其他相关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财产分割的首要原则是公平。
公平原则要求根据财产性质、大小、来源、价格、增值以及婚姻期间双方对财产的贡献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无论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都应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合理的分割。
其次,财产分割应遵循保障被依赖方的原则。
婚姻是一种互相扶持的关系,一方在婚姻期间可能会放弃事业发展或承担家务劳动。
因此,离婚时,应考虑到被依赖方在婚姻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付出,给予适当的保障。
另外,婚姻法还规定,婚前财产可以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是为了保护婚姻前已有财产的一方的权益。
然而,在离婚时,如果婚前财产在婚姻期间发生了翻倍增值,应根据公平原则予以合理的考虑。
二、离婚纠纷解决离婚纠纷解决是婚姻法中重要的内容,旨在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首先,离婚纠纷可通过协议解决。
双方可以通过谈判协商达成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抚养子女、财产转移等问题,并提出离婚申请。
协议离婚能够更好地保护离婚双方的自主权和处理事务的灵活性。
其次,当自愿离婚协议无法达成或不符合法定规定时,离婚纠纷可诉诸法院处理。
法院将依据婚姻法规定,以保护子女权益、兼顾离婚双方利益为原则,进行离婚纠纷的裁决。
在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调查涉案财产的来源和真实性,最终作出合理公正的判决。
国开-法学毕业论文-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开题报告
姓名学号Βιβλιοθήκη 基层单位年级专业
法学
论文题目: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
立题依据:
2021年新修订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增加了有关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有关问题。但是面临日趋复杂的离婚财产分割现状,现行《民法典》仍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首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不明确,并且缺乏对家务劳动价值的确认。其次针对个人财产所得孳息的归属问题也没有具体规定,使得其与共同财产界限模糊。最后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缺少具体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规定。因此需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考量标准,进一步完善有关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的归属的相关法规,并在举证责任的明确上做出相应调整,以期实现法律的完善。
研究目标或预期目的: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制度是关系到婚姻家庭生活重要经济立法,对社会和家庭的稳定方面起到了不容小觑的保障作用。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其的规定不全面、不完善存在相当大的缺陷,使得在离婚财产分割的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瓶颈,不利于保障被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对家务劳动,个人财产所得孳息和知识产权归属方面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方面仍然缺少统一标准。因此本文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研究,以期为制度完善提供更多思路。
研究思路或写作提纲:
指导教师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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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论文|论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摘要:有关夫妻财产的范围及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是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核心问题,在实践中如何对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理,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本文首先结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介绍了夫妻财产的范围;然后对离婚中夫妻分割共同财产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原进行了论述;最后,对夫妻财产的分割方法进行分析,并结合财产分割中的几个常见问题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 | E' \. a4 ]关键词: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7 n; W- x$ G h7 e d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
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越来越新,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它所体现出来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也倍受关注。
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8 k& V5 n, M7 [) c9 w& f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这些规定紧紧地同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相联系。
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在当代社会经济关系多元化的情况下,采取了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
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所谓的婚姻存续期间,是从双方领取结婚证开始到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这段时间。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 q0L R' o7 o/ k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g/ m. S! ?; k& N! N* Z8 '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对此加以分割。
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
' t# E9 M+ A) |+ N; S% [1 \二、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基本原则6 g" ?& '1 S6 T0 P+ _0 Z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 B1 L& M9 J. C- H2 G9 j& g6 Q (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W g' @4 B' A! Y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一般表现为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
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
理解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其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
其三,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a8 Z8 u5 J: N: Y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
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0 _. N+ N H, u! m4 Q所谓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一种心理状态。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或过失,或过错程度大小如何,对于确定其民事责任并无实际意义。
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在混合过错、共同致人损害、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就成为确定其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
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照顾条件,须为一方实施了出于故意而为的过错行为,另一方未有过错行为,或虽有过错行为,但其行为只要是出于过失而不是出于故意即可。
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
(四)公平原则- ?+ u ~8 q& x公平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
这就是要求我们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
例如在处理一方从事经商等营利性活动所涉财产时,应在认定这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对创造这部分财产的一方可以给予充分照顾。
处理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也一样,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双方在分居期间经济独立且收益也没有用于家庭的日常消费,所以在分割时的比例可以根据双方创造的财产多少而不同。
( F- m! P2 j: C1 T ~" p(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X' C0 v) f+ z Q; '6 O$ P% F: V 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
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9 R- f9 R( }0 w5 B;B$ e0 k3 Q5 r. H三、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方法(一)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原则分割方法; k/ M/ F1 p5 B* @原则的分割方法,是指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方法,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基本方法。
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原则方法,是均等分割,辅之以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的适当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我国司法实务一贯坚持的方法,即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后,一分为二,平均分成两份。
它的依据是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
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一律均等分割,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公平的后果。
为此,在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之下,允许在一些条件下适当地有所差别。
夫妻一方在生产、生活上有特别的需要,或者财产来源有特别的情况除外。
在分割形式上,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形式: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
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
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对变卖所得价金进行分割后各自取得价金。
价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
3.价格补偿,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
(二)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 d/ a1 j$ I/ k' [2 d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是对各种具体的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的办法。
对于这些具体的分割方法,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本文主要就以下几种情况探讨:! \ l9 i a* b! ?# s4 B1. 关于房屋的分割。
房屋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时是最有价值的财产,有关离婚案件中的住房问题,一直是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且比较棘手的问题。
它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以及房屋产权等诸多因素。
因而,解决好离婚后的住房问题,是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
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保护房屋产权;(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坚持调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5)照顾无过错一方。